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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_法律保留原则(3篇)

案例_法律保留原则(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超出宪法授权的范围。

法律保留原则主要包括立法保留、行政保留和司法保留三个方面。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本文将以《食品安全法》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该法中的应用。

二、法律保留原则概述1. 立法保留立法保留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范围。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

2. 行政保留行政保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 司法保留司法保留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司法机关的判决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应用1. 立法保留《食品安全法》的制定遵循了立法保留原则。

首先,《食品安全法》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其次,《食品安全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食品安全领域的实际情况,对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法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 行政保留《食品安全法》在行政保留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设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保留原则,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这一规定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职责,保障了食品安全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02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 法中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才能设定行政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确保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 护公正和平等的行政执法环境。
限制行政权力
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它要求行政机 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而不能自行 创设新的权力。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 序,包括调查、听证、裁 决等阶段。
执法内容
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规 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 精神,同时要充分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保留
决策主体
行政决策必须由具有法定决策权 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

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 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2世纪的西欧,当时出现了最早的宪法和 行政法,这一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可。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 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类型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分为以 下三种类型
2. 准用性保留:指法律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照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由行政机关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种类型适用于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况。
总结词:越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 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 了法律规定。
详细描述 2. 越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浅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浅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浅谈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作者:苏辰园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

以往由于我们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调整范围及其价值认识不深,以至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于行政法制实践的指导作用。

因此,本文在此对法律保留原则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例如给付行政与法律保留原则以及特别权利关系与法律保留原则的关系进行初步探讨,并希望它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法制实践活动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保留;给付行政;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中图分类号:D922.1;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8-03作者简介:苏辰园(1988-),女,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在社会法制化发展迅速的今天,依法行政这一贯穿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显得越发重要,而作为积极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是民主宪政体制对行政权提出的基本要求。

以往由于我们对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调整范围及其价值认识不深,以至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使它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对于行政法制实践的指导作用。

因此,本文在此对法律保留原则及其相关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希望它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行政法制实践活动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涵义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的一方面,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因为法律优位原则即消极的依法行政仅要求行政活动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法律保留原则则是“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由法律授权不得为之。

”①否则即为违法,由此可见,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加严格。

法律保留旨在“明确权力秩序,确定授权禁区”②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在行政立法领域内的当然要求,划定了立法者与行政者在制定规范方面的权力界限,而立法者在现在民主国家中为保护公民权利的代议机构,所以法律保留原则也相当于是划定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力界限,防止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行政权的无限扩张而受到侵害。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

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目录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展开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一、什么是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宪法保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宪法本身的保留。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界限。

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三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本文将以“雷某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县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时,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1)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3)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3. 案件判决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雷某有前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雷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雷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保留原则案例。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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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03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4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5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分析
06
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07
总结与展望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
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司法审判等领域。
法律保留原则与立法权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仅适用于行政领域。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来保障,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法律和法规来保障。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与互动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和互动关系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起源于德国,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法律保留原则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
发展:在二战后,法律保留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代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内涵: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人权、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之一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作者:薛中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4期(10007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合法行政原则中的重要内容,旨在规范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权限分配。

本文重在探索法律保留原则在现行行政法实践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分析法律保留原则的内涵和价值。

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渐渐的被重视,需要反思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现状,承认其存在的诸多弊端,以便能够更好的适用法律保留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价值一、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法律保留原则的价值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法律保留原则有助于保障人民民主原则的实现。

人民民主原则的目的是由全体人民来行使主权,掌管国家的事物。

但是,中国人口众多,实际上要达到这一原则的目的并不可行。

人民民主也就演化成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原则也是民主的核心。

基于此,代议制政府就必须实行法律保留原则,将关系到人民自身利益的事情交给代议制机关表决,行政机关只是履行执行法律的职能。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履行人民主权职能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其他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具有最强的民主正当性。

从另一方面来讲,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掌握,法律保留的原则,对于全国人大立法权的行使和人民主权原则的贯彻执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保障法治国家建设。

治理国家有法治和人治两种方式,人治就是君主专制,人民权利得不到保障。

法治相对人治而言,国家权力的行使有规律可循,并且权力的行使更稳定也会被限制和约束,更能保障公民的利益。

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国家的权力就应当由法律创制,并在法律的规范下行使。

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更是来源于法律的授权。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滥用行政权力必须能够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一、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条基本法治原则。

