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合同效力探析——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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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引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种合同。

在中国的土地管理系统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出让的核心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对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合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定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用地方通过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一种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经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并享有相关权益的土地的使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的一种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辨析1. 民事合同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明显的民事合同特征。

根据《合同法》,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依法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用地方自愿通过协商达成的,具有合同的自愿性、平等性和约束力。

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土地使用期限、使用方式、土地出让价格等。

2. 行政法律合同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合同性质。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律合同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行政机关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职权主体地位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国家机关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它在土地管理、土地出让等方面享有行政职权,通过与用地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行使这些职权。

因此,这一合同具有行政法律合同的性质。

3. 公共法律合同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公共法律合同性质。

公共法律合同是指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合同。

土地使用权是一项极具公共性的权益,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和出让涉及到广泛的公共利益,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之我见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经成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合同。

因为该合同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增多。

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该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为了研读这个问题,笔者搜索了一些文章,很多观点都赞同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但理由阐述并不充分,大部分都因为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所以认定为行政合同。

然而,这种观点却不能有效的将我们说服。

因此,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阐述一下笔者对此问题的观点。

一、一份认为是民事合同的判决书2014年,笔者代理康某诉某地国土管理局,提起行政起诉,要求依法撤销涉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没有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作出了裁定,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

理由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精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显然,该判决书的观点非常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属于民事纠纷。

其依据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那么这个观点成不成立呢?为此,笔者查阅了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及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通过研究,我们发现,该判决依据的这个法律规定,无论是相关“规定”还是“精神”都不能认定该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政性分析笔者认为,该合同在性质上应该属于行政合同。

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载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有土地出让行为载体,是国土部门履行土地出让行为必经的程序。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代表。

起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是对国有土地出让这一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该属于行政起诉的范围。

这一点,就像“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为的载体一样,起诉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正是对房屋拆迁许可行为不服一个道理,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浅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
重要 的意义。本文综合分析 了目前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性质 的各种观 点 ,从理论和 实践 角度对 该合 同的性质提 出了 自己的看法 , 以期 能够对认 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 同的性质有所启迪。 关键词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民事合 同;行政合 同
近年来 ,由于我 国土地资源的有限性 和经济高速发展 的要求不 相适 应 ,导致 土地市场 因用地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 。其 中因土地使用 权出 让而产生纠纷占了相 当比例 ,主要表 现为 国有土 地使用 权 出让合 同纠 纷。而解决该纠纷 的第一步就是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的性质 。 产 生背景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以前 ,用地者依靠政府单 纯的行政划拨 从国家手 中取得土地使用权。划拨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批 准 、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 ,将该 土地交付其使用或 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 用的制度 。毋庸置疑 ,在这种 体制下 ,国家与用 地者之间形成的完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从1 9 8 2年起 ,土地使用制度 开始改 革 , 1 9 8 7年 国务 院正式批准在 深圳 、上海 、广州 、厦门 、 福 州等城市 开展土地使 用制度 的改革试点 。 1 9 9 0年施行 的 《 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以下 简称 《 暂行条例》 ) ,规定 了土地使用权 出让应 以拍 卖、招 标、协议的方式进 行0,且要订立出让合同 。即在 国家完全垄 断供应市 场的条件下 ,土地 使用权在一定范 围内公平竞争 ,以期 获得有 限的土地使用权 ,并就 出让 金数 额、出让期 限、土地用途 、转让条件等事项与代表 国家 的土地 行政 主管部门协商签订合 同。以这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克服 了行 政划拨 的种种弊端 ,更显科学 、合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 由此产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研究》范文

最高法划拨土地,房屋买卖合同确定有效引言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通知,关于划拨土地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经过最高法的解释,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为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积极的法律保护。

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划拨是常见的一种形式,用于满足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市场需求。

然而,在过去,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和执行的不一致,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这给购房者和开发商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新的法律解释根据最高法的通知,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此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

同时,最高法还对涉及土地划拨的其他问题进行了阐述。

主要争议问题的解释第一: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关系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最高法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分离原则。

即使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归购房者或开发商所有。

这一解释使得购房者和开发商拥有在土地划拨后对房屋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对于房屋购买合同的解释最高法明确表示,土地划拨后的房屋购买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与普通的商品买卖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这一解释为购房者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权益。

