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的探析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分支,其涉及的领域之广泛,分不尽类,细不胜言。
人身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指的是人的生存、财产、荣誉、尊严和自由等各个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中,保障人身权已成为一个国家基本人权的重要保障,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因此,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人身权”是指人在法律、自然和社会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财产权等。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审美认知的提升,人身权的概念也逐渐得到了扩展。
比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了关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享有很高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其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身权与财产权平等对待,并被赋予同等的地位。
还有,在民事诉讼中,人身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当某一方侵犯他人人身权时,受害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侵权方,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可以说人身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被广泛认识和社会接受。
二、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生命的保护,但同时也要遵循法律规定。
在卫生保健方面,领导与医疗机构也有责任保障人的健康权。
在疫情防控等方面,各级领导和医疗机构也要尽最大的努力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人对自己的名誉、声誉、荣誉、自尊心等方面的保护。
在民法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和名誉权方面。
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格权属于人的个人隐私和自由之一,如果被他人侵犯,法律将会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在名誉权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保护自己的名誉和声誉。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民商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最为核心的法律之一,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市场环境的不完善以及法律实施的不足,民商法的实际保护作用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首先,民商法在立法上仍存在空白和缺陷。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缺乏关于数据隐私和网络安全等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这导致了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给人们的个人权利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商家对于消费者的不公平条款、不明示价格等问题也比较普遍,而这些问题在民商法中的规范力度相对较弱。
因此,要保护人权,必须对民商法在立法上进行完善和补充。
其次,在法律实施上,民商法的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尽管民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和维权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某些商家并未完全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消费者维权的难度较大。
而在一些非营利组织介入之后,一些商家才更明晰收敛。
此外,民商法对于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有待加强。
比如,目前对于某些针对年轻女性的侵害和犯罪行为,罪名常被认为过轻,对加害者的震慑不足,这也表明了我国对于个人权利保护在立法和实践上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
最后,民商法的司法实践也不尽如人意。
在实践中,民商法的司法实践本来应该是一种有力的保护工具,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司法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
比如,在执行合同、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由于司法部门的不足和行业乱象的过多,执行成本过高等因素,使得很多当事人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
为了充分利用民商法的司法力量,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合规监管、增加司法资源,以便更好地推动民商法的保护作用。
综合来看,在现实生活中,民商法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存在不足和问题。
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实践、扩大维权机制等途径强化其保护作用,但同时也需要个体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建立并维护诚信的商业文化,将法律作为支撑,形成共建共同受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现状研究

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现状研究1 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的地位,类似《魁北克民法典》。
《魁北克民法典》在分则中专设一编规定人格权。
《民法通则》在“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章中都有关于人格权的取得、丧失、侵权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从《民法通则》第五章所规定的内容看,和《魁北克民法典》分则的内容相近。
该章中专门有一节规定人格权,相当于在分则当中专设一章规定人格权。
虽然《民法通则》的体例和《魁北克民法典》的规定是相类似的,但我国起草《民法通则》的时候还不知道《魁北克民法典》,直至90年代中期才知道这个民法典,所以《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是巾国特有的模式,这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的立法体系。
《侵权责任法》第2条列举了比较宽泛的民事权益,涵盖了一些具体人格权及人格利益。
.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格权案件中就适用法律作了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丁?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M题的解答》(以下简称《名誉权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民法通则》关于人格权的内容作了具体的补充解释。
另外,《屮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小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
2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人格权的规定我国关于一般人格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某些单行法的具体规定中。
具体表现为:《宪法》第38条规定:禁止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使用任何方法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
该条是确立一般人格权的宪法依据。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法律保护公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得釆用侮辱、徘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和职工釆用体罚或者其他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对待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

