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国际法知识点2

民用航空法和外空法
(一)民用航空法
1.国际民用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制度
领空主权(完全排他)、航空器国籍制度(国家和民用航空器)、定期和不定期航班飞行
2.损害赔偿制度(华沙公约及海牙议定书——推定过失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
3. ★★★★★国际民航安全制度(行为、管辖、引渡)
公约
臭氧层保护:b.《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2.海洋环保: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伦敦海洋倾废公约》——黑名单、灰名单、白名单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1)通知进口国政府,并得到其书面准许
(2)进口国政府必须证实对该废料已作出无害环境的处置安排,包括详尽的处置办法和相
范围
不足 200 海里的,扩展至 200 海里;超过 200 海里的,不得不超过 350 海里 或 2500 公尺等深线以外 100 海里
沿 海 国 的 主 (1)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2)钻探
权权利
的排他性权利;(3)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其 他 国 家 权 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一般程序
起诉、书面程序和口头程序
判决 之执行
附带程序
初步反对主张、临时保全、参加或共同诉讼、中止诉讼
判决一经作出即对当事国产生拘束力
如败诉方拒不履行判决,胜诉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3.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大会、安理会、联合国秘书长、区域国际组织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和平解决方式
政治方法 法律方法
谈判与协商
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
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5-26
•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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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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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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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海洋法考点整理

1、基线是一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水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水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折线基线)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一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一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一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水(internal waters ):广义的内水和狭义的内水(即内海);狭义的内水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即内海水;广义的海水既包括内海水,还包括一国陆地领土内的水域,即内陆水。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水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2 )一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入内水(3 )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但是注意两个例外:一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行为。
二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入内水.( 4 )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顺序,才能进入一国内水。
( 5 )沿海国对于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入陆地而形成的明显的水曲。
但只有当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水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二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水和群岛水域的,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超全海洋法整理

何为海洋?广义上海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得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得统一体,狭义上海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得就是广义上。
海与洋得区别就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得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得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得作用?海洋就是人类食品得重要来源地海洋就是人类经济发展得重要原料与能源得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就是人类发展贸易与友好往来得交通要道海洋就是风雨得故乡,全球气候得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就是国防得前哨,具有重要得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就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范构成得总体海洋法就是规定各种海域得法律地位得原则,制度与规范得总与海洋法就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内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得相互关系得原则、制度与规则得总体海洋得国际法与国内法得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得权益主张)海洋法得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得规范性决议海洋法得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得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与岛屿最外缘连成得直线) 混合基线(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得作用就是什么?内水就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得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内水与内海得区别就是什么?内水包括了内海,内水另有河流与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与上下客货得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与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得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得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与水曲得区别就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就是海洋深入陆地得水曲历史性海湾就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得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就是沿海国内谁得海湾。
国际法第七章

p 14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一)“区域”内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1)应有利于维持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和相 互了解;(2)应为全人类利益而进行;(3)应开 放给所有国家;(4)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合 法利益;(5)应促进发展中国家有效参加“区域” 内活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 (二)平行开发制度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其解决
p6
第五节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 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概念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是指,在公海或专属经济
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 或外国领海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或其 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 的专门国际条约规定的海峡。
p7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和通行制度。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同行制度不影响海峡内任何内 水区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公海的法律地位。 (二)过境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是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 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 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 (三)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三、群岛水域
p 10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
同;二者的范围不同;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 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四、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 定 专属经济区划定以国际法为基础,通过协议 划定,并且必须达到公平的结果。 五、我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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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洋法
关键术语
直线基线
领海 毗连区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过境通行权 公海 国际海底区 域 紧追权 登临权
超全海洋法整理

何为海洋?广义水水体,海洋生物,邻接海面的空气空间,海岸,海床与地土组成的统一体,狭义洋水体,我们海洋法指的是广义上。
海与洋的区别是什么?洋远离大陆。
海濒临大陆。
洋面积大,海面积小。
洋很深,海水浅。
洋温度,盐度不受大陆影响,海温度盐度受大陆影响。
洋有自己的独立系统,海没有自己的独立系统。
海洋对于人类的作用?海洋是人类食品的重要来源地海洋是人类经济发展的重要原料和能源的供应地1、海水2、海底石油3、海底矿砂4、锰结核海洋是人类发展贸易和友好往来的交通要道海洋是风雨的故乡,全球气候的调节器(天气预报要靠海洋)海洋是国防的前哨,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海洋法定义有哪三个方面?海洋法是由各种原则、制度、规构成的总体海洋法是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的原则,制度和规的总和海洋法是调整国家间在各海洋领域从事各项活动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的总体海洋的国际法和国法的区别?1、具有国际性(各国广泛参与及合作)2、综合性(涉及各学科各专业)3、科学技术性(海洋科学技术保护海洋生态,利用海洋资源)4、国家权益性(国家对于各部分海域的权益主)海洋法的渊源?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世界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都已实行这种做法、接受承认为法律、有法律约束力)辅助渊源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家学说普遍性国际组织的规性决议海洋法的编纂?1.1930年海牙会议(领海\毗连区\历史性海湾)2.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瓦四公约)3.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领海\毗连区宽度)4.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线分类正常基线(沿岸的最低潮线)直线基线(大陆沿岸凸出处和岛屿最外缘连成的直线)混合基线(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用)领海基线的作用是什么?水是什么?狭义:领海基线相陆地一面的海域;广义:还包括河流湖泊水与海的区别是什么?水包括了海,水另有河流和湖泊港口便于船舶停泊和上下客货的港湾港口分类天然港、人工港军港和商港港口制度1、国家的开放港口应对所有国家的商船开放2、外国商船进入必须遵守法律3、港口国一律平等对待4、遇难船舶准其入境、停泊5、军舰要做特别规定海湾和水曲的区别是什么?水域大于半圆:海湾水域小于半圆:水曲海湾是海洋深入陆地的水曲历史性海湾是什么?湾口虽然超过了领海宽度的2倍,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谁的海湾。
国际法之海洋法

