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3.07.25
•【字号】豫环办〔2023〕66号
•【施行日期】2023.07.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综合经济实验区分局:
为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省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7月25日。
DB37_T 4011—2020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2020版)

ICS13.020.99Z 01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4011—2020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ixed pollution sourceflue gas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2020-07-09发布2020-08-09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要求 (2)5 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保证要求 (6)6 其它要求 (9)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能力要求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判别与处理方法 (12)附录C(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15)附录D(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参数修改记录 (24)附录E(资料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常见故障的分析与排除方法 (26)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和运行维护质量保证要求。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烟气(颗粒物、SO2、NO X、HCl、CO)及有关烟气参数(流速/量、温度、压力、含氧量、湿度)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 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பைடு நூலகம்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一)日常维护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采样单元、在线监测单元、视频监视单元、数据采集单元、数据传输单元、辅助单元、环境监控中心平台和监测站房单元等组成。具体维护要求如下:
1、废水类的日常维护
(1)采样单元:针对水泵、管路、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的堵塞和泄漏;
全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八)《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浙环发〔2006〕20号);
(九)《〈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浙环发〔2007〕32号);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十四)《关于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发〔2006〕86号);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方案计划体系

环保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目录一、总则 (3)二、运行维护体系 (3)2.1运行维护组织机构 (3)2.1.1运行维护机构组成 (3)2.1.2岗位职责 (3)2.1.3运行维护人员、硬件配置 (6)2.2公司相关制度 (7).2.2.1 考勤、考核制度 (7)2.2.2 财务管理制度 (7)2.2.3 工装管理制度 (7)2.2.4 运维车辆管理制度 (7)2.2.5 薪酬制度 (7)2.2.6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7)2.2.7 运行维护人员技术等级评审方 (7).2.2.2办事处管理规范标准 (7)2.3运行维护工作流程管理 (9)2.4运行维护工作标准 (10)2.4.1单点基站规范化标准 (10)2.4.2运行维护巡检流程及内容 (11)2.4.3台账记录 (11)2.4.4监测站房卫生 (11)2.4.5 故障响应及抢修 (12)2.5运行维护保障 (12)2.5.1备品、备件 (12)2.5.2试剂、标准液 (12)2.5.3台帐 (13)2.5.4 费用 (13)2.5.5技术支持 (14)2.5.6数据有效性 (14)三、监督考核 (15)3.1运行维护监督检查 (15)3.1.1环保部门监督检查 (15)3.1.2公司监督检查 (15)3.1.3运行维护辖区自检 (15)3.2运行维护考核(附考核细则) (16)3.2.1环保部门考核 (16)3.2.2公司考核 (16)3.2.3办事处考核 (16)3.3运行维护奖励 (16)附运维巡检内容表 (17)环保在线监测运行维护管理体系一、总则在国家、省、市环保部门监督下,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XXX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考核细则》等规范要求,为了规范公司运行维护工作,全力保证运行维护工作正常运行。
提高队伍整体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完成费用控制目标,打造一支创全国一流水平运行维护队伍,制定本办法。
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管理实施方案

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管理实施方案XX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环境风险,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第28号令)《XX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X环发〔2015〕XX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省、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为污染源日常监管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二、管理对象所有在我县依法依规取得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资格,由县财政支付运维费的第三方机构。
在线企业自行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管理要求(一)运维单位1.现场巡检。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操作,监控运维人员每天必须到每个站点巡检一次并做好记录。
检查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是否同步传输,确保所有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有效数据上传率必须达到90%以上。
同时做好监控站房及周边的环境卫生保洁。
2.设备维护。
每月对仪器进行一次校准,每周至少一次对九通阀、管路、采样杯等进行清洗、保养,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保证管路畅通,防止管路堵塞和泄漏等。
3.故障排除。
运维单位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专业技术人员白天必须0.5小时内(晚上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对于容易诊断的故障,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6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使用备机监测。
4.危废处置。
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监控设备产生的废液必须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处置,并登记好台账。
5.建立档案。
建立规范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检查、督察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自动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数据等全部历史资料,对自动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作出客观评估。
环保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方案