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分析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日益受到重视。
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保护与隐私权利法律保障在维护公民基本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中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不侵犯、不侵权的合法权益。
人格权保护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法律保障与规定。
例如,民法第99条规定了人格权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肖像权等。
此外,民法还对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责任进行了规定,确保人格权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其中,对于侵犯人格权的行为,民法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第121条,侵犯人格权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对于侵权行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维护了人格权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的法律保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隐私权利的法律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在民法中,隐私权利得到了适当的保障与规定。
例如,根据《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的住宅不受侵扰,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此外,民法也规定了对于违反隐私权的行为的赔偿责任,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然而,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的应用,个人隐私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由此,民法也在相应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例如,在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禁止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收集、使用个人隐私信息。
这一法律保障为个人隐私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和有效的保护。
三、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法律保障的现状与问题尽管人格权保护和隐私权利在民法中得到了适当的法律保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标准和界定尚不完善,难以应对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其次,一些新兴行为和技术,如人脸识别、无人机等,对个体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产生了新的侵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

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究民商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套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民事和商事领域的各种法律关系。
人权是指个体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人格权等。
在民商法中,对于人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就当前中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状况进行探究。
中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在不断完善和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人权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民商法也在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人权。
比如近年来,民法典的通过和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财产权、人格权等人权内容,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
针对商事领域的重大改革,比如破产法的修改实施,更加注重了债务人的人权保护,确保其在经济困境下的基本生活权益。
中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法律条文和实际执行之间存在差距。
尽管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基本人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人们的人权并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人权受到了侵害。
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缺乏一些完善的机制和制度。
比如在商事中的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一些企业的劳动者的人权受到了侵害,他们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
加强对人权保护的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入手。
应加强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民商法,增加对人权的保护。
应加强对民商法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民对自己权益的认识,增加对人权保护的意识。
应加强对民商法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保护人权不被侵害。
当前中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在实践中加强对民商法的执行,使人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论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否妥善

论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否妥善人格权是个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涉及个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荣誉和隐私等方面。
保护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我国的民事法典,其人格权保护规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
本文将对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进行论述,探讨其妥善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改进方向。
首先,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观。
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充分借鉴了国际先进法治经验和成果,注重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根据人格权的不同方面,明确了个人隐私、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式。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妥善的,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其次,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与社会现实的需求相契合。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法治意识逐渐增强,人们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日益重视。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侵权问题屡见不鲜。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例如,民法典规定了个人隐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明确了违法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些规定有力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了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因此,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是妥善的,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
