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价策略)政府的价格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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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和对策研究

市政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和对策研究

市政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必要性和对策研究作者:施阳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年第13期[摘要]市政公共产品对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城市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久以来,由于技术上和观念上的原因,人们普遍认为公共产品必然由政府来提供,这就是公共产品的天然垄断性。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弊端逐步显现。

因此,对市政公共产品进行价格规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竞争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13. 034[中图分类号]F2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1)13- 0052- 03一、市政公共产品的涵义市政公共产品,顾名思义,是市政公共事业提供的产品。

市政公共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公共交通事业等,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载体,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经营的原因与弊端(一)市政公共产品垄断经营的原因公共产品之所以由政府来提供,或者是出于政府职能原因由政府提供,或者是由于行业投入成本过高,无利可图,故而私人企业不愿提供。

政府介入这些行业提供公共产品,不可能像私人部门一样,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在提高效率的前提下追求一种社会公平,实现政府部门的社会责任,而这必然会牺牲一部分利益。

的确,这些公共企业在建立之初确实能够起到造福人民的作用,因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可以有效避免由私人部门提供产品所产生的弊端(福利损失),可以使消费这些公共产品的人从中获益,这也符合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初衷。

并且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有着许多的有利条件,比如便于管理,易于统一调配资源等。

但是现实中的情况是,当政府真正介入到这些行业中后,却逐渐向垄断发展。

这些行业的福利待遇好,报酬高,从业人员工作轻松,这反过来又会使政府极力地想维持这种优势地位,不想打破垄断,以至于发展到今天,此类行业仍然由政府垄断经营[1]。

政府的价格规制

政府的价格规制

第二节 政府的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包括两方面的涵义: 一是指对价格形成及其运行的管理; 二是指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管理。
一、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国民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最重要的调节市场 活动的经济杠杆,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所采 取的政策,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经济参数,都需要围 绕确定的价格来运转。
(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
从理论上说,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的生 产成本从长期来看才是最低的,市场机制才能实现 资源的有效配置。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 只是一种理论假设。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 不再是完全的价格接受者,而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 价格决定者,由于存在者各种各样的进入障碍,资 源不能在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生产者生产的不是最 佳产量,是市场价格也不是最低价格,长期来看成 本也比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生产成本要高,消费 者将不可能获得最大满足。
间接管理是指通过参与市场调节或其他经 济手段对商品价格实行宏观控制的经济措 施。主要采取控制货币发行数量、调整汇 率、税率、利息率、保险费率、固定资产 折旧率、工资以及改变价格补贴,增加价 外附加费等措施。间接控制通过发挥市场 与经济杠杆作用来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生 产、经营结构,促使经营要素的总量平衡, 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一节 政府价格规制的基础
一、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在逻辑

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并与社会
政治环境存在着普遍联系的开放系统。市场经济之所以被
看作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找到的最有效的经济形式和经
济制度,就在于该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产生协同效应和相干
效应,通过自组织达到有序运行。市场经济自组织是指在
四、价格管理组织体系

政府规制的理论与实践 7 价格规制和不对称规制

政府规制的理论与实践 7 价格规制和不对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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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规制中:对质量控制的较少? • 航空服务质量规制(见教材) • 准点率 安全 舱内服务 空间舒适度 • 行李管理 航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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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规制的可行性和结果
• 经济性规制和信息不对称 • 市场对规制的反馈: • 企 业:航空公司 价格和质量 • 旅游企业 捆绑销售 • 消费者:低价+排队的时间价值 市场出 清
非 住 宅 用 水 商业用水 (1996年7月1 建筑用水 日)
排污费(港元/立方 米) 每四个月为一计费周期。 0-12立方米 免费 0-12立方米免费;12-43立 方米 4.16 ; 43-62 立方米 12立方米以上1.20 6.45;62立方米以上9.05 4.58 1.2 7.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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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和高铁价格
• 2007年《关于动车组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规定,运行速度达到每小时110公里以上的 动车组列车软座票价基准价:每人公里一 等座车0.3366元,二等座车0.2805元,可 上下浮动10%。 • 高铁的定价参考了动车组的定价,但考虑 到建设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高铁的票 价高于普通动车组列车的票价。
缺陷:抑制企业投资,越接近价格调整期企业的投资动力
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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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结构规制
根据时间、空间、用途、消费量、收入和 质量等不同的标准对特定行业的总需求进 行细分,形成不同的需求结构。
例如可以按用途的不同将用户区分为民用和商用;按时间的不同分为 高峰需求和非高峰需求。
企业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结构,针对不同的 需求索取不同的价格,这些不同的价格水 平就构成了企业的价格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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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价规制
• • • • (一)水价规制的分级体制 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的体制, 在程序上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由于供水价格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 格,根据《价格法》,供水企业的价格调 整需经申报、审批程序,并且须符合严格 条件。经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及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 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学复习要点整理