第三:土地出让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对于涉及到划拨土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的关系,最高法明确了两者的独立性。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土地出让合同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土地出让合同存在问题,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为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在合同纠纷中进行法律维权。

同时,法院在审理相关合同纠纷时,将依据最高法的解释进行判决,确保合同的效力和权益的保护。

结论最高法的新的法律解释对于划拨土地后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1. 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主体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土地为国家所有,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以达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城市规划的目的。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研究,探索其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特点和意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和特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行使对土地的支配权,通过出让方式将土地的使用权授予其他主体。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包括:•政府授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政府依法行使土地管理权的一种方式,通过合同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主体。

•有限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约定期满后,土地的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以出让金的形式进行的,出让金通常由竞买人根据市场价格和规定缴纳。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契约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契约合同,是土地出让方和出让人之间的一种合法约定,受到法律保护。

•占有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占有性质,即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将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权转让给出让方使用。

•转让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可以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

4.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济性质•资源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需求方,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化运作。

•土地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方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另一方,可以获得来自出让金的收益,增加财政收入。

•城市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用于实施城市规划,推动城市的发展和建设。

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意义和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促进经济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性质探析原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3期随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被引入现实层面[1]并迅猛发展,成为当前影响最大、价值最高的一类合同。

[2]应用如此广泛、交易量如此之大的出让合同,关于它的法律性质却争议颇多,没有定论。

这些争议直接影响到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行政机关处理合同违约的措施、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方式等,因此明晰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对行政相对人寻求法律救济、行政机关处理合同违约、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行政合同建构在公法、私法区别的基础上,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学概念。

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合同标的,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合意。

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原则上不区分公法和私法,不存在与私法契约[3]相对应的行政契约的概念,由普通法院裁决涉及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案件。

渊源于罗马法的大陆法系,严格划分公法、私法标准,并以此区分救济管辖,从而形成行政法上的两个特色:一是由于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优越地位,私人有服从公权力的义务,因此要构建与地位平等的私法原理截然不同的公法(行政法)来调整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在法律救济上,凡涉及公法争议,都由行政诉讼解决。

例如法国的行政诉讼是由独立的行政法院来审理。

日本也有独立的行政裁判所。

行政契约就成了大陆法系国家特有的与私法契约相对的概念。

从比较法学的观点看,行政契约和民事契约区分的制度背景是法律体系存在公法和私法的界限,两种契约的根本差别在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

正是由于行政契约是以形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与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契约有根本的差别,我们才将此类契约作为行政契约纳入行政法研究的范畴。

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契约构筑的理论基础、法律调整方式以及救济的不同。

20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研究引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合作桥梁,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归属和使用条件。

本文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研究,以探讨其在法律和经济上的特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统一所有权,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授予使用者的一种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依法出让或者划拨给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1. 合同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它是土地出让方和土地使用方之间的协议,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条件、期限、费用等具体事项。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遵守《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一旦签订就必须履行。

2. 公共法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公共法合同。

根据《合同法》,公共法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行政机关批准的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土地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属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范畴,因此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3. 国家干预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性。

国家在土地资源的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到国家的监管和干预。

国家可以对合同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经济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具有重要的经济性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土地资源配置功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土地资源的重要配置方式之一。

通过土地出让合同,政府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开发商或企事业单位,使土地得到有效利用。

同时,合同规定了土地的使用条件和期限,保障了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

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按照我国民法的规定,这个土地出让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是又有说法是行政合同,按照我国前几年出台的对行政案件的规范来看,我国目前试讲土地出让合同法纠纷归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国土局经常会组织土地拍卖,开发商参加土地拍卖,拿到土地使用权后,会签署一份土地出让合同。

在合同里面,写清了土地情况、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类型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属于法律文件,那么,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我们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做个具体了解。

▲一、土地出让合同性质是什么?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我国法律界认识不一。

就理论界而言,民法学者认为其属于民事合同,行政法学者认为其属于行政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以前法院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大多作为民事案件来受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五个民事案由,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为行政行为之一。

依据该通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案由应当定为土地行政合同纠纷,应该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典型的行政合同。

