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疗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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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医疗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2. 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组织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负责医疗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的医疗设备安全管理组织应由医务部门、设备部门、护理部门、质控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3. 医疗设备采购与验收医疗机构在采购医疗设备时,应选择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验收制度,对医疗设备的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医疗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4. 医疗设备使用与维护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和维护管理制度,并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医务人员在使用医疗设备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 医疗设备安全监测与评估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安全监测与评估制度,对医疗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监测与评估。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设备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器械监管部门。

6. 医疗设备使用培训与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

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培训,了解医疗设备的安全使用知识和技能。

7. 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宣传与普及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和公众的医疗设备使用安全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患者和公众的安全意识。

医疗机构应通过各种形式,如宣传册、讲座、视频等,向患者和公众普及医疗设备使用安全知识。

军队医院疗养院医疗设备装备配置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军队医院疗养院医疗设备装备配置上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论证 不 充 分 ,考 察 不认 真 ,人 员 及 技 术 条 件 不 具
军民鱼水情 ,军民一家亲。军队医院、疗养院 为地方病人服务也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目前 , 绝大多数部队医院的医疗装备均优于同等级 的地方 医院 ,良好的医疗装备 ,为当地医疗卫生事业的发 展起到 了极大推动作用 ,为解除广大地方人民群众 的病痛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同时也获得 了可观的经 济 效益 ,该 效益 又有力 的补充 了军 队官兵 病患 者 的 诊 疗所 需 。没有 地方病 人 的支持 ,在 目前 军 队医疗 费用有限的情况下 ,军队医院的整体发展将受到不 同程 度 的制约 。所 以 ,在 医疗设 备 的配置 上 ,既要
备 ,市场需求不了解 ,片面追求大而全 、高精尖及 轰动效应 ,盲 目 比,争相跟进 , 攀 导致购进的设备 闲置 、使用率低。甚至有的医院不惜巨资引进的大 型医疗设备 ,由于配套、质量 、操作技术等原 因, 安装后从未正常使用。呈现 出现代先进的高技术 医 疗设备的装备与落后 的传统管理手段的矛盾 ,同时 也造成了物质资源巨大浪费。 2 为 兵服务 是根 本 军队医院、疗养院的根本任务是保证平时和战 时部队广大官兵的身心健康 ,特别是战时伤病员的 及时救治。而医疗装备建设则与这一根本任务直接 相关。当前国际局势 、地区局势、台海局势风云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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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脉 搏 血 氧 饱 和 度 结 果 的 原 因分 析
王桂玲
( 放 军 2 2医院 IU,河北保 定 0 10 ) 解 5 C 7 0 0
监测 脉 搏 血 氧 饱 和 度具 有 无创 、简便 、安全 、 迅速 的优势。它能连续动态地观察机体氧和情况 , 但其 准确 性 易受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原 因分 析 如下 。 1 指 ( )端 皮肤 冰冷 趾 脑外 科患 者采 用低 温疗 法及 术 中 因暴 露 时间过 长引起皮肤冰冷 , 末梢循环差 ,使血氧饱和度数值 偏低 或不 显示 。遇 到这 种情 况时 ,护 士应 注意 给患 者保 暖 ,添加 被子或 给 患者手 上 捂热 水袋 ,尽快 让 患者 的体 温恢 复正 常 。

医疗设备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设备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设备仓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设备仓库管理,提高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患者的治疗需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及其下属的医疗设备仓库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设备仓库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医疗设备仓库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医疗设备仓库管理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接受相关岗位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仓库设施第六条医疗设备仓库应设有专门的库房,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储存和管理。

第七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保障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医疗设备仓库应配备专用的存储设备、保险柜及相关设备,储存医疗设备,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具备防火、防潮、防尘及防盗等设施措施,保证医疗设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具备通风、排气、照明、消防等相关设施,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环境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仓库管理第十一条医疗设备仓库应设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医疗设备的存储、保管、调配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设备仓库应按照医疗设备的种类、规格、用途等要求,对医疗设备进行分类、编号、标识、登记及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实行定期盘点、清点,核对库存,及时发现并纠正盘存差错,确保医疗设备的准确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实行进出库登记,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以确保医疗设备的使用轨迹和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对医疗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确保医疗设备质量和安全性。

