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合集下载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地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关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漏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适用=级浓度限值。

在环境空气质功能区类标准中,=氧化硫二氧化氮-氧化碳、臭氧、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 .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铅、苯并芘等项目是重点关注的检测因子。

请注意,具体标准值可能会因地域和具体环境状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询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或标准。

制表:审核:批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是指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域和用途需求,进一步细化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区域内人口较少、用途较为特殊的地区,如农村、郊区、林区、草原、湿地、远离人口密集区的工业区等。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设定了以下主要污染物的限值:
1. 二氧化硫(SO2):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60μg/m³,24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0μg/m³。

2. 一氧化碳(CO):在农村、林区和农田等非城市化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mg/m³,1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
4mg/m³。

3. 颗粒物(PM10):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70μg/m³,24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50μg/m³。

4. 臭氧(O3):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不应超过100μg/m³。

5. 氮 dioxide (NO2):在农村、郊区、林区和其他无集中供热的地区,其年平均浓度不应超过40μg/m³,24小时平均浓度
不应超过100μg/m³。

此外,功能区二类标准还包括对其他污染物如铅(Pb)、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二恶英与二苯并噻吩(PCDD/Fs)等的限值要求。

这些标准的设定旨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这些特殊区域的空气质量符合相应的要求。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3.1.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1.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 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 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02
1.00
苯并[a]芘
B[a]P
日平均
0.01
μg/m3
(标准状态)
氟化物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7①
20①
F
月平均
植物生长季平均
1.8②
1.2②
3.0③
2.0③
μg/(dm2·d)
注:①适用于城市地区;
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
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
6 监测
6.1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的要求,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大气部分)执行。
0.05
0.15
0.06
0.15
0.50
0.10
0.25
0.70
总悬浮颗粒物TSP
年平均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3。

1。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

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

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 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 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1、一级:优;空气质量指数0-50;空气质量令人满意,基本无空气污染;各类人群可正常活动。

2、二级:良;空气质量指数51-100;空气质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对极少数异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较弱影响;此类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

3、三级:轻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01-150;易感人群症状有轻度加剧,健康人群出现刺激症状;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4、四级:中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151-200;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5、五级:重度污染;空气质量指数201-300;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6、六级: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指数>300;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停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空气质量是指大气中各种污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含量和性质,以及大气对人体健康、动植物、物质的影响程度。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是指国家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时所采用的标准,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依据。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主要包括对大气中主要污染物质的浓度限值、超标时限值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规定,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对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等污染物质的浓度限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可吸入细颗粒物(PM2.5),它们是造成雾霾和空气污染的主要元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在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中,对于不同污染物质的浓度限值是根据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和制定的。

这些限值的制定是经过严格的科学研究和实践检验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执行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可以有效地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扩散,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测和管理,严格执行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对于超标的情况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扩散。

企业要加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高大气环境质量。

社会公众要增强环保意识,减少机动车的使用,少燃放烟花爆竹,少烧柴火,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等,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大气环境。

总之,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是国家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时所采用的标准,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空气质量的改善中来,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大气环境,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未来我们的空气质量会越来越好,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也会越来越高。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3。

1。

1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 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3。

1。

2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

3。

1.3 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

3。

2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3.3 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

环境功能区划分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的实施,统一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使全国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监测数据具有可比性,制定本标准;1、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按GB3095的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按GB/T14529的规定,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指因国家政治、军事和为国际交往服务需要,对环境空气质量有严格要求的区域;特定工业区指治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8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一般工业区指特定工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集中区以及1998年1月1日后新建的所有工业区;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和文物古迹为宗旨;划分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遵循以下原则;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充分利用现行行政区界或自然分界线;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宜粗不宜细,严格限制三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时既要考虑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发展规划;不能随意降低原已划定的功能区的类别;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方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应在区域或城市环境功能区或城市性质的基础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原则以及地理、气象、政治、经济和大气污染源现状分布等因素的综合分析结果,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将区域或城市环境空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域;其划分方法如下;分析区域或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范围并准备工作底图;根据调查和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的定义、划分原则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每一单元的功能类别;把区域类型相同的单元连成片,并绘制在底图上;同时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例行监测的污染物和特殊污染物的日平均值等值线绘制在底图上;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被保护对象对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兼顾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将已建成区与规划中的开发区等所划区域最终边界的区域功能类型进行反复审核,最后确定该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分的方案;对有明显人为氟化物排放源的区域,其功能区应严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划分;6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的要求一、二类功能区不得小于4平方公里;三类区中的生活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从三类区迁出;三类区不应设在一、二类功能区的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二类区与三类区之间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带;缓冲带的宽度根据区划面积,污染源分布、大气扩散能力确定,一般情况下一类区与三类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500米,其它类别功能区之间的缓冲带宽度不小于300米;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向要求高的区域靠;位于缓冲带内的污染源,应根据其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影响情况,确定该污染源执行排放标准的级别;7 、标准的实施n U& q' r7 A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应依据不同类别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布而合理布置;0 I; b1 t4 J- l+ u+ Z: _ 6 l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由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并确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达标的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标准1996年7月22日发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
摘要:
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概念及分类
2.二类区的标准执行
3.环境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
4.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
正文:
一、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概念及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将地域划分为不同的区域。

根据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四类: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和四类区。

其中,二类区为主要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等,其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对较高。

二、二类区的标准执行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如下:
1.颗粒物(PM10):日均浓度标准为15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70 微克/立方米。

2.颗粒物(PM2.5):日均浓度标准为75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35 微克/立方米。

3.氮氧化物(NO2):日均浓度标准为8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40 微克/立方米。

4.一氧化碳(CO):日均浓度标准为4 毫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1 毫克/立方米。

5.臭氧(O3):日均浓度标准为16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100 微克/立方米。

6.铅(Pb):日均浓度标准为150 微克/立方米,年均浓度标准为50 微克/立方米。

三、环境空气质量对健康的影响
环境空气质量对人类健康具有重要影响,不良的空气质量会导致多种疾病,如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疾病等。

长期暴露在污染严重的空气中,会导致肺部功能下降,儿童生长发育迟缓,甚至引发肺癌等严重疾病。

因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对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四、保护环境空气质量的措施
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
1.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对企业排放的废气进行严格监管,限制高污染企业的生产。

2.提高汽车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

3.发展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燃煤等高污染能源的使用。

4.增加绿化覆盖,提高空气质量,减少空气污染。

5.鼓励居民使用环保产品,提高居民环保意识,共同保护环境空气质量。

总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标准的执行对于保障人民健康、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