▲二、土地出让合同包括哪些条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1、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2、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和自然状况;3、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4、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价格;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6、定金;7、出让地块的用途及规划要求;8、建设管理要求;9、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10、有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的条件;11、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12、违约责任;▲三、土地出让方式有哪些?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解释,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

通用范文(正式版)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

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辨析引言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在中国国土管理法律体系下,国家出让土地给个人或组织使用的一种合同关系。

该合同具有一定的性质特征,包括权利义务、约束力及期限等方面。

本文将就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辨析。

1. 合同的权利义务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主要体现在其约定的权利义务方面。

该合同规定了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者可以享有的权利,如建造房屋、经营经济活动等。

同时,该合同也规定了使用权获得者需要履行的义务,如按时缴纳土地使用费、遵守土地使用规定等。

因此,该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的约束力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该合同是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具有强制性规定。

一旦签订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约束力保障了双方的权益,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

3. 合同的期限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还体现在其具有一定的期限。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合同一般具有固定的使用期限,通常为50年或70年。

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权利获得者需要重新申请续期,否则土地将归还国家。

因此,合同的期限设置合理,能够清晰规定土地使用的时间范围。

4. 合同性质的辨析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可以通过与其他合同进行对比来进行辨析。

首先,该合同与买卖合同有所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而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通过国家出让的方式取得。

其次,该合同与租赁合同也不完全相同。

在租赁合同中,租赁者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土地,而在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使用期限更长且需要重新续期。

因此,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结论通过分析可知,王林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的约束力和固定的期限。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

浅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发布时间:2023-04-19T08:43:13.337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3年6期作者:段普复[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鄂尔多斯 017000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颁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部分地方法院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协议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或者在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常引导国土部门通过行政征缴的方式向土地使用权人主张下欠的土地出让金。

针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底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各地法院认识存在分歧。

下面本人从法律角度和实践角度分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问题。

关键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①梅夏英、高圣平:《物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6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而民事协议一般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属于民事行为,有人认为属于行政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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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制裁 。对 于 国有土 地 出让 , 须 明确 的 是 , 中有 两个 独 立 的过 程 , 必 其 即招标 拍 卖挂 牌 和土 地 出让 合 同的签订 。但现 在实 践 中存 在这 样一 种 问题 , 拍挂过 程 和 国有 土 地 出让合 同 的公 私 性质 不分 , 招 以
结论 引申到 招标 、 挂牌 中得 到体 系化 效应 。 [ 关键词 ] 公 法 私法

