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法规类别】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非公开发行【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修改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01【实施日期】2011.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根据2011年8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修订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发行对象与认购条件第七条《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非公开辟行股票实施细则一、绪论本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辟行股票的程序、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发行股票的详细指导,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稳定。
二、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1. 发行条件1.1 上市公司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满足国家、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1.2 上市公司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1.3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稳定的股东结构和良好的管理结构,公司管理机制健全。
1.4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发行股票的充足资本实力,能够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稳定。
2. 发行程序2.1 上市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递交非公开辟行股票申请文件。
2.2 证监会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合规通过后发布批文。
2.3 根据批文,上市公司应当向特定的股东进行发行股票的邀约,并签署相关协议。
2.4 一旦股东允许接受邀约,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提交发行计划和承销协议。
2.5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结果,并按照像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发行股票的承销和交易1. 承销银行的选择1.1 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一家或者多家具备承销实力的证券公司作为发行股票的承销商。
1.2 承销商应具备丰富的发行和承销经验,并能够为上市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2. 股票的定价和发行数量2.1 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并进行公正、公开的定价操作。
2.2 发行数量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公司发展计划和股东利益,确保发行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3. 申购和交易3.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的申购和交易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发行和交易过程。
3.2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购买发行的股票,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四、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1. 投资者保护1.1 上市公司应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发布与发行股票相关的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共5则)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共5则)第一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操作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

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是一种企业融资的方式,可以帮助国企公司筹集资金以支持其经营和发展。
下面将介绍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
一、资质要求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以确保发行的债券安全可靠。
首先,国企公司需要具备法定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国企公司需要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实绩,以证明其还款能力和债务偿付能力。
此外,国企公司还需要通过评级机构的评级,取得一定的信用评级,以提高债券的市场认可度。
二、发行流程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筹备阶段国企公司需要进行内部论证,确定发行债券的融资规模和用途,并进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
同时,国企公司还需选择合适的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关的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
2. 发行准备阶段国企公司需要编制相关的发行文件,如债券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
同时,还需向证监会进行申请,获取发行批文和发行许可。
3. 发行阶段发行阶段包括招标、定价和分配。
国企公司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销商,并与承销商确定债券的发行价格。
然后,国企公司将债券向特定的投资者进行销售,并完成债券的分配。
4. 债券上市阶段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往往不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可以选择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此时,国企公司需要与债券交易商签订债券交易协议,并将债券信息披露给投资者。
5. 债券兑付阶段债券到期时,国企公司需要按照债券合同的约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国企公司应确保兑付资金的充足,并按时向债券持有人进行兑付。
国企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的资质和流程如上所述。
通过合规的流程和程序,国企公司可以顺利发行债券,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并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投资回报。
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的详细流程

段 定增方案制作
T-20 公司、券商、会计师停、牌律师及评市估场师,(一如般需是要进)行停牌披露“正在筹划
重大事项”
董事会决议
T
公司
公告内容:公司符合定增条件的议案;本 董事会决议公告 次证券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
报告;大股东及战略投资者等的认购函
准备评估报告、 关联交易公告等
股东大会决议
审 议 阶 接受投资人的 段 《认购意向函》
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意向函券商公司投资者保荐人制作材料并上报证监会券商公司律师及证监会反馈及修改补充证监会发行部部级会议小会r45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证监会正式批文证监会审核批复公告投资人发送认购意向函r1券商公司投资者获得证监会批文后公司有6个月增发时效主承销商对意向投资人发送询r2券商公司投资者不少于二十家机构投资者询价结束r7券商公司投资者定价r8券商公司投资者保证足额发行的最低有效认购价为发行价签署认购协议r9券商公司投资者可能要求保证金初步发行结果上报证监会r10券商公司投资者证监会批复同意r12券商公司投资者通知投资者缴款r13券商公司投资者缴款截止日r16券商公司投资者验资r17会计师公司股份登记r20券商登记公司公司实施完毕r21公司实施结果公告就定增方案与监管部门进行私下沟通备注
券商、公司、投资者
不少于二十家机构投资者
保证足额发行的最低有效认购价为发行价 可能要求保证金
证监会批复同意 通知投资者缴款 缴款截止日
R+12 R+13 R+16
券商、公司、投资者 券商、公司、投资者 券商、公司、投资者
验资
R+17 会计师、公司
股份登记
R+20 券商、登记公司、公司
实施完毕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

