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继名词解释
法制史的一些名词解释

廷行事:是秦朝的法律形式之一,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九章律》:是汉初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并结合汉初的具体情况进行编撰的。
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共九篇,史称《九章律》。
《九章律》奠定了汉律的基础,故后世往往把它作为汉律的代称。
“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形式之一。
“比谓类似。
”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
汉朝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阿党附益:是汉代的主要罪名之一。
“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
阿党附益诸侯王对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都处以重刑。
《酌金律》:是汉朝颁布的法律。
酌,是一种醇酒;金,是祭宗庙时诸侯所献的贡金。
此律是惩罚诸侯在酌祭时贡金不合标准的法律,强制和考察诸侯王忠于汉朝廷态度的法律。
《左官律》:是汉武帝时期,为防范和严惩官吏与诸侯王勾结共谋不轨而制定的单行法规。
汉代以“右”为尊,以“左”为卑,背离皇帝而到诸侯国去作官,即是左官,要受到惩罚。
事国人过律:是汉朝的主要罪名之一。
依汉律规定,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有一定限额,超限者免为庶人。
其主要是防止诸侯王势力发展过大,危害中央集权。
(二)其他刑罚1、圜土之制。
以劳役为主要内容的刑罚,近似于后世的徒刑。
2、嘉石之制。
西周时期把有过错但情节轻微的人犯束缚手脚放在朝门之左的大石上,令其思过,然后送到司空那里作短期劳役。
类似后世拘役。
1、礼与刑的一般关系:两者是西周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共同构成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积极的,刑是消极的,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两者相辅相成。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
强调的是平民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
礼不下庶人,指的是庶人不可能按礼行事,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亲亲:指在家庭之间,亲属之间要相互亲爱,以“孝”为核心,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维护以父权为中心的家庭伦理关系尊尊:指在全国范围内,尊敬一切应尊敬的人,对比自己地位尊贵的人要尊敬、服从,以“忠”为核心,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宗法等级秩序。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一种社会等级制度,是一种以血缘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即王位和财产必须由嫡长子继承,嫡长子是嫡妻(正妻)所生的长子。
周公制礼(周公作礼):周礼是周公所制定的礼,是西周初期,在夏商礼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政治准则、道德规范和典章制度、各种礼仪规范。
其内容涉及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准则,调整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为西周初期迅速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巩固王朝统治提供了重要保障。
吕侯作刑:西周统治者为缓解社会矛盾巩固王朝统治,接受大臣吕侯的建议,废止了严酷的旧法以“明德慎罚”为指导思想,制定了一般重要的法典。
因为吕侯主持修订,因此称该法为《吕刑》。
五过制度: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
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
“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是:辞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气听,即观察当事人呼吸;耳听,即观察当事人的听沉;目听,即观察当事人视觉及时性眼睛。
历史学基础(名词解释)

。监三为称�民殷监以�叔蔡封卫以 �叔管封庸以�庚武封邶以王武说一。监三称总叔霍、叔蔡、 叔管�之监叔霍弟王武由�邶为北以都殷�之监叔 蔡弟王武由�庸为西以都殷�之监叔管弟王武由�卫为东以都殷以并�庚武子王纣封都旧商以�后之商灭王武周 监三 1
�期时秦先�释解词名史代古国中
76 / 2
�下策政压高在人国。戮杀者违�事国论谈人国止禁�谤监巫卫令命又�策政利专行实�士卿为公夷荣用任王厉
。代前了过超远远�密严网法其。条千三有共�条百二辟大�条百二刑宫�条百五刑刖�条千一 各刑劓和刑墨�条律的罚刑种五这。�首斩�辟大��闭幽子女和器殖生割阉即�势割子男�宫��刑刖即�足 断���子鼻割�劓��记标的隶奴为罚�青涂字刺上脸�墨即�种五有罚刑的代周�记所》刑吕·书尚《据根 刑五 1 1
。作运常正的会社族贵和分区的级等贱贵调强�充补的律法是�制礼有所。等礼谢宾、礼贺庆、礼燕飨、礼冠 、礼婚括包�节礼的民万善亲了为是礼嘉。等礼之田大、礼之师大即�节礼的动活的力人量大员动等城筑、猎田 、争战是礼军。节礼之等盟会和问聘的间侯诸、见朝的王对侯诸是礼宾 。吊哀的祸人灾天对括包还 �节礼葬丧的忧 之国邦哀指是礼凶。节礼的祥福求祈行进只神种各与祖先对是礼吉。礼五称统�礼嘉、礼军、礼宾、礼凶、礼吉 礼五 0 1
