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司法考试课件: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1)
• 1.两种形态 • (1)基于给付: • A.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 • B. 非债清偿;(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
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 法原因而为给付) • (2)非基于给付(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相当于应付费未付费:如使用他人物品
不当得利(2)
• 2.构成要件: • (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
– 若明知即不会有的奢侈消费
•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我 国大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评价:即使此 做法正当,在民法中规定也不妥;况且,也不太 正当。
•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 第三人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1)
• 1.构成要件 • (1)客观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
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 • (2)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
情况) • (3)因果关系 • (4)无法律上根据
不当得利(3)
• 3.法律效果-利益返还与费用支付 • (1)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和孳息;恶意:
所受一切利益 • (2)费用支付:善意:必要、有益费用;恶意:
必要费用(与《物权法》有不同)
司考题
•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 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 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 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 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 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02年卷三第31题)
2015年司考段波、钟秀勇民法学习笔记总结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合同突破相对性: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无因管理期限起算:知人、知事4】不属于不当得利:土地升值、婚礼红包、强迫得利、非法赌债2、侵权责任法:1】原则: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
2)动物园。
3)管理非法危险物。
4)无人教育机构受害。
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
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
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
3)提供劳务劳务致害,接受劳务方承担。
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
6)环境污染,污染者。
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
8)产品质量缺陷致害,生产、销售者。
9)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
10)道路堆放物行为,致交通事故,行为人。
4】公平分担:无法定事由,无过错,适用公平分担。
(方式:适当补偿)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
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
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
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
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
(免责:确定侵权人才能免责。
)分别侵权:单独足以,连带责;单独不足以,按份责。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
重大过失:全减轻。
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不免。
机动车、高空高压挖掘高轨道,减轻。
不可抗力原则不担责,例外:民用核设施、民用航空器(战争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
2)药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
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
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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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发生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自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即管理承担时起,就负有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本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有权利,如向本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本人就事务管理的意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据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需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予缴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本人对自己事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本人真正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有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本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判定,凡对事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有人利益,则可可认定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淬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之。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管理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27民法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对无抚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抚养义务而予以抚养。对被抚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抚养费。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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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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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债的分类司考民法笔记: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工伤司考侵权责任法笔记:网络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民通意见》132. 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无因管理要件及类型图就事理而言,擅自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是对他人权益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
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助义行,特设无因管理制度,赋予正当无因管理行为违法阻却效力,并在管理人和本人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使无因管理成为债的发生根据。
要言之,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包括正当无因管理与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①管理他人事务;②具有管理意思;③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1.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的范围。
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利益并适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
①可以是财产性事项(如为他人修缮房屋),亦可为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②可以是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为一次性事项(如将他人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亦可为事实行为(如救火)。
须注意:下列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①违法事项(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替他人看管、隐匿脏物并支出保管费用)。
②不能发生债之关系的纯粹道德、宗教行为或好意施惠行为(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照料;为患病者祈祷;为邻居待客)。
③依法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登记结婚)。
④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项(如放弃继承权;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⑤单纯的不作为(如眺望地役权合同中,供役地权利人负有的不作为义务,无法进行无因管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亦无法实施无因管理)。
(2)须为“他人”事务。
