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讲稿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讲稿(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济南锅检所1. 钢瓶检验需配备哪些设备?①余气回收装臵;②瓶阀自动装卸机;③防震胶圈自动装卸机④除锈机、手提电动钢刷或喷砂(丸)装臵、手提砂轮机等工具;⑤量具、卡具等专用工具及样板、放大镜等工器具;⑥超声波测厚仪;⑦称量气瓶重量的衡器,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⑧检修瓶口螺纹的螺纹量规和丝锥;⑨检修瓶阀的工具、量具及瓶阀气密性试验装臵。
⑩打检验标志用的钢印滚压机、打字枪或手工打字钢印架以及常用钢印;11气瓶自动到水装臵; 12气密性试验装臵;13 喷涂气瓶漆色、色环和字样的器械; 14处理报废气瓶用的工具;14还应配备检验焊缝用的测量工具。
必要时无损探伤可委托其它检验单位实施;15检验气瓶内部的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防爆照明设施。
16气瓶水压试验装臵;17气瓶内部干燥装臵2. 钢瓶的检验周期是如何规定的?钢瓶定期检验项目有哪些?检验周期:盛装惰性气体的钢质无缝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钢质无缝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定期检验项目:GB13004—1999规定,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3. 内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①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②对盛装氧化性气体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油脂沾污。
③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④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褶、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⑤瓶体内表面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报废。
⑥瓶体内表面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报废。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实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实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钢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原始记录

在气密性试验压力下瓶体不泄漏或压力不回 降为合格
14
其他工作
合格气瓶按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 检验色标,并重新进行涂敷。
15 检验结论
下次检验日期
7
瓶口螺纹检 (2)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不
查
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报废原因
(3)对瓶口螺纹的轻微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修复后用量 规测量,不合格的气瓶应报废
(5)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存在可能使金属受损的明显火 焰烧灼迹象的气瓶应报废
5 外观检查
1.瓶体上孤立的点腐蚀、线状腐蚀、局部腐蚀及普
(6) 遍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腐蚀
2.因腐蚀严重,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定的气瓶应 报废
(7) 颈圈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应报废
(8)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 底座 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3)内表面存在任何腐蚀缺陷,腐蚀处剩余壁 厚小于设计壁厚或对腐蚀深度和范围无法确 定的气瓶应报废。
实测重量(W')
瓶水总重(W")
9
重量与容积测 重量损失率[λ=(W-W')/W×100%]
定
实测现容积[V'=(W"-W')×不同水温下每千
克水的体积]
容积增大率(大于10%时应报废) [ξ=(V'-
(1)逐只检查记录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见
表头三行。(2)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企业生
1
查收登记
产、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又无据可查、特种设备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
按报废处理。(3)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登记后不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1 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为GB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现行标准为GB13004-1999。
2 检验周期和项目1)检验周期(按《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2)检验项目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3 检验工艺流程4 检验前准备1)标志检查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质量、上次检验日期。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5099或《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2)瓶内介质处理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质相适宜的方法将气体排出。
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3)卸瓶阀防震圈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瓶阀装卸机和防震圈装卸机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4)气瓶内外表面处理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5.1 瓶体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热损伤等缺陷。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工艺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技术检验的工艺要求及操作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公称容积0.4~80L,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钢质无缝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此范围之外气瓶,可参考使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的引用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在规程实施中,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