第四章仓库服务第十六条医疗设备仓库应遵循“即借即还”、按需配送的原则,快速、准确向使用单位提供医疗设备。

第十七条医疗设备仓库应积极配合医疗服务工作,为患者提供及时的服务支持,满足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十八条医疗设备仓库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合作,及时了解医疗设备的市场动态,为医疗设备的采购提供科学参考。

军队医院医疗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探讨

军队医院医疗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探讨
JANG Yu n l , HOU Ya — h n , AN Xio d n , h— a I a —i Z n o c o g P a — o g YU Z ic i
(h 1t optlf L , a gh u30 1, hn) T e17hH si P A H nzo 10 3 C i ao a
maae n ies n e os adp r vrnepyat tnt ipe nao . i s dc l q ime t o ra, ngmetd a dm t d, n es eac a t ni l a h e e o o m mettn[ n eMe i u i Ch e a E p n un l J
随着 现 代 科 学 和 医疗 技 术 的 飞 速 发 展 ,各 类 高精 尖 的 医 疗 设 备 在 医 院得 到 了广 泛 的 实 践 应 用 , 医 学 研 究 、 在 临床 诊 断 以及 治 疗 等 方 面 直 接 影 响 到 医 院 的 医 疗 技 术水 平 ,有 时甚 至 起 着 决 定 性 作 用 。 此 , 疗 设 备 的 规 范 化 管 理 已成 为现 代 医 因 医 院管 理 的一 个 重 要 领 域 。 于军 队 医 院来 说 , 强 医疗 设 备 的 对 加
选 型 、 装 验 收 以及 设 备 使 用和 检 修 保 养 等 多个 环 节进 行 了分析 阐述 。结 果 : 过 科 学 、 效 的 管理 手 段 , 安 通 有 实现 了对 医 疗设 备 全 过 程 、 方位 的 管理 , 高 了管理 效 率 。 论 : 全 提 结 医疗设 备 的规 范化 管 理 , 军 队卫 生 装 备 管 理 工作 中最 经 常 、 是 最 大量 的 一 项 工 作 , 关键 在 于要 采 用 科 学的 管 理 思 想 和 方 法 , 持 之 以 恒 地抓 好 落 实 。 并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19940226 实施日期:1994090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3.根据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军队基本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军队基本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军队基本医疗设备配备标准
一、诊断设备
1.超声诊断设备:包括超声心动图、超声显像仪等,用于心脏、血管等疾病的诊断。

2.心电图机:用于监测和记录心脏电活动的变化,辅助诊断心律失常、心肌梗死等疾病。

3.影像诊断设备:包括X光机、CT、MRI等,用于拍摄身体各部位的结构图像,辅助诊断肿瘤、骨折等疾病。

4.内窥镜:包括胃镜、肠镜等,用于观察人体内部病变,辅助诊断消化道疾病。

二、治疗设备
1.手术器械:包括手术刀、手术剪、镊子等,用于各类手术操作。

2.麻醉机:用于提供吸入、静脉等多种方式的麻醉,保证手术过程中的患者安全。

3.呼吸机:用于辅助或控制患者的呼吸,治疗呼吸衰竭等疾病。

4.透析机:用于治疗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帮助患者排除体内毒素。

三、辅助设备
1.氧气瓶及供氧设备:用于提供氧气,保证患者的呼吸通畅。

2.输液泵:用于控制输液速度和量,保证药物准确输入患者体内。

3.监护仪:用于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如血压、心率、血氧饱和度等。

4.空调、净化设备:保证治疗环境的舒适和卫生。

四、急救设备
1.急救箱:配备常用的急救药品和器材,用于现场急救。

2.除颤器:用于心脏骤停患者的急救,转复心律。

3.呼吸兴奋剂:用于治疗呼吸衰竭等疾病。

4.止血用品:包括止血带、止血药等,用于控制出血。

五、检验设备
1.血液分析仪:用于检测血常规指标,辅助诊断贫血、感染等疾病。

2.生化分析仪:用于检测肝功能、肾功能、血糖等生化指标,辅助诊断肝肾疾病、糖尿病等疾病。

3.免疫分析仪:用于检测免疫功能指标,辅助诊断免疫系统疾病。

军队医院物业管理方案

军队医院物业管理方案

军队医院物业管理方案一、引言军队医院是为了保障军队官兵的身体健康和保障国家安全而设立的医疗机构。

军队医院物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决定着医院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针对军队医院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以期能够提高医院的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物业管理的特点和需求1. 安全防护军队医院所处的环境复杂,安全防护工作尤为重要。

