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7〕30号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促进成都大数据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建设数据强市,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产业支撑(一)提升信息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系统布局一批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对主要面向大数据应用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云数据中心等给予项目用地、市场拓展、投融资服务等支持,执行优惠电价和优惠带宽资费,并给予通信资费补贴。
(二)支持大数据平台化服务。
搭建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按照市场化机制优先开放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关注度和需求度较高的公共数据,推动数据资源的社会化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大数据共性技术平台,为用户提供研发设计、计量、评估、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技术服务;支持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搭建大数据开源社区技术创新平台,提供面向行业应用的解决方案、软件开发和平台运营服务。
对购买上述平台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费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年的补贴。
(三)促进产业加速器发展。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和行业协会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数据资源库和专业大数据服务平台,对公共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采集、整合、清洗、加工,对外开放数据并提供数据服务,形成以数据平台为核心的产业加速器,聚合产业链企业。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技创新载体第三章科技创新主体第四章科技创新能力第五章科技创新人才第六章科技金融第七章科技创新环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本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10月14日浏览量:751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
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
(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
第六条(资助条件)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办理时限1.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或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2.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
3. 企事业单位年度涉外发明专利申请总量资助应在次年12月31日前办理。
成科字【2014】20号成都市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高新区科技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和《成都市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4-2017)》等文件精神,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我局制定了《成都市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成都市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成都市科学技术局2014年7月24日附件成都市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成委发〔2013〕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13号)和《成都市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方案(2014-2017)》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科技经济紧密结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三)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四)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五)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六)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
第三条申请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经费的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第一依托建设单位,且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企业法人和省部级管理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央企直接管理的在蓉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
(二)配套资助申请必须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牌)后一年内提出。
第四条同一机构在同一领域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2.07•【文号】建标〔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标〔2024〕1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2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培育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规范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提高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科技创新平台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引领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创新载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科技创新平台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运行坚持整体部署、聚焦重点、协同创新、开放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部科技创新平台分为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两类。
重点实验室以支撑性、引领性科学研究和提升行业技术成熟度为重点,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技术集成创新和成果转化应用为重点,主要开展行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统集成和应用。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部科技创新平台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平台建设及运行管理。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国科发基〔2018〕48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8年2月13日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力我市“人工智能+”新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夯实人工智能产业基础(一)支持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发。
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人工智能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分级分类按照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标准研制,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人工智能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
对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创新产品,或综合集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具有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资助。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

四川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化全省创新创业环境,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支持力度对从国(境)外、省外来川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四川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优先纳入省“千人计划”,最高给予个人200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助和团队500万元的项目资助,并在岗位激励、项目和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持。
探索外籍人才担任新型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相关驻外机构负责人制度。
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破格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和评审。
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创新创业业绩显著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直接授予其名誉教授、特聘教授等荣誉称号或聘为特聘研究员,不纳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允许引进的外籍创新创业人才,依托在川企事业单位领衔实施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创办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享受省内科研活动同等政策支持。
国内外来川创新创业人才,对我省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经评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符合相关政策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鼓励市(州)、县(市、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向引进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提供租房补贴。
引进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提供购房房贷贴息、房租补贴等形式解决人才住房问题。
三、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
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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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018〕22号)、《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
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委发〔2017〕23号)等文件部署,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以产业功能区为载体构建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促进产业功能区创新能力提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围绕产业功能区创新发展,提升科技型企业创新能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研发,促进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吸聚人才团队在蓉创新创造,依托科技型企业组建或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性平台,包括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在蓉布局建设,将其纳入全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统筹支持。
第三条平台支持经费纳入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规定规范使用。
第二章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是指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创新平台以及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其他重大创新平台。
第五条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配套资助:
(一)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
(三)科技部会同有关国家部委批准建设的其它国家级创新平台。
申请配套资助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蓉注册并纳税的科技型企业或在蓉高校、科研机构,且为平台第一依托建设单位;
(二)配套资助申请须在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获批后一年内提出。
第六条遵循“成熟一个,支持一个”原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以下新获批建设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按经市委市政府决策程序确定的相关政策予以综合性支持:
(一)国家统筹组建的国家实验室;
(二)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的配套研究平台;
(五)我市围绕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布局建设的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产业创新的其他创新平台。
第七条近三年在同一细分领域获批建设多类国家级平台的,不重复支持;对已获其他市级部门配套资助过的同一平台,不重复支持。
第三章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八条产学研联合实验室是指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引导高校院所优势创新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研发平台。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XX(企业简称)—XX(高校院所简称)产学研联合实验室”。
第十条申请认定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较好成长性的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具有相应的科技人员队伍;
(三)依托单位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签署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有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归属、资金投入方式等实质合作内容,合作期限在3年(含)以上。
(四)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科技投入能力,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第四章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行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组建,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推动成果熟化和工程化,并为行业发展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研发平台。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统一命名为“成都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该中心为企业内部独立的研发部门(机构)或与外单位合建,有健全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专门从事技术研发和科研管理的人员;
(三)具备工艺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艺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研发场地不少于300平方米,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
(五)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市科技项目2项(含)以上;拥有所在行业领域5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动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国家新药等);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第五章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围绕产业功能区科技型企业急需的创新服务需求,支持建设一批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优质科研资源有机整合,为企业开展创新创造活动,提供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基础支撑和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近三个年度平台建设投入30%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贴。
其中,平台建设投入范围包括:用于与提高平台整体创新服务水平有关的关键仪器设备、软件、数据库、试验材料等购置,仪器设备维修、数据库更新,弥补必要的创新服务运行成本等。
统一命名为“成都市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XX服务领域)”。
第十六条申请认定市级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平台运营一年及以上,在本服务领域有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服务特色鲜明,重点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标准、共享实验室、小试中试车间、共享生产线等产业技术服务,科学数据、科技文献、实验材料等专业数据服务。
(三)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支撑平台运行的专业人才队伍。
(四)线下具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拥有服务资源网络体系。
(五)平台对外服务率达80%以上,服务的科技型企业数应达平台服务客户总数50%以上,且服务对象为非关联企业。
第六章平台管理
第十七条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报告制度,平台依托单位每年一季度前应将上年度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报市科技局。
第十八条市科技局对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其依托单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优先支持;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类的,取消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资格;无故不参加评估的,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将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纳入我市科技创新资源服务网络,鼓励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检验检测、产品设计等开放共享服务,根据服务绩效按照“科技创新券”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第七章平台资助申报和立项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对外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完成系统注册之后按要求填报项目申报资料,网上审核通过后经所在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政务服务窗口。
第二十二条市科技局受理项目材料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或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局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资助经费的单位,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终身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无故拒报、瞒报相关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各类科技项目,同时以上情形其依托单位(含法定代表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成都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