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资函[2011]第889号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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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53号【发布日期】2011-08-2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完善,形成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第一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外国投资者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定一个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第二条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停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同业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认为需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可向商务部提出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建议,并提交有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并购交易基本情况、对国家安全的具体影响等),商务部可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说明。

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建议提交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进行并购安全审查的,商务部根据联席会议决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按本规定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32部跨境人民币相关法规清单

32部跨境人民币相关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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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银发[2010]217号 无文号(附件法规也 无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商务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 监管函[2009]255号 国税函[2010]303号 国税函[2009]470号 汇综发[2009]90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 部、商务部、海关总 署、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1]第2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第76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告[2011]37号 商办财函[2010]1439 号 汇发[2011]50号 银发[2009]212号 银发[2010]186号 银发[2010]79号 银发[2011]145号 银发[2011]255号 银发[2011]321号 银发[2012]23号 汇综发[2011]38号 银发[2013]168号 银发[2012]183号 银总部发[2014]22号
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人民银行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相关问题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 通知 人民银行 商务部 国家外汇管理 局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上海 总部
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 改办外资[2012]1023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等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为满足企业对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现就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增加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地区范围扩大至全国。

二、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的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规定,以人民币进行进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

三、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试点企业可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四、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上述新增11个省(自治区)和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应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并报送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审核。

经审定后的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贸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顺利进行。

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

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

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2•【分类】其他正文构筑人民币回流便利通道-商务部外资司解读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面对世界经济格局的错综复杂,中国市场越来越突显其优势和吸引力,人民币的国际使用也愈加广泛。

2011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拓宽了人民币的回流渠道,为外商在境内使用人民币投资提供了更多选择。

通知实施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十分踊跃,但在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对相关政策及操作流程仍存有一些疑虑。

为此,本报特邀商务部外国投资司针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答,力争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相关政策惠及需求企业,为企业参与人民币跨境使用提供便利。

记者:在促进跨境人民币回流方面,目前商务部已出台哪些政策?外资司:自2011年10月份以来,商务部先后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88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商务系统实施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商办资函[2011]1171号);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

记者:为确保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性,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外资司:首先,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应以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人民币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次,应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并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记者:当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用人民币注资或使用人民币增加资本金注入,商务部的审批流程和外币资本金注入的审批流程是一样的吗?外资司:根据《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18•【文号】财企[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76号)为加快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予以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一)境外投资。

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我国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二)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开办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农作物与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兴办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林木种植、采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运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开办企业、派出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的渔业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的开发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我国企业通过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直接以购买矿权、产能投资、专项经营许可、资源偿付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等经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指我国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1〕14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天津、沈阳、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呼和浩特、长春、哈尔滨、杭州、福州、南宁、海口、昆明、拉萨、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09年7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启动以来,跨境人民币业务进展顺利。

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到二十个省(区、市)。

2011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启动。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统一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第10号发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发布),现就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可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境内代理银行、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境贸易、其他经常项目、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贷款业务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跨境投融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境内代理银行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他银行,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之间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跨境资金划转。

在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

在办理资本项下人民币资金划转时,暂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和“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

待第二代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再按新的业务种类予以分类处理。

二、依法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首先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10〕79号文印发)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所有人民币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及有关业务信息。

商务部: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征求意见

商务部: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问题征求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招标》
【年(卷),期】2011(000)035
【摘要】商务部日前发布《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以下称《意见稿》)指出,按照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意见稿,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大陆进行投资,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751.2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r(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通知 [J], 商务部
2.商务部关于《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3.商务部关于《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J],
4.商务部关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5.商务部关于《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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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相关业务及操作

进出口企业、服务贸易企业、合格投资者 可以和谁办理?
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 那些领域可以办理?
经常项目: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 资本项目:FDI ODI 报关币种不一致 除以人民币出口外币收汇不可以办理外,其余均可以办。(南银发 [2012]47号文件)
总之:在政策范国际结算。
序 号
行别
地市
南昌
赣州
吉安
上饶 宜春
抚州
九江
新余
景德镇 鹰潭 萍乡
合计
140880 148365 211413 4574 23180 18033 105581 39302
9229 8384 6859
1
中国银行
31824
93207
34231 1095 14954 16549
60543 12972
8992 1569
RQFII由200亿元增加到500亿
QFII由500亿美元增加到800亿
继香港、新加坡后,第三个 人民币离岸市场
4月11日李波司长讲话
4月18日 汇丰银行 伦敦 10亿债券
6月12日 银办函 〔2012〕381号
央行将建独立的人民币跨境支付 系统
开放出口企业黑名单
2012年全国跨境人民币结算现状
3000
跨境人民币业务好处----对客户 (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
政策设计 贸易真实性审核 国际收支申报要求 预收预付额度管理
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联网核查
外债管理
人民币结算 有 有 有 无 无
只登记
外币结算 有 有 有 无 有
额度管理
跨境人民币业务好处 (人民币报关人民币结算)
对境内企业的好处
规避汇率风险,防止外币贬值带来的损失 锁定财务成本,估算企业预期收益 精简流程,简化手续,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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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资函[2011]第889号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
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境外人民币是指:
(一)外国投资者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以及从中国境内依法取得并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二)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发行人民币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五、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和权限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或说明文件;
(二)资金用途说明;
(三)《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中将原出资币种由外币变更为人民币的,需同时报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董事会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协议)。

六、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录入外商投资审批管理系统,对属于以下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上签章后,报商务部审核。

(一)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
(三)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四)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七、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审核意见。

通过审核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出具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出资金额及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备注栏中应加注“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及人民币出资金额。

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十、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

通过备案的,将在商务部网站(外资司子站“结果公开”栏目)上予以公示,外商投资企业凭商务部网站公示信息(登录网站查看)、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外国投资者使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参与境内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协议转让股票的,应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
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商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十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外商投资联合年检时,对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应对照本通知第四条予以检查。

十四、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投资者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十五、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业务统计要求将另行通知。

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推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加强审批监管工作。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附件: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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