医院内可能存在各类安全隐患,如火灾、泄漏等,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监管工作。

2. 设施设备维护军队医院的设施设备一般较复杂,例如手术室、影像科等,这些设备的正常运行与医院的诊疗工作密切相关。

因此,物业管理部门需要有专业的设施设备维护团队,对医院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

3. 环境卫生军队医院的环境卫生对于患者的康复和医护人员的健康至关重要。

需要有专业的清洁保洁人员对医院的卫生环境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

4. 能源管理医院的能源消耗一直是物业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合理利用能源资源,节约开支,降低对环境的影响,这一点对军队医院尤为重要。

5. 灾害应急对于军队医院来说,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如地震、火灾等,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物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详细的灾害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三、物业管理的方案1. 安全防护(1)专门设立安全防护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2)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消除一切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隐患;(3)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理。

2. 设施设备维护(1)成立设施设备维护队伍,确保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2)建立设备维护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保养。

3. 环境卫生(1)配备专业的清洁保洁人员,对医院的环境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2)建立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医院的卫生环境符合卫生标准。

4. 能源管理(1)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体系,对医院的能源消耗进行监控和分析;(2)推行节能措施,降低医院的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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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医疗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军队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设备使用效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例》、《军队药材工作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军队医疗设备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医疗设备,是指除师以下部队医疗卫生机构之外的军队医疗、疗养、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以下简称军队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治疗、预防、康复、教学、科研、检测等工作的仪器、设备和装置。

第三条军队医疗设备分为大型医疗设备和一般医疗设备。

列入《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种目录》,以及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疗设备为大型医疗设备;除大型医疗设备外的其他医疗设备为一般医疗设备。

第四条军队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合理配置、规范购置、安全使用、注意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军队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合理配置和使用医疗设备,组织实施技术保障和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

第六条总后勤部卫生部主管全军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保障)机关卫生部门主管本级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总后勤部卫生部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军队医疗设备管理规章和购置经费年度分项预算方案,制定全军医疗设备建设规划、计划;(二)制定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确定、调整和公布《军队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品种目录》,审批全军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及应用许可;(三)组织指导全军医疗设备购置、使用、技术保障、信息管理和对外合作等工作;(四)组织指导全军医疗设备技术保障机构业务建设;(五)监督检查全军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六)组织指导全军医疗设备科研管理和业务培训;(七)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总装备部和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门在医疗设备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和购置经费年度分项预算方案,拟制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建设规划、计划;(二)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购置、使用、技术保障、信息管理和对外合作等工作;(三)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技术保障机构业务建设;(四)监督检查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管理工作;(五)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区医疗设备科研管理和业务培训;(六)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军级以下单位后期(保障)机关卫生部门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制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医疗设备建设计划;(二)组织指导本单位医疗设备配置、购置、使用、技术保障和对外合作等工作;(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四)组织本单位医疗设备科研管理和业务培训;(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军队医疗机构在医疗设备管理工作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和建设计划,提出本单位医疗设备配置、购置和对外合作计划;(二)购置、使用、保管本单位医疗设备,组织医疗设备技术保障;(三)负责本单位医疗设备的档案盒信息管理;(四)开展本单位医疗设备科学研究和业务培训;(五)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军队医院、疗养机构医学工程科,负责本单位医疗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办医疗设备配置、购置、对外合作计划的申请和落实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

军队医院、疗养机构应成立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医院、疗养院院长(主任)或分管副院长(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医学工程科和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研究审议本单位医疗设备配置、购置和对外合作计划,指导和监督医疗设备购置和对外合作计划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设备配置第十一条军队医疗设备配置应当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疗养院医疗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和《军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卫生装备配置标准》,与医疗机构担任的医疗保障任务和规模、技术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促进医疗服务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发挥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益,有利于医疗机构的长远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配置医疗设备,必须按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原则,编写医疗设备配置规划。

大型医疗设备和总后勤部直属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配置规划,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编制;全军其他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配置规划,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编制。

