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购房者选择通过银行贷款来购买房屋。
而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两方面分析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问题。
一、法律风险1、贷款未发放在开发商与银行合作提供按揭贷款服务时,如果银行借款人已经获得批准,但由于开发商未按照规定时间和质量交付房屋,导致银行无法放款的情况出现。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银行出现违约,而终止信贷关系,甚至损失客户。
2、销售追踪不足对于一些需要进行在售房源审查的银行,如国有银行,如果开发商没有及时向银行提供最新的销售和交付情况,可能会导致房屋被抵押给银行的贷款尚未支付,但经常库存情况出现。
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银行提出抗议,追求追偿。
3、手续不完整在现实中,开发商需要通过银行贷款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的需求很高。
但是,许多开发商的业务经验不足,他们处理操作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可能导致信贷流程无法完成。
个别银行可能会依据验收合同中的附加风险条款和商业条款终止信贷关系。
二、防范措施1、加强对销售和交付情况的管理开发商需要追踪公司销售情况和项目房源交付情况。
开发商向银行提供最新数据,银行可以对借贷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做出及时动态评估,以确保信贷流程的正常进行。
2、强化协议约束力开发商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建立良好的约束体系,例如设置相关指标和奖惩机制等,激励开发商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前期贷款流程得以顺利完成。
3、技术手段的支持一些银行可以借助基于信息技术的贷款流程综合管理平台,提高贷款审核效率,更好地对银行和开发商的合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减少风险。
4、监督开发商的贷款流程并非仅有银行的目光,业主和房地产其他监管部门都对开发商提供的房产开发贷款及时进行监督和跟踪。
总体上说,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需要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协议的维护性,修建精细的贷款流程,加强管理,减少难以预测的风险,最终实现贷款流程的顺利进行。
开发经营企业在现房按揭保证中风险和损失的法律防范

现房按揭由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生效后,将其买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交银行执管,并在管理部门作登记,向银行担保其用以清偿开发房款的借款本息,此外,开发也常同时为保证人,借款额度一般最高为房款的70%左右,此后买受人依约分期还款至清偿完毕。
买受人不偿还银行本息(通常约定连续六期不清偿)时,银行有权将该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由开发(保证人)将该房回购,并将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
在按揭关系消灭之前,买受人未经银行同意,不得为负担行为或处分行为。
银行为保障债权顺利实现,常以格式条款要求买受人以银行为受益人作房屋财产保险。
由此也可看到,银行在所谓现房按揭中事实上不过是言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而已。
ﻭ其一,开发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发开发的物业,银行可以提供按揭。
并约定开发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销的保证.开发与银行之间合作法律关系.其二,开发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为示范文本),该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房屋价款的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开发与买受人之间商品房买卖律关系。
其三,房屋买受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买受人从银行取得借款。
买受人与银行之间借款法律关系。
ﻭ其四,在上述《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签订的同时,依据《合作协议》,由开发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开发与银行之间保证法律关系。
上述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在中,通常在一起签订,即以一份合同书的形式体现,名称通常为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借款合同.ﻭ其五,在买受人取得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买受人作为抵押人与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在办理完毕抵押物登记使抵押合同生效后,开发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终止。
买受人与银行之间抵押法律关系。
同时,作为阶段性的保证律关系终止。
ﻭ总之,在按揭保证法律关系群中包括上述互为前提的五种法律关系。
理顺了法律关系,即确定了合同的性质,合质的确定,最终决定了应适用的法律,找到适用的法律就为开发如何防范风险和损失提供了根据。
房地产行业合伙人合同的风险防范

房地产行业合伙人合同的风险防范一、引言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与合伙人共同开展房地产业务,以期实现更高的收益和更广阔的市场。
然而,在房地产行业中,合伙人合同的风险防范问题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房地产行业合伙人合同的风险防范,为合伙人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
二、合同条款设计1.合作模式在签订合伙人合同之前,双方应明确合作模式,包括项目类型、投资比例、收益分配等。
同时,双方应就合作模式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避免因误解或沟通不畅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
2.责任分配在合伙人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销售、管理等方面的责任。
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双方应事先约定承担方式,避免因责任不清导致纠纷和风险。
3.股权转让在房地产行业中,合伙人股权的转让往往涉及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和费用等事项,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三、市场风险防范1.市场环境变化房地产市场受政策、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市场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合伙人利益受损。
因此,合伙人应关注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合作方式,降低市场风险。
2.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房地产行业合伙人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之一。
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市场波动、项目停滞或亏损等风险。
因此,合伙人应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及时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导致的风险。
四、财务风险防范1.预算与核算合伙人应共同制定合理的预算,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进行核算和监控。
对于超出预算的成本和收益,双方应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财务状况的透明和可控。
