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降职或撤职处分_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精品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大队管理办法(试行)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十四局安质…2017‟326号关于下发《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为有效查堵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加强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监察大队,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环节的监察与执法,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达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的目的。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安全监察大队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安全监察经济考核细则、行政处理、纪律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十四局安质…2017‟325号)、《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十四局安质…2017‟324号)等编制,安全监察大队据此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大队设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文件要求编制组建。
第五条区域经营指挥部安全监察分队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文件要求编制组建,业务归集团公司安监大队领导。
第六条工程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工程公司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制度,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大队职责(一)贯彻落实《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有关要求;(二)不定期对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公司、集团公司范围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监察工作;(三)对区域经营指挥部安全监察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其安全监察计划,并检查其安全监察开展情况;(四)每季度编制安全监察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五)每半年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监察视频大会,通报安全监察情况和监察奖罚情况;(六)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员变更函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公司市开[2004]056号
关于省道301线寿宁洋边至大熟公路
G2合同段人员变更的函
寿宁县双湖交通有限公司:
我公司中标承建的省道301线寿宁洋边至大熟公路G2合同段,原拟投入主要人员共11人。
现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投标后有些人员调动等原因,对项目经理和部份专业技术人员作了相应调整和变更,现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及相关资料呈上,请贵公司给予支持并准予变更。
附:1、寿庆公路G2标段主要人员表
2、省道301线寿宁洋边至大熟G2合同段项目经理委任
书
3、职称证书复印件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铁总建设[2017]286号建设管理人员责任办法(上网稿)
![铁总建设[2017]286号建设管理人员责任办法(上网稿)](https://img.taocdn.com/s3/m/31a0a4ca3186bceb19e8bb84.png)
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总建设〔2017〕2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
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
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7【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4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霞翟玉芬李静【审理法官】潘霞翟玉芬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晋【当事人】赵炜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晋【当事人-个人】赵炜王晋【当事人-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李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延龙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李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延龙李琳【代理律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炜【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王晋【本院观点】该证据与赵炜所主张借贷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表见代理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赵炜主张与中铁十四局、王晋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中铁十四局、王晋存在借贷合意,并基于双方合意交付了借款。
赵炜虽提交了其通过赵昕账户向王晋账户转款10万元的转账记录,但从其二审庭审陈述的涉案款项转出经过看,其并未与中铁十四局、王晋就借贷事宜进行过磋商,双方并无借贷合意。
赵炜主张与王晋、中铁十四局存在借贷关系现有证据不足,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网络答题活动(题库3)-精选版

一、单选题【每题1分,40题,共40分】窗体顶端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_____直至_____处分。
()A、记过、留用察看B、记大过、开除(解除劳动合同)C、警告、撤职D、降级、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答案: C 《处分规定(试行)》第241条2、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_____。
()A、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B、给予警告处分C、可以认定为不是违纪行为D、只做经济处罚参考答案: A 《处分规定(试行)》第14条3、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_____。
()A、政治纪律B、组织纪律C、廉洁纪律D、工作纪律参考答案: A 《处分规定(试行)》第59条4、记过处分期限为_____。
()A、6个月B、12个月C、18个月D、24个月参考答案: B 《处分规定(试行)》第7条5、在外事、外经工作中,通过虚假公司、个人的银行账号骗取佣金的,给予以下哪种处分?()A、记大过B、撤职C、留用察看D、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参考答案: D 《处分规定(试行)》第221条6、职工在配合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办案中,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均属于_____行为。
()A、违反保密制度B、对抗组织审查C、违反工会法D、违反档案管理条例参考答案: B 《处分规定(试行)》第149条7、不及时将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移送_____,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A、审计部门B、监察部门C、工程部门D、财务部门参考答案: B 《处分规定(试行)》第59条8、发生质量事故,根据_____,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A、经济损失B、事故影响C、事故等级D、主客观因素参考答案: C 《处分规定(试行)》第151条9、项目经理以解决资金紧张状况为由,擅自组织项目职工集资200万元用于购买材料,该项目经理属于违反_____。
【9A文】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工程项目部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部的管理,规范项目部人员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项目部全体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安保人员等。
第三条违反本处罚条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迟到、早退、旷工1. 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分钟,每次罚款50元;2. 旷工半天,罚款10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元;3.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超过3天,给予警告处分;4.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超过5天,给予记过处分;5.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超过7天,给予降职或辞退处分。
二、工作纪律1. 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罚款50元;2. 工作时间聊天、打闹、玩手机等,每次罚款50元;3. 工作时间饮酒、赌博等,给予辞退处分。
三、质量管理1. 对工程质量不负责任,导致质量问题发生,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罚款1000-5000元;2. 对工程质量问题隐瞒不报,给予警告处分;3. 对工程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给予罚款1000-5000元。
四、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每次罚款500元;2. 对安全隐患不报或不及时整改,每次罚款1000元;3. 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给予辞退处分。
五、材料管理1. 擅自挪用、侵占工程材料,根据侵占金额,给予罚款5000-10000元;2. 工程材料浪费严重,每次罚款500元;3. 工程材料保管不善,导致材料损坏或丢失,每次罚款1000元。
六、资料管理1. 资料不齐全、不准确、不及时,每次罚款500元;2. 资料丢失、损坏,每次罚款1000元;3. 资料造假,给予辞退处分。
七、其他违规行为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罚;2. 损害公司利益,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辞退处分。
第八条本条例由项目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铁路施工单位奖惩制度范本

铁路施工单位奖惩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施工单位的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铁路行业标准,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二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编员工和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本公司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奖励和处罚两种制度,奖励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降职、撤职等。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式:1. 通报表扬;2. 颁发荣誉证书;3. 奖金奖励;4. 晋升提级。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积极主动,事迹突出;2.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为公司赢得荣誉;3.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公司采纳,产生显著效益;4. 勇于技术创新,提高工程效率,节约成本;5. 积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难题,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6. 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7. 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树立良好风气。
第三章处罚第七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罚: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造成公司损失;3. 泄露公司机密,损害公司利益;4. 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安全事故;5. 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6. 涉及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形象;7.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奖惩程序第八条奖励程序: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2. 相关部门审核;3. 公司领导审批;4. 颁发奖励。
