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单选】▲(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

2016年第5期法治研究《民法总则(草案)》立法评析与修订建议陈永强** 摘 要:民法总则是民法典体系化的基石,其立法应当从体系化角度关照将来的由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等组成的民法典整体的结构和逻辑。
民法总则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框架的立法,故应当充分继承《民法通则》的优秀立法技术及其简约的立法语言风格。
《民法总则(草案)》确立了人格尊严的一般保护、私法自治、胎儿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原则体系,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自我负责的社会生活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人分类、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时效制度等问题上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
惟在立法语言的简约、条文的繁复、内容的体系安排及部分规则的准确性上尚需要进一步斟酌和修订。
关键词:民法总则体系化 逻辑性 立法技术*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阶段性物权变动与交叉型权利研究(15BFX16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民法总则一般条款立法研究(14NDJC248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陈永强,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① 参见孙宪忠:《关于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载中国法学网,/Column/Column_View.aspx?ColumnID=743&InfoID=13901,2016年7月8日访问。
一、作为中国民法典的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创新与发展民法典是市民社会与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是实现我国法治梦想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并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规范社会市场经济规则的一系列重要法律,这些法律为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在改革开放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
但这些法律制定于不同时期,而我国社会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时代的巨大变迁,《民法通则》中很多规定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大量的都已经被《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新法所改变,有些规定则已经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要求。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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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类 (一)分类标准: 1、两个角度: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2、实证法 (1)年龄 (2)医学 (二)种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 (1)18周岁以上且非精神病人。间接性精神病 人在精神正常时。
• (2)16至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的人(民法通则第11条),指能够以自己 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 平的情形。 • 2、限制行为能力人 • (1)10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人,但不包括上 述1(2)情形。 •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 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 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 其行为后果的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I: 定义和效力
第一节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 • (一)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 素,当事人欲借此引起权利创设、变更或 消灭的法律后果,法律根据该意思表示的 内容或“指向”承认发生该后果的行为。 • 1、当事人的意思决定法律后果 • (3)特定效果意思(效果意思) • 它指行为人的意思中所包含的、能够发生 特定具体之法律效果的意思。特定效果意 思往往决定了法律行为的具体内容,并通 过与后者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 例:甲打算以5000元购买乙的摩托车, 并想在10号拿到它。他便把这个意思告知 了乙。
• (4)意思与动机不同 (规范与事实之区别) • 在心理学上,动机一般被界定为促使某人 从事某种活动的源头、原因或“激励”因 素。 • 2、表示 • (1)“意思”与“表示”的关系 • A “意思”中包含着“表示”的具体内容 (主要是效果意思部分),而“表示”则 是意思的“外部表达”。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瑕疵情形与法 律调整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00192A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时学分:2学分适用对象:法学先修课程: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一、教学目标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
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规范,这在当前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更为迫切,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
因此,国际私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与国内法,特别是国内民法联系密切,因此,需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同时也要掌握一些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学习本课程,在认识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目标1: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则,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
目标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二、教学基本要求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讲授上要注意结合案例,围绕其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作重点讲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是细讲、精讲的部分,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
另外,对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在全面把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给学生展现一个清晰的理论脉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评述,部分内容需学生自学掌握。
再有,授课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或讨论,让学生加深认识。
总的来讲,国际私法课程相对于其它法律课程有其特殊的理论逻辑,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应学习民法学、国际法学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
在讲授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资料和图表来进行,以加强讲授的灵活性。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性质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讨论、案例教学本章的学习标准:1.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原则。
2.理解:国际私法的规范类型及其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意思表示、行为表述等方式,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主体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等。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责任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法活动获取的利益,法律规定应当退赔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法定形式等。
1. 行为主体行为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从出生到死亡,对有关自己的民事权益享有法律保护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
2. 客体客体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及的具体事物或者具体权益。
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利益。
行为主体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对客体进行处理。
3.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通过口头、书面、行动等方式,表达行为主体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明确、自由和无法撤回的。
在合同中,意思表示是作为合同成立和内容确定的要件。
4. 法定形式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例如,买卖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
法定形式一般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真实和有效。
代理行为的概念及种类代理是指一个人(代理人)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可以分为普通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类型。
1. 普通代理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一般的法律行为。
普通代理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与任务《经济法学》课程是会计电算化专业专科阶段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它是为培育适应四个现代化须要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大专应用型法律人才服务的。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学习经济法学对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问有个全面的了解,使学生系统驾驭我国经济法理论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育学生运用经济法的原理分析和解决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实力。
二、课程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经济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经济法学的探讨对象、探讨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驾驭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学问。
4.驾驭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和详细规定。
