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亲子关系确认与亲子关系否认
21亲子关系纠纷【裁判依据】

21亲子关系纠纷21 亲子关系纠纷本文整理关于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的裁判依据。
亲子关系纠纷之下包括两个四级案由:(1)确认亲子关系纠纷;(2)否认亲子关系纠纷。
202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2021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一、引言在我国的家庭法律制度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对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亲子关系证明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派出所是否具备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权力和义务,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和疑惑。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探讨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问题。
二、户籍管理与亲子关系证明1. 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法规定,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居住证制度,将户籍与居住地脱钩,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但户籍仍然是确认亲子关系的核心依据。
2. 户口本与亲子关系认定在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中,户口本是一份见证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重要证明材料,因此也被用于亲子关系的认定。
在亲子关系认定中,户口本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并非亲子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
三、公安机关与亲子关系证明1. 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我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具备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力和义务。
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 派出所的职责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负责居民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也具备一定的亲子关系认定权责。
如果家庭纠纷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确认,派出所应当依法作出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情形1. 家庭纠纷中的亲子关系认定在一些家庭矛盾和纠纷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2. 公民个人申请的亲子关系认定公民个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领养、寻找亲生父母等,也有权利要求派出所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五、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效力,派出所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法律讲堂亲子鉴定版(2篇)

第1篇导语:亲子鉴定作为一门涉及法律、医学和伦理的综合性学科,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亲子鉴定的法律知识,本文将从亲子鉴定的法律依据、鉴定程序、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扶养义务。
”亲子鉴定作为确定婚姻关系中的抚养、赡养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婚姻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继承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鉴定:(一)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的;(二)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三)继承人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
”亲子鉴定在继承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亲子鉴定作为一项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
二、亲子鉴定的程序1.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应当向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亲子鉴定申请书;(3)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2.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鉴定机构将通知申请人缴纳鉴定费用,并安排鉴定时间。
3.鉴定实施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样本进行采集、检测和分析。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4.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将出具鉴定报告,明确鉴定结论。
鉴定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亲子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1.在婚姻纠纷中,亲子鉴定结果可以作为判断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依据。
否定亲子关系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亲子关系是法律上规定的一种特殊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一旦成立,父母与子女之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亲子关系可能会被否定,即法律上不再承认这种关系。
本文旨在探讨否定亲子关系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否定亲子关系的情形1. 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父母与子女之间可能无血缘关系。
例如,父母收养子女、子女通过代孕等方式出生等。
在这些情况下,亲子关系可能被否定。
2. 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重大过错在某些情况下,父母可能因重大过错导致子女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例如,父母虐待、遗弃子女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子女的利益,否定亲子关系。
3. 父母与子女之间无法证明亲子关系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与子女之间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否定亲子关系。
三、否定亲子关系的法律后果1. 继承权丧失否定亲子关系后,子女将丧失对父母的继承权。
这意味着子女无法继承父母的遗产,也无法享有父母名下的财产权益。
2. 抚养权丧失否定亲子关系后,父母将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
这意味着父母无法要求子女支付抚养费,也无法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
3. 法定赡养义务免除否定亲子关系后,子女将不再承担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
这意味着子女不再有义务在经济上照顾父母。
4.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否定亲子关系可能对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例如,如果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父母进行了财产赠与,那么这部分财产可能无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5. 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否定亲子关系的原因是父母对子女的侵害,那么子女可能有权要求父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6. 子女身份认定否定亲子关系后,子女的身份认定可能受到影响。
例如,子女可能无法获得户籍、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四、结语否定亲子关系是一种严重的法律行为,其后果不容忽视。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怎么处理

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怎么处理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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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怎么处理1、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关系的,按以下情形处理:(⼀)、⽗或者母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或者母以及成年⼦⼥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2、法律依据:《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三⼗九条⼆、哪些情况需要在上户⼝前做亲⼦鉴定1、⽆出⽣证。
因种种原因,孩⼦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或没有在医院出⽣,因⽽没有规范的出⽣证,上户⼝时就需要做亲⼦鉴定。
或已有出⽣证,但出⽣证上⽗母的名字和⾝份证、户⼝本上名字不⼀致,需要亲⼦鉴定证明。
2、因孩⼦被拐卖、遗失,后⼜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需要和亲⽣⽗母上到⼀起,⽽需要亲⼦鉴定报告书证明。
3、未婚⽣育,现有法定证件⽆法证明孩⼦的亲⽣⽗母关系。
或单亲家庭,孩⼦户⼝需从⽗亲⼀⽅转⼊到母亲⼀⽅,或需从母亲⼀⽅转到⽗亲⼀⽅,要做亲⼦鉴定。
4、弃⼉回家上户。
孩⼦被抱养出去,⼜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育,孩⼦户⼝上在他⼈名下需要转到亲⽣⽗母名下,需要做亲⼦鉴定。
5、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招⼲时,因怕其他⾏业⼈员进⼊特殊⾏业,在招⼯招⼲时需要本⾏业⽗母和孩⼦做亲⼦关系证明。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关系⼀⽅的主张成⽴;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认定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知识解读讲稿

