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应用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与应用行政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立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其中,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该法的核心要点之一,本文将对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补救和赔偿的具体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与作用。
一、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撤销和确认行为、恢复原状。
撤销和确认行为是指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行政行为进行裁判,裁定该行为无效或者合法有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可以作出撤销、变更、确认或者追加等裁定。
这就意味着,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恢复原状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利益受损时,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原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在作出撤销、变更等裁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原状。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某企业的工厂被拆除,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恢复工厂的原状,赔偿企业的损失。
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损害赔偿、无因管理责任和违法行政行为国家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法院在作出撤销、变更、确认等裁定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给予赔偿。
例如,某个单位的财产在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下被损毁,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受损财产进行赔偿。
无因管理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行政法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无因管理责任。
行政救济制度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名词解释
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该制度是行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和不当行为,使其合法合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
行政救济的种类包括:
1. 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修改或撤销的行政救济方式。
2. 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3. 行政赔偿:指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的行政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及时、方便、简易、经济。
行政救济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行政机关合法合规的重要制度安排。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重要的救济途径,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信力。
本文将对行政补救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应用。
一、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行政补救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修复的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补救主要包括撤销行政行为、更正行政行为、确权、恢复原状等方式。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补救方式。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决后,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行政行为,以消除其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其次,更正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法情况时,法院可以裁定更正该行政行为,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另外,确权和恢复原状也是行政补救的重要方式。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确权或者恢复原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另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恢复等方式。
首先,经济赔偿是行政赔偿的核心内容。
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一种行政赔偿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抚慰金,以表达对当事人的慰藉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名誉恢复也是行政赔偿的一种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利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当事人的名誉。
三、行政补救和赔偿的适用条件行政补救和赔偿并非针对所有行政争议都适用,其具体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界定。
一般而言,行政补救和赔偿适用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以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公民和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公民和组织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行政争议的程序和规则。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补救和赔偿是公民和组织希望得到的基本救济方式。
本文将主要探讨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补救的救济途径行政补救主要是指行政法院对于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采取恢复原状、撤销行政行为、改正违法等方法来消除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补救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方式。
行政复议适用于相对简单、具体的行政行为争议,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复议,并提出申请书陈述理由。
行政复议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成本较低,但其裁决并非强制性,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确认、撤销、变更或者赔偿损失等。
相比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更为正式,行政法院的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3.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协商达成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达成共识。
行政和解的特点是快捷、经济,并且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的救济途径赔偿是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为而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损失后应予以补偿的一种救济方式。
赔偿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补偿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当法院作出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后,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对其直接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行政补偿的美中不足之处在于,赔偿主要以财产补偿为主,对于精神损失等非财产方面的损害,补偿力度有限。
2.国家行政赔偿国家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在现代社会,行政权力的行使与公民的权益息息相关。
然而,行政行为并非总是完美无缺,有时可能会出现错误或不当,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时,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就成为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救的法律制度。
行政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
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会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点,能够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终法律途径。
当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会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能够有效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行政机关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只有同时满足这些要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获得行政赔偿。
在行政赔偿的程序方面,一般包括赔偿请求的提出、赔偿义务机关的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以及赔偿的支付等环节。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与行政赔偿

行政法中的行政强制与行政赔偿行政强制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许可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和义务。
