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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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实现快速发展、扩大市场份额、优化资源配置等目标,常常会选择并购重组这一战略手段。

然而,并购重组并非简单的企业合并,而是一个复杂且充满风险的过程。

在进行并购重组时,企业需要综合考虑众多因素,以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实现预期的协同效应和战略目标。

一、战略目标的明确企业在考虑并购重组时,首先要明确自身的战略目标。

这包括长期的发展愿景、短期的业务目标以及在市场中的定位。

例如,是为了进入新的市场领域、拓展产品线、获取关键技术或人才,还是为了提高市场份额、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清晰的战略目标将为后续的并购决策提供方向和依据。

如果企业的战略目标不清晰,就可能在并购过程中盲目追求规模扩张,而忽视了与自身核心业务的协同性和整合难度。

比如,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如果仅仅因为看到互联网行业的高增长而贸然并购一家互联网公司,却没有充分考虑自身在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差距和整合难度,很可能导致并购失败。

二、财务状况的评估财务状况是企业并购重组中至关重要的因素。

这包括对自身财务状况的清晰认识,以及对目标企业财务状况的深入评估。

对于自身,企业要评估自身的资金实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并购活动,并承担可能的债务风险。

同时,还要考虑并购后的财务整合难度和成本。

对目标企业的财务评估则更为复杂。

需要审查其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包括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

关注其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存货的周转速度、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等细节。

还要评估其潜在的财务风险,如债务纠纷、担保责任、税务问题等。

例如,如果目标企业存在大量的不良资产、高额的负债或者不规范的财务操作,可能会给并购后的企业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和风险。

三、市场环境的分析市场环境的分析对于企业并购重组决策至关重要。

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格局、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

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能够帮助企业确定并购的时机和方向。

企业并购重组意见书

企业并购重组意见书

企业并购重组意见书尊敬的领导:经过对企业并购重组的深入调研和分析,我对该项目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战略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并购重组能够实现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进一步提高企业规模和竞争力,实现协同效应并提高市场份额。

但是,在进行并购重组前需要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市场定位、核心竞争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确保并购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进行企业并购重组需要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管理体系、员工素质、市场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法律法规、产权保护、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尽职调查,才能准确判断并购重组的风险和收益。

另外,对于并购重组项目的定价和支付方式需要谨慎确定。

合理的定价是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合理的支付方式能够平衡双方利益,降低风险。

因此,在进行定价和支付方式的确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和资产负债状况,并结合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价策略。

最后,企业并购重组需要进行合理的整合管理。

在整合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人力资源的整合、信息系统的整合、业务流程的整合等方面。

整合管理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同时,还需要培养跨部门合作和团队协作的意识,确保并购重组项目的顺利进行。

总之,企业并购重组是一项复杂的战略决策,需要充分的尽职调查、合理的定价和支付方式以及科学的整合管理。

在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企业实际情况和风险因素,确保并购重组项目的成功实施。

同时,也需要重视并购后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并购重组的效果最大化。

希望以上意见能够对相关决策提供帮助。

谢谢!此致敬礼。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规范并购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一、监管制度1.《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法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审批、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编制等程序。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我国证监会制定的重要法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监管程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细则》是证监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并购重组行为而制定的细则,主要涉及对重组标的资产的认定、交易结构设计、重组方案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交易披露、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二、审核要点1.标的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评估是重要的一环。

上市公司在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合格追溯日进行评估,并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准确,以便在后续的交易中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方案、标的资产情况、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以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3.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参与审计和评估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为上市公司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4.监管程序的履行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编制和报送程序,及时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要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要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要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要点一、前言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为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规模扩大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的详细指南,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并购重组的过程。

二、并购重组策略1. 目标确定:明确并购重组的目标对象,包括行业、规模、地域等方面的要求。

2. 收购方式选择:选择合适的收购方式,如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购价格和交易结构。

3. 风险评估:对目标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法律风险、市场前景等方面,为后续的谈判和交易提供参考。

三、尽职调查1. 财务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财务报表、税务情况、资金流动性等。

2. 法律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问题、环境污染等。

3. 市场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前景、竞争状况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并购重组后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

4.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对目标企业的员工情况、用工合同等进行审核,评估并购后的人员安置和管理问题。

