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司法鉴定公正与正当原理问题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 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 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准确性 、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
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 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 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
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
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
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 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
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 一根本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有严格要求。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通过科学技术方法,对案件中的相关事实或专业问题进行客观、准确的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司法活动。
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原则
司法鉴定是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一种手段,必须在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干扰,不能受外界的利益、压力等干扰影响,确保专业鉴定活动的公正性。
二、科学技术原则
三、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受他人的指令、干涉和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独立行使鉴定职权,不受当事人的干扰,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四、权威性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一定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从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保证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程序正当原则
司法鉴定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正当程序。
在进行鉴定时,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参与鉴定过程,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或提起异议。
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及时、公正地审理相关申请和异议,并及时作出处理。
六、合法性原则
七、结果可预见原则
总之,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重要的环节,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和可信度,需要遵循公正公平、科学技术、独立性、权威性、程序正
当性、合法性和结果可预见性等原则。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司法鉴
定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的鉴定意见,并为司法判决提供可靠的
证据依据。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投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和负责人机关需要进行的技术性认定工作。
而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常常会出现一些投诉问题,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针对这些投诉问题,我们需要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确保司法鉴定的正常运行。
在本文中,将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中常见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
一、客观性问题客观性问题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投诉问题之一。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怀疑司法鉴定人员的客观性,认为其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主观因素,导致了不公正的鉴定结果。
在认定和处理客观性问题时,需要全面梳理鉴定过程中的情况,包括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方法和过程等。
还需要听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意见和证据,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二、专业性问题除了客观性问题外,司法鉴定中还常常会出现专业性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鉴定方法以及结论的科学性等方面。
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认为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够,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导致了不准确的鉴定结果。
在认定和处理专业性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鉴定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以及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还需要邀请其他鉴定专家进行复核,并听取当事人和相关方的意见,以保证鉴定结论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三、法律适用问题鉴定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常见的投诉焦点。
当事人或相关方可能会对鉴定结论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认为鉴定结论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在认定和处理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还需要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法律适用正确。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去认定和处理。
在处理投诉问题时,我们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听取其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公正的认定和处理。
最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 精品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基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则,那么鉴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
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
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从自然公正演变而来的程序公正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并在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继承和发展。
自然公正仅是表现为对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
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单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还要通过实现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来保证鉴定的结果能够经得起推敲、验证。
那么如何来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呢?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规范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
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基本权利。
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
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承认。
鉴定人员的权威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
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3、司法鉴定程序标准的确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保证鉴定程序得以公正的规范标准。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若干问题探讨关键词: 司法鉴定/质证/完善内容提要: 200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改革的继续推进,庭审方式日趋成熟,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我国诉讼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根据相关法律并结合实践对司法鉴定的一些认识,本文是对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一些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1 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质证在过去长期的司法审判活动中,司法鉴定人不出庭作证,法庭仅仅宣读鉴定结论,导致控辩双方无法在庭审中针对司法鉴定结论中的疑问进行有效诉讼。
同时,这也给不具备与本鉴定相关技术能力的法官造成一定的困难。