。终告之随亦梦之业霸其�去死即 公襄�年二第。伤重受身也公襄宋�溃击军楚被军宋的小弱果结�军楚的河渡全完未尚击攻肯不�命自师之义仁 以公襄宋�水泓于战军两�月一十。宋伐郑救楚�国郑的国楚附亲攻进国等许、卫合联公襄宋�年 836 前元公 战之水泓 82
。峰顶了到达业霸的国齐�主霸法合的 认承王周为成已公桓齐着志标这。肉祭的时先祖祀祭室王公桓齐给赐并�加参孔宰派子天周�」好于归言�后之 盟既�人之盟同我凡「约相�盟会�考兰南河今�丘葵在国等曹、许、郑、宋、鲁集召公桓齐�年 156 前元公 会之丘葵 72
继承法习题参考答案

以下资料选自王轶主编:《民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具有两种含义,即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2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
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该死亡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其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应继份的确定作了明文规定。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
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
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
宗族文化丨族谱中常见名词解释

宗族文化丨族谱中常见名词解释族谱里面,常见“世系”“嗣子”“庠生”“太学生”“昭穆”“处士”“登仕郎”“奉直大夫”等等名词,这些都是读老谱所必须搞清楚的名词,下面是一些常见名词的解释,供参考:【谱牒】又称族谱、家谱等,即为明血统,防乱宗,记录氏族或家族世系和事迹的书,记载着家族的起源、发展历史,家族成员的身份事迹及相关的各种内容。
【家乘】春秋时晋国史书名《乘》。
后因称史籍为史乘。
宋黄庭坚有《宜州乙酉家乘》是日记性质。
后人撰写家族之史,袭用《家乘》之名,其内容比家谱更广泛、更详尽。
如《即墨黄氏家乘》内有明清皇帝诰命,圣旨、敕谕,家族名臣给皇帝奏疏、议,家族贤达传记、墓志、科举、著作目录、诗词文章等。
【玉牒】1、古帝封禅所用文书。
2、帝王族谱(以编年体叙帝系而记其历数称玉牒)。
3、典册。
4、神仙名籍。
【家族】有血缘关系的族人所形成的家庭组织。
【世系】也叫派系。
是家族世代相承的系统,用图表形式反映这种家族成员的血缘关系,便叫世(派)系图或世(派)系表。
【祖籍】祖宗的出生地。
祖宗指一个家族的前辈,多指较早的。
【祠堂】又称家庙,是同一支族人祭祀祖先或先贤的场所。
一般把家庙,称作祠堂。
祠堂,有宗祠、支祠和家祠之分。
这个名称,最早出现于汉代。
当时,祠堂均建于墓所,曰墓祠。
南宋杰出理学家朱熹作《家礼》,始立祠堂之制,从此称家庙为祠堂。
当时修建祠堂,有等级之限,民间不得立祠。
到明代嘉靖年间(公元1522 —1566年),许民间皆联宗立庙。
后来,倒是做过皇帝或封过侯的姓氏,才可称家庙,其余称宗祠。
【族训】俗称家教,是登载于《族谱》的训导内容,包括修身、齐家、守法等方面,教导众宗亲做人行事的道理。
【族规】就是登载于《族谱》约束族人言行的规则,违犯了本族内即可以处罚,俗称家法。
【契】古代把合同、总账、案卷、具结都称作契,后单称买卖的文卷为契。
【契约】双方或多方同意订立的条款、文书。
【堪舆】堪舆即风水。
《淮南子》中有:“堪,天道也;舆,地道也。
婚姻家庭制度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制度名词解释篇一:最全的婚姻家庭法学名词解释婚姻家庭: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是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的。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普那路亚群婚:一种同行悲的集团婚,但是已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经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市民法婚姻:亦称正式婚或有夫权婚姻,是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或无夫权婚姻,是依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中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的总和。
家庭法规范:法律中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种规定为婚姻法规范也称家庭法规范。
法律渊源:专指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
婚姻家庭法法律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利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外来力量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男女平等:一般法律原则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地位,其内容十分广泛。
遗传学常见名词解释

遗传学常见名词解释遗传学是一门学科,研究生物起源、进化与发育的基因和基因组结构、功能与演变及其规律等,是生物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分子肿瘤学词汇大全,希望对你有帮助哦!Part 11、并显性——共显性(codimance):双亲的性状在F1个体的同一个细胞上得以显现。
2、条件显性(condition dominance):显隐性可依据环境条件的改变而改变。
3、从性遗传:指某些性状可依据不同的性别而呈现显隐性关系。