四、谈判与协议签订1. 谈判策略: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包括定价原则、交易结构等,并与目标企业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2. 协议起草:制定并购协议、合并协议等法律文件,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资金筹措与安排:安排好并购重组所需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计划,并与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合作,确保资金安全与稳定。

五、审批与实施1. 相关审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并购重组所需的各项审批手续,包括经营许可、外汇审批、产权交易等。

2. 内外部沟通:与内外部各方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包括员工、股东、媒体等,确保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3. 实施计划: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包括合并整合、人员安置、业务转型等,确保并购重组后的企业运营平稳进行。

六、附件1. 收购目标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财务资料2. 目标企业的法律文书和合同文件3. 相关市场调研报告和竞争分析文件4. 人力资源尽职调查报告和员工档案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并购重组:指企业通过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企业之间的整合和重组。

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砂石骨料项目生产规模变更相关法律问题浅析1.2011年1月2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5条规定,采矿权人变更生产规模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30条正式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至此,变更生产规模不再属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政管理范围之内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生产规模变更的管理现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的变更审批事项后,部分地方针对矿山扩大生产规模事宜咨询答复意见如下:1.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的咨询答复[/viewletter.shtml?method=viewLetter&lid=ff8080816522fc9e0165364 ff6640b88]2018年8月21日,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关于矿山扩大生产规模的咨询回复中指出“矿山生产规模变更需要负责产能的主管部门(发改、经信等部门)出具技改扩能及生产能力核定的批复,矿业权人在办理延续、变更等事项时提出合并办理。

”2.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信箱关于取消生产规模变更审批的后续处理方式的答复[/page/MailBox/Mail_Details.aspx?no=DFA0FA2EABBB4321895AEB276D992CC C]2018年6月12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厅长信箱在关于“取消生产规模变更审批的后续处理方式”的回复中指出:“单独申请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取消后,可在其他类型登记申请时一并申报变更采矿权生产规模;如若现有矿山生产规模未达到矿山最低开采生产规模要求,则应经整改达到规定的生产规模,重新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符合继续开采生产的条件后,在开采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期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办理。

”综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原则上不受理证载生产规模的单独变更,亦不单独评审或委托评审针对变更生产规模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

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新发展

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新发展
十项工作进展情况
三规范 一是强化股价异动对应监管措施:研究拟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股价敏感信息相关的股价异动监管的规定》,拟作为国务院转发五部委文件的主要配套规则之一,适时发布。 二是推动构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2010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制定《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并已由国务院转发(国办发[2010]55号)。为贯彻落实意见,目前我会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向各界征求意见。 三是研究起草了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通过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对借壳上市标准和条件进行规范。
01
长江电力向三峡总公司支付交易对价的方式包括:承接债务、向三峡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其中,以承接债务的方式向三峡总公司支付对价约为500亿元;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对价的情况为,向三峡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58,791万股,三峡总公司以其持有的评估价值约201亿元的部分目标资产认购发行的全部股份,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14.44%;承接债务和非公开发行股份之后的交易价格剩余部分,长江电力以现金支付给三峡总公司,支付现金约372亿元。
02
方案要点
长江电力重大资产重组案例
*
该项重大资产重组实现了三峡总公司发电资产的整体上市,交易资产规模超过千亿,远远超出收购方长江电力577亿的总资产。方案权衡了各方的利益,既避免了对上市公司业绩的摊薄,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又适度发挥了财务杠杆的作用,有利于长江电力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效果
方案要点
平安收购深发展案例
二、推进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工作安排(续)
一点--围绕解决同业竞争和减少关联交易问题 工作重点,推动整体上市工作。 两面--两个基础层面的制度建设: (一)在提高审核透明度方面,充分利用对外业务咨询平台,梳理并公开了15个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和30个常见问题解答,公开发布5个法律适用意见,初步实现审核工作标准化、客观化,增强了透明度。 (二)在提高审核效率层面,上市部内部试行审核流程计时公示制度,为下一步向社会公示,推行“阳光审核”积累经验;推行日常监管与并购重组合规性审核联动双审监管机制。

并购重组方案审核意见书

并购重组方案审核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了审核,并就此向您提出以下意见:首先,对于本次并购重组方案的可行性,我们认为该方案的整体可行性较高。

方案中指出,被并购公司的业务与我公司的业务高度契合,可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规模效益与产业链延伸。

同时,被并购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和品牌影响力,有助于提升我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品牌价值。

