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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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我国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

合同中还约定,如李某未按时交付房屋或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2018年6月1日,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开始入住。

然而,张某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渗水、地板翘起等。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修复房屋,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5月,张某再次支付了当年的租金,并再次向李某提出房屋质量问题。

此时,李某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自己无力承担修复费用。

张某遂于2019年6月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并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张某入住期间拍摄的房屋质量问题照片等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完好,并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张某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李某未及时修复,且拒绝承担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进一步认为,张某在发现房屋质量问题后,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修复房屋,但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房屋质量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承担房屋修复费用,并赔偿张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同时,法院判决解除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

以下是具体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赵某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赵某因怀疑其妻子与他人有染,遂非法拘禁妻子,并对其进行殴打。

妻子不堪忍受,报警后,赵某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非法拘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赵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受到惩罚。

二、案例分析二:李某盗窃案案情简介:李某因生活所迫,盗取了邻居家的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案例分析三:王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案发后,王某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由于其主动报警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案例分析四:张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张某因邻里纠纷,持刀将邻居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受害者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由于其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分析一个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租给李四,租期为五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押金、租赁期限、维修责任等内容。

2015年,双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6年,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三、案件分析1. 双方续租事宜是否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在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开始协商续租事宜,但由于租金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标的达成新的协议,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可知,双方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

2. 李四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尽管张三与李四未能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原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因此,李四应当支付剩余租金。

3.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李四擅自搬离房屋,并拒绝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律案件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案件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原告)与李四(被告)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款项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2015年2月1日,张三向李四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产权纠纷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四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定金?3. 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四名下房屋确实存在产权纠纷,该纠纷源于其与前妻的离婚诉讼。

由于该纠纷尚未解决,李四无法将房屋过户给张三。

因此,法院认定李四构成违约。

2. 关于张三是否可以要求李四返还定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定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定金20万元。

3. 关于李四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因房屋产权纠纷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张三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较为常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买卖市场日益繁荣,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2. 产权纠纷是房屋买卖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纠纷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严格规定。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法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明确规定。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减少纠纷。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法律问题。

经典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经典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某,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8000元。

合同中约定,如李某提前终止合同,需向王某某支付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2011年3月,李某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合同,与王某某协商未果,于是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李某应支付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故判决李某支付王某某违约金24000元。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认定,这是案件审理的基础。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的确定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即相当于剩余租赁期限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四)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体现了法院对法律的严谨态度。

四、启示(一)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合同,导致违约。

法律好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双方因相邻土地的边界问题产生纠纷。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某则认为围墙的修建是为了防止边界土地被他人占用,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相邻土地位于城市住宅区。

2. 原告王某某的房屋位于北侧,被告李某某的房屋位于南侧。

3.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边界线存在争议,双方对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各执一词。

4. 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土地上修建围墙,围墙部分占据了原告王某某的土地。

5. 原告王某某多次与被告李某某协商解决边界问题,但被告李某某拒绝让步。

6. 原告王某某认为被告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相邻关系的界定2. 相邻权的规定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4. 合同纠纷的处理四、案例分析1. 相邻关系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当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正确处理边界问题。

2. 相邻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未经原告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权。

3.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土地权利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土地权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拥有土地使用权,被告李某某未经其同意占用其土地修建围墙,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

4. 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经典(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6月15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化名)在下班途中被嫌疑人张某某(化名)持刀袭击,导致王某重伤。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最终将嫌疑人张某某抓获。

二、案件事实经侦查,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6月15日17时许,被害人王某下班途中经过某市某路段,嫌疑人张某某因与王某有过节,心生报复之意。

当王某路过张某某身边时,张某某突然持刀向王某刺去,王某躲闪不及,左胸部被刺伤,经鉴定为重伤。

作案后,张某某逃离现场。

三、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及量刑。

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嫌疑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2.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谅解程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量刑。

在本案中,张某某犯罪情节严重,被害人王某伤势较重,社会影响恶劣。

同时,张某某在作案后逃离现场,未能主动投案,悔罪表现不足。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张某某应从重处罚。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权。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

2. 量刑分析在故意伤害罪的量刑中,应根据犯罪情节、被害人谅解程度、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经典的法律案例以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

合同约定,房屋过户登记后,张某某将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交付给王某某。

合同签订后,王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50万元,剩余房款100万元约定在房屋过户登记后支付。

2011年,王某某与张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归王某某所有。

然而,在过户登记后,王某某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平方米。

此外,王某某还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板松动等。

王某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某拒绝赔偿。

于是,王某某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某退还多收的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及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房屋面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张某某提供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了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房屋质量标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将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告知买受人。

出卖人未告知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张某某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未告知房屋质量问题,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某退还王某某多收的房款5万元;2. 张某某赔偿王某某房屋差价损失10万元;3. 张某某赔偿王某某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面积问题在本案中,张某某提供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典法律小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租赁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

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如李四愿意继续租赁,双方可另行协商续签合同。

然而,在租赁期满前,李四突然提出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退还剩余租金。

张三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四无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合同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方式。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法院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接着,法院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分析:1. 李四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2. 如李四单方面终止合同,剩余租金如何处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租赁关系的协议。

在租赁期限内,除非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形,否则双方当事人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提前终止合同的处理方式,且未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因此,李四无权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

