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统计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的办法

合集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7〕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4日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凡涉及政府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的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凡使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资金(或资产资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其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政府投资公司自筹资金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项目性质采取核准制或备案制。

国家和省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5.09•【字号】芙政办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的通知芙政办发〔2014〕43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驻区垂直管理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9日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版)为认真组织实施《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13〕11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1、组织机构:成立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相关领导任正、副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局、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旅游局、文体新局、审计局、工信局、统计局、CBD办、金融办和各街道(园、局)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发改局,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发改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2、工作职责: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提请审议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考核考评、组织协调、综合汇总;负责年终总结表彰工作的筹备。

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及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考核与初审工作,协助做好年终总结表彰的相关工作。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38号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1日长沙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规范章程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完整性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公司法》第八十二条所列事项。

(三)规范性原则。

以《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作为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样本,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或修改章程。

第二章章程基本内容第四条部分重要条款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总则条款应当明确公司设立依据、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出资形式、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等规范;(二)经营宗旨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条款应当符合工商登记的要求,并区分主营业务和非主营业务,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三)出资人条款应当明确企业的出资人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0〕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行政权力下放、承接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权力行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下放、承接、运行,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行使部门是指行政机关、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包括行政权力下放部门和行政权力承接部门。

行政权力下放包括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和其他下放形式。

第三条行政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第四条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权责对等、创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论证、报批、交接、公布、评估、督导等工作。

行政审批改革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牵头组织、综合协调、审核确认、指导监督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权力下放、承接、运行中的有关合法性审查工作。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6.25•【字号】长民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现将《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长沙市民政局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沙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

直接登记或已脱钩的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并同时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类、事后备案类和即时报告类三类。

第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报告:(一)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申请提前或延期换届;(二)举办或承办涉及社科理论内容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三)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受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邀请或接受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组团出国出境等;(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湘办〔2014〕29号)要求,市委、市政府决定由市领导带队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集中检查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检查督查于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具体检查时间由带队市领导确定。

二、分组安排由市领导分组带队对湘江新区、长沙高新区、各区县(市)以及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集中检查督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一)对区、县(市)的检查内容1.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党委(党组)会,传达学习7月20日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2017年8月8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家毫在省安监局调研督导时的讲话精神情况,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及实际,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2.区县(市)制订并实施本地区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出台本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情况。

3.区县(市)、省级以上园区、乡镇(街道)制订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制度等情况。

4.区县(市)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第三巡查组交办的问题整改实施方案》(长政函〔2016〕217号)、《危险化学品全程安全管理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长政函〔2016〕184号)、《长沙市开展遏制重特大事故试点工作方案》(长安发〔2016〕12号)等重要文件精神,制订本地区相关工作方案,相关责任单位按时间表、路径图铺排和推进工作等情况。

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

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2010/8/25 10:56:05来源: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和部门工作职能的,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通过考核实施过程和考核结果运用,健全完善正确的导向机制、客观的评价机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严格的约束机制。

第三条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分类考核与分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和分类分级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同时适用于省和市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

第五条绩效考核分别按区县(市)、经济管理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党群政务部门五个类别进行。

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各委厅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绩效考核,委托市人大、市政协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市管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委托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绩效考核对象分三个层次:领导班子;班子正职;班子副职。

第三章绩效考核与管理的组织领导第七条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 由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工作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并提出考核等次、奖惩方案,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八条市绩效考核管理办公室(简称市绩效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归口市委组织部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绩效考核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考核, 综合考核和管理情况,提出考核结果、等次评定和奖惩建议,完成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7•【字号】长政办发〔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7日长沙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特困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托底供养,适度保障。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辖区特困供养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供养资金保障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特困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供养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特困供养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信息核对、审核确认、自理能力评估、资金发放、规范管理、宣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供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供养受理、初审及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建立特困供养工作管理服务队伍,具体做好特困供养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5•【字号】长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长政发〔2012〕32号)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对2010年清理后确认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制定并经本级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质量振兴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等8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长沙市人民政府批转长沙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的通知》等238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公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长部队随军家属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7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标注日期(未注明日期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施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的办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7.03.09
【实施日期】2017.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县(市)统计工作的督促指导,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了解基层统计工作情况与企业(单位)经济运行状况,提升统计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促进全市统计工作平衡发展,确保“十三五”时期统计改革发展全面推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强化工作指导。

对联点区县(市)统计局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基层基础和业务工作等方面予以全面督促指导;指导各区县(市)开展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普查和重要专项调查;指导国家、省、市重大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和统计创新举措在各区县(市)的推广运用;指导统计法制建设、统计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促进全市区县(市)统计业务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二条强化工作落实。

督促联点区县(市)对省、市统计工作重大部署、重点工作、重要任务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统计法》及上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的执行;督促基本单位名录库、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网格化”管理、“三新经济”、统计改革、教育培训、“双基”建设等工作落实。

第三条强化信息互通。

做好区县(市)统计局与市局各处室的沟通协调,传递、反馈联点区县(市)有关统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掌握其统计发展的新动态,推进各专业工作平衡开展;协助联点区县(市)创造良好的统计外部工作环境,必要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交流、反馈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推介统计工作和优秀干部,反映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争取区县(市)党委、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重视支持;加强与区县(市)横向部门的协调,帮助区县(市)统计部门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四条强化工作实效。

各班子成员既要负责搞好分管专业的组织协调,又要负责联点区县(市)统计局全面工作的协调。

要注意工作方法,坚持“四不”原则:即不干预区县(市)统计局决策、不单独向区县(市)统计局布置工作、不影响区县(市)统计局日常工作秩序、不增加区县(市)统计局任何负担;注重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联系方式灵活多样,可采取现场指导、召开会议、电话调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系和指导。

附件:长沙市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安排表
长沙市统计局
2017年3月9日
附件
长沙市统计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区县(市)统计工作安排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