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尽管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这些规定的具体解释和适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信息化时代,个人的隐私和信息泄露问题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全球性,需要采取更加全面和切实的措施来保护。
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的探析
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的探析[摘要]“人”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在民法中的各种概念、观点等都以“人”为出发点。
本文结合当前民法发展现状,对民法中人权保护的状况进行概述与分析,并探讨我国民法未来发展。
[关键词]民法;人权保护;现状;意义;发展在法学界中,有关“民法”的具体概念始终存在争议,但是就其核心本质来说,基本达成共识。
认为民法主要用来规范、调整各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法律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第二条中,以民法的主体对象、根本任务为出发点,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人、相关非法组织等认识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包含了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具体的民事法律,同时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相关规范也包含其中。
可见,民法来自道德规范,又高于道德规范,是一种以国家强制为根本,规范社会生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范畴。
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的基本法律,是一种文明法,既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社会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判决。
从民法的社会范畴调整来看,民法归属于实体范围而并非程序法;从民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民法归属于国内法而并非国家法;从民法的法律效力来看,民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平等主体,归属于普通法而并非特别法。
一、民法与人权保护民法作为一部自治法,体现了“私权神圣”的根本原则。
所谓私权,主要指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基本人权。
应该认识到,“私权神圣”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私权的天然性。
“私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尤其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个人和外界的交往日益频繁,人们除了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之外,对维护国家权益、民族权益的欲望越来越强烈。
如果一个人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他就处于私欲生活中,是市民、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如果一个人以国家与民族利益为出发点,就应该抛除私欲,活动于公众领域,是公民、是政治国家的一份子;②私权内容的广泛性。
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毕业论文
目录一、人格权的法本质 (1)(一)人格权利的性质 (1)(二)人格权的类型化 (1)(三)当前的人格权在民法典之中地位研究 (2)三、我国的民法一般人格权保护的不足 (2)(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缺失 (2)(二)具体的人格权内容也不够全面 (3)(三)我国人格权的法益延伸保护也不完善 (4)四、我国的人格权的民法保护工作的完善 (4)(一)构建一般人格权概念 (5)(二)具体人格权的扩展内容 (5)(三)完善人格法益保护的举措 (7)1、人格法益保护的范围 (7)2、保护的方法与期限 (8)六、结语 (9)参考文献 (10)论我国的民法对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现状研究[内容提要]伴随着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新的社会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多,而且人格权的受侵害可能性与危险性也在扩大,因此民众对于人格的利益进行全面的保护要求也在变高。
但是我国的民法一直比较侧重于对于财产权的保护,虽然说86年的《民法通则》中就已经对人格权作了一定的规定,已经属于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时间过于久远,因而导致了对于人格权的民法保护现在已经严重的滞后于当今的社会与民众的期待。
因此为了能够更加好而全面地实现对于人格权的民法的保护,我国应该当不断的完善当前的人格权立法体系,并需要考虑人格权是否需要独立成篇。
[关键词]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人格权Abstract:With China's social progress and human development, new social problems have been increasing, and the possibility of infringement of personality rights and the risk is expanding, so the public interest for the character requirements for 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changing high. However, China's civil law has been more focu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property rights, but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moral rights has not caused enough attention of legislators and academics, which led to the civil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is now seriously lagging behind in today's society and people's expectations. Therefore, in order to more fully realize the good and the right personali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aw,when our country should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current system of moral rights legislation, and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s soon as possible into the moral rights of the law being prepared.Key words:China's moral rights;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 the right frame of ordinary people一、人格权的法本质如果谈及到了人格权的最终的本质,就不免需要涉及以下的几个重要方面:人格权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到底是自然法上还是宪法上的?还是民法之上的权利?而且人格权可以被类型化而且被列举么?且人格权到底应该在民法典之中处在怎样的重要位置?(一)人格权利的性质我们知道对于人格权属于什么的权利,在学界还是个不小的争议。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
