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研究
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
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
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
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
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
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

法制时空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法律维护及保障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是在稳定的婚姻家庭中出生,他们在成长中不能得到有力的物质帮助,在教育、医疗、生活、就业等方面也面临诸多不利。
并且,非婚生子女的数量在我国呈现出逐渐增加的趋势,尤其未成年人占据一部分比例,他们是否可以健康的成长,涉及到的非婚生子女的敷衍权及其他自然人应具有的权利,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合理公平的解决。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概念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我国俗称为私生子,韩国民法称之为婚姻外之子,日本民法称之为非嫡出子。
未婚或者婚外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及经过丈夫否认为婚生子女的人,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子女,均属于非婚生子女。
在我国历史上的“婢生子”和“奸生子”就是属于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有两个含义,一是经生父认领抚育或经强制认领,或者其生父与生母结婚,从而与生父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子女”;二是未经生父认领抚育,也未经强制认领,其生父与生母又未结婚,从而与生父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的“非婚生之子”。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本质相同,就父母身份不同,即不具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合法夫妻。
因此非婚生子女在社会属性上与婚生子女有区别。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由于传统习俗对婚外性行为和生育行为的排斥,非婚生子女在历史上曾长期遭受歧视,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得等同,因此非婚生子女的相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得不到同婚生子女同样的保障。
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在社会中的地位远低于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就确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履行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1950年《婚姻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部分;直至子女18岁为止。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

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摘要】本文主要对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引言部分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首先概述了法定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念,然后对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包括继承人资格、遗产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差异。
对中日两国在法定继承制度下遗产流转进行比较研究。
结论部分总结了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差异及其影响,提出了借鉴与启示,并展望了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经验。
【关键词】中日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继承人资格、遗产分配、遗产流转、差异、影响、借鉴、启示、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中日两国交流日益密切,中日之间的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变得更加重要。
在继承法领域,法定继承制度作为重要的继承方式,直接关系到个人财产的传承和家族财富的延续。
中日两国分别拥有自己独特的法定继承制度,其中蕴含着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价值观念。
中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受传统礼法文化和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影响,强调家庭的责任和传承。
而日本的法定继承制度则更加注重平等和个人自由,体现了日本现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通过比较研究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可以深入探讨两国在家族观念、私有财产保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差异和共同点,为跨国家庭财产传承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
对中日法定继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对两国继承法律制度的相互借鉴和启示,不仅可以促进中日两国法律制度的互动交流,也可以为全球继承法制度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范例。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部分的内容应该是围绕着研究为何进行以及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展开。
在中日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研究中,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探讨其制度设计的差异和相似之处,从而深入了解中日两国在遗产继承方面的立法思路和政策取向,为两国的法定继承制度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系上 的指 导上 以平等 原则不 断的贯彻 ,各 国法律开 始不 断关注对 程序 使非 婚生 子女 实现 混生化 的 法律行 为 。它通 常是 在非婚 生
非婚 生子 女 的法律 保护 。如 德 国修 改 了《德 国 民法 典》,同 时颁布 子女无法 准正 的条件下 出现 的,孩子 因此而 取得“准 婚生子 女”身