·G85099—1994《钢质无缝气瓶》
·G8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G8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l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
·GBl0877 《氧气瓶阀》
·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l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0822

第7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理解:检验单位的职责。
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
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气瓶的使用年限
气瓶的使用年限
1、钢制无缝气瓶:30年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条: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均属于这类。
2、液化石油气钢瓶:15年
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条:对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任何类型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3、钢制焊接气瓶:12年、20年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条:对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以及使用期限超过20年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氨气瓶属于这类,按本人理解应该是12年。
4、溶解乙炔气瓶:
GB13076-1991《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第、、、条规定:存在相应缺陷的气瓶应予报废。
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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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禁止一切问题钢瓶(氧、氮、氩、二氧化碳等)进入厂内,包括报废钢瓶、低压钢瓶。
2、国家标准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中规定: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瓶规》第71条规定: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判废。
3、久源公司严禁充装的气瓶:(1)原始标记模糊不清,瓶体颜色不符合规定的;(2)瓶内介质不能确定的;(3)超检验期限的;(4)外观存在明显损伤和缺陷的;(5)氧气瓶沾有油脂的;(6)自行刷漆并改变原始充装介质的;(7)自行改变原始标志的;(8)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气瓶。
4、运输气体、气瓶知识:(1)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
易化学反应的物品禁止与气瓶同车(厢)运输;(2)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5、储存气体、气瓶知识:(1)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2)严禁明火和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3)气体种类分室存放,逐只戴好防震圈,并规定存放期限。
6、使用气体、气瓶知识:(1)采用合格气体、气瓶;(2)氧焊、割时,手套、工具禁止沾有油脂作业;(3)氧气与乙炔气瓶在使用时的安全距离为>10米;(4)野外作业时,防止气体气瓶曝晒;(5)严禁敲击和碰撞;(6)严禁在气瓶瓶体上电焊引弧;(7)严禁用温度>40℃热源对气瓶加热;(8)严禁对气瓶瓶体进行挖补、焊接;(9)气体、气瓶使用后,必须留余压0.05mpa;(10)请必须持专业操作证方能使用,严禁无证上岗操作。
【第2篇】气瓶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1 目的确保本实验室所用气体标准物质及检测样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存。
钢质无缝气瓶报废管理制度(5篇)
钢质无缝气瓶报废管理制度为了气瓶的安全使用,对盛装医用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在对气瓶检验中,出现下列情况的气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1.对使用年限超过____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2.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3.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____%的气瓶应报废4.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
5.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3条或.4条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虽小于3条或.4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气瓶应报废。
6.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7.瓶体上弧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2/3的气瓶应报废。
8.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____%的气瓶应报废。
9.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10.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1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a)筒体圆度超过____%;b)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____‰,且弯曲深度大于5mm;c)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____‰。