它的核心思想是国家一切权力行使都必须以依法行使为前提,只有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权力的行使才是有效的、合法的。

法律保留原则强调,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而非任意行使权力。

在宪法中,法律保留原则通常体现在宪法的基本条文和原则中。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责任,同时也限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

中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职务。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责和义务,并要求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有以下行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这一规定再次强调了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在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主要体现在政府权力的行使上。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和范围,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依法行使为前提,不得违法越权。

行政法规定政府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授权,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政府行使职权必须立足于事实和证据,不得随意裁量和滥用职权。

法律保留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它的意义和作用不可低估。

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手段。

只有政府的一切行为都依据于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政府的滥权行为。

法律保留原则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有效途径。

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程序,只有在这个范围内,政府才能行使权力,不得越权和滥权。

法律保留原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

只有政府的一切行为都依据于法律,才能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的任意行使权力,损害社会公平公正。

为了加强法律保留原则的实施和落实,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政府一切行为都依据于法律。

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加强政府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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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

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展开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一、什么是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宪法保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宪法本身的保留。

前者也被称为特别保留,是相对于一般保留而言的。

所谓特别保留是指宪法规定将某些事项交由民意代表机关来制定,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制定。

特别保留的对象主要是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国家机构的组成等规定,之所以认为是“特别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往往是个别的、零散的,缺乏统一性和普遍性。

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保留原本是行政法上的原则,主要由行政法来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结构的变迁,出现了宪法的专门规定,这就产生了宪法上规定的特别保留能否取代行政法的一般保留的问题。

答案如为肯定,则表示法律保留仅以宪法规定的为限,由此传统上有关法律保留范围的争议就可以划上句号;答案如为否定,则表示宪法所列举的保留只是一般保留在宪法上的部分落实,宪法列举之外的事项仍有适用一般保留的可能。

对此,笔者倾向于否定说。

作为与一般保留相对应的宪法保留,实际上等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国会保留”或“绝对保留”,从而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

另一种意义的宪法保留是指由宪法来专门规定某些事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民意代表机关也不得进行规定。

[7]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带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上。

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是宪法保留的典型。

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立基于基本权利的绝对保障,体现了对立法者的立法禁止,与旨在界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律保留的目的不同,所以,不应认为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也就是说,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并不包括宪法在内。

(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所谓行政保留是指受宪法保障的行政自主地位。

虽然法律保留和行政保留都旨在维护立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但法律保留强调行政对立法的服从,而行政保留则强调立法对行政的尊重。

行政保留的典型是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列举了国会立法的范围,第37条规定,凡在第34条列举范围之外的事项都属于条例的范围。

第34条还在列举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时,规定其中某些事项法律只能规定原则,原则之外就属于条例的范围。

法国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不仅范围广,而且有确定的保障。

第61条更规定,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超出了第34条列举事项,因而侵犯了属于条例的权限时,政府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宣告法律违宪。

行政保留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一般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才允许有行政保留的存在,否则,在立法机关由选民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由委任产生的情况下,既然行政机关的民主性弱于立法机关,那么,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行政机关只能是处于服从立法、执行立法的“传动带”地位。

这也就是为什么行政保留只在采用总统制、半总统制的美国和法国才有探讨的可能的原因。

当然,随着行政权与立法权地位的消长,传统的强调行政服从立法已转向强调行政与立法的均衡,甚至相互尊重,也就是说,行政有其独立的价值,行政的功能无法为其他权力所取代,这种功能结构取向的权力分立原则导致行政保留实际上广泛存在。

据台湾学者廖元豪的列举,下列事项一般属于行政保留的范围:(1)国家对外事务;(2)军事事务;(3)高级或重要官员的任免;(4)执行法律。

(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法律保留中的“法律”首先是指实定法,与超实定的法不同。

奥托·迈耶最早提出依法律行政原则时,将其中的法律仅限于国会通过的、实定的法律,但是,随着二战后,实质法治国理论的兴起,实定法必须受超实定的法的约束,尤其是在缺乏实定法的前提下,行政还必须服从于超实定的法,这种超实定的法,比如宪法精神、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等等,从而使“依法律行政”走向“依法行政”。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受法律和法的拘束。

