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受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陕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地方税务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及附加、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停止征收税种的征收管理。
(三)逐步取消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
(四)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五)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六)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七)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承担全省地方各项税收及省政府指定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征收与管理职责。
(三)负责税收工作调研,负责全省地方税的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处理在税收管理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地方税税率调整及减免有关事宜。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执法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税务局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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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委驻省地方税务局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省纪委《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人股煤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投资入股煤矿,国有企业负责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清理纠正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纪发﹝2006﹞2号
【发文日期】2006-01-18
【实施时间】2006-01-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纪委《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纪发[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继续加强对清理纠正工作的组织安排,并于每月25日前将清理纠正工作情况和有关数据按统一格式汇总上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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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地税发〔2011〕62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全省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人才兴税战略,推动地税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地税人才库建设,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有效地组建各级人才库,加强对人才库人员的管理和使用,切实发挥人才库作用,为税收工作开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各单位在落实《办法》中好的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人事处、培训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全省地税系统人才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加强全省地税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优秀人才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税收工作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全省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人才库的组建和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确定本级人才库类别和规模。
第三条人才库建设要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目标,充分发挥培养人才、选拔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的功能,为全省地税系统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人才库实行整体统筹规划、分级分类选拔、业务归口管理、综合考核评估、定期滚动更新的管理机制。
省局成立以主管局长为组长的省局人才库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培训中心)。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2013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2013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地税办发[2013]18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4.03【实施日期】2013.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2013年二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地税办发〔2013〕18号)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省局稽查局:二季度是确保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重要时段。
机关各处室和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年初工作部署和要求,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
一要依法征收各项税费。
坚持向深化改革、工作创新、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严格执法、提升素质要收入,加强税收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严格落实收入原则,严明税款征解纪律,强化收入质量评价和征管质量考核,确保完成税收、社保费和各项基金任务,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
二要强力推进征管改革。
大力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全面推广风险管理系统,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着力提升各税种和反避税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征管质效。
三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做好省局和县区局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切实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全面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进一步加大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严格落实稽查建议,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重点税源企业检查,继续保持对涉税违法案件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发票违法犯罪整治力度,不断规范税收秩序。
四要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大力推进涉税审批事项前移,积极推广备案类减免税业务系统,大力推行网上办税,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优化12366热线、税务网站服务功能,做好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解读工作,促进征纳和谐。
五要切实强化队伍建设。
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地税文化建设的引领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管理和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2013年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2013年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陕地税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局机关2013年四季度工作要点的通知(陕地税办发〔2013〕42号)省局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省局稽查局:第四季度是实现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冲刺时段。
系统上下要按照年初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要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认真落实省局党组《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方案》,组织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通过查找“四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剖析根源,认真制定整改措施,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要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税费收入任务。
坚持“目标不变、任务不减、标准不降、干劲不松”的原则,强化征管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薄弱环节,挖掘增收潜力,加大清欠力度;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和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基金的征收工作,确保完成各项收入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严肃税款征解纪律,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密切关注全省经济发展态势,继续强化收入分析,提早做好明年收入预测工作。
三要全力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认真落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试行方案》,扎实做好风险管理、纳税评估、信息管税等重点工作,着力提高各税种管理和反避税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征管质效。
四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进一步加大网上办税等应用系统推广力度,继续推进审批事项前移,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切实加强税法宣传和咨询辅导,依托维权服务中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征纳和谐。
五要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持续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做好税务领军人才推荐工作,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政风行风建设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国税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4.01•【文号】国税党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党字〔1999〕14号1999年4月1日)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为确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根据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促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根本措施,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组织税收收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一把手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以下税务局各级领导班子要逐级签定党风廉政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责任范围第四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严格落实“一岗两责”制度,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班子对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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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通知,办法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纪发﹝2006﹞1号
【发文日期】2006-11-09
【实施时间】2006-11-0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更好地促进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特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纪检监察受理举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受理举报制度,使受理举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党章》及中、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及党政纪行为的举报。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工作。
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三条受理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条受理举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受理举报范围
第五条受理地方税务局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的举报。
第六条受理地方税务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举报;受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第三章处理举报、申诉的要求和办法
第七条各级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号码。
第八条各级局纪检组、监察室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各级局纪检组、监察室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第十条各级局纪检组、监察室处理对党员、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根据分级负责原则,实行责任制。
对需要本级处理的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对需要转办的,必须迅速转出,不得扣压。
除匿名信外,承办单位(指直接核查该案的单位,下同)应视情况与检举、控告或申诉人取得联系。
第十一条群众依法依纪对党员、监察对象或党的组织进行举报和向组织提出申诉,必须予以保护。
不得对举报人和申诉人进行压制和刁难,对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检举、举报信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署实名举报的信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优先处理,并应在一定的时限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答复;对匿名反映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经领导批准、可摘要交被揭发者说明情况或转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揭发有重要内容、线索具体的,先初步核实情况,根据初核结果再决定是否查处。
对群众多次举报,社会上有反映,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给予提示谈话;对群众反映集中的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为了及时纠偏,给予戒勉督导;对通过初步核实已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对其进行责令纠错。
第十三条对上级机关要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上级单位报送处理结果。
上级机关对报来的处理结果应认真审核。
对处理结果没有异议的,经领导批准,予以了结,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通知承办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
承办单位不能如期报告时,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没有要求报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也应及时处理,不得置之不理。
对长期拖延不办的案件,转办单位要及时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要求报结果案件,应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举报案件报送的材料:
1、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2、检举人和被检举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
如果检举人或被检举人有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3、如果被检举人确有错误,应附有本人检讨、处分决定。
(二)申诉案件报送的材料:
1、原处分决定和复查、复议结论。
2、申诉人对复查或复议结论的意见。
如果申诉人有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3、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保护与保密
第十五条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对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和协助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按打击报复处理。
第十七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举报工作保密制度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三)署名举报件在下转时,一般转到被检举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并注明保护举报人。
(四)举报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若需作为证据向有关人员出示,应经主管领导批准。
(五)与举报人通信时,不得使用税务机关名称的信封、信纸或标明纪检监察字样的信封。
(六)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或其他场合公开举报人情况和有关资料(包括奖励和表彰举报有功人员的时候)。
(七)不得擅自携带存储涉及举报重要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软件、移动硬盘、优盘外出或带回家中。
因公携带以上设备外出的,必须经过有关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对违反第十八条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纪检组、监察室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靠群众和媒体进行广泛监督;对于已发现的问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由于纪检监察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造成越级上访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