2.资金管理合伙人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同时,双方应明确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的财务风险。
银行业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与金融支持

银行业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与金融支持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银行业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金融支持任务变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从风险管理和金融支持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并介绍银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具体措施与策略。
一、风险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作为银行业务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风险管理是银行必须重视的关键要素。
在金融风险与金融安全的背景下,银行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以保护自身利益。
1. 严格风险评估银行在批准房地产开发贷款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这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项目可行性的评估以及市场风险的评估等。
通过科学的风险评估,银行可以减少不良贷款的潜在风险。
2. 多元化风险分散银行应该采取多元化的风险分散策略,避免对某一个项目或某一个地区过度集中。
通过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房地产项目,并选择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银行可以降低受到单一因素影响而导致的风险。
3. 强化内部控制与监管银行需要加强对内部控制与监管的力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这包括完善风险管理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及加强员工培训等。
只有通过内部控制与监管的有效实施,银行才能更好地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
二、金融支持除了风险管理外,银行业还需要提供充足的金融支持,以促进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稳定发展。
金融支持既有利于银行实现利润最大化,也有助于保持市场良性循环。
1. 合理定价与利率优惠银行在制定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时,应当结合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合理定价。
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利率优惠,以满足开发商的融资需求。
这对于推动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银行可以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例如提供项目咨询、资金结算、保险保障等。
通过与开发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银行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需求,为其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支持。
3. 建立互惠合作机制银行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建立互惠合作机制,通过合作共赢,实现资源共享。
(完整版)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开发商在银行按揭贷款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谈到开发商的风险,多数人会想到其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经营性风险,如商品房市场价格、建筑材料成本、项目市场定位、资金的融通以及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商业活动存在的风险等,而对于开发商在按揭中的法律风险却鲜为人知。
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按揭的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学者及业界人士对按揭的研究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人们在肯定按揭对我国房地产市场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反省按揭产生的风险,包括银行的贷款风险增加,购房人的供楼压力加大等等。
然而在按揭风险的研究中,开发商被作为按揭的最大受益者以及商品房买卖关系中的强者,往往成为维权者声讨的对象,开发商的风险也很少被人提及,处在被人遗忘的角落。
不可否认,按揭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我国房地产市场需求的迸发,开发商大多在这次市场放量过程中赚了个盆满钵溢,确实受益匪浅,但这并不表示开发商在按揭中就没有任何风险。
本文拟结合当前按揭中实际操作方式,通过分析按揭中各方法律关系,从法律角度及实际操作层面对开发商在按揭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重视并与业界人士共同探讨。
一、按揭起源及目前在我国的操作方式按揭在我国纯粹属于“泊来品”,扎根的时间并不长。
因此,在分析按揭中开发商风险之前,有必要简要介绍按揭的起源及在我国的主要操作方式。
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
最早起源于18世纪英国人创办的建筑社团和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的牛津节俭会。
“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
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发展历史并不长,国务院于1988年1月召开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拟定《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动了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工作,为按揭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1992年9月23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颁布《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为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大量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房地产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风险控制

房地产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风险控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房地产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密切合作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而金融机构也需要通过与房地产市场的合作来获取收益。
然而,这种合作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需要双方共同努力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一、房地产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房地产市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
首先,金融机构可以向购房者提供房屋贷款,帮助他们实现购房梦想,同时也为自身创造了贷款利息收入。