第九条处罚程序:1. 调查核实违规行为;2. 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3. 公司领导审批;4. 执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奖惩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本奖惩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奖惩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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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及上级机关、集团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员工)。
第三条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风险或在企业内外产生不良影响的,按照员工管理的权限,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员工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对员工实施本《规定》所涉及的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需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必须按照党纪处分程序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处分。
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必须执行。
第六条员工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虽未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给予经济处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处罚由财务、人力资源及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执行。
经济处罚的种类有:追缴经济赔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扣除部分工资(薪酬)、扣除奖金、风险抵押金等,以抵交经济赔偿。
第七条员工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的,应责令其限期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追缴。
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的掌握,应综合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纪违规的情节、损失的大小以及行为人的表现等因素;追缴经济赔偿还应考虑违纪违规行为人家庭实际经济状况。
第八条员工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纪检监察部门商同组织、人力资源部门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停职、调整、免职、警示、诫勉、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等。
第九条员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律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在缓刑考验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支付其生活费。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再重新确定其岗位待遇和工作安排。
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受撤职处分的,按重新安排的岗位确定工资标准。
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劳动教养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水平支付其生活费。
在执行完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处罚后,再重新确定其岗位和工作安排。
第十条员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员工中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需依照本规定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根据党组织生效的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节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十一条对违纪违规员工的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处分批准权限的规定。
对员工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经监察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员工实施(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经监察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对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有关处分影响期限的规定。
处分的影响期限分别为:警告,三个月;记过、记大过,半年;(降级)降职、撤职,一年;留用察看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留用察看期间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的影响期限内,不得授予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不得享受企业同期颁发的各类奖金和实物奖励。
第十三条对部分受到处分的人员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一)对国家、企业资产造成巨大损失,对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对安全、质量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从事经营、计划统计、人力资源、设备物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法律等工作的人员,因故意违反本职工作的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的,应调离原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五年内不得从事原任工作。
(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的,要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受到(降级)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四)企业领导人员受到(降级)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十四条在作出处分前因其他原因已被免除职务或调任其他职务,但根据其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当追处撤职处分。
已被免除职务未重新任职或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应撤销原任职务;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应撤销现任职务。
对于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的员工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对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又无职可撤的,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第十五条受解除劳动合同的,五年内不得重新聘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五)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规定分则中另有特别规定的。
对违纪违规人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本规定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违规人员在组织初核前向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纪检监察部门未掌握的问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拒不承认错误的;(二)拒不退出违纪违规所得的;(三)胁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四)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七)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八)本规定分则中另有特别规定的。
第十八条具有本规定中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分情节的,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
具有本规定中规定的减轻或加重处分情节的,应在本规定分则规定的相应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个处分档次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一人犯有本规定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一个违纪违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触犯本规定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二十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违规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违规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以及所起作用,分别处分。
对违纪违规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违规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违规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违规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一条单位违纪违规,或者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采取违纪违规行动的,对具有共同故意的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对过失违纪违规的人员,按各自在单位或集体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违纪违规后死亡或下落不明的,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 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二)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按照企业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其中对企业有可能带来重大隐患者,应视情况予以登报公告。
第二十三条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具有本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案件调查和举证的义务;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看、查扣与所调查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
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故意对案件调查设置障碍的,依据本规定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全体员工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人员档案;对于受到(降级)降职以上处分的,还应在一个月内由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过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二十六条执行处分决定的机关、部门或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从收到处分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从收到复审决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
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违反企业“三重一大”制度,个人决定企业、单位重大问题、重要工作、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开支,给企业造成经济或信誉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管理制度,在不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给企业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