4、致死基因(lethal gene):导致个体在生育期前死亡的基因。
5、隐性致死——纯合致死:基因在纯合的情况下致死。
6、适合度(fittness):不同GT在同一种环境条件下存活的百分率。
7、选择系数(selective coefficlency):不同GT在同一种环境条件下被淘汰掉的百分率。
8、完全显性(complete dominance):具有相对性状的亲本杂交后,F1只表现一个亲本性状的现象。
9、不完全显性(incomplete dominace):具有相对性状的亲本杂交后,F1显现中间类型的现象。
10、镶嵌显性(mosoic dominance):双亲的性状在F1个体的不同部位同时显现。
11、反应规范(reaction norm):同一种GT个体在不同环境下的表现程度。
12、表现度(expressity):在一群体中,同一GT的不同个体某种PT呈现的百分率。
13、外显率(penetrance):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同一种GT表现完全显性的百分率。
14、一因多效——多效性(pleictropism):一对或一个G影响多种性状的表型。
15、表型模写(phenocopy):一种GT在环境条件改变时可表现出类似另一种GT的表型。
16、显性致死:基因在杂合的情况下也致死。
17、伴性致死——X连锁致死:在X染色体上有致死基因。
Part 21、连锁(linkage):位于同一对染色体上的非等位基因总是联系在一起遗传的现象。
中国亲戚称呼大全(图解)

中国亲戚称呼大全【1 】亲戚是指和本身有血亲和姻亲的人.中国古代唐朝学者孔颖达对亲戚的注解为:亲指族内,戚言族外.直系血亲父系曾曾祖父--曾祖父--祖父--父亲曾曾祖母--曾祖母--祖母--父亲母系曾曾外祖父--曾外祖父--外祖父--母亲曾曾外祖母--曾外祖母--外祖母--母亲儿子:夫妻间男性的第一子代.女儿:夫妻间女性的第一子代.孙:夫妻间的第二子代,依性别又分孙子.孙女.有时孙子是一种不分性此外称呼.曾孙:夫妻间的第三子代.玄孙:夫妻间的第四子代.旁系血亲父系伯:父亲的兄长,也称伯伯.伯父.大爷大妈:大爷的老婆叔:父亲的弟,也称叔叔.叔父婶:叔叔的老婆姑:父亲的姊妹,也称姑姑.姑母姑夫:姑姑的丈夫母系舅:母亲的兄弟,也称舅舅舅妈:舅舅的老婆姨:母亲的姐妹,也称阿姨.阿姨姨夫:姨的丈夫姻亲丈夫:娶亲的女人对本身伴侣的称呼媳妇:娶亲的汉子对本身伴侣的称呼公公:丈夫的父亲,也直称爸爸婆婆:丈夫的母亲,也直称妈妈丈人.岳父:老婆的父亲,也直称爸爸丈母娘.岳母:老婆的母亲,也直称妈妈儿媳:对儿子的老婆的称呼女婿:对女儿的丈夫的称呼嫂子:对兄长老婆的称呼弟妹.弟媳:对弟弟老婆的称呼姐夫:对姐姐丈夫的称呼妹夫:对妹妹丈夫的称呼妯娌:兄弟的老婆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连襟:姐妹的丈夫间互相间的称呼或合称,也称襟兄弟大姑子:对丈夫的姐姐的称呼小姑子:对丈夫妹妹的称呼大舅子:对老婆哥哥的称呼小舅子:对老婆弟弟的称呼祖父的哥哥伯祖父(伯公)祖父的嫂嫂伯祖母(姆婆)祖父的弟弟叔祖父(叔公)祖父的弟妇叔祖母(婶婆)祖父的姐夫.妹夫姑祖父(姑公)祖父的姐姐.妹妹姑祖母(姑婆)祖母的哥哥.弟弟舅祖父(舅公)祖母的嫂嫂.弟妇舅祖母(妗婆)祖母的姐夫.妹夫姨祖父(姨公)祖母的姐姐.妹妹姨祖母(姨婆)1.祖辈祖辈的亲属,按古代关于宗亲的规模,是从高祖开端.高祖以上的直系祖先则称为远祖.先祖.祖先.开山祖师(鼻,始的意思).(1)祖:在古代,广义是指所有父辈以上的男性前辈,狭义则是指祖父.(2)祖父:又称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来称呼祖父;如今对祖父最罕有的称呼是“爷爷”.(3)祖母:又可以称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前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称古今通用. (4)婆:是古代对成年妇女的很广泛的称呼,也可以用来称祖母.(5)奶奶:是今天对祖母的广泛称呼,古代的应用较晚.作为称谓,“奶”最早是作为乳母之称,今后又用以称母亲,又作为对以婚妇女的较广义的称呼. (6)堂祖父.从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这些是对祖父的兄弟的称谓.(7)堂祖母.从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这些是对祖父兄弟老婆的称谓.2.曾祖辈(1)曾祖:即祖父之父.古代还有“太翁”.“曾翁”.“曾大父”.“大王父”.“王大父”.“太公”.“曾太公”等称呼,比较特别的是称“曾门”.(2)曾祖母:指曾祖之妻,还可以称为“太婆”.“曾祖王母”.“太奶”,个中较罕有的为“太婆3.高祖辈(1)高祖:即曾祖之父,古今多称为高祖父,也有称为“高祖王父”.“高门”.但需留意的是,古代对高祖之上的历代远祖也可称为高祖(2)高祖母:指高祖之妻,或称“高王祖母”.4.怙恃(1)怙恃:怙恃是亲属中最重要的亲属,除“怙恃”.“双亲”.“二老”.“爹娘”等古今通用的合称外还有“高堂”.“严君”.“尊亲”.“严亲”.“两亲”.“亲闱”等以及文人笔下的“所生”.“椿萱”等对怙恃的代称.(2)父.父亲:是对父亲古今习见的称呼,还可以称父亲为“公”.“翁”.“尊”.“大人”.“严君”.“爷”.“爹”.“爸”.“老子”等.(3)尊:古代罕有的敬称用语,称本身的父亲可称“家尊”,称对方的父亲则称“令尊”.(4)爷:古代对成年须眉较广义的称呼,宋代开端用尴尬刁难祖父之称,魏晋南北朝就用尴尬刁难父亲之称,或写作“耶”.(5)母:是对母亲最罕有的称呼.而在古代对母亲的称谓中,大都和“母”类似,又用尴尬刁难成年妇女或老年妇女的泛称.个中较重要的有:“婆”.“娘”.“娘娘”.“姥”.“大人”.“妈”.“慈”.“家家”和“姊姊”等.(6)继母:假如本身的母亲逝世.仳离或被父辈逐出,则称续娶之妻为继母.继亲.后母.假母.续母.(7)出母:假如本身的母亲离家之后还能相见,则称为出母.(8)生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称本身的生身母亲为“生母”或“本生母”.(9)庶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假如本身的生母是正妻,则称父亲之妾为“庶母”.“少母”.“诸母”.“妾母”.(10)家家和姊姊:是中古时代对母亲的两种特别称呼.