此外,方案中针对人员安置、资金储备等问题都有详细的考虑和安排,减少了并购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

其次,我们注意到本次并购重组方案在风险控制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方案中虽然提到了对被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但具体的控制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未详细阐述。

我们建议,在并购重组方案中应明确风险防范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合规和风险管理团队,确保在并购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降低并购风险带来的影响。

第三,对于并购后的整合策略,我们认为需要更加具体明确。

方案中提到了整合后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方向,但并未具体说明实施路径和时间表。

我们建议在并购重组方案中明确规划整合策略,尽早确定核心业务和边际业务,明确整合后的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并设立明确的目标和绩效评估体系,推动并购后的整合顺利进行。

此外,我们还需要就并购重组方案中涉及到的合规性问题进行进一步评估和论证。

在并购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竞争法、反垄断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合规性问题。

因此,在并购重组方案中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并建议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并购重组的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并购重组方案在可行性、风险控制、整合策略和合规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推进。

可以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方案的修改和优化,进一步确保并购重组的顺利进行。

希望我们的审核意见能对您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谢谢!此致敬礼审核人:。

关于对并购重组企业存在问题的管理建议

关于对并购重组企业存在问题的管理建议针对近期兼并重组企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提升管理水平、降低收购风险,我们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归类总结,并提出管理建议如下:一、加强对收购前尽职调查的审核1、二级企业应全面参与尽职调查活动。

要增强对收购项目的参与程度,定期召开协调会,了解重要事项的具体情况,协助重要事项的落实,避免将收购前的尽职调查工作全权委托与中介机构。

2、二级企业应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核,同时要避免以清产核资报告替代审计报告。

对尽职调查报告要严格审核,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全面:(1)审计期间不应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应深入了解被收购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经营趋势,避免收购年度经营状况的偶然性。

(2)应全面核查资产、负债状况,严格实施对账和盘点程序,确定资产权属及其价值,及时发现不良资产。

对已形成呆账的债权、长期积压资产和无法使用的资产等不良资产以及盘盈盘亏资产要合理确认,避免虚增收购成本。

(3)除账面实际存在的事项外,应重点关注报表外是否存在漏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如未入账的拖欠薪金和保险、欠税、未决诉讼等,避免收购以后造成实际负债和潜亏。

(4)在审计报告中,应对重要资产的总投资(发改委审批)、实际支出和超概情况以及重要负债形成的原因、账龄分析和长期未支付的原因进行详细披露。

(5)应对公司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了解,包括:①资质条件;②人员情况;③生产技术;④土地权属;⑤适用的国家政策;⑥核准风险;⑦产品风险;⑧采购、销售的市场风险等。

(6)应明确主要业务流程及其关键环节,掌握利润的主要来源及未来增长空间,为项目的可行性提供主要依据。

另外,应从行业对标角度对生产成本的真实性、经济性和可持续性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做敏感性分析。

(7)应详细了解被收购企业业务的独立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了解该业务是否对原材料、技术、客户(尤其是关联方)等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

(8)应详细了解被收购企业在建工程情况,包括:手续是否完备、工程设计是否先进合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尤其是隐蔽工程)、工程合同有无漏洞、工程招标是否合规、工程结算是否清晰等。

中国证监会开始公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与审核进度

近几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日益活跃,并购重组规模快速扩张。

“十一五”时期,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累计突破6.4万亿元,交易笔数累计1.67万单,分别是“十五”期间总量的4.5倍和6.4倍。

2011年,作为“十二五”的开局之年,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和单数再次创下年度新高,分别达到1.62万亿元和4698单。

上市公司并购交易额占企业间并购交易额的比重也逐年上升,2005年以前平均占比不足20%,2006年到2010年的平均占比已达48%,2011年更是高达67%。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于国民经济“调结构、转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提升并购重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并购重组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以市场化为导向简化并购重组行政审批的同时,积极推进审核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化和公开化,持续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审核效率。

——放松管制、减少审批,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

2012年2月,中国证监会取消了“持股50%以上股东自由增持、持股30%以上股东每年不超过2%的股份自由增持、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继承”等四项要约收购豁免事项的行政许可;8月,又上报国务院申请取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政许可。

目前,约2/3的并购重组交易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即可自主实施,无需审批。

——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大力提升审核效率。

通过完善并购重组法律法规、统一审核标准、优化内部流程等一系列措施,较大程度地提升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审核时效。

