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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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保荐协议模版-超经典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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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关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之保荐协议目录第1条释义 (4)第2条委任 (5)第3条保荐期间 (5)第4条费用 (6)第5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第6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7)第7条保荐代表人 (10)第8条保密 (10)第9条违约责任 (10)第10条协议终止/继续生效 (11)第11条修改 (11)第12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第13条不可抗力及免责 (11)第14条信息沟通方式 (11)第15条附则 (13)保荐协议本协议于20XX年X月X日由下列各方在X省X市签署。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乙方一: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乙方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X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乙方”;甲方、乙方一、乙方二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鉴于:(1)甲方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特定对象非公幵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境内优先股(“非公开发行”);(2)乙方均为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证券承销及保荐业务资格);(3)为规范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一、乙方二作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联合保荐机构,负责联合推荐甲方本次非公幵发行,并在持续督导期间内负责持续督导甲方的工作(以下合称“保荐工作”);(4)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聘请,按照本协议条款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从事保荐工作。

为此,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释义1.1就本协议而言:“甲方”: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或“联合保荐机构”: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甲方的董事会;“优先股”: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非公开发行”:指甲方拟向包括福建省财政厅在内的不超过20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幵发行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的境内优先股股份;“甲方文告”:指甲方或其代表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发表或公布的,或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文件、公告、声明、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发行文件;“发行文件”:指在本次非公幵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和其他资料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证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转让日”:指安排优先股于证交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转让的第一个工作曰;“法律”:指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宪法性规定、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所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深证上[2007]1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的通知(深证上[2007]12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七年二月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四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本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第六条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保荐协议范本

保荐协议范本

保荐协议范本本保荐协议(下称“协议”)由以下各方(合称为“各方”或各自为“方”)于协议签署日期(下称“生效日期”)签署:甲方:(保荐人名称),注册地为(保荐人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

乙方:(受荐人名称),注册地为(受荐人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为(注册资本金额)。

一、保荐事项1. 乙方委托甲方作为其保荐人,负责协助乙方进行股票发行及上市。

2. 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保荐人义务,并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二、保荐责任1.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任何未经授权的信息披露承担相应责任。

2. 甲方应就其提供的保荐意见负责,并确保其意见基于充分、真实、准确的信息。

3. 如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保荐工作,并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文件。

三、报酬1. 根据本协议,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荐费用,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就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2. 乙方同意于其股票成功发行并上市后向甲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成功报酬。

四、保密条款1. 各方应对协议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2. 在协议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各方应归还或销毁已获得的对方机密信息。

五、争议解决本协议的执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甲方注册地的法律。

如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经各方双方的书面同意并加以签署。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有效期限)。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方分别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

(以下为对应各方的签署栏)甲方签署:乙方签署:日期:日期:。

保荐协议书

保荐协议书

保荐协议书第一部分:概述本保荐协议书(下称“协议书”)是由以下各方(以下简称为“协议参与方”)共同签订,旨在明确各方在保荐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协议参与方包括: - 保荐人(以下简称为“保荐人”) - 发行人(以下简称为“发行人”) - 接受保荐的托管机构(以下简称为“托管机构”) - 监管机构第二部分:保荐人的职责和义务作为保荐人,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保荐人应对发行人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业务模式和运营能力 - 发行产品的市场前景和竞争环境 - 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法律和监管要求2. 筹划和组织发行保荐人应在法律和监管框架下,筹划和组织发行过程,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指导。

3. 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保荐人有责任确保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定期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报告和信息。

第三部分:发行人的职责和义务作为发行人,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发行人应向保荐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业务文件、合规文件等。

2. 遵守法律和监管要求发行人应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法规。

3. 平等对待投资者发行人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并及时向其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部分:托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作为接受保荐的托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审核和核实信息托管机构应对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实,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 保管资金和证券托管机构应按照法律和监管要求,妥善保管资金和证券,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3. 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托管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并及时解决交易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部分: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作为监管机构,其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1. 监管和监督监管机构应对保荐交易进行监管和监督,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17•【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30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证券发行保荐协议书

证券发行保荐协议书

证券发行保荐协议书甲方(发行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发行证券,并委托乙方作为保荐人提供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荐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的要求,为甲方提供证券发行的保荐服务。