他人事务包括两种:①客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在性质上与他人具有当然结合关系,事务内容属于他人利益的范畴(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实施救火行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钱治病)。
②主观的他人事务。
指事务本身系属中性,依其内容或性质不当然与他人具有结合关系,但可因正当的管理意思(为本人意思,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为他人事务。
故:误将自己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例一】甲购买了两张Bob Dylan演唱会的门票,每张3000元。
①购买门前系属中性事务,不能当然成为他人事务。
②若甲能举证证明其中一张是为了乙的利益购买,且不违反乙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则就该张门票的购买成立无因管理。
此外,还须注意两点:①他人须特定,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②只要是为了他人利益,管理人即使对本人发生误认,不妨碍就真实的本人成立无因管理。
【例二】甲见友人乙驾车撞伤路人丙,赶紧送丙赴医救治。
①本人可为多数人。
②于此情形,应认定甲有为乙、丙管理的意思,对乙、丙均成立无因管理。
【例三】甲见邻屋失火,持水桶前往救火,身体受伤。
经查,该房屋为乙所有,出租给丙,抵押给丁,投火灾保险于戊保险公司。
①甲对乙、丙构成无因管理。
②一般来说,甲对丁、戊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以适当限制无因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
【例四】一老人晕倒于街道,甲以为是乙的父亲,赶紧打车将老人送医院并垫付3千元,事后得知老人系丙的父亲。
①对本人发生误认,只要不属于“若非发生误认,即不实施管理”,就对真正的本人存有管理意思,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②甲、丙间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的行为。
管理行为包括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
须注意:①无论管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均属于事实行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实施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为管理实施法律行为时,可以自己名义为之,亦可以本人名义为之。
以本人名义为之构成无权代理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不会因为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2006-3-12)陈某外出期间家中失火,邻居家10岁的女儿刘某呼叫邻居救火,并取自家衣物参与扑火。
在救火过程中,刘某手部烧伤,花去医疗费200元,衣物损失100元。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应偿付刘某100元B.陈某应偿付刘某200元C.陈某应偿付刘某300元D.陈某无须补偿刘某【答案】C【例五】甲出外打工,因梅雨季节降至,邻居乙擅以甲的名义向丙借钱3000元,将甲漏雨的屋顶修缮。
①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若甲拒绝追认,乙、丙间借款合同不能生效。
②无因管理不因无权代理而受影响。
③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乙有权请求甲补偿修房支出的3000元。
2.具有管理意思(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管理意思,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
即管理人认识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本人)。
注意两点:(1)为自己而管理他人事务,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其情形有二:①明知系他人事务,仍作为自己事务管理(不法管理)。
②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管理(误信管理)。
(2)为他人利益,兼为自己利益,仍可在为他人利益范围内成立无因管理。
【例六】甲的一头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寻知后要求乙返还。
①乙构成误信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甲、乙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例七】甲的一只猫适至乙家,乙知该猫属猫中翘楚,甲视为心肝宝贝,不顾猫儿抵抗,决定留养该猫,每日好吃好喝侍候(以法国进口鹅肝喂食)。
后甲得知猫的下落,请求乙返还。
①乙构成不法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根据《物权法》第243条,亦不成立不当得利,乙无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Let alone改良费用、奢侈费用)。
3.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管理人对于管理他人事务须无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无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务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无因管理(可成立不当得利)。
【例八】甲驾车撞伤未成年人乙,乙的父亲丙见状急忙送乙到医院,预付费用1万元。
①因丙对乙负有监护义务,丙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共同侵权连带债务人之一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当班警察的救助行为、当班消防员的救火行为均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例九】甲委托限制行为能力人乙提供保证(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证合同无效,对甲之债权人丙承担了保证责任。
①乙虽无义务管理甲之事务,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构成无因管理。
②但乙、丙间成立不当得利。
【例十】甲欠丙100万元。
甲委托乙提供保证,乙、丙约定乙仅对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先甲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乙为了使甲免责,替甲还了欠丙的100万元债务(不具有赠与甲50万元的意思)。
①乙对多还的50万元无清偿义务,构成无因管理。
②乙对甲的请求权有二:(a)基于保证求偿50万元;(b)基于无因管理请求补偿50万元。
二、正当的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正当的无因管理,又称适法的无因管理,其构成要件有二:①符合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②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所谓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实质有利,客观有益。
所谓明示之意思,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之意思。
所谓本人可得推知之意思,指以管理事务在客观上加以判断之本人应有的意思。
法律敎育网三个例外: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但于三种情形仍成立正当的无因管理:①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包括公法上的义务(如缴纳捐税)和私法上的义务(如修缮他人具有危险性的建筑物))。
②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如甲遗弃其妻,贫病交加,乙为其妻延医治病,供给食物)。
③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如甲于跳崖自杀,高呼“我去也!”。
乙见状飞也似抓住甲,扭伤乙之手臂)。
【例十一】甲欠丙100万元,已过诉讼时效,丙请求甲返还,遭甲拒绝。
乙闻知后,未受委托,为顾及甲之名声,替甲偿还了债务(不具有赠与的意思)。
①乙替甲还债不利于本人甲,故不构成正当的无因管理。
②乙的行为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其法律效果祥后。
(2008-3-5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A.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而饲养B.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C.丙(15岁)租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D.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答案】BCD(二)正当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正当无因管理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构成侵权。
本人因无因管理取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虽因此受有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在管理人与本人(被管理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双方互有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的义务。
①指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债务之不履行,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有一例外:管理人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之急迫危险而为事务之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十二】甲的幼子丙(8岁)离家出走,好心人乙暂时收留丙,供以衣食(还带丙观看电影《Let the Bullets Fly》)。
丙突患重病,乙求神拜佛,怠于延医,致病情恶化。
①乙暂留丙(无因管理的承担)利于甲,不违反甲可得推知的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他日乙有权请求甲补偿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乙对丙生病的处置(管理事务之实施),未依甲可得推知的意思,不利于本人,未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构成对无因管理债务的违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亦构成侵权责任,发生请求权竞合)。
(2002-3-18)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
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答案】D(2)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