价格学复习要点整理

价格学复习要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货币流通规律:它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的商品流通过程中客观需要的货币量的规律。

货币流通规律的内容是:流通中需要的货币量,与待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与同一单位货币的平均流通速度成反比。

2.纸币流通规律:纸币发行量=金属货币发行量。

3.价格: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

4.价格机制:是指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

5.生产成本:是生产单位为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6.市场价格体系:我们把国民经济中各种各样的价格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所形成的价格有机整体称为价格体系。

7.商品比价:简称比价,是指同一时期、同一市场内不同商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

8.农产品比价:是指同一时期、同一市场、不同农产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

9.工业品比价:是指同一时期、同一市场、不同工业品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

10.工农业产品比价:指同一时期、同一市场、工业品零售价格与农产品收购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

(表示在不同时期,农民用一定数量的农产品能换回多少数量的工业品)11.剪刀差: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是指工农产品交换中,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所形成的工农产品不等价交换关系。

12.商品差价:是指同一种商品由于购销环节、购销地区、购销季节、购销数量以及规格质量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

13.购销差价(进销差价):指同一产地的同一商品,在同一时间内,商品经营者的购进价格与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14.地区差价:同一商品、同一时间、不同地区相应环节的价格之间的差额。

15.生产者价格:是指生产部门的生产者出售商品的价格。

16.成本导向定价法:是生产者在特定的定价目标和定价策略指导下,根据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成本、面临的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对产品价格进行具体计算的方法。

17.需求导向定价法:根据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程度和可能支付的价格水平来制定的价格。

定价与政策制度规章制度

定价与政策制度规章制度

定价与政策制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为确保企业产品定价和政策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和稳定性,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旨在规范企业的定价与政策制度,确保定价和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亮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全部业务部门和员工,包含但不限于市场部、销售部、财务部、生产部等。

第二章定价制度第三条定价原则1.定价应遵从市场供求关系,依据市场需求、产品本钱、竞争对手定价等因素,确保定价的公平合理。

2.定价应考虑产品质量、品牌形象、消费者购买本领等因素,确保定价与产品价值相匹配。

3.定价应依据市场变动动态调整,保持价格的敏捷性和竞争力。

第四条定价程序1.市场部门应依据市场调研和分析,订立定价策略,并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审批。

2.销售部门应依据定价策略,订立具体产品的定价方案,并报批上级领导。

3.定价方案应提交财务部门进行本钱核算和盈利分析,确保定价合理。

4.经企业管理负责人批准后,定价方案正式生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第五条定价授权1.定价权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授权给市场部门,并严格依照授权权限范围进行定价。

2.市场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充分协调各部门的看法,确保定价的统一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定价调整1.定价调整应及时、合理,并依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2.定价调整需要经过企业管理负责人批准,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3.在进行定价调整时,应注意与客户的沟通和沟通,及时解答疑问,确保客户的满意度。

第七条定价备案1.定价方案和调整结果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复核和评估。

2.定价备案应归档保管,并便于日后查询和审查。

第三章政策制度第八条政策订立程序1.各部门应依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发展战略,订立相应的政策方案,并报批上级领导。

2.政策方案应经过充分研讨、讨论和决策,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经企业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政策方案正式生效,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

政府价格管制

政府价格管制

政府价格管制政府价格管制定义:价格管制是指政府对处于自然垄断地位的企业的价格实行管制,以防止它们为牟取暴利而危害公共利益。

价格管制会有什么效果呢?标准的分析说,偏离市场供求决定的价管制会产生不平衡的“缺口”。

一般而言,政府管制的价格水平如果高于市场供求价,比如市价10元的商品,政府出于某种原因认为偏低,非规定要15元才可以成交,那么这种商品的需求量就要减少,供给量就增加,于是出现供过于求的“缺口”。

反过来,管制价格低于市价,就出现供不应求,因为此时需求变大、供给变小。

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使政府能够限制价格,但垄断者仍能获得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因而导致人们的不满。

政府标志性行为:2008年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宣布,从即日起,政府将对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实行价格管制,经营这些商品的大企业,涨价必须提前申报;同时,政府也将限定他们的差价率或利润率。

1月15日的限价,范围扩大,指向明确,办法严格,当然,所产生的影响,不是物价真的被控制住,而是因为价格被管制,将出现商品短缺、消费者凭借票证购买商品等久违的场景。

好处:1、保护部分消费者利益,控制物价过快的上涨价格管制坚持保护了那些在价格上涨时生活尤其艰难的人。

面包的价格上限是为了保护那些穷得只能以面包为生的人;房租上限是为了保护那些在房屋供不应求时租房的人,否则房东就会“坐地起价”.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重要意义。

