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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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助

独生子女父母60岁补助一、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后能得到多少补贴一、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后能得到多少补贴各省市政策不同,以北京市为例,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奖励。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三)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后能领多少计划生育补贴主要包含以下3个项目:1、计划生育家庭特殊补贴;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贴;3、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补贴。

这3个项目是全国统筹的,也就是说发放的标准是一致的,当然每个地方的具体落实政策不一样,其他标准可能有所差异。

同时,部分地区政策落地有独生子女证的每人每年补贴2400元。

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60岁后能领多少法律常识:独生子女父母到60岁每人每年就可以领取到960元的养老补助。

1、为了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国家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年就可以领取到960元的养老补助,这一项养老金补助是按月发放,每人每月80元;2、不过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所以具体的补贴额度可能也不太一样,还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看,一般来说不会低于960元。

以广东省为例,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新规定办法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新规定办法
二十二、培训与指导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解和业务处理能力。
2.对单位、社区等基层办理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确保政策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建立健全问题解答和经验交流机制,促进各级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经验互鉴。
二十三、评估与反馈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对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助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三、补助标准
1.补助金额:每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独生子女补助。
2.补助年限:自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计算,直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
3.补助标准调整: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补助标准。
四、申请与审核
1.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独生子女补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
2.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3.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有。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2)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期间的;
(3)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停止发放补助的情形。
2.丧失资格的申请人,在问题解决或情形消失后,可向原申请单位或社区提出补助资格恢复的申请。
3.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恢复其补助资格,并补发停止期间应享受的补助。
2.统计报告应包括补助人数、发放金额、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办理流程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办理流程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办理流程
内容:
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办理流程如下:
1. 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到原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

需要提供:
(1) 退休证明;
(2) 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3) 独生子女和退休人员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等)。

2. 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机构会先进行资料审核,确认退休人员具有领取补贴的条件。

3. 审核通过后,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机构会填写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连同证明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4. 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会安排一次性支付补贴款项。

5. 退休人员持银行卡到指定银行领取退休后独生子女费一次性补贴。

6. 如有疑问,可以致电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

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
2.在申请过程中,应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对于违反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1.申请人如对补助申请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正常领取补助金;
3.争议解决结果应依法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八、附则(续)
7.本补助标准与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优先原则执行;
8.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评估补助标准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9.本补助标准的实施细则、申请表格等附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九、特殊情况处理(续)
4.申请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9.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
10.复核结果为最终决定,由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监督管理(续)
7.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8.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9.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
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
一、背景与目的
为响应国家关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独生子女家庭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特制定本独生子女退休一次性补助标准(以下简称“补助标准”)。本补助标准旨在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退休父母提供一定的一次性补助,以缓解其生活压力,保障其晚年生活质量。
6.补助金的税负: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补助金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税率和免税额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1.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退休老人提供关爱和帮助;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2•【字号】泰政发[2007]87号•【施行日期】2007.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泰政发[2007]8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为确保市属企业(指市属国有企业,包括改制、破产、清算企业,下同)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02〕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2002年9月28日起在市属企业退休尚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实行一次性补助。

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二、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标准,按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退休时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

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三、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一)凡市属企业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二)正常经营的企业,由职工所在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

(三)正在改制或破产清算的国有企业,凡符合泰政发〔2002〕30号文件有关规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工作满30年选择一次性缴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职工,其一次性养老补助按确定的改制基准日(含改制之日)或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含破产之日)、清算企业按清算之日(含清算之日)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列入预提费用。

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
十二、补贴的调整机制
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定期对补贴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以确保补贴的实际购买力。
十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前去世的,其配偶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政策规定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
十、责任与监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策执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十一、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的解释权归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三、政策宣传月
为提高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社会知晓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将每年的__月定为“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宣传月”,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政策解读,提高公众的政策认知度。
二十四、意见反馈与改进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设立意见反馈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独生子女一次性退休补贴政策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2.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去世,且其配偶尚未享受补贴的,可由配偶申请补发。
3.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完整申请材料的,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出具证明,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办理。
十四、跨地区申请与发放
1.对于跨地区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可在退休后的居住地申请一次性退休补贴。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跨地区申请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顺利进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常政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09〕2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为了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如下意见:一、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按新老办法对比后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下同)。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予以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二、奖励标准常州市市区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未足额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的标准按其未足额享受的比例对应享受。

三、资金来源及实施(一)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不再由企业承担,改由各级财政承担。

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所需资金先由市财政垫支安排,再按企业属性由市与区分别承担;武进区所需资金由武进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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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2014-07-21 17:09:49 来源:胶东在线
拒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职工将单位告上法庭。

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于支付退休职工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

家住芝罘区的张某于1988年12月10日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

2012年5月份,张某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

退休后,张某一直向单位和社会追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为她没有搞清楚是由社会发放还是由单位发放。

后来经明白人指点,确定是单位支付后。

就向单位申请领取,单位一直未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2月21日,张某向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3元。

2014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对原告的申诉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

诉讼中,法院查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系烟台某医药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中,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职工,起诉主体错误。

原告起诉超过仲裁时效。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以及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

法院认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承担。

根据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原告于2012年5月份在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处办理退休,符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领取条件,但两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该补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2011年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7375元的30%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故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

(侯嘉伟刘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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