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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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法律保留原则

02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 法中的重要性
保障人权
保障人权是法律保留原则的核心目标之一。通过明确规定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律才能设定行政权力,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确保了公民在面对行政权力时能够享有基本的权利保障,有助于维 护公正和平等的行政执法环境。
限制行政权力
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它要求行政机 关只能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而不能自行 创设新的权力。
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法定程 序,包括调查、听证、裁 决等阶段。
执法内容
行政执法必须依据法律规 定,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 精神,同时要充分保障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中的法律保留
决策主体
行政决策必须由具有法定决策权 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进行

决策程序
行政决策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 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 法律保留原则起源于12世纪的西欧,当时出现了最早的宪法和 行政法,这一原则逐渐得到确立和认可。随着现代民主和法治 的发展,法律保留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成为现代行政法的基 本原则之一。
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类型
根据实施方式的不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分为以 下三种类型
2. 准用性保留:指法律只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参照 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内容由行政机关 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种类型适用于 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相关规定的情况。
总结词:越权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 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1.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或违反 了法律规定。
详细描述 2. 越权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

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3篇)

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本文将从法律保留事项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对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保留事项的定义法律保留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基本权利等重大利益。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三、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六)民事基本制度;(七)刑事基本制度;(八)诉讼制度;(九)其他必须由法律规定的。

”四、法律保留事项的具体内容1. 立法事项(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3)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包括国家经济制度、财政预算、税收制度等。

(4)民事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继承、婚姻、家庭等。

(5)刑事基本制度:包括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等。

(6)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2. 行政事项(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等。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法律保留原则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超越宪法授权的界限。

在我国,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二是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三是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本文将以“雷某案”为例,探讨法律保留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应用。

二、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某县雷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在审理过程中,雷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根据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辩护律师认为,该判决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案例分析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时,是否超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法定刑幅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2.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1)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2)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民主原则,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遵循民主程序。

(3)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具体、可行。

”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明确、具体、可行。

3. 案件判决在审理雷某故意杀人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雷某有前科,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雷某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雷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结论“雷某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保留原则案例。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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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探析
目录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03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4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05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比较分析
06
法律保留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07
总结与展望
01
添加章节标题
02
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法律保留原则的定义
法律保留原则的含义:指某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得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规范。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国家主权、公民基本权利、司法审判等领域。
法律保留原则与立法权的关系:立法机关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保留原则的必要性: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广泛的适用范围,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仅适用于行政领域。
宪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宪法规范和宪法惯例来保障,而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依靠法律和法规来保障。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与互动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宪法与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关联和互动关系
法律保留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起源于德国,最早在宪法中规定法律保留原则的是1919年的《魏玛宪法》
发展:在二战后,法律保留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现代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内涵: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行政机关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权力
意义:法律保留原则是保障人权、限制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之一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行使。

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未经授权不得行使。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行政权力,否则将构成越权行为。

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各种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合法性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超越权限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循合理、公正、必要和比例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使权力。

程序性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监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公正行使。

法律保留原则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任意侵犯。

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不当行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保留原则有利于促进法治意识的普及和提高,推动依法治国进程。

然而,法律保留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过于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可能会限制行政机关的创造性、灵活性和效率性,导致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和不同情况的区别对待,有时候很难制定出全面、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可能导致法律保留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本文对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进行了全面研究。

法律保留原则作为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保障公民权利、控制行政权力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严格实施法律保留原则也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平衡考虑保障公民权利和控制行政权力的关系,合理确定法律保留的范围和程度,以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

论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论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行政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摘要】依法行政将法律保留认定为主旨理念,为了避免公权力对私人的人身和财产权造成干涉,如果机关想行使权利,务必获得立法机关的授权,侧面反映了公权力是被立法权束缚的,证实了公权力的实行务必以公民的名义为准则。

法律保留的初衷是保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也是国家进一步走向法治国家和政府按照法律的制度执行任务的前提条件。

法律保留则是通过确立自身的权威来保证人民的意志和再面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这样一个制度,必须得到相关权利的明确的认同,并且执行的方式不违反相关制度,行政机关才能够施展自己本身的权利。