这里的“法律”与“法”的区分就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思想。

但是,笔者认为,超实定的法对行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优先原则中,当代的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不仅不能违反实定的法,而且也不能违反超实定的法。

但是,法律保留原则本身要求行政必须在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后才能行为,而这里的明确授权只可能来自实定法,而不可能是超实定的法。

如果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包含超实定的法,则本身与授权明确性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惟有学者进而认为,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仅指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国会法律,笔者对此表示异议。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认行政立法的存在。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立法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国会立法的不足。

比如(1)民意代表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不如行政机关熟悉;(2)基于时间因素的考虑,通常国会仅在法律中作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技术性、细节性的问题则委任行政机关来完成;(3)行政立法的程序不如法律制定的三读程序繁复,较能保证实效,从而对社会生活环境作出迅速的反应;(4)行政机关更能熟悉地方上的特殊需要,授权行政机关立法能收到因地制宜的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行政立法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次,否认行政立法存在的理由主要是担心行政立法会破坏传统的权力分立原则和民主原则,这种担心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然而,现代法学也产生了控制行政立法的诸多手段,最典型的如授权明确性原则,即行政立法必须在国会的明确授权下才能进行,行政立法相对于国会立法处于执行、补充的地位,从而防止民主正当性不如国会的行政机关恣意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次,在授权明确性原则的指导下,即行政立法的目的、范围、内容均由国会作首次判断的情况下,行政立法无异于对国会立法的具体化,其内容本身相对于行政而言具有重要性,至于哪些事务可以授权行政立法,哪些事务必须由国会自己来立法,已属于立法内部的权限划分。

正是基于行政立法的出现,法律保留才有了绝对保留(国会保留)和相对保留(授权行政立法保留)的二分。

另外,关于地方自治立法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

笔者认为,地方自治立法不宜列入法律保留的讨论范围,原因在于,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虽然需要地方自治立法上的依据,但地方自治立法究竟可以规定哪些内容,这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而这属于垂直方向的权力分立问题,与主要关注水平方向的权力分立的法律保留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自治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述立法均不包含在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这一问题的澄清对我国的行政实践极有必要,盖因为,受实用思想影响,行政权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中历来独大,而且行政活动往往重视“效率”、“政绩”而忽视“合法性”、“合理性”的拘束,如果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行政机关意识到了法律优先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解决“无法律如何行政”的法律保留更有“启蒙”的必要。

(一)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uhl.他认为,权力分立的原则并非仅止于一般人所熟悉的人权的保障和权力均衡的维护而已,毋宁更进一步要求哪种国家事务应由哪一机关负责决定,应依适当功能的机关结构来定。

换言之,不同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该组成结构与决定程序因质的高度差异性自然赋予各种做成的决定不同的分量和不同的正当性,既然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无论在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上均极度不同,则这项差异在法的评价上就绝非毫无意义,最终必然导致哪种国家事务仅能保留给哪一机关作成决定的宪法要求。

Ossenbuhl的理论在1984年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联邦宪法法院在飞弹部署判决中认为,权力的区分与不同功能配置不同机构,其主要目的无非在于要求国家决定能够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

换言之,即要求国家决定应由在内部结构、组成方式、功能与决定程序等各方面均具备最佳条件的机关来担当完成。

学者Hans Herbert v. Arnim进一步认为,立法程序具有三项行政程序所不具备的特点:(1)少数党的参与作成决定;(2)繁琐、谨慎,分别于大会和委员会进行讨论的国会程序;(3)议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

这种复杂、奢侈的程序绝非自我目的的存在,其存在的意义便是尽可能提升该程序所作成决定的实质正确性。

功能结构理论的集大成者是Jurgen Staupe,他在比较法律与命令在功能与结构条件上的差异后,认为,这些差异具有宪法上的意义,即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

所谓形式是指不同规范形式的组织和程序条件,内容是指所欲规范的国家事务,而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要求规范的内容必须与该规范的形式的功能与结构上的条件一致。

(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上存在特别保留,那么,这种特别保留能否代表宪法仅就这些事项授权国会立法保留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特别保留与一般保留的关系如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某项事务落入特别保留的范畴,则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由立法者制定法律,无需再援引一般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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