其次,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开发商所需的开发贷款,支持房地产项目的推进,为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此外,金融机构还可以通过与房地产市场的合作,参与到房地产基金、房地产信托等金融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中。
这种合作不仅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为金融机构带来了可观的收益。
房地产市场作为一个庞大而稳定的市场,具有较低的流动性风险和较高的收益潜力,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同时,通过与房地产市场的合作,金融机构还能够发展信贷业务、理财业务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提升自身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二、风险控制与监管然而,房地产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房地产市场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其次,房地产市场的过热发展可能导致泡沫的出现,使金融机构暴露于风险之中。
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需要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市场合作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则,确保金融机构的合作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同时,金融机构自身也需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评估、预警和控制机制,提升自身的抵御风险能力。
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有效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金融机构应及时披露与房地产市场合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融资规模、风险暴露等,以提升市场对风险的认知和评估能力。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分析,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减少投资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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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合作协议中的风险及控制邬辉林律师【按】就这个行业内老生长谈的问题,转引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银行之间按揭贷款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文章。
实际上,开发商在此阶段的主要风险体现在银行对购房者按揭放款后,小房产证办理及抵押登记之前这段时间,因为银行、购房者、开发商及市场等原因,导致开发商先行承担保证责任,以及时候的追索权利保障程度。
另外,此文主要还提出一些替代责任(包括预售房屋的抵押登记:尽管我认为这里还存在很多法理基础及操作环节衔接的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提示了现行司法体制下预查封对开发商的影响。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按揭合作协议的风险及预防一、开发商按揭贷款主要操作流程(一)首先确定合作的按揭银行。
房地产项目在对外销售之前,一般由开发商跟银行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约定某银行对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的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其中包括贷款的额度、最高年限和成数以及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等。
(二)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
开发商在取得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后或者取得大产权证对社会公开销售,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约定采用按揭的付款方式。
(三)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购房人按照申请的贷款成数支付首付款,剩余购房款由购房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同时由购房人以所购房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经审批购房人提供文件资料后放款,并直接将贷款汇入开发商账户。
同时购房人还应办理所购房屋在贷款期限内的财产保险以及公证、律师见证等手续。
(四)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
在银行贷款到达开发商账户后,按揭的手续基本完成,购房人的付款义务也履行完毕。
但开发商除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外,还要在银行放贷至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期间,为购房人承担一般的或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甚至有些银行还要求开发商在贷款期间提供全程的连带保证责任。
银行为规避贷款风险,每笔贷款发放时,都会扣除一定比例(一般为贷款额的10%)资金存入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按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从我国现行按揭中的法律关系来看,其所涉各方主体主要包括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和保险公司。
其他还包括律师、房屋中介机构等。
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为:(一)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
购房人欲以按揭的形式购买房屋,首先必须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特定的房屋,并在付款方式中约定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
(二)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
购房人在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资料,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或商业)抵押贷款,银行则根据购房人的个人情况、资信情况确定是否同意放款以及具体方式,双方签署借贷合同。
(三)购房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关系。
购房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要将所购房屋在取得产权证后抵押给银行。
这需要在产权证下发后,方能实现,在此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四)开发商与银行、购房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由于在按揭过程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所以银行在放款后,即使有抵押合同,但抵押行为尚未生效,也无法保障银行的放款风险。
此时银行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的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五)购房人、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关系。
为规避银行的贷款回收风险,购房人在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时,必须将房屋在贷款期间投保财产险,并承担费用,银行为受益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理赔费用优先偿还购房人所欠银行贷款。
三、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由于按揭贷款涉及的法律主体多,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显得更为复杂。