通过与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从中发现我国与他国存在的异同,也可以从借鉴过程中发现我国在立法方向,实践方向中的缺点,从而结合外国的发展经验,提出我国先下存在的问题,需要改进的方向,然后进一步提出相对完善的体系来解决或者说是完善我国先下的法律保留制度的框架。

【关键词】:法律保留准则依法执行公民权利违宪制度On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in Administrative Law [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as the core idea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property rights intervention must be represented by the legal expression of the consent of the executive of the people. 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people for the purpose, but also the impl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mise of admtion. The pciple of legal reseation is to establish the principle of guarantee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people's will. In the relevant matters concerning the basic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itizens, it is nssary to obtain the express authotion of the law and the admtrative organ can exercise the corresping admiive power.The principle of legal retention in China still does not get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there is no comprehensive legal provisions, the lack of constitutional review mechanism is on the one h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legislature did not get the Constitution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these declarations, these factors have caused some defects in our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recommendatio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legislation, to improve the existing problems.[Key words]: Guidelines for legal reservations Execute according to law Civil rights Unconstitutional system前言 (1)一、行政法律保留的背景与价值 (1)(一)选题的意义与价值 (1)(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2)(三)课题的研究意义与目的 (3)(四)研究视角与方法 (3)二、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法律制度概述 (4)(一)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概念 (4)(二)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性质与特征 (5)三、国内外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对比与借鉴 (7)(一)国内外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现状 (7)(二)国内外行政法中法律保留的对比 (8)四、我国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存在的问题 (9)(一)我国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立法问题 (9)(二)我国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执行中的不足 (10)五、完善我国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建议 (11)(一)完善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立法 (11)(二)完善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执行程序 (11)结论 (13)参考文献 (15)致谢 (16)法律保留的中心主旨是依法,合法,它的首创提出是德国学者奥托·迈耶,他认为关于特殊的事务,特殊的领域,行政执行机关务必依据现有的法律调节,不能随性自由的自我调整,这样的制定是为对行政权进行约束,限制。

为何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2篇)

为何要适用法律保留原则(2篇)

第1篇一、保障宪法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

具体表现在:1. 防止立法权滥用。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得随意扩大立法权限。

这有助于防止立法权滥用,避免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维护宪法统一性。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确保立法内容与宪法精神相一致。

这有助于维护宪法的统一性,防止出现法律冲突和矛盾。

二、保障公民权利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

具体表现在:1. 防止权力滥用。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授权的范围。

这有助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公平正义。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法治秩序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依法行政。

具体表现在:1. 保障法律统一。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确保立法内容与法律体系相统一。

这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防止出现法律冲突和矛盾。

2. 提高行政效率。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这有助于维护法治秩序,确保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高效、有序。

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具体表现在:1. 优化立法体系。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优化立法体系。

这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 提高法治水平。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法治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

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分析【摘要】法律保留原则是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对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体现入手,具体探讨了其在立法和行政实践中的应用。

也分析了法律保留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关系,以及其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保留原则对于宪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以及其在维护法治稳定和促进法律体系发展中的作用机制。

本文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为宪法和行政法领域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法律保留原则、宪法、行政法、司法实践、稳定性、司法解释、重要性、作用机制、发展趋势。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法律体系中对已形成的法律规范进行保留和尊重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法律实践领域的重视。

研究背景部分主要是从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其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目前,在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律保留原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和行政法中的体现进行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宪法和行政法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法治建设的稳定和顺利发展。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中,我们将分别从法律保留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在行政法中的具体应用、与司法实践的关系、维护宪法和行政法的稳定性以及在司法解释中的作用等方面展开讨论,为读者提供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1.2 研究意义法律保留原则作为宪法和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法律保留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即法律的尊严和稳定性。

通过对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从而有效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整性。

法律保留原则的研究对于推动现代法治建设,加强国家法治体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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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的思想产生于19世纪初,最早提出该概念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之父奥托·迈耶。

根据迈耶的经典定义,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

因此,法律保留本质上决定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从而也决定着行政自主性的大小。

目录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展开一、什么是法律保留?(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1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1(一)功能结构理论1(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三、保留什么?1(一)重要性保留总论11、基本权重要性的标准12、公共事务重要性的标准13、消极标准1总论11、积极标准12、消极标准11、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外12、在法律保留的范围之内13、行政立法不作为1总论11、立法不作为12、授权明确性1(一)有关一般保留标准的规定1(二)有关绝对保留标准的规定1(三)有关授权明确性的规定一、什么是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没规定的行政主体不得擅自做出行政行为。