(11)姨: 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无论本身的生母是妻或妾,对父亲的妾都可以称为“姨”.“姨姨”.“阿姨”.( 12 )寄父:指是在本身的父亲之外再拜认或工资父,这个“义”字有外加.假.代.自愿等意.( 13 )义母:指是在本身的母亲之外再拜认或工资母.5.与父亲相干的亲属(1)诸父.诸母:是对父亲的兄弟及其妻室的统称.(2)世父:对父亲的兄弟的称谓,如今更多的场合是称“伯父”.“叔父”或简称“伯”.“叔”.前人偶然将几个叔父按伯.仲.叔.季的排行次序,分离称为“伯父”.“季父”.“叔父”.“季父”.(3)伯母.叔母:是对父亲的兄弟的妻室的称呼.(4)从父:对父亲的叔伯兄弟可统称“从父”,又可分离称为“从伯”.“从叔”.(5)姑:对父亲的姊妹可称为“姑”(沿用至今),又可以称为“诸姑”.“姑姊”.“姑妹”,对已婚者一般都称为“姑母”.“姑妈”,与今不合的是偶然也称“姑娘”.(6)姑父:对姑母的丈夫,既可称为“姑父”.“姑丈”,又可以称为“姑婿”.“姑夫”.(7)表兄弟:对姑母的子的称谓.(8)表姊妹:对姑母的女的称谓.6.与母亲相干的亲属(1)外祖父:对母亲的父亲,称其为“外祖父”(与今同),又可称为“外翁”.“外大人”.“家公”.“老爷”等.(2)外祖母:对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祖母”.“外婆”(与今同),又称为“姥姥”.“老老”等.(3)舅:对母亲的兄弟,古今均称“舅”,在不合场合,可加上一些润饰或填补性文字,如:“舅氏”.“舅父”.“嫡舅”.“元舅”.“堂舅”等.(4)舅母:对舅父之妻的称谓.(5)姨母:对母亲姊妹的称呼,先秦时称为“从母”,秦汉以来则称为“姨母”,或称为“姨娘”.“姨婆”.“阿姨”等.(6)姨父:对姨母之夫称为“姨夫”或“姨父”.姨母之后代也称“表兄弟”.“表姊妹”.(无论是舅父之女.姨母之女,照样姑母之女,都可以以“表兄弟”.“表姊妹”相当,前人统称为“诸表”.)7.考妣“考”和“妣”在先秦时是对怙恃的异称,无论逝世活均可用.秦汉以来,怙恃逝世后仍可称为考妣,但生前不再称考妣,考妣只用来对逝世去的怙恃之称.并且,考妣不但用来称逝世去的怙恃,逝世去的祖辈甚至更早的直系前辈均可用考妣相当(在先秦时则是对先祖的泛称).8.夫妻(1)夫:或作“丈夫”,本是对成年须眉的美称,但又用作夫妻之夫.“夫”加上其它附加成分的暗示丈夫意的相干称谓许多,如:“夫子”.“外子”.“夫主”.“夫婿”等.除此,还可以用“夫君” .“郎”.“丈人”.“君”.“老公”.“官人”.“汉子”等称呼丈夫.(2)妻.老婆:是由古至今对妻的最重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类附加成分,还有“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等.除此,还可用“妇”.“室”.“君”.“夫人”.“娘子”.“浑家”.“内”.“老婆”.“婆娘”.“太太”等来称呼.9.与丈夫相干亲属(1)公:也称公公,对丈夫之父,古称为“舅”,也称为“公”.“公公”.这些称呼恰是今天称丈夫之父为“公”.“公公”.“白叟公”的前身.(2)婆:也称婆婆,对丈夫之母,古称为“姑”以及由“姑”派生出的“君姑”.“严姑”.“慈姑”.“阿姑”等.后又称“婆”.“婆婆”.(3)舅姑.姑舅:是早期对丈夫怙恃的合称.近者称“公婆”.此外还有一个罕有的称呼是“姑章”,或作“姑嫜”.(4)伯叔:对丈夫的兄弟的称谓,与近代所称的“大伯”.“小叔”是一致的. (5)小姑:对丈夫妹妹的称谓.10.与老婆相干亲属(1)岳丈:是对于老婆之父的称呼,古代还有“泰山”.“冰翁” 外舅”“外父”.“妻父”等代称.(2)岳母:对老婆之母的称谓,或称为“丈母”.(3)姑.外姑:早期用来对老婆之母的称呼.(4)舅舅:对老婆兄弟的称呼,或称为“舅”.“舅爷”.“舅子”等,还称为“内兄”.“内弟”.“妻兄”.“妻弟”等.(5)姨:对老婆的姊妹的称呼,或称“大姨”.“小姨”,也称为“妻妹”.“内妹”.11.兄弟及与其相干亲属(1)兄:又称为“昆”.今天则可用“哥”来称呼兄长.有兄弟数人的情形下,称呼中必须暗示出排行,或以数字为排行,或用伯.仲.叔.季这些排行经常应用语等.(“哥”,古代是用得十分广泛的称呼,可以称父.称兄.称弟.称子.)(2)嫂:对兄的老婆的称谓,或称“嫂嫂”.(3)弟:是对与兄相对者的称呼.(4)弟媳:对弟的老婆的称谓,或称“弟妹”.(5)侄:对兄弟的后代最罕有的称呼,也可直接称之为“兄子”.“兄女”,或称为“从子”.“从女”.“犹子”.“犹女”.12.姊妹及与其相干亲属(1)女兄.女弟:古代对姊妹的称谓,或直接称姊妹为兄弟.“姊”又称“姐”,与姊相对者称为“妹”.(2)姊夫.妹夫:对姊妹的丈夫的称呼,也可称为“姊婿”.“妹婿”.(3)甥:对姊妹之子最广泛的称呼,还称为“外甥”.“甥女”.“外甥女”. 13.后代及与其相干亲属(1)子:在古代是一个应用规模较广的称呼,秦汉今后重要用作儿子之称.本身之子可称为“犬子”.“孽子”.“不孝子”等,他人之子又可称为“令子”.“良子”.“不凡子”.“贤子”等.除此,还可用“男”.“后世昆裔”.“贱息”.“儿子”.“儿郎”.“儿男”等来称呼子.如有几个儿子则有“长子”.“次男”.“季子”等称呼.(2)女:对女儿的重要称呼.对他人的女儿往往称为“爱”或“嫒”,也称为“令嫒”.“闺嫒”.(3)义子.义女:指不是本身生育的,而是收养的后代,又称“养子”.“养女”.“假子”.同时还有一个罕有的代称“螟蛉”.(4)媳妇:对儿子之妻的称呼.最初只称为“妇”,后因儿子又称为“息”,所以子之妻又称为“息妇”,或写作“媳妇”.(5)婿:对女儿丈夫的称呼,或称为“女婿”.“子婿”.“郎婿”.“快婿”等.除此,女儿之夫还可以被称为“女夫”.“半子”.“半子”“令婿”.女婿到了岳丈家,除了岳父.岳母可以称“贤婿”之类,岳家一般人都尊称其为“姑爷”.“姑老爷”.(6)孙:对儿子的后代的称呼,或称“孙息”.“孙枝”.“孙”又分为“孙儿”.“孙女”,“孙女”又称为“女孙”.(7)外孙:对女儿的后代的称呼.女姓还可称为“外孙女”.第11页,共10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名词解释
1. 婚姻法: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国)