土地拍 卖 国有 土地 出让合 同 体 系化

国 有 土 地 出让 同时 受 公 法 与 私 法 的调 整
( ) 一 问题 引 入
国有土地出让包括一系列 法律法规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 《 例》 《 、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 协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 中我们 等 从 可以得 出一个结论 : 国有土地 出让 的程序包括拍卖 、 招标 、 挂牌及其后 的国有 土地 出让合 同的签订。
赵 珉 婧
[ 摘 要 ] 土地 是人 类社会 物质 生产 活动 中不 可缺 少 的生产 资料 , 它与 劳动 、 资本 一起 被 称 为生
产 三要 素 , 中 , 以土地 与 劳动 为 最基 本 的 生产要 素 。我 国 实践探 索 出 了 旨在 市场 化 土地 资 源 的 国 其 尤
有土地招拍挂 出让制度 , 但是行政 民事不分 的弊病使得我们对招拍挂 出让土地的理解定位 出现 了偏 差 , 不仅 不 能使这 项 制度有 效 融入现存 的法 学体 系 , 这 更使 实践 中 问题 丛 生 。本 文意在 从 最 有代 表 意 义 的拍 卖入 手 , 通过从 体 系、 值 、 价 实践 等 方 面 对拍 卖 程序 和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出让 合 同的性 质 进行 剖 析, 明确二 者各 自的性质及 任务 所 在 , 出它们 分 属私 法和 公 法调 整 , 力各 自独 立 的 结论 。并将 此 得 效
第 2 卷第 2 5 期
21 0 0年 4月
研究 生法 学
Gr d a e La Re i w. a u t w ve CUP L
V 12 .I o. 5 No I
Apr 2 0 . 01
土 地 拍 卖 合 同效 力 探 析
从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出让合 同的性 质入 手
在 国有 土地 无偿 出让 时期 , 土地 的价值 没 有完 全发 挥 , 地资 源 闲置 浪 费促使 我 们 引人 市 场化 的 出让 土
方式 ,市场化 ”1 的内涵说 明要 以竞争的优胜劣汰、 “ [] 以效率最大化 为机制。我国《 民法通则》 1 第 条 规定 :为 了保 障公 民、 “ 法人 的合 法 的民事权 益 , 正确 调整 民事关 系 … …制 定本 法 。 第 2条规定 : 中华 ” “
资源的稀缺性及其与公共利益的息息相关决定 了土地社会义务理论 的产生。即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人 在利用 土地 获得 利益 , 足 自己的需要 时 , 应 当 同时承担 相应 的义务 : 不 得 闲置 土地 、 止对 土 满 也 如 禁 地的滥用和破坏、 保护土地资源、 服从 土地规划对 土地用途的限定、 缴纳土地税费、 严禁 土地 的细化、 制止 土地 的过 度集 中等 等 。这类 义务 的承 担基 础 已超 越 了私 法 的范 畴 , 以土地 资 源 属 性所 要 求 的 并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原则 , 已经符合了我们对公法的规制范畴。
赵珉婧 , 中国政 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 院民商法 专业 20 0 8级硕 士研 究生(0 0 8 。 10 8 ) [ ] 市场化是指在开放 的市场 中, 1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 竞争 的优胜 劣汰为 手段 , 实现 资源充分合 理配制 , 效率 最 大化 目 标的机制 。市场化是指 用市场作 为解决社会 、 政治和经 济问题等基' 手段 的一 种状 态, 础 意味 着对 经济的放松 管 制 ,-l . _产权 的私有化 的影响。市场化 的工具 有好 多种 , 7, k 比较低程 度 的市场化 就是 外 包, 比较 高程 度就 是 完全 出售 。 最 简单通俗一 句话 : 用价格机 能达到供需平衡 的一种 市场状 态叫市场化 。 利
人 民共 和 国民法调 整平 等主 体 的公 民之 间 、 法人 之 间 、 民和 法人 之 间的财 产关 系 和人 身关 系。 其 中 公 ” “ 民事权 益” 然包 括物 权法 上 的 自物权 和 他物权 等 权 利 , 必 当然 也 就包 括 国有 土 地 的 用益 物权 ; 平 等 “ 主体 的财 产关 系 ” 位在 财产 关 系 中 , 国家 以平 等 主 体 身份 人 市来 看 , 目的就是 要 与 市场 一 般 主 定 以 其 体发 生 以国有 土地 为客体 的财产关 系 。 因此 , 国有土地 的招拍 挂 出让 适用 私法 调整 无疑 。 但 是 土地 资源 的稀缺 性 , 与公 共 利 益 的 紧密 相 关 性 , 定 了对 国有 土 地 的利 用 必 须 受 公 法 的规 决
制, 否则 , 私主体在市场价格机制下对利润的无限追求必然会 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当适用 , 特别是现在
房价 的飙升 使得 国有 土地 问题 愈来 愈 成 为人 们 关 注 的焦点 。 在土 地 所有 权 国家所 有 的前 提下 , 国 我 土地所有 权 为什 么会受 到来 自规划 、 途 乃 至使 用 方 式 的方 面 的越来 越 严 格 的 限制 ?这 是 因 为 土地 用

9 ・ 9
研究生法学
第 2 卷第 2 5 期
从 以上 分析 可 以看相 互 交织 和 碰 撞 的典 型 。 引用 台湾
学者苏永钦先生的观点 : 我们要在这种交织和碰撞 中实现公私法的接轨。对公法规制来说 , 借私益实 现的诱 因, 减轻国家管制的执行负担 , 提高管制的效率 , 民事规范主要地或附带地承担辅助管制政 让 策 。 2 与此相对 的 , [] 民法 在建 构市场 交易机 制 时 , 会考 量 到 自治 条 件 的不 足 , 进 国家 行政 管 制 甚 至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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