(一)法律保留与宪法保留宪法保留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另外一种是宪法本身的保留。

前者也被称为特别保留,是相对于一般保留而言的。

所谓特别保留是指宪法规定将某些事项交由民意代表机关来制定,而其他国家机关均无权制定。

特别保留的对象主要是宪法中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国家机构的组成等规定,之所以认为是“特别的”,原因在于这些规定从形式上看往往是个别的、零散的,缺乏统一性和普遍性。

当然,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律保留原本是行政法上的原则,主要由行政法来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结构的变迁,出现了宪法的专门规定,这就产生了宪法上规定的特别保留能否取代行政法的一般保留的问题。

答案如为肯定,则表示法律保留仅以宪法规定的为限,由此传统上有关法律保留范围的争议就可以划上句号;答案如为否定,则表示宪法所列举的保留只是一般保留在宪法上的部分落实,宪法列举之外的事项仍有适用一般保留的可能。

对此,笔者倾向于否定说。

作为与一般保留相对应的宪法保留,实际上等同于我们后面要讲的“国会保留”或“绝对保留”,从而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

另一种意义的宪法保留是指由宪法来专门规定某些事项,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民意代表机关也不得进行规定。

[7]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主要体现在对一些带有绝对性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上。

一般认为,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是宪法保留的典型。

该条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利。

这种类型的宪法保留立基于基本权利的绝对保障,体现了对立法者的立法禁止,与旨在界分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法律保留的目的不同,所以,不应认为属于法律保留的一种,也就是说,法律保留中的“法律”并不包括宪法在内。

(二)法律保留与行政保留所谓行政保留是指受宪法保障的行政自主地位。

虽然法律保留和行政保留都旨在维护立法与行政分立的原则,但法律保留强调行政对立法的服从,而行政保留则强调立法对行政的尊重。

行政保留的典型是法国,1958年宪法第34条列举了国会立法的范围,第37条规定,凡在第34条列举范围之外的事项都属于条例的范围。

第34条还在列举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时,规定其中某些事项法律只能规定原则,原则之外就属于条例的范围。

法国政府制定条例的权力不仅范围广,而且有确定的保障。

第61条更规定,国会所制定的法律如果超出了第34条列举事项,因而侵犯了属于条例的权限时,政府可以请求宪法委员会宣告法律违宪。

行政保留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一般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国家才允许有行政保留的存在,否则,在立法机关由选民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由委任产生的情况下,既然行政机关的民主性弱于立法机关,那么,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行政机关只能是处于服从立法、执行立法的“传动带”地位。

这也就是为什么行政保留只在采用总统制、半总统制的美国和法国才有探讨的可能的原因。

当然,随着行政权与立法权地位的消长,传统的强调行政服从立法已转向强调行政与立法的均衡,甚至相互尊重,也就是说,行政有其独立的价值,行政的功能无法为其他权力所取代,这种功能结构取向的权力分立原则导致行政保留实际上广泛存在。

据台湾学者廖元豪的列举,下列事项一般属于行政保留的范围:(1)国家对外事务;(2)军事事务;(3)高级或重要官员的任免;(4)执行法律。

(三)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为何?法律保留中的“法律”首先是指实定法,与超实定的法不同。

奥托·迈耶最早提出依法律行政原则时,将其中的法律仅限于国会通过的、实定的法律,但是,随着二战后,实质法治国理论的兴起,实定法必须受超实定的法的约束,尤其是在缺乏实定法的前提下,行政还必须服从于超实定的法,这种超实定的法,比如宪法精神、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等等,从而使“依法律行政”走向“依法行政”。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应受法律和法的拘束。

这里的“法律”与“法”的区分就反映了“依法行政”的思想。

但是,笔者认为,超实定的法对行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法律优先原则中,当代的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不仅不能违反实定的法,而且也不能违反超实定的法。

但是,法律保留原则本身要求行政必须在获得法律的明确授权后才能行为,而这里的明确授权只可能来自实定法,而不可能是超实定的法。

如果认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包含超实定的法,则本身与授权明确性的要求是相矛盾的。

