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军转公选——军队干部退役方式
2015年军转公选——复员干部住房保障规定

2015年军转公选——复员干部住房保障规定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复员干部住房保障 2015年军转军转政策
《关于做好2003年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3﹞105号)规定:
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纳入安置地住房供应保障体系,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改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
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安置地政府应当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优先予以解决;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的有关待遇。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其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
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应核定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并向本人出具待支取证明,在其退还军产住房时发给个人。
[军转推荐]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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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推荐]2015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安置政策军转考试军转资料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的基本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夫妻都是军队干部,丈夫在东北边防,妻子不久前刚调到上海,如果丈夫选择转业,是否可以到上海安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按照这个规定,您可以到上海安置。
3、一名待转业的干部,符合自主择业条件,如果选择自主择业安置,除了基本规定的安置地点外,相关规定还有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还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一)自主择业的;(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因此,如果您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到您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规定是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八条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转干部在艰苦地区工作多年,转业时在安置地的选择上照顾性的政策有什么?《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十九条规定,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015年军转公选——新时期干部待遇之我见

2015年军转公选——新时期干部待遇之我见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军转政策领导干部待遇经济社会经济社会在发展,无论在国内生产总值,还是居民平均收入都成上升态势。
然而,作为执行公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在改进作风、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的纠结:隐性福利减少了、灰色收入不见了,这究竟是“当官没劲了”,还是向合法待遇的回归?约束更严了、监督更多了,是“礼不收了事也不办了”,还是积极作为、敢于任事?细想这些问题,都涉及一个议题:干部待遇应该怎样看?试想,在一个“利益”早已去魅的时代,各级干部当然都有追求合法待遇的权利。
干部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领导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得到改善。
特别是广大基层干部,任务重、工作难、报酬低,确实需要逐步建立与现实对接的待遇增长机制,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干部干事创业心无旁骛、后顾无忧。
领导干部的合理合法的利益要承认、也要保障,但这与私心、私利、私欲不是同一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如果逾越合法权益的边界,在私心、私利、私欲的蒙蔽下,对本不该有的特权习以为常,对超标滥配的待遇坦然受之,误认为这就是“当官”的应有状态,结果必然会对干部待遇产生认识上的扭曲。
为官发财,应当两道,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当前,改革正当攻坚克难,发展仍须爬坡过坎,这为领导干部施展才华、实现价值提供了广阔舞台。
少一些个人得失的计算,多一些舍我其谁的担当,挣脱的是名缰利锁的束缚,收获的是有价值有理想的人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这样的人生境界,不是更值得追求吗?克己奉公、一心为民,是领导干部执政用权的基本要求,更是正确认识待遇的逻辑起点。
社会经济在发展、生活水平在提高,干部待遇理应改善,保障体系理应完善,然而,取缔不合理收入,恰恰是增加合理收入的前提;改善待遇更应遵守法度、符合政策,不能以权谋私、中饱私囊。
2015年军转公选——十个领域将深化改革

2015年军转公选——十个领域将深化改革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改革领域,改革措施,中国梦,社会发展,军转考试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第一年。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多激发市场活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障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涉及10多个领域的改革任务将陆续启动,措施务实给力。
2014年10月1日,新中国将迎来65周年华诞。
新的一年里,人们期待,在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创造新荣光。
1、建国65周年2014年,新中国将迎来65周年华诞。
在既得利益群体已然存在、利益藩篱日趋固化的当下,改革,再成各界共识。
刚刚过去的一年,被视为中国改革的新起点。
这一年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沿着35年前改革开放启程的足迹,这次“关键性会议”突破性地为中国改革“升级”,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全新主张。
随后,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
这份2万余字的纲领性文件,共计137次提到“改革”一词。
改革的决心,还体现在专设机构方面。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成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2013年岁末,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即决定成立上述机构,由习近平任组长。
这被解读为“有利于突破利益固化对深化改革的障碍”。
蓝图绘就,中国改革大幕旋即掀开。
分析称,在全会决定涉及的15个领域60项任务中,目前已经有至少23项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或已着手细化改革内容。
2014年,被视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元年,也被视作上述改革举措能否切实落实的“验证年”。
这一年里,“单独两孩”新政将全面启动、收入分配改革细则、新型城镇化规划、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招考改革总体方案将面世、国企改革总体方案真容有望揭开……2、收入分配改革细则将出台(养老金并轨可期)2013年初,《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在历经1年之后,有望在2014年出台。
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近期召开的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上表示,2014年发改委将协调推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努力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
2015广东军转政策解读:政策照顾对象无需考核赋分

2015广东军转政策解读:政策照顾对象无需考核赋分
2015年广东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有哪些呢?转业到广东省军转干部不需要考核赋分的照顾安置对象有哪些?中公军转网整理,供广大军转干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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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营以下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考核项目及赋分标准(试行)》,2015年广东军转干部安置考核政策对象,不需要参加考核赋分:依据相关政策,下列军队转业干部可直接列入政策照顾对象,不用考核评分:
1.军队转业干部获平时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
3.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
4.转业干部为烈士子女的。
以上信息为中公军转网根据相关政策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信息可咨询转业地的军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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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相关政策

2015年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相关政策【关键词】军转论坛张为臻军转军转干考试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一、必须安排的对象(一)正团职干部:1、截止2012年12月31日军(工)龄满30年的必须安排转业或退休,选择转业的写出申请,选择退休的必须书面承诺。
2、196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除在任正团职期间本人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优秀团级单位主管、单位获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被军区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单位的,除本人申请外不列入转业计划,其他一律安排转业。
3、196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人写出申请,可以安排转业。
(二)副团职干部:197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三)正营职干部: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未列入提升计划的一律安排转业。
二、重点安排的对象(一)达超龄干部,主要是达到或接近平时服役最高年龄的团(处)级以下干部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
(二)任现职四年以上、未列入后备,或者能力较弱、发展受限的团、营级干部。
(三)超编难以调整纳编的团(处)、营(科)级和专业技术干部。
(四)单位发生严重问题,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不宜继续留队工作的干部。
(五)组织上从部队全面建设考虑,必须安排转业的军转干部。
三、原则安排的对象(一)因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宜继续留队或者作退休安排,但适合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二)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或者年龄满50岁的处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除工作特别需要的外均安排退休,其中服现役(含参加工作)满30年、年龄不超过50岁且本人书面提出不愿意退休的,列入转业复员计划。
(三)超编或任现职满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0岁得师(局)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安排转业。
四、可以安排的对象本人提出转业申请,且不属于不得安排对象的干部。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一)除政治、身体等原因外,未达到平时服现役最低年限的连排级干部和初级转业技术职务干部。
2015广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最新考核赋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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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考核评分】根据《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2014年修订内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2〕3号)和《关于修改〈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粤军转组〔2013〕1号)这三份文件的有关内容规定,广东省军转干部最新考核赋分标准如下:广东省采取以档案材料为依据,主要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评分,累计评分最高约50分,不封顶。
考核项目评分的计算时间截止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1.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2.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
3.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4.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计分时满半年按1年计,满1年按2年计(艰苦边远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5.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6.奖惩情况评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
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2015年军转公选——国家城镇化开创规范之路

2015年军转公选——国家城镇化开创规范之路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考试,军转安置,城镇化建设国家城镇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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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军转公选——军队干部退役方式
关键词:军转张为臻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公选军转政策军队干部计划分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条例》有关规定,军官或文职干部退役采取退休、转业或复员的方式安置。
其中,转业干部安置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规定: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