如果对其中的一个法律关系的处理与把握稍微不慎,就会引起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笔者对开发商的按揭贷款法律风险作以下分析。
(一)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一般或连带的保证担保(绝大部分为连带保证),就必然会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
其保证责任的引起是由于购房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所造成的。
一旦购房人发生此种情况,银行可以将开发商和购房人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而购房人与开发商比起来,明显的要开发商首先承担责任是银行的首选,开发商会因此承担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及滞纳金。
(二)与此相关的其他法律风险。
1.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风险。
(1)银行逾期放款或未按购房人要求放款。
银行在放贷之前,应由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首付款。
而银行能否如期并按购房人要求的金额及年限提供剩余的按揭贷款,则需要经过银行的严格的资料审查及审批程序。
由于资源掌握的不均衡性,银行极有可能不按期放贷。
而在开发商与银行的按揭合作协议中基本没有关于银行逾期放款的违约责任,即便是有,可能也只是具有形式而无实质性内容。
对于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生命线”资金,一旦延迟放贷轻则影响开发周期,重则导致项目瘫痪乃至于“烂尾”。
(2)银行因各种原因办理抵押登记延后。
由于开发商为购房人提供的是阶段性的连带保证,只要购房人所购房屋办理完产权登记,就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了,开发商也就此脱离了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开发商的偿还能力无论从哪个角度,作为购房人来说都是无法相提并论的。
所以即便是房产证下来后银行也不急着办理抵押登记,并以种种理由拖延。
虽然可以依据合同或公平原则去追究银行的责任,但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是具有相当难度的,基于与银行的特定关系,开发商是有苦说不出,到头来只能“自我承受和自我消化”。
(3)银行的消极行使权利,导致开发商受损。
如果在现实中出现了购房人延期付款的情形,按照贷款合同,银行是有权解除贷款合同的。
但银行并不着急与购房人解约,而是根据银行与开发商的按揭合作协议,要求开发商承担还款保证责任,并直接从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中划转。
开发商能做的也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去要求购房人按期还款,从而转嫁了矛盾和风险,使开发商处于两难境地。
2.因购房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与银行相比,无论是资金实力、个人资信、既往合作、诚信程度等,购房人均不能与银行等量齐观,因此无论产生的风险种类或风险程度都是大于银行的。
(1)购房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
由于开发商在抵押登记前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一旦购房人逾期还款,银行或者从开发商的账户中扣划保证金,或者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代偿义务。
所以即使是开发商房屋建设与交付,但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购房人能不能按时还款,成为开发商头上的一颗“定时炸弹”,随时会因为购房人的各种原因如经济危机、房屋质量等,导致开发商要为此先行承担责任。
(2)购房人欺骗贷款行为。
欺骗的行为具体表现在: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资料、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变造,以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等。
现行的银行审查制度虽然形式上看似严格,但其多半还停留在形式审查阶段,加之诚信体系建设的缺失,一旦出现购房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况出现,则银行首先拒绝放贷,其次要解除贷款协议,开发商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3)拖延办理产权证。
由于购房人的原因,如欠交房款,未将有关办产权的税费及时交纳,或者其他原因在开发商具备办证条件后不积极办理,导致房产证办理一拖再拖,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开发商的保证责任也无法及时解除,从而无形中延长了开发商的保证责任。
(4)购房人因其他客观原因导致的风险。
由于开发商销售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群体,购房人随时都有可能出现有碍于及时还款的情况出现,如购房人死亡、经济危机或破产、丧失支付能力等等,出现这种情况,开发商就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
3.开发商追偿权能否实现的风险开发商在承担了代偿责任后,向购房人追偿时能否实现的风险。
开发商在承担代偿责任后追偿能否实现,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是购房人具备履行能力,但从按揭的角度看,按揭购房人已经在事实上不再具备这样的条件。
(2)开发商解除合同,要求购房人返还房屋,并向购房人返还首付款。
但在贷款的偿还上,涉及一个偿还主体问题,即是开发商直接将贷款偿还给银行还是由购房人还给银行,复杂的法律关系给开发商的善后处理造成极大的负担。
4.有关法律政策的风险(1)《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
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按照该规定,开发商在按揭保证期间,如果购房人所购开发商的房屋因其他原因被预查封,且又拖欠银行贷款的,开发商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收回已被法院预查封的房屋可能性很小,开发商容易变成最后的受害者。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该规定保护了购房人的基本生存利益,但如果开发商承担了保证责任,由于无法依法收回房屋,开发商因此需要承担的风险在所难免。
四、开发商按揭贷款法律风险防范(一)采取替代责任方式。
1.由专业的担保公司为购房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开发商在将房屋售出后,还要继续承担理应转移的社会职能,减轻开发商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更好地投入到产品的品质提高和市场建设中去,而担保公司又因此拓宽了业务领域。
但此种方式的前提或困难在于:(1)担保公司出于避险的目的,不愿意涉及这一领域的业务。
(2)担保公司目前的实力有限,对小的开发项目尚可,但达到一定规模的,恐怕就力不从心了。
(3)开发商与担保公司既往的或曾经有过的合作关系,这对是否能采取此种方式至关重要。
(4)在担保费用的负担上,开发商和购房人能否达成一致。
(5)现行法律或者政策方面应给予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2.赋予商品房预售抵押的生效法律效力。
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的抵押,需经过抵押登记方能生效,而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房屋抵押无法在法律上达到生效的条件。
所以,在产权证下发到购房人前,开发商为了销售以及回款,不得不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4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从此条规定看,似乎应隐含着预售的商品房也是可以办理抵押的。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目前已经开始接受办理预售商品房的抵押登记,其中的关键环节是房地产管理部门能否制定好流程,并且作为银行的开发商能否接受。
(二)在按揭现行操作方式下完善合同条款。
如果短期内改变现行按揭贷款的模式和流程难度过大,涉及多方面的协调与配合,那么现阶段把好合同的签约质量关,是一种比较具有实效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