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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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上市、交易规则总结(修订)

沪深上市、交易规则总结(修订)

一、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总结二、沪深上市规则总结(一)共同且需关注:1、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董秘资格禁止性条件:(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本公司现任监事;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深交所为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6、上市所需股本:主板5000万,创业板3000万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3年内转让的例外条件:(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均有)(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交所主板特有)8、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通关提分题库及完整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A.Ⅰ、Ⅲ、ⅣB.Ⅱ、ⅤC.Ⅰ、Ⅳ、ⅤD.Ⅳ【答案】 D2、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关于申请公开发行股票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Ⅲ、ⅣB.Ⅰ、Ⅳ、ⅤC.Ⅲ、Ⅳ、ⅤD.Ⅰ、Ⅱ、Ⅳ、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3、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个月内不得转让。

A.24B.12C.36D.6【答案】 B4、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

A.Ⅰ、Ⅱ、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5、2016年4月,甲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聘请某证券公司作为其独立财务顾问,则下列影响该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的有()。

A.Ⅰ、ⅡB.Ⅰ、Ⅱ、ⅣC.Ⅰ、Ⅲ、ⅤD.Ⅱ、Ⅲ、ⅤE.Ⅲ、Ⅳ、Ⅴ【答案】 B6、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哪些职责?()A.Ⅰ、Ⅱ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ⅣE.Ⅰ、Ⅱ、Ⅲ、Ⅳ【答案】 B7、在判断投资方能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ⅣC.Ⅰ、Ⅱ、Ⅲ、ⅤD.Ⅰ、Ⅳ、ⅤE.Ⅱ、Ⅲ、Ⅳ、Ⅴ【答案】 A8、下列各项资产中,在其持有期间内可以通过损益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的有()。

A.Ⅰ、Ⅱ、Ⅲ、Ⅳ、ⅤB.Ⅰ、Ⅱ、Ⅲ、ⅤC.ⅤD.Ⅱ、Ⅲ【答案】 D9、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A.Ⅰ、Ⅱ、ⅢB.Ⅰ、Ⅱ、Ⅳ、ⅤC.Ⅱ、Ⅲ、Ⅳ、ⅤD.Ⅰ、Ⅱ、Ⅲ、ⅤE.Ⅰ、Ⅱ、Ⅲ、Ⅳ、Ⅴ【答案】 B10、甲公司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以下情形表述正确的有()。

A.Ⅰ、ⅣB.Ⅰ、Ⅱ、Ⅲ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C11、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下列机构应承担“招股说明书验证”工作责任的是()。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总结]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持续督导(7)

3、保荐机构持续督导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增发、配股和定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不含公司债】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上交所】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应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一)募集资金未全部使用完毕;(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换股、行权尚未完成;(三)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承诺事项未完全履行;(四)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通知深证上〔2022〕2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6号——保荐业务》(深证上〔2021〕33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三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保荐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公正独立,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公司证券上市,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各保荐机构、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保荐机构对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本所决定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为每家上市公司指定一名持续督导专员,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每名持续督导专员最多可同时担任十家本所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专员。

二、持续督导专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保荐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持续督导职责:(一)协助保荐代表人制定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贯彻执行;(二)与保荐代表人共同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三)协助保荐代表人审阅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四)协助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并有效执行;(五)主动、持续关注并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环境、财务状况等事项的变化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发现涉及本所保荐工作相关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应当及时协助保荐代表人采取有效措施,并向本所报告;(六)协助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七)协助保荐代表人做好回复本所问询、出席本所约见、对上市公司特定事项进行核查、按时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八)按时参加本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

(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考试知识点真题总结-持续督导(六)持续督导1-营销主管担任控股股东监事上市公司董监高不能在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处担任出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首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时候已经删掉了。

现在只有《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结现在的情况:就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担任董事,其他职务都不可以。

2-买入股票的窗口期序号 董监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增持的情况 上市公司自身不得回购 不得实施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已修订)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3-创业板持续督导期持续督导期间汇总:主板创业板来源首发当年剩余,及后2年当年剩余,及后3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管理办法重大资产重组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借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人保荐。
交 •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

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所 股 票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圳 证 券
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 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 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本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 假记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依法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内容

股票上市
圳 证 券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
股 票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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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节点汇总
适用法律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保荐工作指引》)表一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日常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时间节点或事项所需保荐工作
(一)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以内,应由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现场检查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控股
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培训,《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都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易所。

(三)定期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向本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和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
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公布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

(一)对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保荐代表人以及其他与保荐工作有关人员进行一次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业务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在培训结束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
易所。

(二)执业质量考核机制:
在每年5月31日前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度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
持续督导期期满后
其他需报交易所的事项
表二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偶发性工作流程节点汇总
时间节点或事项所需保荐工作
(一)募集资金使用:
1、上市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应在两个交易日之内出具独立意见报交易所。

2、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3、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4、保荐机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4、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保荐机构应当在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5、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出具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6、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以及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的,保荐机构应当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7、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保荐机构应就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问题在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同意意见后出具明确同意意见,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交易所。

(二)现场检查和对上市公司的持续培训: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每季度的定期现场检查中,如发生《保荐工作指引》第九章29条下事项,保荐机构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进行临时专项现场检查,并应在检查完成后将《现场检查报告》五个工作日之内报交易所。

在持续培训中如发生《保荐工作指引》第十一章56条下事项,保荐机构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同样要将培训情况在培训结束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
(一)根据《保荐工作指引》第七章二十二条和二十六条中保荐机构应关注与事项,保荐机构应就相关问题向交易所报告,如达到信息披露的要求,则应督促上市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其中,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如发生《保荐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中任一情况的,应及时报交易所。

持续督导期期间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机构对和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
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期满后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由于再融资或原保荐机构资
格被撤销而更换保荐机构
(一)上市公司凡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行权;股东承诺事项以及其他尚未完结的事项(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的承诺事项)的情况,在持续督导
期结束后依然需就有关情况上报交易所
(一)在五个工作日之内,通知上市公司,并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及时予以公告。

变更日后五个工作日之内:
原保荐机构向新保荐机构提交:
(一)原保荐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文件。

(二)原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向交易所、证监局等监管部门报送的函件、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保荐工作报告书等材料。

(三)原保荐机构认为需要移交的其他文件。

截至到1月31日保荐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截止到3月31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一次现场检查
最晚到4月30日
截至到5月31日
截至到6月30日
截止到7月31日
截止到9月30日
截止到12月31
日上市公司披露年报
对保荐代表人上一年的保荐工作进行考核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二次现场检查,上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第一次培训
保荐机构应当向交易所报送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进行第三次现场检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代表再进行现场检查,下半年两次现场检查中需对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第二次培训上市公司披露年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保荐总结报告书》要报到交易所考核结果要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现场检查报告》仍应在检查完成后五个工作日报交易所《现场检查报告》和培训情况在各自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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