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规定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院感科负责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临床科室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缓报。
三、临床医生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日志的登记工作,通过公共卫生管理系统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院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网络上报。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同时出现2例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中心院感科(2606685),并及时留存相关生物标本。
院感科经核查属实后做好登记,要在2小时内上报县疾控中
心。
五、院感科负责每周对本单位的门诊登记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造成瞒报、
谎报、迟报、缓报,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责令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院感科负责组织临床医生进行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的相关内容。
七、院感科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报告、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参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
第二章监测报告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报告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八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核实、调查、分析,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分析结果。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食源性疾病病例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管理与共享第十一条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指对食品安全监测工作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它包括监测点的选择、监测标准的制定、监测方法的选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以及监测机构的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 监测点的选择:确定监测点的范围和数量,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批发市场和零售店等。
2. 监测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标准。
3. 监测方法的选择:确定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方法,包括采样方法、检测方法和分析方法等。
4. 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采集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包括监测结果、监测点的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划分。
5. 监测结果的报告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结果,编制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发布。
6. 监测机构的管理:建立监测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监测和掌握,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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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用水传播的疾病。
由于食物的来源多样化和分布广泛,食源性疾病对公共卫生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及时监测和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制定并严格执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总则1.1 目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1.3 主管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二、监测对象2.1 监测对象范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环节的监测,以及餐饮服务场所和食品经营单位的监测。
2.2 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内容包括食品及其原料的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中的微生物、毒素等有害物质的检测。
三、监测要求3.1 监测计划每年制定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明确监测的食品种类、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要求。
3.2 监测人员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由专门的监测人员开展,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
3.3 监测样品监测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采样时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样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4 监测方法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国际通行的规范,确保监测结果的可比性和可靠性。
3.5 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以便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监测流程4.1 监测计划制定根据每年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制定具体的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的食品种类、监测点位、监测频率等要求。
4.2 监测准备准备监测设备和材料,培训监测人员,并确定监测样品的采集和运输方法。
4.3 监测实施按照监测计划和方案,开展监测工作,采集样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封存和运输。
4.4 样品检测将采集的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5 数据分析和报告对监测结果进行数据分析,生成监测报告,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向公众发布。
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XX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一、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一)监测目标为了提高我院医务人员对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处置能力和报告意识,使食源性异常病例能够早发现、早诊治,避免健康危害,保护公众健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二)监测范围1. 监测对象:我院就诊的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
2. 监测时间:全年进行,每月为一个监测周期。
(三)监测内容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2. 食源性疾病相关信息:发病时间、症状、疑似食物来源、暴露剂量等。
3. 生物标本:患者呕吐物、粪便、血液等。
(四)监测方法1. 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应当及时报告给院感科。
2. 院感科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调查,收集患者相关信息和生物标本,并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上报的疑似食源性疾病进行审核、分析,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监测数据上报1. 医疗机构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上报给院感科。
2. 院感科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管理制度(一)组织管理1. 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 设立专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部门,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收集、审核、填写和上报等工作。
(二)培训与考核1. 医务科负责组织全院医务人员食源性疾病监测知识的培训。
2. 定期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业务水平符合工作要求。
(三)工作流程1. 医疗机构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及时报告给院感科。
2. 院感科对疑似食源性疾病患者进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和生物标本。
3. 院感科将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给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群众健康,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及相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的目的是及时、准确的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管理是指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第五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并定期进行食源性疾病监测。
第六条监测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第七条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样本库,对食品样本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食品;(二)收集和分析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和传播情况,及时传达监测结果;(三)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确定食品中毒的病因和传播途径。
第八条食源性疾病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主动配合监测工作,提供所需的样品和相关信息。
第三章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工作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在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隔离病例,确保不再继续传播;(二)立即向当地卫生局报告,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所需的样品和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掌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整理、分析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第十三条食源性疾病报告管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向公众公开。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4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品或饮用水传播的由各种微生物、化学物质或其他因素引起的人体疾病。
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危害性,因此建立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测体系的建立(一)监测项目的确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确定监测的食源性疾病种类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病毒性食物中毒、寄生虫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
同时对于每种食源性疾病,制定具体的监测内容和指标。
(二)监测网络的建立: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包括监测单位、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等。
监测单位可以包括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农业部门等。
监测人员需要接受专门的培训,掌握监测方法和技术。
监测设备包括实验室设备、检测仪器等。
(三)监测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制定统一的监测数据采集表和相关记录表,监测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及时整理归档。
监测数据应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疫情分析、原因分析等。
(四)监测报告的制作和发布:根据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制作可视化的监测报告,将监测结果及时发布给相关部门和公众。
监测报告可以包括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疫情趋势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
二、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一)报告流程的规范: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环节和责任人。
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告和处理。
(二)报告信息的内容和准确性:报告信息应包括疫情的发生地点、发生时间、病例信息、疫情扩散情况等。
同时,报告信息需要准确、真实、完整,不得隐瞒或虚报相关情况。
(三)报告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相关部门应对接收到的报告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食源性疾病的动态变化和发展趋势。
并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政策。
(四)报告结果的反馈和应对措施:根据报告数据和分析结果,向上级部门反馈疫情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

食源性疾病监测要求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目的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和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二)监测主体本区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三)监测内容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医疗机构对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和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监测报告。
监测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四)监测结果报告1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监测信息。
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病例信息,完成上报工作。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目的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主体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监测内容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确认后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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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规
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为保护食品不被污染、避免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第三条预防保健科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建立档案。
第四条对食品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实行认证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食安办根据全市食品安全质量现状和主要食品污染问题,确定食品监测的重点品种、检测项目和检测周期。
由各监管单位负责抽样和检验,完成检验工作后将结果反馈给食安办。
第六条各监管部门承担的本系统的监测抽检任务,由各单位自行安排。
第七条食品安全质量监测结果,按照《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八条对于食品检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由食安办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决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相关监管部门在食品检测检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逐级报告,并由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污染性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第十一条对受到污染的食品,根据污染程度,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规定确定处理方案,由市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十二条需要召回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经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十三条污染食品召回程序,按照《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要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十五条对已经引起或者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以及引发的
疾病种类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通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发现并报告发病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市以上综合医院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确定专兼职监测医务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哨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发病态势,及时报告发病趋势。
第十九条发生食源性疾病,各级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告。
接到报告后,各级根据食源性疾病处理规范组织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预防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