2. 关于剩余租金的处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单方面终止合同,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赁期限为五年,共计30个月。

李四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实际租赁期限计算剩余租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向张三支付剩余租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以下对本案进行详细分析:1. 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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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2甲县前几年为发展山区农村经济,投巨资扶持农民栽苹果树,几年过去,苹果树开始大量结果,但由于品种以及土壤、气候等原因,该县所产苹果太小、味酸、色泽不好,因此,苹果的销路一向不好。

该县有一个佳美罐头厂,其生产的“佳美”牌苹果罐头和苹果汁销路一直很好,自从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该罐头厂采购本县苹果作原料以来,销量也急剧下降。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该厂决定从外地采购原料,于是与乙县某地号称“苹果大王”的种植专业户刘金龙签订了购买苹果的协议。

1997年8月,刘金龙向罐头厂交付了第一批苹果,因品质优良,罐头厂非常满意,要求刘金龙继续向该厂提供苹果。

因佳美罐头厂过去是县苹果最大的买家,现罐头厂不购买本县苹果作原料,对于本来就打不开销路的果农,更是雪上加霜,大量的苹果无人采,大批的苹果烂掉,果农纷纷找到政府想办法,1997年8月底,县政府一位副县长找到佳美厂厂长,要求该厂不要到外地购买苹果,用本地苹果做原料。

佳美罐头厂基于企业利益,予以拒绝,县政府于是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要求其联合相关部门上路设卡堵截,禁止外地苹果进入本县市场。

1997年9月2日。

刘金龙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佳美罐头厂交付第二批水果1万余斤,价值5000元,在路上被甲县工商部门截住,苹果被扣下,堆放在一农民的院坝里,无人看守。

至9月中旬,甲县工商管理部门才许可刘金龙将苹果运往外地销售,此时,该批苹果由于霉烂、丢失,仅剩1千余斤,刘金龙损失4500元。

为了使这批苹果运往外地销售,刘金龙还支付各种费用2500元,佳美罐头厂也因原料短缺,被迫停工达两个星期,损失8万元左右。

1997年10月底,刘金龙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甲县工商管理部门。

佳美罐头厂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回答下列各问题(1)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性质如何?(2)原告刘金龙的哪些损失和费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佳美罐头厂的损失能否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为什么?(3)对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作何处理?【参考答案】(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的规定,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种类型。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刘金龙苹果直接损失4500元,以及其因苹果被扣而支出的费用2500元可以一并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赔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佳美罐头厂的经济损失也可以直接请求甲县工商管理部门予以赔偿,因为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甲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商管理部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造成的。

(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规定,甲级人民法院除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外,还应当向甲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建议甲县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甲县人民政府停止其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

案例分析题31997年6月,某县县委向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

在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政府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

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做法,县人大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

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随后,县委与县政府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参考答案】我国宪法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局长职务的任免,应由县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

县委和县政府违反了上述宪法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案例分析题4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李某将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的两间违章搭建房子,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

张某付清了全部房屋价款后,即搬入该房屋内居住。

1年后该房屋所在地区的土地被征用,动迁部门仅对其酌情给付了1000元。

请问:(1)张某能否从李某那里要回房款7000元?(2)动迁部门对张某的处置是否正确?【答案要点】(1)李某明知出卖的房屋是违章建筑,未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反而将违章建筑卖给张某,使张某遭受重大损失,这一买卖合同的标的本身是不合法的,因此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

按照处理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购房款。

(2)根据法律规定,违章建筑不属于拆迁补偿的范围,其使用人不应得到补偿。

可见,动迁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酌情付给张某1000元已是对张某极大限度的照顾了。

案例分析题5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

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影响市容。

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

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

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

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

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

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

“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书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

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简称《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的利益如何保障?【参考答案】(1)无权收回。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不符合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

而本案中的拍卖是不合法的,根据第12条第三款和第53条,不应该予以拍卖。

(2)不合法。

因为没有进行听证程序。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撤销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3条,拍卖不合法;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7条,没有进行听证,所以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6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案例分析题6京海造纸厂因超标排污影响了周围环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环保局解决。

1996年2月8日,环保局对造纸厂作出罚款3000元,责令停止排污的处罚决定。

此后3个月内,造纸厂既不履行处罚决定,也未向法院起诉。

起诉期过后,环保局也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处罚决定作出5个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环保局,要求解决造纸厂污染问题。

请问:(1)此时,环保局就原处罚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如果环保局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等人对环保局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3)如果造纸厂履行了原处罚决定,环保局是否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违法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为什么?【参考答案】(1)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因为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环保局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次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因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超标排污的,环保机关可以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保局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的话,完全可以对造纸厂的同一行为再作出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案例分析题7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

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

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

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

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

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

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

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

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

”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

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

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

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

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

(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

(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案例分析题82002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下午,G市法院法警大队副队长杨某与行政庭副庭长敖某等一行四人,身着警服、驾驶警车来到街心路口,见大街上人多车挤,便拉开警笛借人行道穿行向前。

由于车速过快,将停在路边下客的一辆新“的士”的车门刮破一道口。

“的士”司机上前理论,杨某称:“我们在执行公务,你为何不让道,你自认倒霉吧”!“的士”司机说:“我是替老板开车,现在新车被你们刮坏,怎么也得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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