1.2 保荐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甲方准备发行文件、提供专业咨询、协调与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1.3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保荐服务。

2.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所需资料和信息。

2.3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保荐服务费用,并承担因违反本协议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取保荐服务费用。

3.2 乙方应勤勉尽责地为甲方提供保荐服务,并确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3.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1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保荐服务费用,具体金额为:__________。

4.2 保荐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

4.3 甲方逾期支付保荐服务费用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______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保荐承销协议书

保荐承销协议书

保荐承销协议书日期:[日期]甲方:[公司名称]乙方:[承销商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拟发行[股票/债券/其他证券],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作为甲方发行证券的保荐人和承销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签约时间及地点本协议于[签约日期]在[签约地点]签署,并于[日期]生效。

二、发行规模及方式1.甲方计划发行[股票/债券/其他证券]总额为[发行总额],具体发行规模将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机构的批准确定。

2.发行方式为[公开发行/定向发行/其他方式],具体发行方案将在发行前经过相关批准机构的审批。

三、保荐承销报酬1.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和承销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保荐费、承销费及其他费用。

2.具体报酬标准详见附件《保荐承销报酬明细表》。

四、发行工作责任和义务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合法合规地进行证券发行,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向乙方提供与发行相关的必要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配合乙方开展发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证发行工作的合法合规;–审核、核实甲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发行工作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营销、承销、销售等;–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

五、信息披露和承诺1.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发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计划、募集资金用途、风险因素等。

2.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乙方在履行保荐责任时,应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及时披露、真实可靠,并保证其所承担的任何文件、广告、宣传材料与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一致。

六、交易结算和承诺1.乙方应协助甲方与相关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结算,并保证交易结算的可靠性和及时性。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模版5篇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模版5篇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模版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甲方(发行人):[发行人公司名称]地址:[发行人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发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承销商):[承销商公司名称]地址:[承销商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承销商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鉴于:1. 甲方计划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用于[具体用途]项目;2. 乙方作为专业的证券承销机构,具备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良好的市场声誉,愿意参与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3.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承销协议。

第一条承销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采用[具体承销方式]承销,即乙方按照约定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

第二条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1.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具体发行价格]元/股。

2.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具体发行数量]万股。

第三条承销期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在承销期限内,乙方应积极推动发行工作,确保发行成功。

第四条承销费用及支付方式1. 承销费用:乙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用为[具体承销费用]万元。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将承销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提供完整的公司资料和财务数据,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发行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3)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承销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积极推动发行工作,确保发行成功;(2)乙方应提供专业的承销服务,确保发行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合理分配发行收益,并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承销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承销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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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机构)
签订的
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保荐协议
甲方: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或“发行人”)是依法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并存续的股份公司,并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拟在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或“保荐机构”)具备担任保荐机构的资格;
3、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担任其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乙方愿意接受
委托。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原则,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中另有明确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指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代表人:指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证监会注册登记的,可以从事保荐工作的,由保荐机构指定为甲方提供
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的员工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保荐办法》:指《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发行:指甲方本次在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元:指人民币元
上市:指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保荐期间: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一个完整
的会计年度止,具体根据证监会规章确定
法律: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任
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强制性
规范
《承销协议》: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xx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协议》1.2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2)凡提及条、款和附件是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3)本协议的目录和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
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其范围有任何限定;
(4)书面形式包括任何可以辨别、非暂时方式再现文字的形式;
(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中提及的任何“日”或“天”应为自然日。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2.1.1 乙方应指定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甲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工作,甲方本次发行股票后,乙方不得更换其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但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乙方或其他原因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的除外。

2.1.2 乙方应尽职保荐甲方股票发行:
(1) 乙方应根据《保荐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
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甲方发行的申请文件,并出具保荐文件,
保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
(2) 乙方应协助甲方配合证监会对甲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包括组
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核查
工作等;
(3) 乙方应作为甲方本次发行的承销商,协助甲方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承销工作,有关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事宜,由甲
乙双方签订《承销协议》另行确定。

2.1.3 乙方应尽职保荐甲方股票上市:
(1) 乙方应针对甲方情况与甲方磋商,提出建议,使甲方符合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在甲方提供有关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材料的基础上,确认甲方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并根据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出具上市保荐文件;
(3) 向甲方提交和解释有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法规,确保甲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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