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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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1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17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发[200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6]70)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民增收,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为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市政府成立“襄樊市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市司法局,由一名市领导挂帅,工商、监察、宣传、信访、司法、法院、城建、国有资产管理、经委、劳动保障、民政、卫生、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具体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维权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农民工工作,形成合理分工、责任明确、工作互补、维权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农民工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情况复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各地、各部门必须有一个长期规划,采取分步实施方法,逐步逐个解决问题。

针对农民工目前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我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8个方面的工作。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23•【字号】鄂工办[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工办[2006]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现将《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2006年1月23日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担负起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责任,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央领导同志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改革发展的战略高度,对维护农民工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明确了工会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职责,意义重大而深远,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和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

最近,全国总工会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并发出通知,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要求。

全省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全总有关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党中央赋予工会组织的这一重要职责。

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这个口号,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并切实抓出成效。

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措施工作措施

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措施工作措施

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措施 - 工作措施 -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向媒体公布。

保障其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成立大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纳入地区社会发展规划。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农水局、司法局、公安分局、建委、工商分局、区法院、区总工会等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层层构建维权网络,将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延伸到街镇。

各街镇应有1-2名从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兼职工作者。

二、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础信息库,加强农民工信息系统建设。

并实施动态管理。

实施农民工就业援助,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按计划免费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区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畴。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

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不能享受任何税费减免政策,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

四、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监控一)严格执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严肃查处。

对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渝劳社发〔〕76号)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五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五篇)

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中国十七冶集团冶金工程技术公司: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承接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1、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工作;2、我公司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时上报给贵公司项目部,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如有虚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我公司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4、我公司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公司承担。

特此承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承诺单位:(盖章)年月日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二)苏滁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春节前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根据要求,并结合苏滁现代产业园安置房首期Ⅰ标段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特做如下慎重承诺:1.我项目部将严格按滁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管委会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2.我项目部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定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项目部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项目部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

如有发生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我项目部承担。

特此承诺。

武汉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苏滁现代产业园安置房首期工程项目部年月日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三)上海生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切实维护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或个人)分承包工程的劳务施工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1、我公司(或个人)将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生根建筑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2、我公司(或个人)一定按照规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保证将每月发放的农民工工资表(表格形式、现场负责人和班组长签字认可、农民工本人签字)于每月___日前将上月农民工工资如实、及时上报给贵司项目部,否则我司(或个人)愿意接受贵司的处理;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事件发生,项目部将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或个人)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我公司(或个人)愿意将剩余工程款用作民工工资保证金。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25•【文号】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关于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6〕124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现就中央企业进一步做好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重要意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建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和隐患,劳动用工不规范、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等现象也有发生,个别企业的历史拖欠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这些不仅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中央企业的社会形象。

中央企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和重要内容,要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

中央企业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履行监管职责,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一)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中央企业直接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以及违反协议的相关责任,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通过分包方式招用农民工的,要督促分包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活动总结范文(通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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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活动总结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活动总结范文(通用12篇)不经意间,一个活动就结束了,我们一定都积累了不少宝贵的经历,一定有不少可以总结的东西吧。

那么好的活动总结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活动总结范文(通用12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活动总结1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xx年春节期间农民工拿到工资,顺利返乡过年。

针对近年来农民工维权案件逐年呈大幅上升趋势,欠薪问题呈体制性、多元性、普遍性、群体性特点,清欠工作十分艰巨,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至欠薪逃匿等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生存权益,而且恶化了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极大隐患。

现将我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情况工作作以下简要总结。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及时安排并成立清欠领导小组。

加强组织领导,有计划,有步骤的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

为确保20xx年春节前将拖欠工资清理完毕,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专项监督检查中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求真务实查清、查实了本行业、本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额、人数、制定了清欠计划和清欠措施。

为防止专项检查工作出偏差,出漏洞,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县清欠领导小组设立并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

(二)督促落实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强源头管理。

我县在工程建设领域逐步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在发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要求承建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为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提供保障。

20xx年,全县有6个施工项目共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4万元,缴纳保证金的用工单位无一出现工资拖欠问题。

(三)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强化用工管理。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用工依法管理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必须依照合同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情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总结计划

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总结计划

2012年上半年某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总结及下一步工作打算2012年市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抓早、抓好、抓实、抓细”的原则,积极主动预防,提前对全市范围内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监管摸排,及时协调处理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上半年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成效明显,截止7月底,我市未发生大规模群体越级上访事件,有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现将近期我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及下一步工作措施汇报如下:一、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情况(一)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情况2012年1月1日至7月30日,全共接待受理农民工投诉171起,涉及农民工约6421人,涉及金额7795.4万元,其中涉及农民工工资3525.4万元,涉及被投诉施工企业和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共计84家。

(二)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处理情况今年上半年我市启用农民工工资保障资金垫付农民工工资560万元,处理农民工工资结算争议纠纷5起,涉及农民工152人;现场监督发放工资237余万元。

二﹑主要做法2012年上半年以来,结合我市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新特点、新情况,住建局在稳妥有序地做好农民工维权维稳日常工作的同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抓了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坚持防控结合,全面开展维稳工作为抓紧抓好我市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迎接党的十八大顺利召开和维护全经济社会稳定良好局面,按照全市统一部署,2012年6月12日召集全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在住建局会议室召开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暨农民工维权工作会议,市建委副主任、人大副主任、副市长、政协副主席等领导出席了会议并做重要讲话。