【解读民法典】《民法典》全文要点梳理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首部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进程中划时代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各编的内容要点如下: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关于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的立法思考

关于民法典中亲子关系的立法思考王丽萍摘 要: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制度。
《民法总则》采用“大监护”的立法模式来统筹解决父母和父母以外的人(或组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存在诸多弊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只是在现行《婚姻法》法的基础上稍作修改,无法适应时代需要,缺乏亲子制度的体系性安排及具体制度设计,依然保留落后规定、存留父母本位的痕迹,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和完善。
建议未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规定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认领制度,规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不再使用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术语,统称为亲生子女;第二,规定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包括受扶养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与其他亲属的交往权、姓名权、发表意见权、财产权等;第三,规定父母照顾权制度,强调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责任。
关键词:民法典;立法建议;法定监护;亲子关系;父母照顾权中图分类号:DF5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502(2019)02-086-011作 者:王丽萍,山东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是基本的家庭关系;调整亲子关系的法律制度,也是民法典中的基本制度。
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民法总则》采用“大监护”的立法模式来统筹解决父母和父母以外的人(或组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但是,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间的血缘亲性、情感寄托乃至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等,与其他监护人显然有所不同。
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民法总则》主要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具有统领性的作用,对于监护制度而言也是如此。
如何将《民法总则》确立的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及其框架性规定具体化,使之成为操作性强的规则,是婚姻家庭编的主要任务。
本文拟在分析《民法总则》监护制度的基础上,从应然的角度探讨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亲子制度的设计,并就婚姻家庭编(草案)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亲子关系如何确认或否认

