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
正确领会“两高”司法解释的深层内涵

交 易 机 会 的激 励 作 用 , 对 患 者 也 例 如 国家 多 次 降 价 的药 品 ,便 是 由 其他 行 业 的警 惕 和 愤慨 。根 据 中 国
不 具 备 危 害 性 , 对 于 医 生 只 是 一 于医 生 不 开 处方 、 企业 改名 换 型 的 社会 科 学 院社 会 学 所 、 社科 文 献 出
布 后 , 医 药 界 人 士 陆 续 发 表 文 很 容 易 运 用 专 业 权 力 夸 大 病 情 或 介 入 治贿 “ 风暴 ” ,直 接抓 住 “ 额 数 章 , 反 映 业 内 的 意 愿 和 呼 声 。 比 特 定 药 品 的 优 点 诱 使 病 人 “主 巨大 的 药 品 回 扣 ”这 一 客 观 证 据 , 如 在 认 定 处 方 回扣 是 否 为罪 时 ,
个 道 德 问题 而 非 法 律 问题 ( 1 2月 联 手 抵 制 而 无法 惠及 百 姓 。对 开 方 版 社 2 6年 共 同发 布 的社 会 蓝 皮 00
2 日6版 《 “处 方 回 扣 ” 须 防 客 用 药 等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进 行 合 理 性 书 《 0 2 07年 : 中 国社 会 形势 分 析 观 归 罪 》)。 “情 节 严 重 ” 的 如 判 断 更 是 不 小 的技 术 难 题 ,无 形 中 与预 测 》 看 病 贵 看病 难 ”首 次 成 ,“ 果 只 是 经 济 上 的 问 题 , 吊销 执 业 构 成 了保 护行 业 灰 色 利 益 的 “ 术 为 “ 突 出 的 社 会 问题 ” 已经 到 技 最 , 证 书 就 已 经 是 极 刑 了 , 一 概 定 性 壁 垒 ” 。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商 业 贿 赂 刑 事 案 依 从 性 , 负 担 药 品 费 用 的 患 者 其 体 后 ,正 式 将 普通 医 务人 员 纳 入 了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入罪标准及加重后果

两⾼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标准及加重后果刑法第三百五⼗⼋条内容是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的具体规定,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条规定做出了修改,对此两⾼发布的司法解释将于7⽉25号实施。
与卖淫相关的犯罪⼀直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这次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呢?下⾯就由店铺的⼩编带你了解了解。
两⾼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罪标准及加重后果《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具体内容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段,管理或者控制他⼈卖淫,卖淫⼈员在三⼈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规定的“组织他⼈卖淫”。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数多少、规模⼤⼩,不影响组织卖淫⾏为的认定。
第⼆条组织他⼈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卖淫⼈员累计达⼗⼈以上的;(⼆)卖淫⼈员中未成年⼈、孕妇、智障⼈员、患有严重性病的⼈累计达五⼈以上的;(三)组织境外⼈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员出境卖淫的;(四)⾮法获利⼈民币⼀百万元以上的;(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残、⾃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以外的其他⼈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数罪并罚。
第四条明知他⼈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其招募、运送⼈员或者充当保镖、打⼿、管账⼈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般服务性、劳务性⼯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两高”发布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定罪量刑标准终身监禁一经作出不得减刑假释本报北京4月18日电(记者徐日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
据了解,该司法解释通篇体现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精神。
一是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二是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在死刑适用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
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高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
"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我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解释销售概念在法律上的具体含义,例如在合同法中对销售合同的规定,以及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销售可能涉及的责任等方面进行解释。
他们可能会就销售行为的要件、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其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解释销售概念在刑事领域的适用,例如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权产品等行为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解释。
他们可能会就相关罪名的适用条件、定性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释,以指导检察机关对于涉及销售犯罪的案件的立案和起诉工作。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于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将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个领域,从不同角度对销售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
展。
这些解释将会影响到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两高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两高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单项选择题(共49题)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B、四C、五D、七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3.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D.非法经营罪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B、使用人C、所有人D、申请人5.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数量较大B、金额较大C、情节严重D、数量巨大6.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工商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D、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7.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B、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C、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巨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D、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制造商标罪定罪处罚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违法范围活动可适用的罪名不包括()A、假冒注册商标罪B、走私罪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D、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0.属于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是?()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B、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C、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D、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11.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 )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A、. 五万元B、十万元C、十五万元D、二十万元12.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 )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非法经营罪(未遂)C、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D、非法经营罪13.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以下哪种情形构成犯罪?()A、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B、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C、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万元以上D、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内,且未销售货值在十万元以内14.以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标准说法()是正确的。
A.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一倍以上的B.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C.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万元以上的D.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二十五万元以上的15.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A、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16.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价格计算方式不包括以下哪种?()A、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B、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C、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D、根据查获地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价格计算17.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价格计算方式不包括以下哪种?()A、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B、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C、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D、根据查获地物价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价格计算18.下列不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是()A、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B、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C、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D、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达到二十万支以上的。
19.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处罚。
A、较重从重B、较轻从重C、较重从轻D、较轻从轻20.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定罪处罚。
( )A.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B.非法经营罪C.假冒注册商标罪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A、二B、五C、十D、二十22.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A、一B、二C、三D、五23.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万支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五十B、一百C、二百D、五百24.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A、十五B、二十C、二十五D、三十25.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 ),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A、有期徒刑以上刑罚B、行政处罚C、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D、行政处分26.下列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选项是()A、王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B、张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C、李某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二万元以上D、刘某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7.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A、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物价主管部门C、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省级行政主管部门28.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B、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C、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D、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29. “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A.相同B.相似C.同类D.同样3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B、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C、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发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批发价格计算D、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31.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计算。
A、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B、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C、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D、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32.查获的烟丝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照()计算。
A、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一点五倍B、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一点五倍C、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一点五倍D、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当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一点五倍33.查获的卷烟辅料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出具的价格计算;A、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查获地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34.某市烟草专卖局查获赵某尚未销售的伪劣“中华”卷烟15件,无法查清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