而行政赔偿则是指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个人或单位权益受损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分别介绍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的定义、原则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行政法规秩序和公共利益,对其法定管辖范围内的对象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权力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 法定性原则:行政强制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滥用。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行使强制权力。
2. 公正性原则:行政强制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被强制执行的对象。
行政机关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 适用原则:行政强制应当依法适用。
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充分调查和证据收集,保证措施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 效力原则:行政强制应当有效果。
行政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执行能力,确保被执行的对象能够快速、彻底地履行法定义务。
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
二、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过错或违法行为,给个人或单位造成损害,导致其权益受损时,承担的一种法定义务。
行政赔偿的原则和程序如下:1. 过错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因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直接损失原则:行政机关应当赔偿因其过错或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的损失。
被赔偿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权益受到了实际损害。
3. 广泛赔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因其过错或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包括实际损失、利益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4. 赔偿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行政赔偿程序,为受损害方提供救济途径。
赔偿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赔偿事宜。
谈完善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一、行政救济概述我们认为,解释行政救济的含义或概念,应包含下面几点1.行政救济应以行政主体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的行政主体包括之职权行政主体,正如有些概念提到的“行政机关〞,也包括授权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当作为而不为之,或不当作为而为之或者作为但不合或者作为并且合法。
总之,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已经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影响。
这些都可以启动行政救济程序。
2.以行政主体进展为辅。
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救济程序,应有行政相对人,主动启动程序,对行政进展补偿。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该因自己的行为而给行政相对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应一并处理,否那么这个行政行为本身就是XX的,至少说是不完善不健全的。
3.行政救济应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系列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补偿制度等;申请、受理、处理、执行各个环节都应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如不符合这一点,某活动即使有救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活动,尚不能称其是行政救济体系中的一项制度,如行政相对人在权益受损后的揭露、检举和控告行为。
4.行政救济不应是事前救济。
救济应是一种补救机制,应有一个需补救的前行为,这个行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当前,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总的来说包括六种,即监察救济、立法救济、复议救济、诉讼救济、行政赔偿和补偿救济以及信访救济。
监察救济的特征表达在内部性上,只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人事处分等内部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立法救济那么是立法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监视,但与公民并无直接的关系。
复议救济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视机制和自我纠错机制,是主要的救济途径之一。
诉讼救济是我国最主要的救济手段。
信访救济那么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虽然带有人治的色彩,但是在发挥救济作用方面还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救济,应是指因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带来不利,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此不利后果进展一系列补救制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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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一切都规范得完美无缺,尤其是“徒法不能自行”,法律在人的实施下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于是法律救济就成为必要。
而当人们把这种思想体现为法律时,法律救济就成为“法上之法”,而行政赔偿则是法律救济的主要形式之一。
本章主要阐述行政救济的内涵与特征,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行政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标准和赔偿程序。
重点问题:行政救济的内涵、特征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行政赔偿的性质和法律特征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与行政赔偿的范围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与行政赔偿程序第一节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的内涵和特征(一)行政救济的内涵行政救济是一种事后补救行为,对行政机关的事前监控行为不属于行政救济。
从“有权利即有救济”的角度看,救济的范围很广,救济(Remedies)是指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因此,救济包括立法机关的救济、行政机关的救济、司法机关的救济,甚至还包括舆论救济。
行政救济是限定在行政法范围内的特定救济,是直接面向和专门保护、救济公民和组织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纠正,弥补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总和。
行政救济的涵义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行政救济起因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侵害。
第二,行政救济由一系列救济手段、方法和制度而构成。
第三,行政救济是对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权的消极后果的法律补救。
第四,行政救济包括通过行政途径获得的救济和通过司法途径获得的司法救济。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权利性。
2、法定性。
3、事后性。
4、请求性。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和方法(一)行政救济的种类1、根据行政主体拥有的行政职权的内容不同,行政救济分为公安行政救济、税务行政救济、海关行政救济、教育行政救济等。
2、根据行政救济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内部行政救济与外部行政救济。
3、根据行政救济所遵循的程序可分为诉讼救济与非诉讼救济。
4、根据救济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对创制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救济和对适用规范性文件行为的救济。
(二)行政救济方法行政救济方法,是指有权实施行政救济的国家机关采取的弥补受侵害损失的具体措施。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救济方法主要有:撤销。
变更。
责令履行义务。
司法执行措施。
行政赔偿。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制度的最重要的内容。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自己解决的对象,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救济方式,虽然两者的目的殊途同归,但两者毕竟不同。
具体来说,两者的主要区别为:第一,两者受理机关不同。
第二,两者的受案范围不同。
第三,两者的适用程序不同。
第四,两者的审查范围不同。
第五,具体的审理制度不同。
第六,两者的处理权限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处理权限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如何衔接的问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行政复议是否应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前置程序;二是行政复议如果无需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是否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出最终裁决,而排除法院的审查和裁决。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是:(一)坚持司法最终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对行政争议如何解决,由司法机关决定。
(二)行政复议并非必经阶段原则。
