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切实有效行使律师的辩护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刑事司法体系日益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双重目标。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及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行为,换取从宽刑事处理的制度。
该制度符合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尊重与保护。
同时,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有助于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犯罪。
2. 程序流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认可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后,司法机关可依法从宽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从宽处理的判决。
3. 效果评估:实践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造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存在的问题1. 制度适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
2. 辩护律师作用发挥不充分: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缺乏法律知识,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导致其无法有效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有待提高:部分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未能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悔罪表现,导致量刑建议的合理性与公正性受到质疑。
五、完善建议1. 统一制度适用标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案件在适用该制度时的一致性。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总第183期)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蔡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控辩协商结果的准终局性、律师行为的代理性以及指定律师、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法律帮助存在差异,需要确立有效辩护来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施。
美国在辩诉交易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无效辩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律师责任”和“损害结果”这两个评判有效辩护的宪法标准。
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标准的借鉴,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两方面。
内部标准主要指律师需要具备怎样的资格、履行何种义务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外部标准则是通过量刑结果和同行评判标准来判断律师辩护是否为有效辩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有效辩护;有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57(2021)01-0128-09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却并未予以明确。
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律师参与不足、律师法律帮助存在差异以及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中形成的有效辩护标准,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以完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之界定有效辩护的理念来源于美国。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1984年,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St/ckland v.Washingt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明确为“获得律师有效协助辩护的权利”。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理论基础 (6)1. 值班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7)2. 法律帮助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8)3.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理论依据 (9)三、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现状分析 (10)1.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范围与方式 (12)2. 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频率与效果 (13)3.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中存在的问题 (15)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影响因素分析 (16)1. 法律帮助制度的完善程度 (17)2. 值班律师的专业素质与能力 (18)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水平与配合程度 (19)4. 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支持与政策保障 (19)五、提高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20)1. 完善法律帮助制度与程序设计 (22)2. 加强值班律师的专业培训与指导 (23)3. 提高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意识与配合度 (25)4. 增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投入与政策支持 (26)六、结论与展望 (27)1. 研究结论总结 (28)2. 政策建议与实践意义 (28)3. 研究局限与未来展望 (30)一、内容概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认罪认罚案件中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
通过系统梳理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现状,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本文重点关注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法律帮助的质量与效果及其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本文介绍了认罪认罚制度的背景与意义,明确了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综述,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研究现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参考依据。
在理论分析部分,本文阐述了值班律师的基本概念、职责范围以及其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从辩护权保障、有效参与诉讼、提供法律帮助三个维度出发,分析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内涵,为后续实证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对策建议完善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的对策建议完善发表时间:2019-08-28T13:48:57.50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6期作者:贺众[导读] 摘要: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等情况下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认罪认罚,避免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审讯情况,有必要通过国家财政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即“法律帮助律师制度”,来弥补当前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等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摘要:为防止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等情况下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认罪认罚,避免可能发生的刑讯逼供、暴力审讯情况,有必要通过国家财政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即“法律帮助律师制度”,来弥补当前辩护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等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当前这一制度存在帮助律师的职权有限、职责与其职权上的偏差及法律帮助制度欠缺相应的监督机制等问题,通过对试点经验的总结,提炼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律帮助制度的完善路径,能有效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法律帮助律师一、问题的提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目的在于契合刑事诉讼的程序多元化价值追求,承载着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和人文关怀。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胁迫或受利诱等情况下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认罪认罚,避免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有必要建立一种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制度机制。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要求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悉其行为性质和行为结果为前提条件。
2016年11月16日,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当前法律帮助律师制度存在,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在没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形下,通过政府财政专款来购买法律服务,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帮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的新型司法救助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悔罪,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一)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不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被追诉人的自愿认罪认罚。
然而,在实践中,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往往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一方面,部分被追诉人可能因对法律的不了解、对案件事实的误解或者受到办案人员的不当影响而作出非自愿的认罪认罚决定。
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面对强大的侦查和追诉机关时,可能出于恐惧、无奈等心理而被迫认罪认罚,而非基于内心的真实意愿。
(二)值班律师制度不完善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目前,值班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的数量不足,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其次,值班律师的参与程度有限,往往只能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难以在案件的关键环节发挥实质性作用。
此外,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不够,缺乏足够的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影响了其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的能力。
(三)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环节。
然而,目前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可能存在对案件事实和情节考虑不充分、对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评估不准确等情况,导致量刑建议不合理。
(四)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不够充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容易被忽视。
一方面,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其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重视。
另一方面,被害人的赔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可能导致被害人对司法结果不满,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这一程序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以换取从宽处理的机会,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然而,在这一程序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旨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问题,分析现有辩护策略的优劣,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概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时,司法机关可以给予其从宽处理的程序。
这一程序的实施,有助于简化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为被告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有效辩护的重要性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有效辩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有效辩护能够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得到公正的对待。
其次,有效辩护有助于发现案件的真相,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后,有效辩护还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四、现有辩护策略分析1. 全面认罪策略:被告人全面承认犯罪事实,以期获得从宽处理。
这种策略的优点在于能够简化诉讼过程,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如果被告人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持,可能导致其无法争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结果。