”坏处:如果目前实行价格管制,必然会产生三大后果,一是打压了农产品价格,将挫伤农民种田的信心,会危及我国的粮食安全;二是对消费者的长远利益而言,它并不能惠及普通消费者。

厂家容易逃避管制和采取捆绑销售的方式。

排队、逃税、黑市交易这些问题就会层出不穷。

一种最简单逃避价格管制的方式就是降低产品质量。

因为我们知道厂家也是理性的行为主体。

因此在遭遇价格管制的条件下,哪怕是临时的价格管制,企业也可以通过减少供应,或者不供应产品来变相提高商品的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第三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第五条制定或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当参考国际市场价格第六条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意见第七条制定或调整价格可以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也可以由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第八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收到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一现行价格水平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单位调价幅度调价额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四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制定或调整没有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别开展以下工作一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二制定或调整生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三选择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听取有直接利益关系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第十一条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方案形成后应当提交集体审议机构审议第十二条提交集体审议的材料包括一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调查资料和相关背景材料二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初步方案三制定或调整价格对申请人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四社会各方面对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五经过听证的还应当提交附有听证会议代表签名的听证会纪要第十三条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四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的价格决策前应当书面征求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要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当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要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第十六条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第十七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了解价格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执行情况二原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依据是否发生变化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三政府制定价格的原则形式和方法是否仍然符合实际情况定期审价期限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性质特点等因素确定第十九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价中发现由于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违反本规则不按规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的价格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并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定价目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定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第七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第二章制定价格的程序第八条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第九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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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政府的价格规制第一节政府价格规制的基础一、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在逻辑市场经济基础是一个具有一定层次和结构,并与社会政治环境存在着普遍联系的开放系统。

市场经济之所以被看作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所找到的最有效的经济形式和经济制度,就在于该系统内部各个要素产生协同效应和相干效应,通过自组织达到有序运行。

市场经济自组织是指在市场经济系统的深化过程中,其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能够按照其种规则自动形成一定的结构或者产生一定的功能,通过内部大量子系统集体的、自发的、自动控制的协同合作效应来达到市场经济运行的宏观有序状态。

即:市场经济本身具有内在性和自身性的特征,它通过协同和自组织而达到有序。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政府政策的职能在于促进或者补充民间不明的协调功能,而不是将政府和市场仅仅视为相互排斥的替代物。

事实上,市场价格机制拥有重要的比较优势,它能够提供适当的激励,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处理所获得的各种信息。

二、价格管理中的政府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政府对于市场价格机制的影响应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为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确立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科学地确定市场上各种“博弈”规则,把一切市场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保护”和“制裁”来促进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首要经济条件下政府的首要经济职能。

(二)全面稳定货币金额体系在市场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如果有一个良好的货币制度,生产者和消费者就能及时获得市场信息,从而能够合理和有效地分配和利用经济资源。

(三)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制度,构筑市场经济活动的“安全网”因为在社会上,总有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孤立无助者,还有一些在市场竞争中的暂时失意者,他们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救助。

第二节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管理包括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对价格形成及其运行的管理;二是指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的管理。

一、政府价格管理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价格进行管理的意义在于:(一)保障国民经济活动的健康有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最重要的调节市场活动的经济杠杆,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所采取的政策,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经济参数,都需要围绕确定的价格来运转。

(二)弥补价格本身的缺陷价格本身的缺陷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来弥补其不足。

作为市场价格的定价主体,因其地位的局限性,利益的狭隘性和对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仅凭市场价格和供求变化决定自己的生产方向和生产数量,可能会使生产产生一个盲目性,从而出现生产的周期波动,使某些商品的价格大起大落,乃至造成资源的浪费。

(三)限制垄断,促进竞争从理论上说,只有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企业的生产成本从长期来看才是最低的,市场机制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但在现实生活中,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假设。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生产者不再是完全的价格接受者,而是完全的或不完全的价格决定者,由于存在者各种各样的进入障碍,资源不能在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生产者生产的不是最佳产量,是市场价格也不是最低价格,长期来看成本也比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生产成本要高,消费者将不可能获得最大满足。

(四)安定人民生活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重要性或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供求弹性小、缺乏竞争性而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稳定和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自发调节往往会导致垄断和供求关系的失衡,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居民生活水平的稳定提高。

(五)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对垄断行业价格的限制,可以缩小行业之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

对于部分准公共产品,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管理并配以相应的财政政策,鼓励或引导居民的消费需求,实现社会进步的目标。

二、政府价格管理的内容(一)构建市场价格机制有效运行的制度框架市场价格机制的有效运行有赖玩弄定的制度框架。

制度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它由社会所认可的非正式约束是由国家给定的,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组成。