非公开增发股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是指公司除公开向社会投资者定向发行外,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向少数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须要为公司忠实履行董事会决议,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维护公司股票市场稳定等进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申请程序及条件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非公开增发股票的,须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议,制定发行方案,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通过非公开增发股票方案后,应当报告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进行说明。
第七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对象必须为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八条公司非公开增发的股票的价格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合法认购对象以及公司全体股东进行说明。
第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自行决定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数量,但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过程须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进行,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和公平交易第十一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和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增发股票的目的、利益分配方案等。
第十二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过程中,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价操纵或者其他不正当交易。
发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公开增发的对象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在非公开增发股票时应当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通过相关的证券服务机构对非公开增发行为进行报告和监管。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参与非公开增发股票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流程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如下:
第一步,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包括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第二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将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将对方案进行表决,并需要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步,编制申请文件。
公司需要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第四步,证监会审核。
公司将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经过初审、反馈、核准等环节。
在审核期间,证监会可能会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公司补充材料。
第五步,发行与承销。
经过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将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方式等。
然后,公司通过承销商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的方式获得股票。
第六步,登记与托管。
投资者认购股票后,需要进行登记和托管,以便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第七步,上市交易。
经过登记和托管后,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
以上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流程,不同公司的具体操作可能有所不同。
在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操作。
同时,公司还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投资者的需求,制定合理的发行方案和定价策略,以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2015年11月)

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办理指南(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5年11月修订)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第36号格式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南。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事宜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决议内容1、公司董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3)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4)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5)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6)本次股票发行申请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7)关于公司与具体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如适用);(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9)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董事会决议中应至少对方案中的以下事项进行分项表决:(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方式;(2)发行数量或区间;(3)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不超过5名);(4)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5)募集资金用途。
3、董事会决议中其他注意事项:(1)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区间、限售期;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涉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符合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2)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并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调整的计算公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流程指引一、定义: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二、相关法律文件:《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三、操作程序:1、停牌申请(选)——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深交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2、(发行对象为下列人员的,在董事会召开前1日或当日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细则12条》(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3、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应当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事项:(一)本次股票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另见《细则13条》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通过后,决议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与决议同时刊登。
表决通过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交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股权的,同时披露相关信息见《发行管理办法》)。
4、向深交所报送文件并公告董事会作出决议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下列文件并公告:文件:(一)董事会决议;(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指引》第八条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事务所出具的专业报告。
)5、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注明提供网络投票等投票方式,对于有多项议案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情形,上市公司可按《关于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优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向股东提供总议案的表决方式。
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结果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同时公告。
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向上市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布: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6、保荐人保荐、向证监会申报上市公司向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详见《细则》保荐人出具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等结束公告: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的决定后,应当在收到上述决定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向深交所报告审核时间:上市公司应在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前向深交所报告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的召开时间,并可申请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于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起停牌。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
审核结果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该次发审委或重组委会议召开之日作出决定后次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会议发审委审核结果,并说明尚需取得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7、向深交所提交核准文件上市公司在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应当于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二)发行核准公告;(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初审-发行审核委审核-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第十五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除提交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重大资产收购报告书或关联交易公告;(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三)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取得证监会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向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之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8、刊登发行核准公告上市公司提交的上述文件经深交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刊登发行核准公告。
发行核准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一)取得核准批文的具体日期;(二)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三)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涉及以资产认购新增股份的,上市公司还需披露第十五条所述文件。
刊登处: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制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证监会制定的网站,置备于证监会制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9、办理发行认购事宜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发行股票,并到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发行、登记、上市的相关手续。
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销售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代销-报告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发行情况报告书;(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手续:上市公司刊登发行核准公告后,应当尽快完成发行认购资金到账或资产过户等相关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完成发行认购程序后,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登记业务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限售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以下简称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后,对新增股份按其持有人承诺的限售时间进行限售处理,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登记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
10、办理新增股票上市——由保荐人保荐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上市公司申请新增股份上市,应当向深交所提交下列文件:(一)新增股份上市的书面申请;(二)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发行申报材料;(三)具体发行方案和时间安排;(四)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五)发行完成后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律师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七)募集资金专项帐户开户行和帐号等(如适用);(八)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的书面证明;(九)保荐机构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十)保荐协议;(十一)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书;(十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刊登:新增股份上市申请经深交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新增股份上市日前的五个交易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本次发行概况。
应披露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发行基本情况,包括: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应披露最近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最近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