行政复议是否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有以下几种:其一,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
其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其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由相对人自由选择,即可以选择行政复议,如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不经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选择诉讼后则不能再回到行政复议。
如《海关法》第53条的规定。
其四,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相对人即使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裁决,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即复议排除诉讼。
只有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才能有效地排斥行政诉讼救济手段。
如《商标法》第22条的规定,《专利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
其五,法律规定可不经过行政复议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
其六,法律规定不明确,只规定行政复议,没有规定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实际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根据实际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行政赔偿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国家责任,国家是行政赔偿责任主体。
2、行政赔偿是因行政侵权行为所引致的损害赔偿。
行政侵权损害是因,行政赔偿是果,离开了行政侵权损害行为,行政赔偿就不可能发生。
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相对人的损害赔偿。
4、行政赔偿是法律对赔偿条件和范围有明确限定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行政赔偿与其他概念的区别1、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种属关系。
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2、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作为一种行政侵权责任,不同于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有前者对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予以弥补的责任。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只有一字之差,而且都以金钱补救为主要形式,但他们之间有严格的区别。
具体表现在:(1)前提不同。
行政补偿因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而发生,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与补偿责任没有必然联系;行政赔偿则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多数行政赔偿责任缺乏行政公务人员的主观过错就无法构成。
(2)适用原则不同。
行政补偿不适用等价原则,补偿数额大小一般都有明文的法律依据;行政赔偿适用等价原则,赔偿额往往等于实际损失额,当事人双方在不违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
(3)处理方式不同。
行政补偿可在损失发生前先行补偿,然后再作出某种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没有损害事实不可能赔偿。
当然,行政先行补偿并不意味着行政损失最终不产生。
(4)处理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因涉及违法,多数国家都允许司法审查,即法院有解决行政赔偿纠纷,行政补偿一般都由行政机关解决。
(5)法律属性不同。
行政补偿不属于行政责任,它是基于行政主体的一种“积极义务”而实施的补救性行政行为;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责任的一种形式。
3、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从行政赔偿的特征可见,虽然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都因侵权行为而发生,都是对受损权益的恢复和补救,但两者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赔偿责任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但具体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
而民事赔偿责任主体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赔偿主体与赔偿义务人是一致的。
(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
行政赔偿因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民事赔偿则由民事侵权行为而引起。
(3)归责原则不同。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违法责任原则,而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附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4)赔偿的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要小于民事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在原则上不包括精神损失赔偿和间接物质损失赔偿。
而民事赔偿既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也包括直接或间接物质利益损失的赔偿。
(5)赔偿方式和程序不同。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民事赔偿既可采用金钱赔偿方式,也可采用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方式。
在赔偿程序上,行政赔偿既可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附带提出而适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也可因单独提出而适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决定程序。
而在民事赔偿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司法审判机关或仲裁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并由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或法定仲裁程序作出裁决,无需经过任何前置程序。
4、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我国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两者在许多方面有共同之处,但在很多方面有不同。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主体不同。
(2)引致赔偿后果的侵权行为性质不同。
(3)归责原则不尽相同。
(4)赔偿程序不同。
(5)赔偿的范围不尽相同。
三、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对致害的行政侵权行为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依据和标准,换言之,就是指行政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来确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有或无。
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是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发展而来的。
由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行政侵权行为有别于民事侵权行为的特点,因而行政赔偿归责原则又区别于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1.国外行政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主要有三种情况:(1)以公务过错或职务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责任为辅。
(2)采用过错与违法双重归责原则。
(3)瑞士、奥地利等国采用违法责任原则。
2.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行政赔偿采用了违法责任原则,即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且造成损害,国家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行政赔偿构成要件行政赔偿构成要件与行政赔偿归责原则既相联系,又相区别。
两者的基本目的都是用以明确国家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致害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是概括的、抽象的、确定应赔偿行为根本性的标准;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则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应具备的条件;它所解决的问题是可归责的行为在具备哪些基本条件或要素的情况下,国家才为之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归责原则是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前提和基础,而行政赔偿构成要件则是对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有行政侵权主体、行政侵权行为、侵权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组成:1、行政侵权主体。
行政侵权主体作为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之一,意味着国家只对一定范围内的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2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行政主体;另一类是行政主体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如果侵权主体不属于这两类,国家就不会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2.行政侵权行为。
这是行政赔偿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也是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行政侵权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属行政侵权行为或侵权的行政职务行为,则不可能引起行政赔偿责任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