2. 部分否认策略:被告人对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以期在部分事实中获得有利的结果。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否认的部分,同时也需要权衡否认的风险。
3. 积极辩护策略: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积极提出自己的辩护理由和证据,以期获得更轻的处罚。
这种策略需要被告人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和辩护能力。
五、有效辩护的改进建议1. 加强法律援助:为被告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确保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具体内容。
2. 完善证据规则:建立完善的证据规则,确保被告人在提出辩护理由时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

聚焦司改JU JIAO SI GAI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问题研究◎秦雨王嘉羽内容摘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重大成果之一。
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
由于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值班律师职能定位模糊、法定职责与诉讼权利不对等、经费保障不足以至工作积极性受限以及缺乏科学考评、监督机制等问题。
本文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从保障值班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权能;完善准入、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弹性补贴制度;加强与检察机关、监管场所配合协作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值班律师制度起到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值班律师;法律援助一、问题的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
与美国实施辩诉交易制度的背景相似,我国刑事司法审判也面临巨大的案件压力。
⑴根据2015年-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统计,全国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件数、积案数每年都在大幅增长,且增速日趋加快,同时轻刑案件占总案件数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其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
在司法资源有限与犯罪数量增长的矛盾日益突岀,犯罪轻罪化、轻刑化的趋势日益加大的形势下,为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并且随着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式确立。
国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其实质上就是通过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从宽处理而达到快速完结刑事案件的制度。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以及程序选择的自由,我国加入了值班律师制度。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律师辩护权罹难

认罪认罚制度下的律师辩护权罹难【摘要】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辩护权面临着许多挑战与困境。
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护自己的辩护权是一个重要问题。
虽然律师在法庭上有一定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为了改善律师辩护权的困境,立法及司法部门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和改善建议。
律师需要认识到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他们可能会面临到的困境,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和反应。
对律师辩护权的重视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充分重视律师辩护权,才能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关键词】认罪认罚制度、律师辩护权、挑战、困境、保护、受限、改善、建议、应对、重视。
1. 引言1.1 认罪认罚制度的介绍认罪认罚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一定的减刑、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促使案件快速侦办,并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迅速揭露案件的真相,加快案件的审理进程,有效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该制度还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享有辩护权和公正审判的权利。
认罪认罚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可能导致被告人在不了解情况的情况下主动认罪认罚,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的情况等。
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的辩护权显得尤为重要,他们需要全力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1.2 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性律师辩护权在司法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律师在案件审理中代表被告进行辩护,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审理。
律师的辩护权利润润泽泽不仅是法律程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正义和人权的体现。
律师辩护权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被告的权利上。
在司法制度下,被告拥有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确保其在案件审理中得到合理的对待。
律师的辩护能力和专业知识可以帮助被告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提供有效的法律策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告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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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切实有效行使律师的辩护权
近几年来,在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出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规定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但却要求同时满足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才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这样一来,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大背景下,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律师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切实维护犯罪疑难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成为律师执业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在如何处理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与切实有效行使律师辩护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这一问题上,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总结了如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完全符合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容易被司法机关忽视,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认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有没有律师参与已经不重要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具备正当性的前提,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该程序正当性的必要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懂法律,更缺乏诉讼经验和知识,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很难做到真正了解,需要辩护律师的有效帮助以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的,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否认罪认罚进行沟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并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
特别是事实的认定存在罪与非罪,可能涉嫌的罪名是轻罪还是重罪等重大问题的认识上,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能够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统一。
例如,笔者参与辩护的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辩护律师一审阶段接受委托(已被羁押一年两个多月),经依法会见,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查阅全案案卷材料,认为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认罪认罚条件,通过与被告人充分沟通后
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被告人从宽处罚,后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结案。
二、阶段性适用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由于被告人是刑事责任可能的直接承担者,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主体地位。
辩护律师只是选择的建议者,而不是决定者。
被告人面对并不确定的诉讼后果,其内心的纠结和矛盾是可想而知的,辩护律师也会面临这样的纠结。
特别是案件一审已经宣判,进入二审程序后,这种纠结和矛盾更加突显。
是选择认罪认罚还是无罪辩护?辩护律师必须扎实研究案情、分析证据,作出选择。
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应结合案情为被告人分析利弊、帮助其认真权衡,尊重被告人的选择。
在尊重被告人选择的同时,不要忘记辩护律师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尽职守,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就被告人方面而言,主要是一审阶段没有认罪认罚,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当被告人的态度与辩护律师有冲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坚持将被告人无罪、罪轻及其存在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作为第一辩护意见,同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退而求次地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意见,即,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认罪认罚,在第二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认罪认罚的作用决定是
否从宽,确定从宽幅度时应当与第一审程序认罪认罚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在二审阶段,被告人仍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从而获得从宽处理。
三、不宜直接适用认罪认罚情况下,如何有效行使辩护权
前述两种情况,其实都是可以直接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只是选择适用认罪认罚的时间节点不同,在不同的阶段适用获得的从宽幅度不同,但有些具体的案件也存在不宜直接适用认罪认罚的情形。
例如,笔者办理的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一案,公诉机关指控韦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又以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诈骗人员利用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辩护律师经依法会见,查阅全案案卷材料后,认为该案只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并不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笔者的主要辩护观点是:第一,主观方面,无充分、确实证据证明韦某某明知或者应当明知诈骗人员利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犯罪;第二,客观方面,无充分、确实证据证明诈骗人员诈骗既遂的受害人的个人信息,确系韦某某所提供;第三,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行为已包含有非法获取和非法出售、提供两方面,非法出售、提供的行为不另作犯罪评价。
另外,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
因此,即使韦某某确有向另案诈骗罪犯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也仅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而不应再以诈骗罪并罚。
该案如果直接适用认罪认罚,显然对被告人不利。
笔者作为辩护律师,经多次与被告人沟通分析后确定最终辩护方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进行无罪辩护,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围绕主观恶性不大、无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且真诚认罪悔罪等进行罪轻辩护。
该案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仅以韦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罪定罪结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推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诉讼效率进一步提升,取得较好成效。
但刑事个案都有其独立的特殊性,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辩护律师对符合条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必须对全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认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
对不能直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律师在对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分析,最终确定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方向,有效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