会议认真总结分析了当前全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维护社会稳定面临严峻形势,要求在农民工维权维稳工作上,实行属地管理、部门配合、企业为主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施工企业监管,摸清情况,全面排查影响社会稳定隐患,对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要提前采取措施;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要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杜绝出现大规模群体上访和恶性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手,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利益。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沪工总经[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沪工总经〔2006〕1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近日,中央领导同志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深刻阐述了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农民工的深切关怀。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市委领导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权益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领导同志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意义重大而深远;市委领导就关心和加强农民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是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

农民进城务工,对于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既要正确认识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意义和农民进城务工现象的长期性,又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高度妥善处理好农民工问题。

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体现上海城市精神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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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总工会主席李明波2006年第11期——领导专稿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农民工问题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工会组织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

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了全面部署和统筹规划,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主要任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俞正声同志今年多次就农民工问题作出批示或指示,对工会如何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作为当前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如何帮助农民工改善劳动和生活条件,如何督促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何加大对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宣传力度,如何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等方面的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既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重视,又体现了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对工会组织的高度信任。

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第一,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把以人为本放在首位,切实把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必须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逐步提高工业化、城市化水平,进而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峰期。

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既为加速工业化提供了所需劳动力,又通过人口集聚加快了城市化进程。

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引导和促进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

做好农民工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任务光荣而艰巨。

工会组织只有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工的积极性,才能在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推动历史进步中发挥自己的作用;才能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展示自己的作为。

第二,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纳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专题研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和谐社会建设,对于更好地创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环境,实现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至关重要。

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仍然突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比较突出;用工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不落实;还有社会保险、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这些问题解决不好,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工会作为劳动关系矛盾运动中产生的群众组织,只有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切实维护好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

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而且他们返乡带回资金、技术和市场经济观念,直接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

当前工会组织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着力点,就是要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民主参与等方面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工会把这些工作做好了,就是对新农村建设最实际、最有效的支持。

这既是党和政府对工会组织提出的要求和寄予的希望,也是广大农民工对工会组织的殷切期盼。

第四,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是工会组织的重要责任。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队伍的新成员,已成为工会工作的重要对象。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围绕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思想认识上还有差距,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单位工会的工作还不到位,维权效果还不明显,与党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愿望还有距离。

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工会组织要“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责任”的要求,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在全社会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推动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使农民工真正感受到工会作为“职工之家”的温暖,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二、深入扎实地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各级工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维权工作的突破口和重要责任,围绕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拖欠工资、劳动安全、用工规范三个突出问题,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使工会组织成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支柱。

(一)最大限度地把广大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证。

要增强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要深入到农民工中去,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教育,使农民工了解工会、认知工会,增强农民工依法自觉建会、主动入会的内在动力;要创新组织形式,抓住农民工在输出地加入工会这个源头,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

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建筑、采掘、商贸、餐饮等为重点行业,打破务工时间长短等一切限制农民工入会的框框,采取农民工集体登记入会、开设农民工入会窗口等形式,及时快捷地把农民工吸纳到工会中来。

街道、社区工会组织要积极推进辖区内企业、楼宇、市场、门点工会的组建,通过多种形式建会,吸纳农民工入会。

各级地方工会要重视总结推广组织农民工入会的典型经验,用典型推动工作;积极推进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建设,增强会员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凝聚力;要强化工作目标考核,推进基层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工作。

到2008年,力争使农民工入会率达到70%以上,重点行业的农民工入会率达到80%以上,每年新发展农民工会员不少于45万。

(二)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努力为农民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叫响“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口号,不是说工会要包揽所有工作,由工会解决农民工所有的困难,而是让有困难的农民工有反映问题和倾诉呼声的渠道,不能让遇到困难的农民工投诉无门。

凡是农民工向工会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工会要承担起知情人、帮助人、报告人、协调人、监督人的职责。

对工会能够办到的事,要尽心竭力去办;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解决的事,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反映,并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困难,工会要耐心倾听农民工的诉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县以上地方工会应依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立农民工维权工作服务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应建立农民工维权服务站,免费为农民工提供职业介绍、信访接待、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特别是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要一抓到底,务求实效。

要把农民工纳入送温暖的重点对象,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因经济原因上不起学的农民工子女纳入金秋助学活动范围。

从今年起,省总工会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为农民工办实事,同时要求基层工会也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为农民工办实事。

(三)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突出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重点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

要在进一步健全完善建筑行业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向交通、水利、铁路工程行业推广。

要积极推动政府和企业建立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资监控制度,确保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的加班工资要监督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

要加强对纺织、服装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重点检查工资支付、超时加班等情况。

对拒不支付的,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要发挥工会12351热线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欠薪问题,要认真记录,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帮助农民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欠薪问题,免费代理因欠薪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四)推动健全劳动合同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在协调劳动关系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2008年基本实现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

要通过各种形式向农民工宣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和引导农民工关注劳动合同,关注自我权益的维护,增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对不规范的劳动合同要督促企业重新签订。

要将劳动合同执行情况作为工会劳动监督的重点,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推动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以及劳动用工备案和诚信档案制度,不断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要配合劳动部门以建筑、交通、水利、铁路、餐饮服务、服装加工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为重点,搞好劳动用工大检查,督促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工会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努力维护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

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和“一法三卡”活动,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群众监督。

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网络,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发挥安全监督员作用,特别要做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矿山、建筑等高危行业的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尽力避免和减少重大职业危害和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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