12.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13.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
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14.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瓶体上弧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2/3的气瓶应报废。
15.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____%的气瓶应报废。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颈 圈 松 动 损 伤
检 验 标 志
音 响 检 查
损 伤
缺 口 长 度
缺 口 深 度
油 脂
裂 纹
凹 坑
蚀
境
处 壁 厚 ≥
实测 重量 kg
重量 损失 率%
瓶水 总重 kg
瓶 内 水 温
90
度
水容 积系 数 L/kg
容
现 容 积L
积 增 大 率
%
瓶 阀 检 验
试保
验 压 力
压 时 间
系数值 Pn·Bt
Mpa min
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原始记录
充装介质:
表面漆色:
产权单位: 检验仪器设备名称:编号001,钢瓶阀装卸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编号: QRD 检验测原仪:编号007,最大允许误差【MPE±(0.01~0.05)mm】
深度卡尺:编号008,最大允许误差±0.04 mm 深度卡尺:编号009,最大允许误差±0.04 mm 本次检验日期:
总 压 入 水 量 mL
mm
%
℃
水压试验
气密性试验
残 余 变 形 值 mL
容 积 全 变 形 值 mL
残 余 变 形 率 %
试 验 结 论
试 验 压 力 Mpa
保 压 时 间 mi n
试 验 结 论
瓶 阀 装 配
评定 检验 结论 员
1
2
3
4
5
6
7
8
9
#
#
#
#
#
#
#
#
注:检验结果填写,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填实测值:其余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或文字说明:没有检验的项目,打“/”:评定结论填 写“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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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3004—1999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2—11批准1999—11—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CB13004—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徐州气体厂、株洲硬质合金厂、大连金菊化工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孙萍辉、丁培印、文树德、陈丽萍。
本标准于1991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45MPa,水容积0.4~80L,用于储存和运输永久气体或高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气的钢质无缝气瓶以及车用天然气钢质无缝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填有固体填充物的气瓶以及灭火用的气瓶。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99—1999 钢质无缝气瓶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C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3.1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2 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内部检查、瓶口螺纹检查、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4.1 逐只检查登记气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厂名称代号、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上次检验日期。
4.1.1 未经劳动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气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5099或《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气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1.2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按报废处理,登记后不予检验。
4.1.3 属于拟改装的气瓶,根据LD96确定能否改装。
不宜改装的应退回;宜于改装的作好记号,另存放在指定场所。
4.2 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瓶阀无法开启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 确认瓶内介质后,根据介质的不同性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与瓶内介质相适应的方法将气体排出。
对于盛装毒性气体的气瓶,在排放瓶内气体后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瓶内解毒处理。
4.4 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用不损伤瓶壁金属的瓶阀装卸机和防震圈装卸机卸下瓶阀和防震圈。
4.5 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气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漆膜清除干净。
5 外观检查与评定5.1 瓶体外观检查应逐只对气瓶进行目测检查,检查其外表面是否存在凹陷、凹坑、鼓包、磕伤、划伤、裂纹、夹层、皱折、腐蚀、热损伤等缺陷。
5.1.1 瓶体存在裂纹、鼓包、结疤、皱折或夹杂等缺陷的气瓶应报废。
5.1.2 瓶体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提示的附录)]。
对未达到判废条件的缺陷,特别是线性缺陷或尖锐的机械损伤应进行修磨,使其边缘圆滑过渡,但修磨后的壁厚应大于设计壁厚的90%。
此规定亦适用于5.1.7条。
如受检气瓶属于GB5099—1985实施前制造或进口的气瓶,其剩余壁厚应不小于该瓶设计制造规程或有关标准确定的规定值。
此规定亦适用于5.1.7、9.3、10.4条.5.1.3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应报废(测量方法见附录B)。
5.1.4 瓶体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若其缺陷深度等于或大于5.1.2条或5.1.3条的规定;或其缺陷深度虽小于5.1.2条或5.1.3条的规定,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气瓶应报废。