亲⼦关系如何确认或否认亲⼦关系如何确认或否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部分离婚案件涉及到亲⼦关系的确认或否认问题,⼀⽅提出亲⼦鉴定的申请,但另⼀拒绝配合,导致亲⼦鉴定⽆法进⾏,最终提出亲⼦鉴定的⼀⽅可能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败诉。
为了解决⽇益⽭盾的亲⼦关系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的主张成⽴。
【案例】张三怀疑孩⼦张⼩三是⽼婆李四与别⼈偷情所⽣,在悄悄地将⾃⼰的鉴定样本与张⼩三的鉴定样本送到亲⼦鉴定机构进⾏鉴定,鉴定结果显⽰张⼩三不是⾃⼰亲⽣,于是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法院确认张⼩三与⾃⼰不存在亲⼦关系,不应⽀付任何抚养费,并要求⼥⽅赔偿损失及精神抚慰⾦。
在法庭上,⼥⽅⽮⼝否认,但⼜拒绝进⾏亲⼦鉴定,⼈民法院推定男⽅的主张是成⽴的,张⼩三与张三不存在亲⼦关系,张三不⽀付任何抚养费,李四赔偿张三损失及精神抚慰⾦5万元。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案例】张三(男)与李四(⼥)未婚先孕,⽣育了张⼩三。
张⼩三出⽣后,两⼈领取了结婚证,但领证后不久,张三外出打⼯,以张⼩三⾮⾃⼰亲⽣⼉⼦为由,不履⾏法定的抚养义务。
李四⽆奈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确认张⼩三与张三存在亲⼦关系,并要求张三⽀付抚养费。
法庭中,张三不承认与张⼩三存在亲⼦关系,但提供不出任何证据,且拒绝进⾏亲⼦鉴定,最终法院推定张三与张⼩三存在亲⼦关系,张三每⽉⽀付抚养费800元。
【律师解读】由于DNA鉴定技术简便易⾏,准确率⾼,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关系,另⼀⽅没有相反的证据⼜拒绝亲⼦鉴定的,⼈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条之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关系⼀⽅或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不配合法院进⾏亲⼦鉴定的⼀⽅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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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
——亲子关系确认与亲子关系否认
生活中,我们常常看见这类报道:孩子被抱错,或者被社会福利机构领养,或者和父母离散,父母可以请求确认自己和孩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生父不愿意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子女和生父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情形以及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的情形。
这些涉及亲子关系确认和亲子关系否认规则。
法律原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3条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释义解读
与《婚姻法》相比,本条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
这一条文增加规定的新规则,即亲子关系确认和亲子关系否认规则。
(1)确认亲子关系
确认亲子关系,也称为非婚生子女认领,是指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而领为自己子女的行为。
非婚生子女认领分为:
①任意认领,也称为自愿认领,是生父的单独行为,无需非婚生子女或母之同意,以父的意思表示为已足。
认领的权利归于父享有,父的家庭其他成员不享有此权利。
该权利的性质为形成权,原则上对此权利的行使无任何限
制。
认领权可直接行使,亦可经法院判决确认其父子关系的存在。
任意认领权的构成要件包括:
第一,须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本人认领。
不具有生父身份的人不得认领,其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认领。
生父认领非婚生子女,须在其生存期间为之,生父死亡后,他人不得认领。
认领权归于生父,非婚生子女或其母可请求认领,但最终认领应由生父同意或经法院裁判。
第二,须为非婚生子女被认领。
婚生子女及已经自愿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不得再为认领。
已经他人认领的,非经判决确认其父子关系不存在,也不得认领。
他人被推定为婚生子女,非经否认之诉经法院判决后,不得认领。
对胎儿、已死亡之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认领,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考虑,应采肯定说,认为其可以被认领。
第三,须认领人与被认领人间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
无父子关系不得为认领行为。
该父子关系,应为客观上能够证明属实的事实,仅有认领人与非婚生子女之母同居的事实并不能作为足证。
经认领人及被认领人之母共同确认,或经亲子鉴定属实,才可确认此父子关系。
生理特征、种族特征,对于确认父子关系有重要作用,但须配以其他证据证明属实者,方可认定。
以上事实证明,对已受他人婚生子女推定者,非经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判决确定,认领人不得认领。
具备以上要件构成认领权,享有认领权的生父才可以对非婚生子女认领。
②强制认领,也叫亲之寻认,是指应被认领人对于应认领而不为认领的生父,向法院请求确定生父关系存在的行为。
强制认领适用于生父逃避认领责任,而母及子女要求认领的场合,以国家进行干预,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力。
父不为任意认领时,非婚生子女及其他法定代理人得据事实,诉请其父认领。
强制认领的构成,以与生父有父子关系的事实证据证明为足。
具体事实包括:
一是受胎期间生父与生母有同居事实的;
二是由生父所作的文书可证明其为生父的;
三是生母为生父强奸、奸污、诱奸所生子女的;
四是生母因生父滥用权势奸污的;
五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认领人与要求认领人为亲子关系的。
要求认领人提出认领主张后,被告应举出反证证明认领请求不存在事实依据,否则即可确认强制认领。
非婚生子女一经认领,即为婚生子女,产生父亲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无论任意认领还是强制认领,均与婚生子女相同。
经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母)之配偶,均为姻亲关系,而无父母子女的血亲关系。
(2)亲子关系否认
否认亲子关系,也叫婚生子女否认,是父或者母对推定为婚生子女的婚生性,提供否定性证据推翻婚生性推定的证明,否定其为婚生子女的制度。
否认亲子关系的前提是婚生子女推定,即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和生母之夫的子女。
即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分娩的子女,直接认定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推定实际上是以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来推定子女的父亲,确定婚生子女身份,而不是靠血缘关系,因此,有可能出现错误,可以被客观事实推翻。
法律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推翻婚生子女推定。
父或者母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婚生子女的非婚生性,即可提出证据,向法院主张否定亲子关系。
正如学者所说: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对于子女固有重大关系,就社会公益而论,亦不失为重要事项,若得任意颠覆婚生子女推定的规定,否认其为婚生子女,则弊害自不在小。
因此,法律既
赋予夫以否认权,但又规定须以诉之方法为之,以免有轻视之虞。
婚生子女否认权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婚生子女否认的权利人必须适格。
应当包括夫、妻、子女中的任何一方。
只要是现存夫妻、子女关系的主体,均为婚生子女否认确认之诉的权利主体,可以提起这种否认身份关系的诉讼。
不过,本条规定,只有父和母才有权否认亲子关系。
由夫起诉者,以妻及子女为共同被告;由妻起诉者,以夫及子女为共同被告。
第二,须有婚生子女的推定。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受胎,如无反证,不会有人否认妻所生之子女的婚生地位。
故凡是在婚姻关系中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
第三,须有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
真正事实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反,即构成此要件。
仅证明妻与人通奸尚不能构成该客观事实,不足以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否认婚生子女的客观事实包括:
一是性交不能,包括外在的不能和内在的心理不能,前者如空间阻隔,一方因出差远离另一方的期间,后者如夫妻因反目分居。
二是与受胎无因果关系,如夫无生殖能力等。
三是子女外在特征非与夫之种族相同或相似,如皮肤颜色,子女与妻之情人特征相似等。
四是亲子鉴定否认为婚生子女。
上述4项客观事实,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确实证明,才能推翻婚生子女的推定。
法院审查确认该子女的非婚生性的,即可否定亲子关系,父亲与该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民法典》没有规定婚生子女否认权消灭的原因,一般认为,婚生子女否认权消灭的原因是:
第一,除斥期间完成。
婚生子女否认诉权应当在一定期间内为之。
该否认权为形成权,应当适用除斥期间的规
定,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子女为非婚生之日起一定期间内如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期间的,否认权消灭。
第二,子女已死亡。
因为否认子女的非婚生性已经没有必要。
第三,夫同意承认出生子女为婚生。
即夫在明知子女为非婚生的事实后,明确承认其为婚生的,不得再提出婚生子女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