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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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制度

一、中心工作职责和服务范围

工作职责:整合全市法律服务资源功能,统一调派全市法律服务力量,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服务范围:

1、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2、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

4、指引申请人民调解、提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接受社市矫正等司法行政相关业务;

5、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6、收集、分析、研判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报告舆情动态;

7、协调指导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中心电话:

监督电话:

二、首问负责制度

1、当事人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本中心的服务人员热情接待并做好相应登记。

2、当事人再次来电、来访寻求法律服务的,应尽可能安排首次接待的服务人员继续服务(法律咨询除外)。

3、值班人员对来电、来访事项应类处理,属于本人服务范围的应安排本中心其他相关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或做好法律服务引导;

4、对不属于本中心服务范围的来电、来访事项,要耐心解释或告知来电、来访群众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并告之地址、电话,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1、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2、当事人向中心寻求法律服务时,应热情接待并做好来访登记记录,对法律咨询的内容应在登记本或电脑平台中记录;

3、工作人员对来电、来访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应认真听取,

4、分类服务,如需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应做到一次性告知明白、清楚。

四、服务承诺制度

1、工作人员接待来访当事人,应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2、来电必接,来访必答,来函必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服务群众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5、法律服务专线接听及时,解答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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