究其原因就是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立法上没有设置强制规范,这就使得司法鉴定人在出庭质证中存在巨大的任意性,使得发生需要鉴定人出庭的诉讼,却屡屡找不到鉴定人的身影。
现在,《决定》在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上作出了相关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鉴定人出庭难的问题。
但这也只是完善司法鉴定人制度的一个开始,有许多与此相关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完善制度,立法先行”,因此我们在法律层面上去了解并探讨这些相关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
在我国的刑事、民事、行政三部诉讼法中,都将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有时其甚至能左右诉讼的结果。
因此,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一过程在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小视。
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作为鉴定结论的提出者,在庭审中扮演着这个证据解读者的角色,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在立法上明确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就显得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验技术的标准和规范存在着认定缺位。
在传统领域的诸多项目中,不同的部门已经分别出台检验鉴定规范,但离真正体系化统一的规范体系还有差距。
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急需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来指导实践。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中无视主体的诉讼参与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实施鉴定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是否应当在场的问题尚未进行规定。
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没有参与权或在场权,致使无法对鉴定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同时,鉴定实施的过程没有诉讼方面的法律进行规范,导致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在场权和知情权,无法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进行的鉴定活动是不允许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一无所知。
(三)鉴定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鉴定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追诉方的控制之下,缺少足够的制约;无视鉴定公开、鉴定透明的要求,违背了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
实践中,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隶属、依附有关部门。
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置的司法鉴定中心等,均不属于独立的机构,有着极强的关系色彩,往往出现人情鉴定、关系鉴定。
司法鉴定大多数是经公权力机关委托从而启动的,至于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会指派哪一位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在获知鉴定报告前基本难以得知,当事人只有在获得鉴定意见的时候才可能得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信息,这就导致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一旦当事人回避,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诉讼拖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针对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具备完善的司法鉴定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还要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积极有效地发挥法律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会计鉴定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直有着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推动司法会计鉴定走上法制化发展道路,就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属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形成了重大甚至决定意义的影响。
所以,司法鉴定构成司法活动关键的一部分。
司法会计鉴定内涵应从不同角度来理解,首先,从组织鉴定者角度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别、判断,并由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措施。
其次,从鉴定实施者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它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且为诉讼服务。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及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根据司法实践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三个必要程序。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指定,通常包括鉴定提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有关鉴定材料等内容。
其次,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工作,一般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鉴定工作一般涉及分析、检查会计资料,在侦察人员在场主持时询问有关涉案人员,在侦察人员陪同下查看经营场所等。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完成鉴定程序,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后,出具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探究
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探究司法鉴定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究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问题,旨在加深对于该议题的理解。
首先,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源自其专业性。
司法鉴定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科学、技术的手段,对于案件中涉及的物证、书证等进行鉴定,提供技术证据供法庭使用。
在完成鉴定任务的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术能力,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所鉴定领域的专业知识,更需要具备正确、科学、客观的鉴定方法和操作技能。
因此,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正是建立在鉴定人员的专业性之上。
然而,尽管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得到广泛认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司法鉴定的公正性问题。
由于司法鉴定往往是由警察机关或法院直接委托,如果司法鉴定人员与委托方存在利益关系或私人关系,就有可能产生公正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中心,尽量减少外部干扰,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另外,透明度也是保障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关键。
对于鉴定结果的解释和鉴定方法的公开,能够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有更为充分的了解。
其次,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还与专家评价和鉴定结果的可信度有关。
专家评价是评估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客观准确的重要指标。
保障专家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司法鉴定的可信度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应该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体系,严格筛选和甄选专家评价人员,并且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政府部门和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核,可以确保专家评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提高司法鉴定结果的可信度。
最后,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还与被鉴定方的参与程度有关。
被鉴定方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的参与,可以增加司法鉴定的公正性。
例如,在物证鉴定中,法院可以允许被鉴定方提供证据或调取证人作证。
被鉴定方的参与不仅可以提供更全面的证据,也可以增加司法鉴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019年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范文资料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基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则,那么鉴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基础和形式。