2012年1-9月,证监会已审结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143单,其中2012年受理并审结81单。

5月以来,除因涉嫌内幕交易暂停审核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平均每单行政许可申请从受理到提交重组委审议约为1个月。

——坚持“审核标准公开、审核进程公开、审核结果公开”的原则,推进审核全程公开透明。

2010年以来,中国证监会梳理公布了15个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关注要点和39个常见问题解答,发布了6个法律适用意见和1个监管指引,不断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

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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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并购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简称《关注要点》),在梳理2009年并购重组项目审核反馈意见所关注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编制的,体现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监管要求,并将通过定期增补、调整、充实、完善,供申请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参考和借鉴,以便申请人完善申请方案,同时有助于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并督导解决共性问题,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

具体十项关注要点如下:关注一:交易价格公允性(一)交易价格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1、普遍关注点➢上市公司是否提供标的资产的评估报告和评估技术说明(重点关注“特别事项说明部分”)➢评估报告与盈利预测报告、公司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间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例如对未来销售单价、销售数量、费用种类、费用金额等的测算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合理,基准日后至审核期间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评估结果与资产当前公允价值已存在重大偏差,在此情况下,评估机构是否已视情况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标的资产在拟注入上市公司之前三年内是否进行过评估,两次评估值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是否已详细说明评估差异的合理性关联交易问题2、评估方法与参数(1)基本原则➢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得当➢是否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择是否得当➢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参数取值等是否存在重大矛盾(2)收益现值法➢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合理性➢对未来收益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对细分行业、细分市场的历史、现状及未来进行严谨分析,所作预测是否符合产品生命周期曲线、是否符合超额收益率等通常规律(例如,特定公司或产品在较长周期后难以再获取超额收益);未来收入是否包含非经常性项目;未来收入增长是否与费用增长相匹配等➢折现率的计算是否在无风险安全利率(通常取无风险长期国债利率)的基础上考虑了行业风险(以方差或其他形式求出)及公司个别风险并进行调整(2)成本法➢重置成本的确定是否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取值是否符合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标准➢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3)市价法➢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比性,是否针对有关差异进行了全面、适当的调整。

例如,是否充分考虑参照对象与评估标的在资产负债结构、流动性、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差异成新率的计算是否符合实际,而不是主要依赖使用年限法,是否对建筑物、设备进行必要的实地测量、物理测验;寿命期的测算是否通过对大量实际数据的统计分析得出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以土地使用权为评估对象的,评估机构是否同时执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土地估价机构是否具备全国范围内执业资格➢上市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审计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上市公司与评估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是否更换了评估机构;如更换,是否说明具体原因及评估机构的陈述意见➢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聘请专门的机构进行评估。

从事上市公司珠宝类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关条件。

已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时如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是否引用了符合上述要求的珠宝类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结论4、特别资产类型(1)企业股权价值对未来收益指标进行预测时是否考虑多种因素,包括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地位、市场需求、市场竞争、对企业未来收入、利润的影响等,与此同时,对主要产品市场价格敏感性的分析是否充分(2)流动资产坏帐准备、减值准备的冲回是否有足够依据(3)开发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性质(依据相关权属证明认定是划拨地还是出让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综合用地等)是否与土地实际用途相符合;土地使用是否符合规划(包括容积率、绿化率等);是否在确定评估参数(包括但不限于开发面积、土地成本、可比售价、预计售价等)时结合了目前房地产行业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考虑批量折扣、再次转让的税费等因素。