5.1.5 瓶体存在弧疤、焊迹或明火烧烤等热损伤而使金属受损的气瓶应报废。
5.1.6 瓶体上弧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5.1.7 瓶体线腐蚀或面腐蚀处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的气瓶应判废。
5.1.8 颈圈松动无法加固的气瓶,或颈圈损伤且无法更换的气瓶应报废。
5.1.9 底座松动、倾斜、破裂、磨损或其支撑面与瓶底最低点之间距离小于10mm的气瓶应报废。
5.1.10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报废:a)筒体圆度超过2.0%;b)筒体直线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4‰,且弯曲深度大于5mm;c)瓶体垂直度允差超过瓶体长度8‰。
6 音响检查6.1 外观检查合格的气瓶,应逐只进行音响检查。
6.2 气瓶在没有附加物或其他妨碍瓶体震动的情况下,用木锤或重约250g的小铜锤轻击瓶壁,如发出的音响清脆有力,余韵轻而长且有旋律感,则此项检验合格。
6.3 音响十分混浊低沉,余韵重而短并伴有破壳音响的气瓶应报废。
7 瓶口螺纹检查7.1 用目测或低倍放大镜逐只检查螺纹有无裂纹、变形、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
7.2 瓶口螺纹不得有裂纹性缺陷,但允许瓶口螺纹有不影响使用的轻微损伤。
对高压气瓶允许有不超过2牙的缺口;对低压气瓶容许不超过3牙的缺口,且缺口长度不超过圆周的1/6,缺口深度不超过牙高的1/3。
7.3 瓶口螺纹的轻度腐蚀、磨损或其他损伤可用符合GB/T10878规定的丝锥修复。
修复后用符合GB/T8336的量规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时该气瓶应报废。
8 内部检查8.1 应用内窥镜或电压不超过24V、具有足够亮度的安全灯逐只对气瓶进行内部检查。
8.2 对盛装氧化性介质的气瓶,要特别注意检查瓶内有无被油脂沾污。
发现有油脂沾污时,必须进行脱脂处理。
8.3 内表面有裂纹、结疤、皱折、夹层或凹坑的气瓶应报废。
8.4 内表面存在腐蚀缺陷时,参照5.1.6、5.1.7条评定。
9 重量与容积测定9.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重量与容积测定。
9.2 重量与容积测定用的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值的1.5~3.0倍。
衡器的校验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9.3 气瓶现重量与制造标志重量的差值大于5%时,应测定瓶壁最小壁厚。
除点腐蚀外,最小壁厚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报废。
9.4 对重量测定合格的气瓶,采用附录A(标准的附录)规定的方法测定现容积。
9.5 现容积值小于制造标志容积值的盛装高压或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容积测定记录将原制造标志容积值改打为现容积值。
现容积值大于制造标志容积值10%的气瓶应报废。
10 水压试验10.1 气瓶必须逐只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装置、方法和安全措施应符合GB/T9251的要求。
10.2 气瓶在试验压力下的保压时间:试验压力等于或大于12MPa的高压无缝气瓶不少于2min;试验压力等于或小于7.5MPa低压无缝气瓶不少于3min。
10.3 水压试验时,瓶体出现渗漏、明显变形或保压期间压力有回降现象(非因试验装置或瓶口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0.4 高压气瓶在水压试验时,应同时测定容积残余变形率。
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6%时,应测定瓶体的最小壁厚,其最小壁厚不得小于设计壁厚的90%。
容积残余变形率超过10%的气瓶应报废。
10.5 在高压气瓶进行水压试验过程中,当压力升至试验压力的90%或90%以上时,如因故无法继续进行试验应按GB/T9251的规定采取提高试验压力的方法对试验无效的受试瓶再次进行试验。
11 内部干燥11.1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必须逐只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对盛装介质露点有特殊要求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在检验站进行一般干燥的基础上,根据充装介质对露点的具体要求再对气瓶进行特殊干燥。
11.2 气瓶经水压试验合格后,将瓶口朝下倒立一段时间,待瓶内残留的水沥净,采用内加温或外加温方法进行内部一般干燥。
11.3 内部一般干燥的温度通常控制在70~80℃;干燥时间不得少于20min。
11.4 从干燥装置上卸下气瓶后,借助内窥镜或小灯泡观察瓶内干燥状况。
如内壁已全面呈干燥状态,便可安装瓶阀。
12 瓶阀检验与装配12.1 应逐只对瓶阀进行解体检验、清洗和更换损坏的零部件,保证开闭自如、不泄漏。
12.2 阀体和其他部件不得有严重变形,螺纹不得有严重损伤,其要求可参照第7章的规定。
12.3 更换瓶阀或密封材料时,必须根据盛装介质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瓶阀或材料。
在装配瓶阀之前,必须对瓶阀进行气密性试验。
12.4 瓶阀应装配牢固并应保证其与瓶口连接的有效螺纹牙数和密封性能,其外露螺纹数不得少于1~2牙。
13 气密性试验13.1 气瓶水压试验合格后,必须逐只进行气密性试验。
试验装置和方法应符合GB/T12137的要求,试验压力应等于气瓶公称工作压力。
13.2 盛装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的气瓶以及盛装高纯或混合气体的气瓶,应用浸水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瓶浸水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保压期间不得有泄漏或压力回降现象。
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可在定期检验后首次充装结束时,用涂液法进行气密性试验。
气瓶带液保压时间不少于1min,不允许有气泡连续逸出。
13.3 气瓶气密性试验时,对在试验压力下瓶体泄漏的气瓶应报废。
13.4 试验过程中若试验装置或瓶阀产生泄漏时,应立即停止试验,待维修或重新装配后再试验。
14 检验后工作14.1 定期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上或压印检验标志、喷涂检验色标。
14.2 检验人员必须将气瓶检验与评定结果填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记录》。
14.3 报废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销毁,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并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附录4的规定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判废气瓶可按LD96的规定降压使用或改装其他气体,不宜降压使用或改装的气瓶按报废处理。
14.4 检验合格的气瓶必须按GB7144的规定重新喷涂气瓶颜色标记。
附录A(标准的附录)气瓶水容积测定法气瓶容积测定必须在清除瓶内锈蚀物或沾染物之后进行,以免造成误差,其测定方法如下:a)向设于检验室内的试验用水槽中注入洁净的淡水,瓶敞口静置一昼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