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体现在程序的公正。
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
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从自然公正演变而来的程序公正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并在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继承和发展。
自然公正仅是表现为对争议处理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
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单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还要通过实现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来保证鉴定的结果能够经得起推敲、验证。
那么如何来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呢?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规范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
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基本权利。
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
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承认。
鉴定人员的权威: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
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
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3、司法鉴定程序标准的确定。
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保证鉴定程序得以公正的规范标准。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申请司法鉴定是当事人举证和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
在当事人缴纳相关费用和鉴定材料,并提交申请之后,如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应驳回当事人提出鉴定的申请。
这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举证权,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通常需要当事人申请并缴纳费用和提交相关材料,之后法院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但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后,法院是否应当同意的这个标准始终都未有明确。
因此,本文将从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行为的性质、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性质和法院审查鉴定申请的标准把握这三个方面来分析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申请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当事人申请鉴定行为的性质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即申请证据,是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申请证据当事人举证方式;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司法鉴定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申请后必须经法院许可同意后才能由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这两种看法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产生了不同影响。
如果认为申请鉴定是当事人的举证方式,则当事人申请鉴定只要在客观上具备鉴定条件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法院就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否则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将鉴定视为法院调查证据、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一种方法,则鉴定不过是法院获得心证的一种手段,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法院的职权行为。
随着民事随着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这两种观点之间界限越来越模糊了,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收缩了,明朗化了,并且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质证的强调和重视,使原来作为法院职权象征的调查收集证据行为,也要受质证的制约,成为法庭上双方当事人质辩的对象。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也须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裁判的基础。
另一原因是法院的心证公开化的要求。
由于要公开心证理由,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就必须有合理的、能说服别人尤其是当事人的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 结论 , 必须 建立 在 法律基 础 、 科学 基 础 以及 认识 论
或者 当事 人委 托具 有专 门知 识 的人对 诉讼 中的专 门
性 事 实 问题 作 出 断 定 的一 种 活 动 ¨ 。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司法 鉴定 人站 在 客 观 、 中立 、 科 学 的立 场 上 , 为事
( 一) 司法鉴 定是 诉讼 活动 的 组 成部 分 , 必 须严
件 事实 的方式不 同 的是 , 物 证 时 代 的科 学 技术 因其
自身理 性 客观 而逐 步成 为现代 司法认 定案 件事 实所 依 赖 的重要 方式 。虽然鉴 定 人 的鉴定 结论 不能 当然 等 同于法 官对事 实 的认 定 , 但 是 鉴 定 人 意 见 会直 接 影 响法 官对 案件 事 实 的认 知 与 判 断 , 问 接 影 响法 官 基 于事 实 的 法 律 适 用 , 最终影 响案件 的实体裁判。 可见 , 发现 案件 的 客观事 实是 公正 裁判 的基 础 , 而衡
基 础之 上 , 只有符 合 法定 正 当程序 的科 学认识 , 才能
产 生公 正 的鉴定 结论 。
一
实裁判 者认 识 能力 的欠 缺 提 供 一种 补 强 方 式 , 协 助 法 官作 出事实裁 判 。与 神证 时代 与人 证 时代认 识案
、
鉴定 结 论公 正性 的法 律基础
鉴 定结论 公 正性 的法 律基 础集 中表 现 为鉴定 活 动 的合 法性 , 鉴定 活 动必须 严格 遵 守 国家法律 、 法 规 的规 定 , 在现 有 法 律框 架 下 依 法 进 行 。 司法 鉴 定 的 合法 性 是评 断鉴 定过 程与 结果 是否 公正 和鉴 定结 论 是 否具 备证 据效 力 的前提 。
法 律责 任 。 2 . 鉴定 主体 中立原 则
鉴 定 机构 与 鉴定 人 必 须坚 持 科 学立 场 , 不 偏不 倚, 与 当事人 双方 保持相 同的距离 , 对案 件保 持超然 客 观 的态 度 。鉴 定 人 与案 件 和 当 事 人 不 能 有 关 联
格 遵 守我 国三 大诉讼 法 的有 关程序 性理 念 、 原则, 这
是 鉴定 活动 合 法性 的 基础 内容 , 用 以指 导鉴 定主 体
量 审判 程序 优劣 的一 项重 要 指标是 其 发现 案件 客观 事 实 的能 力 。司 法 鉴 定 的 实 体 公 正 直 接 制 约 着 司法公 正 的实 现 。 因此 , 如 何 保 障 司 法 鉴定 的实 体
试 论 司法 鉴 定公 正 与正 当原 理 问题
李红 霞
( 西南政 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 0 1 1 2 0 )
摘 要 : 司法鉴 定公正 与 正 当原 理 问题 , 其 实质是 司法鉴 定的 实体 正 义与程序 正 当的统一 问题 。一 个 正
确 的鉴 定结论 , 必须建 立在 法律 基础 、 科 学基 础 以及认 识论 基础 之 上 , 只有符 合 法定 正 当程 序 的科 学认 识 , 才
司法 鉴定 的公 正 与 正 当 的原 理 问题 , 实 质就 是
团体 、 个 人 的非法 干涉 。司法 鉴定 是 提 供 证 据 材 料 的活动 , 只有 独立 进 行 才 能 形 成 客 观 、 真实 、 公 正 的
司法鉴 定 的实 体 公 正 与 程 序 正 当 的 统 一 问 题 , 即
能产 生公 正 的鉴 定结论 。
关键 词 : 司法鉴定 ; 法庭 科 学 ; 正当
中 图分类 号 : D 9 1 8 文 献标 识码 : B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3 1 9 2 ( 2 0 1 3 ) 0 1 —0 0 3 1— 0 4
司法 鉴定 是指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 由司 法 机关 指 派
“ 看 不 见 的正义 ” 与“ 看 得 见 的正 义 ” 的 结 合 。 司法 鉴定 的权威 来 自实 质 理性 和 程序 理 性 两 个 方 面 , 实
质理 性 意 味着鉴 定结 论 的科学 、 无误 , 而程序 理性 则
鉴定 结论 。正是 基于科 学 技术 自身 的特 殊性 和鉴 定
结论 的证 据 意义 , 鉴定 人必 须独 立进 行 鉴定 , 独立 出 具鉴 定结 论 。这 就要求 鉴 定机 构作 为一 个整 体要 独 立 于其 他职 能部 门 , 鉴 定机 构之 问要 相互 平 等独 立 。 鉴定 人 的活 动 , 包括鉴定方案的制定 、 鉴 定 的 实施 、
公 正 以及保 障 鉴定结 论公 正 的鉴定 程 序 的正 当性成
为维护 司法 公正 的题 中之 义 。
的鉴定 行 为。在 鉴 定 活 动 中, 主要 是 通过 司 法鉴 定
独 立原 则和 鉴 定主体 中立原 则来保 障 鉴定公 正 的 实
现
1 . 司法鉴 定 独立原 则 此 原则是 指 司法 鉴定 活动 独立 进行 , 不受 机关 、
・
31 ・
李红 霞 : 试 论 司法鉴 定公 正与正 当原证 言 的 出具等 必 须 由鉴定 人 独立 进行 , 任何 人不 得非 法干 涉 , 否 则应 承担相 应 的
鉴定 的步骤 、 方法应 该是 经 过法律确 认 的 、 有效 的 。鉴定标 准须符 合 国家 标 准 和行 业 标 准 , 符 合 法
2 0 1 3 年 第 1期 第2 3卷 总 第 1 0 3期
铁 道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Ra i l w a y P o l i c e C o l l e g e
2 01 3 No . 1
V0 1 . 2 3 S e r i a l 1 0 3
是 确保 鉴定 结论 正确 性 的必 然 选 择 , 是 以“ 看得见” 的方 式 提 升 司法 鉴 定 的 公 信 力 。一 个 正 确 的鉴
收 稿 日期 : 2 0 1 2—1 2— 2 0
作者简 介 : 李红 霞, 女, 西南政 法大学刑事侦查学 院硕士研 究生 , 主要研 究侦 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