解析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身体健康等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在中国民法中,人格权保护被视为一项重要内容,具有法律保障和规范。
本文将对中国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人格权的内涵与价值人格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价值体现,其内涵包括个人尊严、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
人格权是个体对自身形象、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个体享受自由和尊严的基础。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对全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国民法中对人格权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概念和保护范围。
此外,中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五章专门对人格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强调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肖像权的保护等。
三、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信息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重要。
个人信息是个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个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电话号码等信息。
中国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个人有权知悉、决定、使用、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禁止未经个人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是个人权益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的肖像是个人形象的具体表现,享有独立的法律保护。
中国民法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未经个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此外,对违反肖像权的损害行为,还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也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民法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禁止捏造或者故意传播、扩散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赔偿,中国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六、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得以尊重和保护的基础。
中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规定了侵害隐私权可能造成的民事责任。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窃取、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并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给予了明确界定。
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论我国人权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我国人权保护在过去几十年中得到了显著进步和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需要不断努力和改进。
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等。
领导也积极改善人权状况,例如推出扶贫,发展教育和医疗等社会福利事业,提高公民生活质量。
同时,中国在国际舞台上也积极践行人权保护,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一些问题仍然在我们国家的人权保护领域存在。
政治人权方面,尽管言论自由和新闻报道在某些领域得到了改善,但是一些活跃分子或异议人士仍遭到限制和压制,网络强制审查、反腐运动中的依法审判等问题也需要关注。
在经济、社会人权方面,贫富差距、劳工权益保护、妇女权益等也需要予以重视和解决。
我国的人权保护状况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也存在一些难题和挑战。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加强人权意识,完善法律和制度,以及不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才能共同推进更高水平的人权保护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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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现状的探析[摘要]“人”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法律主体,在民法中的各种概念、观点等都以“人”为出发点。
本文结合当前民法发展现状,对民法中人权保护的状况进行概述与分析,并探讨我国民法未来发展。
[关键词]民法;人权保护;现状;意义;发展在法学界中,有关“民法”的具体概念始终存在争议,但是就其核心本质来说,基本达成共识。
认为民法主要用来规范、调整各个平等的民事主体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法律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第二条中,以民法的主体对象、根本任务为出发点,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自然人、相关非法组织等认识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包含了形式上的“民法典”,也包括具体的民事法律,同时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相关规范也包含其中。
可见,民法来自道德规范,又高于道德规范,是一种以国家强制为根本,规范社会生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范畴。
民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调整的基本法律,是一种文明法,既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也是对社会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判决。
从民法的社会范畴调整来看,民法归属于实体范围而并非程序法;从民法的应用范围来看,民法归属于国内法而并非国家法;从民法的法律效力来看,民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平等主体,归属于普通法而并非特别法。
一、民法与人权保护民法作为一部自治法,体现了“私权神圣”的根本原则。
所谓私权,主要指人的民事权利,是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基本人权。
应该认识到,“私权神圣”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①私权的天然性。
“私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尤其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个人和外界的交往日益频繁,人们除了为自己的利益而奋斗之外,对维护国家权益、民族权益的欲望越来越强烈。
如果一个人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那么他就处于私欲生活中,是市民、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如果一个人以国家与民族利益为出发点,就应该抛除私欲,活动于公众领域,是公民、是政治国家的一份子;②私权内容的广泛性。
这种广泛性受到了外界条件的制约,但同时也给私权人提供更多权利空间;③私权之所以具有神圣的地位,主要由于自然人的人格神圣以及所有权的神圣。
民法行使的宗旨在于确定人的法律关系,并对此进行保护。
这一保护的条件为:认识到人在法律中的主体地位,奠定法律基础;同时承认人拥有的用于交往的物质基础,即财产。
这是人权主体不可缺少的两个条件,也是私权神圣的核心所在;[1]④私权的可救济性。
在民法中,有关人权的保护,也表现为救济制度。
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救济权,确定更为可靠、方便的程序,以备行使救济权。
这种安排就是依靠权利人的自身力量来实行自救,同时许可权利人也可通过国家救助,行使救济权利,完成公力救济。
可见,对于私权的尊重,已经成为人们良知中的共识,也是世界范围内毋庸置疑的客观事实。
私权既是文化现象的根源,也是民法文化的神韵。