道于 性爱和 婚 来 随着人 们思 想的不 断转 变 ,未 婚 同居 等现 象逐渐 增多 ,非 婚生
姻 家庭 的观 念也 受到 了强 烈的冲 击 。在社会 上 ,非婚 同居 、婚 外 子 女出生 的数量逐年 上升 ,而我 国对 非婚 生子女 家庭法律保 护性
下报 道 :“非婚生 子女数 量不 断增加却 往往遭 遇 身份瓶颈 ”、“私 生 护存 在 以下 问题 。
子难 讨亡 父遗 产”等 等 。这些 问题 的 出现 ,其很 大程 度 的上是 由
第一 ,立 法原 则的 缺失 。按照 我 国现 行法 律 的规定 ,我 国处
于我 国现 行 法律对 于 保护 非婚 生 子女权 益规 定不 全 。对 于这 个 理非婚 生子女 问题 的指导原 则主要 是依 据《宪法》的规定 ,即存在
不容 忽视 的 问题 ,我们 认 为应该 在法 律制度 上 加 以完 善 ,希 望对 于宪法 当 中的保护 妇 女、儿童 和老 人 的合法权 利原 则 。这个原 则
非婚 生子 女法律 保 护有所 裨益 。
看似法 律位 阶很 高,实 际比较 空泛 ,缺 乏可 操作性 。 由于我 国现
二 、我 国关 于非 婚生 子女 法律保 护 的规 定及存 在 问题
母 所生 的子 女 。非婚 生子 女,自古 以来无 论在法 律上 还是 在事 实 易出现侵 害非 婚生 子女 的现象 。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认领亲子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认领亲⼦公证的复函⽂号: [89]司公字第64号颁布⽇期:1989-06-22执⾏⽇期:1989-06-2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北京市公证处三⽉⼆⼗⽇《关于为贺??、李卓勋申请办理⾮婚⽣⼦出⽣公证的报告》收悉。
此两件公证事项实际上是对⾮婚⽣⼦⼥的认领问题。
⽬前我国尚⽆认领亲⼦的法律规定,经商有关部门,现仅对这两件公证事项如何办理答复如下:⼀、张甬敏、贺雪聪夫妇申办贺??的出⽣公证,⾸先需确认贺雪聪是否是贺??的⽣⽗。
张、贺结婚时间为1989年1⽉20⽇,⽽贺??(1986年11⽉22⽇出⽣)是在张甬敏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因此张、贺必须提供贺雪聪确系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主要应包括:1.“亲⼦鉴定”结论;2.张甬敏前夫不承认贺是⾃⼰所⽣的证明材料;3.贺雪聪承认贺??是⾃⼰与张甬敏所⽣的证明材料;4.张甬敏承认贺??的⽣⽗是贺雪聪的证明等。
如证据确凿,公证处可办理贺雪聪、张甬敏是贺??⽣⽗母的出⽣证明书。
⼆、⾹港居民⾦美琪申请办理她与李卓勋母⼦关系证明,因⾦美琪与李卓勋的⽣⽗李铁铸并未存在过婚姻关系,所以⾦必须提供李卓勋确系本⼈与李铁铸所⽣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1.“亲⼦鉴定”结论;2.李卓勋出⽣时间、地点证明;3.李铁铸与妻⼦隋葵庚结婚时间证明;4.隋葵庚不承认李卓勋是⾃⼰所⽣的证明,以及同意由⾦美琪认领的证明;5.李铁铸承认李卓勋是⾃⼰与⾦美琪所⽣的证明;6.⾦美琪承认李卓勋是⾃⼰与李铁铸所⽣的证明等。
以上如证据确凿,公证处可办理⾦美琪与李卓勋的母⼦关系证明。
鉴于此项公证尚⽆法律依据,今后各地公证处遇此类问题均需逐案请⽰。
请北京市公证处将办理此案详情函告我司。
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1989.06.22,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15。
美国未婚生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美国,未婚生子是一种普遍现象,尤其是在年轻人群中。
未婚生子不仅涉及到个人的生活选择,也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未婚生子的法律规定,包括未婚生子的父母权利、子女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等。
二、未婚生子的定义在美国,未婚生子指的是未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生育过程中,没有婚姻关系的子女。
这类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illegitimate child)。
三、未婚生子的父母权利1. 父亲的权利(1)确定父亲身份:在美国,父亲在法律上需要通过合法途径确定自己的父亲身份。
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或自愿承认父亲身份来确立父子关系。
(2)抚养权:父亲有权参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包括支付抚养费、参加子女的学校活动等。
在法院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
(3)探视权:父亲有权获得探视权,与子女保持联系。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探视权的安排。
2. 母亲的权利(1)生育权:母亲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包括选择生育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2)抚养权:母亲在子女出生后,享有抚养权。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抚养权。
(3)探视权:母亲有权获得探视权,与子女保持联系。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探视权的安排。
四、未婚生子的子女权利1. 身份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身份权,包括姓名权、继承权等。
2. 养育权: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抚养和教育。
3. 探视权:非婚生子女有权获得父母的探视。
4. 法律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法律保护,如遭受虐待或忽视时,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五、相关法律程序1. 确定父亲身份(1)自愿承认:父亲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愿承认自己的父亲身份。
(2)法院判决:若父亲不愿意承认或无法确定父亲身份,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定父亲身份。
2. 确定抚养权(1)协商解决:父母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抚养权。
(2)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母亲或父亲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抚养权。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研究

Ma n a g e me n t , Da l i a n Oc e a n Un i v e r s i t y , Da l i a n 1 1 6 0 2 3 , L i a o n i n g , Ch i n a )
Abs t r a c t :Bo t h t h e l e g i t i ma t i o n a nd l e g a l i z a t i on a r e t h e me a ns b y w hi c h c h i l dr e n b o r n o u t o f we d l o c k t o