对采用市价法进行评估的,是否已关注标的土地的地段、具体位置、规模、形状等与参照对象的可比性(4)土地使用权与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充分说明评估所需各类参数的选取原因、选取过程,是否提供与标的土地使用权相类似的其他交易案例的评估参考数据;在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中,折现率的选取是否充分考虑了持有物业出租与开发房屋出售的区别(5)知识产权关注权属是否清晰、完整,评估假设的依据是否充分;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包装、外观等)、商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其评估价值是否与实际价值匹配;在测算该等无形资产对收益的贡献率时,是否已较全面剔除广告开支等其他影响因素;是否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6)采矿权重组交易对方是否已取得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评估方法是否符合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收益途经评估方法等行业规范,是否对比同类、同地区资源量价格和同类采矿权交易评估案例(二)交易价格不以法定评估报告为依据的交易项目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交易价格以双方股票市价、独立财务顾问估值、净资产账面值等为定价依据,关注以下内容:➢申请人是否提供独立财务顾问对交易定价的意见➢交易价格是否充分考虑合并双方的股票市价、公司估值(资产和盈利能力)、盈利预测以及隐含资产价值(土地、无形资产)等因素➢是否充分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的市场平均值等参数➢是否充分揭示交易价格的影响和风险并确保投资者在知悉该风险的情况下,严格履行法定表决程序关注二:盈利能力与预测(一)审计报告关注事项➢标的资产是否提供最近两年经审计的标的资产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非标准审计报告:对于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保留事项所造成的影响是否已消除;对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关注强调事项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二)利润表关注事项➢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收入的稳定性作出说明➢是否对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盈利的稳定性作出说明;主营业务税金及所得税项目是否与收入或利润匹配➢标的资产最近两年净利润是否主要依赖非经常性损益;如存在非经常性损益的,是否对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的稳定性作出说明、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如财政补贴)是否具备持续性和可实现性➢标的资产最近两年的毛利率与同行业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如存在异常,是否作出合理解释➢标的资产的产品销售是否严重依赖于重组方或其他关联方;产品销售严重依赖于关联方的,是否对该产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论证和说明(三)资产负债表关注事项➢巨额应收或预付款项是否存在关联方占款情形➢标的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折旧、坏账准备少提、资产减值少计等情形;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作出说明➢短期借款项目是否存在大额到期借款未偿还情形,是否导致上市公司面临财务风险(四)盈利预测报告关注事项➢假设前提是否合理,是否难以实现➢预测利润是否包括非经常性损益➢对未来收入、成本费用的预测是否有充分、合理的分析和依据➢盈利预测报告中是否存在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情形➢盈利预测数据与历史经营记录差异较大的,相关解释是否合理➢盈利预测报告中的预测盈利数据与评估报告中(收益法评估)的预测盈利数据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涉及的预测数据是否相符➢盈利预测报告、评估报告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对未来的各项假设如不相符,相关解释是否合理(五)其他关注事项➢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相关项目及现金流量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对应➢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交易是否存在公开市场且能够实现正常销售➢标的资产涉及的产品或业务是否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具有不确定性➢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公司一致;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重组前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或者更正前期差错情形;如存在,相关调整、变更或者更正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规定,且是否对标的资产历史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作出说明➢该项资产或业务是否在同一管理层下运营两年以上;该项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标的资产在过去两年内是否曾进行剥离改制;如存在,是否对标的资产的业务剥离、资产与负债剥离以及收入与成本剥离的合理性作出论证和说明➢补偿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已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偿协议,补偿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现金补偿方式或股份补偿方式);股份补偿协议是否包含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相关内容,包括减值测试的具体方式是否可行,以及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等关注三:资产权属及完整性(一)标的资产是否已取得相应权证➢标的资产的权证办理情况是否已分类详细披露➢对于采矿权证、探矿权证、特许经营许可证、药品食品注册证、商标权证、专利权证等其他相应权属或资质证书的办理情况,比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权证的关注要点把握对于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未取得相应权证的,关注以下事项:➢申请人是否补充披露尚未取得相应权证资产对应的面积、评估价值、分类比例,相应权证办理的进展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等➢在明确办理权证的计划安排和时间表的基础上,关注是否提供了相应层级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权证无障碍的证明。

如办理权证存在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是否提出相应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例如,由重组交易对方承诺,如到期未办毕,则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偿相应的评估价值,或者对上市公司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因该等事项承担任何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及作价是否已充分考虑前述瑕疵情况,如未考虑,是否已提出切实可行的价值保障措施➢律师和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对前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专业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该等情形是否对本次交易作价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对交易进展构成障碍、申请人提出的解决措施是否有效可行(二)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争议或限制➢标的资产(包括标的公司股权及标的公司持有的主要资产)权属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限制或相关权利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等情形的,申请人是否逐项披露标的资产消除权利限制状态等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等办理进展情况及预计办毕期限,是否列明担保责任到期及解除的日期和具体方式。

针对不能按期办妥的风险,是否已充分说明其影响,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标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对应的债务金额较大的,关注是否已充分分析说明相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证明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债务履行记录,不会因为担保事项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的资产权属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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