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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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一、目的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完全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和要求。

二、适用范围

事业发展部提出,由事业发展部、娱乐系统维护部、现场使用部门、监理公司共同负责工程竣工验收。

三、职责

(一)事业发展部经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相关管理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协助部门经理进行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并将最终形成的相关文件交内勤处存档。

四、管理规定

(一)隐蔽工程验收

1.隐蔽工程的范围

隐蔽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上一工序的工作结果将被下一工序所掩盖,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无法再次进行检查的工程部位。主要包括地基、电气管线、供水供热管线等需要覆盖、掩盖的工程。

2.工作流程

(1)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监理公司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

(2)通知包括承包人的自检记录、隐蔽的内容、检查时间和地

点。

(3)项目负责人、监理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4)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完善工程条件。

(5)隐蔽工程条件符合规范要求,检查合格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6)如果承包人未通知项目组检查而自行进行隐蔽工程的,事后项目负责人、监理公司有权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隐蔽或者修复后隐蔽。

(7)如果经检查隐蔽工程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应当返工,重新进行隐蔽,检查隐蔽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如检查费用、返工费用、材料费用等由承包人负担,承包人还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填写要求:

(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以各分项为基础,每一验收批(分区、分层或多区、多层)填写,即每分项每隐蔽验收一次,则填写一份隐蔽验收记录,不可将不同分项、不同时间验收的隐蔽工程内容填写在一张表格中。其中钢筋工程的隐蔽是按一次覆盖前或连续多天覆盖前的分项工程部位,如某层梁板或某层墙柱进行隐蔽验收;砖石工程(轻板墙体)、门窗工程、厨厕防水、砖砌墙体的电气配管等可按实际施工情况,宜4~5层为一验收批进行隐蔽验收。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国家规定中的有关表格填写。

(3)隐蔽验工程收记录填写要及时,不得后补,并能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可作为今后合理使用、维护、改造、扩建的重要技术资料。

(4)各项隐蔽内容要与原材、混凝土、砂浆、焊接(连接)件等试验报告日期、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时间相对应。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说明”栏中的填写内容应包括: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编号,原材料和试件检(试)验报告的检(试)验单编号,所引用的主要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以便追溯。

(6)“隐蔽工程内容”栏中“计量单位”应填写与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名称相应的标准计量单位。如钢筋分项工程,应将所隐蔽钢筋的直径、数量分别列出,其计量单位是“吨”,不能填写“宗”或“层”等。

(7)对于重要的施工部位(如地下室底板、结构转换层、屋面等部位的钢筋分项)隐蔽工程验收应有设计单位人员参加并签字。

(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工程项目竣工是指承建单位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承包合同的规定,已经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部施工活动,达到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施工单位将竣工的工程项目及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并接受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对工程建设质量和技术资料的一系列检验并接收工作的总称。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投资者全面检验项目目标实现程度、投资效

果,并就工程投资、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审查和认可的关键环节。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图集和设计变更单等)的要求。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4)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2.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

(1)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是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与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查,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②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③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④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⑤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规定。

①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④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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