2. 婚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3. 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4. 1)包办婚姻: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2)买卖婚姻: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5. 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 重婚: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
7.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8.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出于平等地位,即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平等的义务。
9. 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2)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
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3)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10.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其内容不以节制生育为限。
11.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1)广义的亲属:指一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人,范围很广,包括受法律调整或不受法律调整的所有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的人。
2)狭义的亲属:仅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且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2. 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的系统。
13. 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14. 结婚: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15. 婚约: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16.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在我国,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被依法宣判不具有法律效力。
17. 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
18.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离婚: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9. 1)有责主义离婚(过错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得以对方有违背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
2)无责(目的)主义离婚:是指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出现了对维持夫妻关系有直接影响的事实,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规定仍可作为离婚理由诉请离婚。
3)破裂主义离婚:是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一方或双方均可要求离婚。
20. 1)登记离婚制度(行政离婚):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诉讼离婚制度(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
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接触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1. 1)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总和。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实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定共有财产。
22. 1)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
23.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行为。
24. 1)狭义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广义的夫妻财产制: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5. 1)法定财产制: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26. 1)统一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财产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对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
2)联合财产制(管理共同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但将双方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
3)共同财产制: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姻关系终止时始得加以分割。
4)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5)剩余共同财产制(婚内财产分享制、迟延共有制):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及婚后所的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27. 扶养:专指夫妻和兄弟姐妹在生活上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28. 1)保护:是指父母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社会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
(消极性措施)
2)教育:是指父母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言行给予必要约束。
(积极性措施)
29.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0. 1)婚生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2)婚生子女之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或生育的子女,得推定为婚生子女的法律制度。
3)婚生子女之否定:是指丈夫证明妻子受胚胎期内,未与妻有同居行为时,他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31. 1)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
①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得诉请法院予以强制认领的制度。
②任意认领:生父承认自己为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对其承担抚育义务的法律行为。
32. 1)继子女: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2)继父母:子女对母亲(父亲)的后婚配偶,称为继父(继母)。
33. 1)广义的监护制度:指对一切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英美法系)
2)狭义的监护制度: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
即指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
34. 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5. 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能产生收养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即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36. 收养的终止:即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该关系归于消灭。
继承法
1. 继承: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依法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 继承法:调整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承关系,确定遗产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4.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 1)法定继承(无遗嘱继承):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遗产分配原则的继承方式。
2)代位继承(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3)转继承(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4)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5)限定继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6. 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酌分请求权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7.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λ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因公民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人与其他人之间在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λ继承期待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λ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人的资格,并判令遗产占有人返还遗产的权利。
λ遗赠: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赠送给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集体组织或国家,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λ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