环保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方案第一章概述 (2)1.1 项目背景 (2)1.2 项目目标 (2)1.3 实施原则 (2)第二章系统架构 (3)2.1 系统设计 (3)2.2 硬件设施 (3)2.3 软件平台 (3)第三章污染源监测设备选型 (4)3.1 监测参数 (4)3.2 设备选型标准 (4)3.3 设备采购 (5)第四章系统集成与安装 (5)4.1 系统集成流程 (5)4.2 现场安装 (6)4.3 系统调试 (6)第五章数据采集与传输 (7)5.1 数据采集方式 (7)5.2 数据传输协议 (7)5.3 数据安全 (7)第六章数据处理与分析 (8)6.1 数据处理方法 (8)6.2 数据分析模型 (8)6.3 报警与预警 (9)第七章系统运行与维护 (9)7.1 系统运行管理 (9)7.1.1 运行管理原则 (9)7.1.2 运行管理内容 (10)7.2 系统维护保养 (10)7.2.1 维护保养原则 (10)7.2.2 维护保养内容 (10)7.3 故障处理 (10)7.3.1 故障分类 (10)7.3.2 故障处理流程 (10)第八章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 (11)8.1 培训内容 (11)8.2 培训方式 (11)8.3 培训效果评估 (12)第九章系统评价与改进 (12)9.1 系统评价指标 (12)9.2 改进措施 (12)9.3 持续优化 (13)第十章项目实施与验收 (13)10.1 项目实施计划 (13)10.2 项目验收标准 (14)10.3 项目总结与反思 (14)第一章概述1.1 项目背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污染源监测能力,我国提出了构建环保行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本项目旨在通过实施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现对污染源排放情况的实时监控,为环保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支持,从而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环境管理)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