医疗设备配置规划包括配置现状、指导思想、配置原则与标准、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和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军队医疗机构新增或者更新医疗设备,应当根据医疗设备配置规划、本单位现有医疗设备状况和财力等可能,编制医疗设备配置计划,并附《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或者《军队大型医疗设备更新申请表》,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经逐级审核后上报。

其中,军区级单位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配置计划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全军大型医疗设备和总后勤部直属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配置计划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第十四条医疗设备配置计划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总后勤部卫生部和军区级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建立军队医疗设备配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医疗设备配置计划进行评审,提高医疗设备配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医疗设备配置实行审批制度。

医疗设备配置计划经专家评审后,全军大型医疗设备和总后勤部直属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的新增或者更新,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批;全军其他医疗机构一般医疗设备的新增或者更新,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总后勤部卫生部和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自收到医疗设备配置计划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医疗设备配置批复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购置的,批复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实行许可制度。

军队医疗机构签订大型医疗设备购置合同后,应当持购置合同复印件和批准的《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或者《军队大型医疗设备更新申请表》,申请《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

一般医疗设备不办理配置许可证。

《军队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证》,由总后勤部卫生部统一制发。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军队医疗机构购置医疗设备实行预算管理。

购置医疗设备所需要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军队医疗机构购置医疗设备,应当编制医疗设备购置计划。

医疗设备购置计划,由本单位医疗设备使用科室提出申请、医学工程科拟制、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核,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者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医疗设备购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进口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由总后组织集中招标;其他医疗设备的采购,由军区级单位组织。

第二十一条医疗设备购置,应当根据医疗设备配置批复和医疗设备购置计划,按照国家和军队物资采购和物资进口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和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医疗设备。

严禁购置无注册、无合格证明、技术淘汰的医疗设备;严禁购置二手大型医疗设备。

第二十二条购置医疗设备实行验收制度。

购置医疗设备后,军队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购置合同、质量标准,组织对医疗设备进行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出具验收报告。

其中,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军队药品仪器检验所负责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军队医疗机构不得接收医疗设备。

第五章设备使用第二十三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人使用、定人保管、定期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检测。

使用和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医疗设备使用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或者军队相应资格。

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设备操作工作。

第二十五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适时组织医疗设备使用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并定期组织考核。

未经培训和考核或者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操作使用医疗设备。

第二十六条医疗设备使用人员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技术,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设备使用安全。

未按操作规程使用医疗设备,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军队医疗机构建设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包括房屋、水电和管线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设备附属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医疗设备投入使用后,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医疗设备使用环境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医疗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军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管理登记和计价核算制度,及时对医疗设备进行登记和计价挂账,并妥善保管。

医疗设备使用管理登记包括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测记录、质量等级、交接记录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和军队强制质量控制目录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军队医学计量规定》进行强制周期性检定、检测。

未经检定、检测或者检定、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大型医疗设备实行应用许可制度。

新增或者更新的大型医疗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军队药品仪器检验所进行质量检测。

检测合格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核发《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

《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军队医疗机构应当重新申请质量复检与评审。

大型医疗设备质量复检与评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军队药品仪器检验所承担。

质量复检与评审合格的,换发《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不合格的,必须立即停机调试、维护,并在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作退役、报废处理。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的,收回《军队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医疗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检修。

经检修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设备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医疗设备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和处理方法,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设备技术保障第三十三条医疗设备技术保障包括安装、验收、培训、维护保养、维修、计量检定、质量控制,以及分级、转级与退役报废。

第三十四条医疗设备技术保障,由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军区联勤部药品仪器检验所,以及军队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医疗设备的日常保养,通常由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科室承担;医疗设备维修,一般由军队医疗机构医学工程科组织。

对本单位无法修复的,可以申请上级技术支援或者委托生产厂家和地方具有医疗设备维修资质的维修机构实施。

医疗设备使用科室不得擅自拆装、维修医疗设备。

医疗设备维修后必须进行检定、检测。

第三十六条医疗设备应当按照规定采取计量检定、检测等质量控制措施,确保医疗设备安全可靠、准确有效。

第三十七条医疗设备按照质量等级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待报废品。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卫生装备质量分级和转级、退役与报废通用技术条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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