t he l e g i t i ma t i o n a nd l e gi t i mi z a t i o n o f i l l e g i t i ma t e c hi l d r e n. I n mod e r n s o c i e t y, h ow t o s a f e g ua r d t he l e g i t i — ma t e r i gh t s a nd i nt e r e s t s o f t he we a k, e s pe c i a l l y t ho s e o f wome n a nd c hi l dr e n, i s a n i mp or t a nt i nd e x of s o c i a l c i v i l i z a t i o n. Le g i t i ma t i on a n d l e g i t i mi z a t i o n s ho ul d a l s o s t i l l s e r v e a s t h e g ui d i ng p r i nc i pl e t o pr o —
《2024年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非婚同居,是指无婚姻关系的两个人自愿共同生活的一种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开放与变迁,非婚同居的现象在全球范围内愈发普遍。
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社会价值观等差异,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亦各不相同。
本文将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综合比较研究,分析其优劣与挑战。
二、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现状(一)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1. 欧美国家:在欧美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和保护。
一些国家通过制定非婚同居法规,保障同居者的财产权、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家通常对婚姻与同居持不同看法,因此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仍有一定的限制。
2. 亚洲国家:亚洲国家在非婚同居问题上普遍持保守态度,对于非婚同居的法律保障相对较少。
但在日本等国,也有一定的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条款。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在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虽然《民法典》中对于婚姻关系有明确规定,但对于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尚无具体规定。
这导致非婚同居者在面临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一)权益保障程度在欧美等国家,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相对较高,其权益保障较为完善。
而亚洲及我国等国家在非婚同居的权益保障方面仍有待加强。
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对于财产分割、继承权、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差异较大,这也体现了各国对婚姻与同居的不同看法。
(二)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在实施效果方面,欧美等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相对成熟,能够较好地保障同居者的权益。
然而,由于文化差异和社会价值观的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亦有所不同。
例如,在一些亚洲国家,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实施效果可能并不理想。
四、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为保障非婚同居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应明确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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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研究
深受罗马法的影响,非婚生子女历来都受到了社会和法的歧视,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权思想、平等思想、人道思想、血统思想随之抬头,各国法律中逐渐废除了对非婚生子女歧视性的规定,开始逐渐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
许多国家法律中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与准正制度,在形式上给予了非婚生子女相对较为平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世界各国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相关改革并不彻底,非婚生子女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婚生化才能取得与婚生子女基本相同的权利。
子女本是平等的,这种把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取得必须通过向婚生子女身份转化的法律制度设计本身对非婚生子女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而且,这种制度使得不能通过一定程序婚生化的非婚生子女仍然处于被歧视的、享受不到应有权利的地位。
本文分四章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介绍了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沿革,从无亲之子时期、形式平等时期直到实质平等时期的共三个发展阶段。
第二章阐述了我国在认领制度方面的缺失,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赋予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然而法律条文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措施松散而概括,同时也反映出了法规的缺乏以及原则的缺失。
对于如何落实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受到相同程度的保护,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益得以实现,立法却未做任何规定,保障制度处于有心无力的状态,最后从监护、继承与抚养三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了弊端。
认领制度具体划分为自愿认领制度和强制认领制度,第三章是介绍自愿认领制度,自愿认领因生父自愿行为而发生,尊重了父亲的意志。
第四章介绍强制认领制度,强制认领因诉讼而发生,约束了父亲的逃避,其中用身份占有理论分析亲子关系,更加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权益。
在参考各国的判例后认为,过多认可制度的束缚成为非婚生子女的被监护、被抚养以及监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的障碍,设立一个突破传统认领制度内涵的现代认领制度既符合了亲属法的立法趋势,也能给予非婚生子女更易于适用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