惟有学者进而认为,法律保留中的法律仅指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即国会法律,笔者对此表示异议。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认行政立法的存在。

笔者认为,首先,行政立法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国会立法的不足。

比如(1)民意代表囿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某些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不如行政机关熟悉;(2)基于时间因素的考虑,通常国会仅在法律中作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技术性、细节性的问题则委任行政机关来完成;(3)行政立法的程序不如法律制定的三读程序繁复,较能保证实效,从而对社会生活环境作出迅速的反应;(4)行政机关更能熟悉地方上的特殊需要,授权行政机关立法能收到因地制宜的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行政立法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其次,否认行政立法存在的理由主要是担心行政立法会破坏传统的权力分立原则和民主原则,这种担心不能说是没有道理的,然而,现代法学也产生了控制行政立法的诸多手段,最典型的如授权明确性原则,即行政立法必须在国会的明确授权下才能进行,行政立法相对于国会立法处于执行、补充的地位,从而防止民主正当性不如国会的行政机关恣意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次,在授权明确性原则的指导下,即行政立法的目的、范围、内容均由国会作首次判断的情况下,行政立法无异于对国会立法的具体化,其内容本身相对于行政而言具有重要性,至于哪些事务可以授权行政立法,哪些事务必须由国会自己来立法,已属于立法内部的权限划分。

正是基于行政立法的出现,法律保留才有了绝对保留(国会保留)和相对保留(授权行政立法保留)的二分。

另外,关于地方自治立法是否属于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

笔者认为,地方自治立法不宜列入法律保留的讨论范围,原因在于,地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虽然需要地方自治立法上的依据,但地方自治立法究竟可以规定哪些内容,这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分权,而这属于垂直方向的权力分立问题,与主要关注水平方向的权力分立的法律保留的性质不同。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自治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述立法均不包含在法律保留中“法律”的范围内。

二、为什么要法律保留?总论这一问题的澄清对我国的行政实践极有必要,盖因为,受实用思想影响,行政权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中历来独大,而且行政活动往往重视“效率”、“政绩”而忽视“合法性”、“合理性”的拘束,如果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行政机关意识到了法律优先的重要性的话,那么,解决“无法律如何行政”的法律保留更有“启蒙”的必要。

(一)功能结构理论功能结构理论的代表人物为德国学者Fritz Ossenbuhl.他认为,权力分立的原则并非仅止于一般人所熟悉的人权的保障和权力均衡的维护而已,毋宁更进一步要求哪种国家事务应由哪一机关负责决定,应依适当功能的机关结构来定。

换言之,不同国家机关具有不同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该组成结构与决定程序因质的高度差异性自然赋予各种做成的决定不同的分量和不同的正当性,既然宪法规定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无论在组成结构和决定程序上均极度不同,则这项差异在法的评价上就绝非毫无意义,最终必然导致哪种国家事务仅能保留给哪一机关作成决定的宪法要求。

Ossenbuhl的理论在1984年得到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支持,联邦宪法法院在飞弹部署判决中认为,权力的区分与不同功能配置不同机构,其主要目的无非在于要求国家决定能够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

换言之,即要求国家决定应由在内部结构、组成方式、功能与决定程序等各方面均具备最佳条件的机关来担当完成。

学者Hans Herbert v. Arnim进一步认为,立法程序具有三项行政程序所不具备的特点:(1)少数党的参与作成决定;(2)繁琐、谨慎,分别于大会和委员会进行讨论的国会程序;(3)议事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化。

这种复杂、奢侈的程序绝非自我目的的存在,其存在的意义便是尽可能提升该程序所作成决定的实质正确性。

功能结构理论的集大成者是Jurgen Staupe,他在比较法律与命令在功能与结构条件上的差异后,认为,这些差异具有宪法上的意义,即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

所谓形式是指不同规范形式的组织和程序条件,内容是指所欲规范的国家事务,而形式与内容的合比例性要求规范的内容必须与该规范的形式的功能与结构上的条件一致。

(二)法律保留在我国宪法上的依据我国宪法上存在特别保留,那么,这种特别保留能否代表宪法仅就这些事项授权国会立法保留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特别保留与一般保留的关系如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某项事务落入特别保留的范畴,则直接依据宪法的规定,由立法者制定法律,无需再援引一般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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