5.学会运用经济法理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驾驭”、“应用”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化的实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状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状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学问的含义,并能精确表述;“驾驭”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学问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应用”是指在驾驭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学问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一般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驾驭”、“应用”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内容第一章法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1、教学目的和要求驾驭经济法的探讨对象、经济法律关系;了解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理解经济法的概念、诉讼时效。
2、重点、难点分析重点:经济法概述;经济法律关系;难点:经济法律关系;诉讼时效3、主要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经济法的特征四、经济法的形式五、经济法的体系其次节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四、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二、代理第四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第五节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三、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4、教学建议教学方法采纳引导发觉法,引导学生视察和分析有哪些涉及经济法律方面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3、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 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 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 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 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 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 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 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 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 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于侯大 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答案] B
[解析] 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 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 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 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 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 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 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 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答案]BD
[解析] 本题涉及登记的效力问题。在房屋买卖问 题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是房屋 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2、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 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
D .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 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B、债务免除C、代理权授予D、遗嘱行为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B、开始无效C、失去效力D、继续有效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B、1年C、2年D、4年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B、否定延缓条件C、肯定解除条件D、肯定延缓条件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
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B、表示内容错误C、表示行为错误D、传达错误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B、事实行为C、民事行为D、民事法律行为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
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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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行为和代理
本章的重点内容是:
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代理中各种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指自然人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对于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依不同法律关系分别确定。
因而本章仅讨论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行为地法
这是依据“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原则而来。
即对于法律行为的方式应依行为地法确定,符合行为地法要求而实施的法律行为方为有效。
2、以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主,适用行为地法为辅或以行为地法为主而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为辅。
采用此种做法实际上是将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同时兼作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或以行为地法为主,而将法律行为实质要件的准据法为辅来确定法律行为形式要件应适用的法律。
不管是哪一种做法,法律行为方式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法律对行为方式的要求即为有效。
3、采用多种连结因素,以更灵活、更具弹性的方法,来确定法律行为方式的准据法,以尽量使法律行为方式有效。
但某些特殊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则应特殊考虑,如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为方式,只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对于行使票据上权利的行为方式和登记行为方式等,只能适用行为地法。
二、代理
主要解决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谓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在不同的国家,或代理人和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在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另一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等。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问题时,一般应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和代理人和第三人的关系,分别确定其准据法。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关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各国一般认为是基于合同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因而应依照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予以确定,在合同法律适用中,首先依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依其约定。
但是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有以下几中做法:
第一、主张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
这一做法为多数国家普遍接受。
第二、主张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
这仍是行为地法原则的运用,特别是在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或在不同国家有住所时可以适用。
第三、主张适用代理人营业地法(或住所地法)。
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此种关系主要讨论的是依照哪一国的法律来确定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被代理人。
通常应与代理人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准据法一致,但有时也未必,如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适用被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调整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适用代理行为地法,通常是代理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的合同缔结地法,当然,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准据法同样也是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考虑。
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此种情况下,就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言,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并不负什么责任。
而如果代理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的侵权时,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以判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对于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代理人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就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主要倾向于采取支配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为准据法,也有的认为应适用代理人的属人法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
在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8年通过了《代理法律适用公约》,但它还未生效。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在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代理制度,但对于涉外代理关系的适用,却未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