在这个制度框架之内,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此时政府应该采取“沉默”的态度,市场机制按照其自身固有的规律进行运动,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愿望决定其购买行为,实现他的效应最大他目标。

(二)规范价格行为、价格运行秩序和价格运行环境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市场平等竞争的价格运行环境,这是充分发挥价格合同制作用的基本前提。

其主要内容有:(1)反垄断组织及其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3)反价格歧视和共谋行为;(4)反其他价格不正当行为。

(三)控制价格总水平控制价格总水平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价格的主要内容,也是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

一般认为,保持社会物价的基本稳定具有相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一定意义上,保持社会物价基本稳定,意味着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

(四)管理微观价格政府管理微观价格的主要任务有:管理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以保障人民生活水平的稳定;管理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以及垄断经营性强的产品价格,以保证社会利益的实现和宏观经济活动有序进行;管理再生性资源、某些稀缺的初级产品和农产品,以保护资源,减少市场震荡和周期性波动;规定某些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限价;必要时对某些商品甚至全部的价格进行管制,即实行行政性管制或冻结物价等。

政府管理微观价格大体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由政府直接规定或制定价格;二是由政府控制价格,即政府对企业所制定的价格进行一定幅度的控制,以弥补企业定价的缺陷。

三是由政府施加影响。

(五)管理特殊行业的产品价格特殊行业是指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受到限制的领域,在自然垄断行业中,由于一家企业提供产品,通过扩大产量就能不断地降低边际成本,这就有利于提高生产品,通过扩大产量就能不断地降低边际成本,这就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与此同时,由于企业处于独家垄断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它就会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对于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如果完全由市场来配置的话,将会导致低效率。

(六)间接控制价格间接控制价格指政府运用一定的政策法规限制企业定价行为的做法。

这种限制属于经济动态过程中的行政性规范调控范畴,它与短期行政干预存在着一定差别,具有某种连续性、稳定性。

(七)管理广义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除了对补品价格、消费品价格、生产资料价格这些传统的管理和要素价格的管理。

(八)约束价格主体的行为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价格的管理者、价格制定者和价格的接受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约束。

同时,依法对价格行为主体的价格行为实施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我国价格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地方、部门、企业相互之间经济利益关系。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领导就是凡属于全国性的物价方针、政策、法令,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少数重要工农业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均由国务院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国家对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其原因在于:1、价格直接影响到产业的发展、产品结构的调整,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

2、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自然条件、社会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都有很大差异。

3、商品种类繁多,花色品种千差万别,商品价格成千上万,对所有这些商品价格完全由中央统一制定和调整,只有在中央统一的领导下,实行的。

(三)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采取这一原则管理价格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决定的。

国家对价格的直接管理除了包括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十分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外,也包括特殊情况下,如价格剧烈波动时采取的临时性限价或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间接控制通过发挥市场与经济杠杆作用来引导生产经营者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促使经营要素的总量平衡,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归口管理的原则它是指按系统或行业对价格进行有序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它与价格分组管理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分级管理侧重于纵向分工,而归口管理则侧重于横向分工,归口管理是分组管理的延伸和具体化。

归口管理的涵义有两层:一是指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经营时都要服从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二是为了反暴利垄断、防止“让利甚至让本不让市场”等的过度竞争行为,对放开商品的价格管理建立起衔接联系制度,或建立行业协会,负责筹划、协调、管理本地区、本行业的商品价格,以控制市场,避免企业之间盲目竞争,竞相抬价或杀价,使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

(五)保护竞争,禁止垄断价格竞争是指在,商品质量相同的条件下,企业用比竞争对手更便宜的价格出售商品的一种方式。

在市场条件下,开展正常的价格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的质量,有利于企业的优胜劣汰,实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六)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谈判力量不对称,消费者一般都处于“弱者”地位。

垄断竞争性行业或企业的垄断价格,构成对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损害。

政府通过对垄断产品价格的干预,通过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利益得到保护。

四、价格管理组织体系(一)价格管理的机构设置价格管理机构是价格管理的单位,是有效的管理价格活动的组织保证。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国目前的政府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如下:1、综合价格管理机构。

2、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机构。

3、工商企业的价格管理机构。

(二)各级价格管理机构改革的职责和权限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的要求,各级价格管理机构者应有与其职责相称的职权范围。

目前我国各级价格管理机构改革的职权及其划分情况的主要内容是:1、全国性的价格法规,由国家立法。

2、国家计划和发展改革委员会物价司负责领导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行使规定的价格管理职权。

3、国家商务部负责领导、组织各业务系统、行业的价格管理工作,行使管理权限规定的各项职责,保证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国家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在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价格管理职权,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立法以及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建立本地区的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5、省级价格、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职权。

6、企业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企业在价格管理方面享有下列权利:(1)对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2)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3)按照规定权限确定残损废次商品的处理价格;(4)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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