附件3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明确运维公司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的职责,规范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和技术规范,对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司运维能力要求(一)资质水平运维公司必须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自动监测类证书”,实施证书规定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没有资质的运维公司自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应申请获得相应资质,期间可挂靠在有资质的运维公司名下实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运维工作。
所有运维公司均要在省环保厅进行资质备案,资质到期及时申请更换。
(二)实验室能力运维公司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必须设有专门的分析实验室,能开展污染源废水废气相关监测因子的比对分析工作。
要求实验室面积在50m2以上,具备与运维项目相关因子的分析能力。
(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运维规模,满足日常工作管理需要,配备足够的运维和实验室专职人员。
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和实验室分析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备品备件库在设有常驻机构的地区内配备专门的备品备机库,有充足的一般耗材备品,能确保一般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按实际需要增购。
(五)车辆平均每20个运维点配备运维车辆1辆。
二、运维公司内部管理(一)规章制度运维公司在派出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制度。
在运维站点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建立站点管理制度。
(二)实验室管理参照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标准建立实验室管理体系和程序。
(三)档案管理对签订运维合同的每一家企业实行一厂一档。
包括仪器设备档案、验收记录、各种仪器的操作、使用、维护规范;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际水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的例行记录、TOC或UV转成COD的转换记录;监测(监控)仪器的运行调试报告、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和废液处置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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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实施方案》(浙环发〔2007〕62号);
(十六)《关于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网络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07〕9号);
(十七)《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全球眼资费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电信有限公司2007年6月26日文件)。
(5)填写巡检记录、编写客户端巡检报告(每季);
(6)补光装置及其定时设置检查,备品备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的设备)、工具仪器及资料整理(每月)。
4、环境监控中心维护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需建立监控中心的24小时值班制度;
(2)监控中心的具体维护技术要求,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控中心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4)辅助单元:废水分瓶采样器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报警功能联动,对分瓶采样器作日常的保养、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5)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长期、正常、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作用,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国家、省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制订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2)在线监测单元:主要针对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等设备,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3)数据采集单元:从一次仪表和数据采集设备上所采集到的监测数据是否一致,从一次仪表到各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监测数据保证同步传输,保证数据采集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
2、传输网络和视频监视:
故障响应时限1小时,故障修复时限48小时(不含用户自行采购设备原因)。
3、环境监控中心:
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24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7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的设备,应由备用设备替代。
四、指导价格
以3年为一个运维周期计算,废水类在线监控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水质在线监控系统,包含TOC/COD分析仪、PH计、流量计、等比例分瓶采样仪、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使用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1、耗材费:13530元
2、备件费:867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9500元
4、现场员工费:7000元
5、实验室和运行监视人员平摊费:5000元
6、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3950元
8、电脑折旧费:200元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运维费用指导价格为8.5万元/套/年(指一套标准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包含烟气在线分析仪(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氧)、温度压力流速一体化分析仪、烟尘检测仪、烟气采样及反吹系统、PLC控制系统及数据采集器等)。主分析设备3年以上的或在省局推荐目录以外的系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不应超过指导价格的15%。主要费用组成如下:
省电信公司利用现有的三级网络运维组织机构和全球眼业务的专业化维护队伍,完善环保专用网络和视频监控的支撑响应体系,开展运行维护工作。
省运维公司须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负责组建覆盖全省的运行维护技术保障体系,在11个设区市建立运行维护分中心,并在设区市下属的县(市、区)设立满足运维要求的现场运行维护组。组织机构详见附2。
(二)突发故障(应急系统)
1、监测(监控)仪器方面:
(1)系统的检修:运行维护公司在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后,须在2小时内响应,如远程无法解决问题,则须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2)故障排除时间:对于一些容易诊断的故障,运行维护单位应直接带备件到现场进行针对性维修,此类故障排除时间不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或维修的仪器故障,若72小时内无法排除,则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备机以满足监测需求;在监测系统无法运行的过程中,必要时运维单位须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手工监测的周期不低于每4小时1次。
六、运行维护模式
省运维公司在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运行维护(市级)分中心,并通过各市的分中心,建立覆盖到县一级的运行维护队伍。也可通过与当地机构合作的方式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派驻专业技术支持工程师和专业管理人员,在确保当地合作机构运行维护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下,省运维公司可将当地机构纳入全省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对该地区的运行维护队伍实施有效管理。
1、设备所使用的耗材费用为:18083元
2、设备所使用的备件费用为:35700元
3、仪器校验和数据准确性维护费:8000元
4、现场运行维护员工费用为:11600元
5、运行监视值班人员平摊费用为:2000元
6、公司技术支持、考核管理费用平摊:2150元
7、车辆使用和折旧费用为:6167元
8、电脑折旧费用为:300元
(4)监测站房单元:保持监测站房的清洁,保证站房内的温度、湿度、电力设施、到达采样点的安全设施均达到监测设备的运行要求;
(5)监测仪器校验:每月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验,进行零点、跨度、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做到零气与标准气体和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
废气类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要求详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HJ/T 75-2007未作规定的内容,详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7〕33号)。
三、运行维护内容
全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以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浙环发〔2007〕33号)进行。主要内容如下:
(9)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相关规定,妥善收集并处置仪器废液。
废水类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校验、仪器检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仪器档案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2、废气类的日常维护(维护周期为每周):
(1)采样/预处理单元:针对采样头、伴热管、反吹系统、气体预处理等设施进行清洗、保养、维修更换等工作,保证气体管路畅通,防止气路的堵塞和泄漏,保证气体预处理系统的过滤、冷凝、排水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2、监测数据准确性:通过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定期比对(废水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2次、废气类比对频率为每年至少1次)和平时不定期抽查校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率达到90%,使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准确性保持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
3、视频网络畅通性:保证全天24小时视频图像的流畅、清晰和传输网络的畅通。
4、运维档案完整性:建立完整的运维技术档案,确保各级环保部门可通过调阅运维技术档案,了解该在线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停运、性能检验、水样比对等全部历史资料,进而对在线监控系统各台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出正确评估。
二、运行维护目标
总体目标: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对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并将监测数据、视频图像通过计算机平台、专用通讯网络快速、及时、准确地传输到各市、县、区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具体目标:
1、监测数据完整性:实现对排污企业24小时实时在线监控,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将在线监测数据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完整上传至各级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各在线监控系统的各类设备运转率(特别是主分析仪设备)应分别达到90%。
省运维公司须配套建立支持全省运行维护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和管理考核部门,负责全省各类监测设备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及管理考核各地现场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服务质量工作;设区市分中心除运行维护好辖区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之外,还需指导好下属的县(市、区)现场维护组的工作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工作,并积极参加省运维公司安排的各类原厂技术培训,努力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县(市、区)现场维护组应遵循省运维公司和市运行分中心的指挥调度,完成辖区内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的具体现场实施工作。
(十)《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规范(试行)》(浙环发〔2006〕21号);
(十一)《关于印发〈全省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技术方案〉等技术文件修订版的通知》(浙环发〔2007〕33号);
(十二)《关于统一建立全省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维护公司的通知》(浙环发〔2006〕35号);
(十三)《关于重申严格执行〈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的通知》(浙环发〔2006〕59号);
(6)氨氮分析仪和总磷/总氮分析仪:在满足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各类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维修等工作;
(7)仪器校准:TOC/COD/氨氮/总磷总氮等主分析仪,每48小时通过仪器进行自动的零点和量程校正;
(8)TOC分析仪数据准确性校验:每月应按照HJ/T354-2007方法进行CODcr转换系数验证。当废水组份或工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转换系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