私权最神圣的中心思想表现为“私权自治”。
所谓的“私权自治”主要为私法范畴中,由当事人自发决定其行为,确定如何参与市民生活,同时不受到任何非法干扰。
私权自治观念来自于理想主义的自由思想。
例如,康德认为,自由是一个纯粹性的理性概念,在理论哲学领域具有自由超验的特征。
而卢梭认为,人自从生下来就是自由的。
自由,已经成为人作为自己的主人的前提,既具备与生俱来的特征,同时也不得放弃。
如果放弃了自己的自由,也就意味着放弃了做人的资格,即人类权利与义务。
[2]如果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会获得任何补偿。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进步,如果以牺牲自由权利来换取社会与经济的进步,必然影响了真正价值的发挥。
民法处于市民社会大环境中,追求人类在社会发展中拥有的自由权利,这也正是市民社会对法律建设提出的必然要求,是私领域的不二法则。
私权政治的核心精神在于“意思自治”,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利,有权依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行动。
只有在人们自己的意识中开展活动,所作出的选择才是真正的自由。
具体来说,在人权问题上,彻底摆脱了封建人身关系对人类的束缚,更注重人格独立、人格平等,摒弃人格依附,真正获得人性的解放与人身自由,将人格尊严深入人心,推动人类文明的大跨步,为充分保障人权提供法律保障。
[3]在财产关系方面,让人们能够自由处置私有财产,自主参与各项经济活动,促进营业交易和贸易发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可减少公权在经济关系领域的入侵,避免出现官商勾结、权力腐败。
但也要认识到,私权自治并非绝对的自由,必须受到权利禁止滥用的制约。
每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能忽略了他人利益,不得任意侵害他人利益,一切行动建立在尊重他人的基础上。
只有将个人自由与平等原则相结合,才能确保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平等做事、做自己想做的事,其限度就在于每个人都可以做同样的事。
在我国,私权自治将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担负市民社会发展的重任。
因此,必须奠定私权自治、意思自治在我国私法领域的坚定地位。
但是一直以来,我国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在法律方面缺乏私法的相关经验,因此强调私权自治的私法基础理论地位,具有一定现实意义与价值。
二、民法对人权保护的应用现状随着人类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对法律领域的要求日益提高。
在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视人文主义和人权保护问题,但是由于民法中有关人权保护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尚处于初级阶段,略显薄弱,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归纳来看,当前我国民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表现如下:(一)内容体系不完善在我国《民法通则》的修订中,往往存在一定滞后性,受到计划经济时代的严重影响,不能做到与时俱进,造成民法在人权保护方面的内容过于保守、落后。
有关追究法律责任问题,大多采取行政处罚办法,但真正能保护人权的法律保障少之又少,且受到行政部门的保护主义,与市场经济发展、人员保护需求不适应。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经过反复推敲、修订,极大提高适用性,并与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相符。
[4](二)可操作性有待考量198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民法通则》,是真正意义的民法。
但是由于受到时代的制约,很多条款操作性不强,过于注重原则性。
对于人权的四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等,立法保护的范围比较狭隘,与当前时代快速发展的时代无法适应。
[5]另外,当前推行的“民事再审法律”的相关规定过于强调原则,直接导致再审制度缺乏时间、次数、条件的约束,再审制度的效率不高,甚至造成终审判决出错,上访事件、申诉事件与日俱增。
(三)程序过于混乱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民法领域中,偏向于实体而忽略程序的建设,因此程序公正性与实体公正性问题不协调。
例如,较为复杂的案件由独任审判员审理,可能过于主观化,影响公平性、公正性。
这也是对法律程序的一种模式,对民法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我国民法的程序设计也有所欠缺,例如在某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主要由法官来决定适用法律、认定事实等内容,而人民陪审员往往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实际效用。
(四)新型法律规范空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与完善,民事领域颁布了大量的单行法,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细则进行司法解释,包含人权保护方面的特殊规定等,将“人权”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重视。
[6]但是以当前的法律应用局面来看,出现了新旧法律交替使用的局面,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合理性、规范性的法律体系,不利于全面实行人权保护职能。
三、民法的未来发展以当前民法发展的方向来看,越来越重视人权保护问题。
并将在今后发展过程中从以下几方面作出努力:(一)借鉴“私法”理念在法学界,有关公法和私法的精确界定非常重要。
对于中国来说,民法制度是舶来品。
过去,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不足,缺乏基本民主自治条件。
以民法调整中,有关民主主体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来看,民法应归属于司法范畴,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以国家、集体、社会等概念来强制个体,个人权益面临被牺牲的可能性。
[7]未来中国的民法建设改革,应该从整体为出发点,注重研究民事主体的个人权益问题,建立健全权利制度,完善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维持社会秩序,保障人权。
(二)调整有关“财产关系”的管理范畴鉴于历史的原因,受到计划经济影响,我国政府仍然无法摆脱“全能型”阴影,不断拓展行政权力,甚至过度膨胀,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领域。
当前,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还涉及到诸多调整行政法律的事由,包括期限规定、(用)益物权登记等,这些规定都决定了民法将不仅仅拥有私法权益。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是一只看不到的调控大手,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政府也会出现失灵状况,这就对市场的资源配置提出更高要求。
[8]对于民法来说,应加大财产关系的调整力度,多关注抽象财产,将抽象财产与实体财产同等对待。
另外,有关民法的研究重点,应该考虑如何解决“经过行政许可获得的权利如何去行政化”问题,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正是最好的证明。
(三)奠定“民事生活”的主导地位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基本国策,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之路。
显然,传统“守夜人”的政府行政消极模式已不再受到推崇,[9]同时政治也不能对社会生活产生过多干预,应给予适当的自由与自治,以此确保社会发展活力。
在民法中,有关市民生活的规范问题,应具备一定开放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不能任意禁制。
民法本身的趋向就是来自“人权”,而并非凌驾于人权至上。
(四)民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发展民法应建立在人权保护基础上,但是如果私权过渡膨胀,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
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规范,不能完全依赖调整民事法律来实现。
我国法律体系涉及到诸多部门,民法仅为其中之一,民法必须与其他法律相配合,共同协调发展,才能发挥整体性作用。
[10]今后的民法建设与发展中,应注重解决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的矛盾,实现整个社会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为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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