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具有专属 的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 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 沿海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及水域上 空的地位。 • 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 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 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2)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 的权利。
3、军用船舶通过(有、没有、习惯法) 4、领海管辖权 • 1.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2.民事管辖权 原则上不行使 例外
• ——毗连区 毗连区是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 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 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区域。 •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 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管制。 • 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的海域,或为专 属经济区或公海。 •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南海争端
• 五六十年代以前,南中国海沿岸国家从来就没有对我国南 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海洋意识的增强, 随着对南海的认识加深,随着陆地资源逐渐枯竭,南中国 海沿岸国家纷纷对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求,70年代以后, 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开始占岛。80年代,印度尼西 亚、文莱也趁火打劫,混水摸鱼,向我国南海提出领土要 求,并且,利用东盟组织联合起来向我国政府施加压力, 促使南沙群岛国际化,使我国南海及南沙群岛问题的解决 越来越困难,越来越被动。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对于领海的主权的行使受本公约规定和其他 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这个限制主要是指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内的 “无害通过权”
三、领海
概念 领海的法律制度 无害通过权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领海问题 中国的领海制度
3、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 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可以自由通过 沿海国的领海。
第二节 国家主权水域
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的规定,内水 (内海水)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沿海国家对其享有完全的 领土主权,是该国家的主权水域。
1、基线(领海基线) 2、内水 3、领海
一、基线(领海基线)
在现代海洋法中,基线“一线多用”,
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的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讨论,毗连区的 建立达成协议——《领海与毗连区》首次将毗连区制度 基本建立起来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现代海洋法体系 下的毗连区制度。
什么是“毗连区”?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
毗连区为毗连领海的一带海域,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实 际宽度为12 海里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概述 国家主权水域 国家管辖海域 国际水域 群岛水域
第一节 海洋法概述
一、什么是海洋法?
海洋法是在人类社会开发、利用海洋 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 来的。
调整国家之间有关海洋利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逐渐形成为国际法的一 个分支——海洋法。
二、海洋法的主要内容:
就国际海底区域基本达成协议 经过九年的会议讨论,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94年11月1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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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第一节:概论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
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18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1960年3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1994年11月16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第二节: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1、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1:1到1:9之间;2、基线长度不应超过100海里,最长不超过125海里;3、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海湾的概念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
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24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
超过24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24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
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第三节: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内水的概念内水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是狭义的内水。
狭义的内水是指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海域总称。
广义的内水除了规定的海域,还包括内陆的各种水域,如江河湖泊等。
国际海洋法上的狭义内水概念:海湾、河口湾、海湾口、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内水是沿海国的领土的组成部分,它与沿海国的领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其内水内有完全的排他主权。
沿海国对驶入水域和在港口的船舶和船上人员有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在实践中,只要没有影响沿海国利益或根本没有超出船舶的范围,则一般沿海国不会行使管辖权。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海是不同的,外国船只可以在领海无害通过,但在内水不能享有这种权利。
二、领海领海的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十二海里的界限为止。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
沿海国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还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领海是一个立体概念)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
沿海国对领海的上空享有完全的主权,不适用无害通过制度,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沿海国领海的上空;2、沿海国对其领海享有属地管辖权。
对于领海内的一切人、一切事和一切物除非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享有排他的管辖权;3、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其他国家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开发和利用;4、沿海国有制定和颁布有关领海内的航行、卫生、缉私、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权利;5、沿海国尊重外国船舶在其领海无害通过的义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管辖权领海是领土的一部分,国家享有属地管辖权,但其受到国际法规的限制。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不能行使管辖权;2、外国军舰和其它用于非商业的公务船只也享有豁免权;3、沿海国的管辖权还受到外国船舶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的限制。
对领海内的商业船只也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两方面。
1、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
下列情况例外。
沿海国当局在考虑逮捕问题时,应考虑船舶的航行利益。
如果罪行是在进入领海之前在船上发生的,而船舶不进入内水,则沿海国不能采取步骤。
2、沿海国不应为了对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1、无害通过的权利主体是船舶;2、“通过”的含义是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秩序和安全;4、沿海国还可以对与领海无害通过有关的其他情况制定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外国军舰是否享有在领海内无害通行的权利,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我国规定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必须得到政府批准。
领海无害通过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之中的过境通行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三、毗连区毗连区的概念毗连区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对某些事项进行必要的管制。
毗连区不是领土的组成部分。
因此,沿海国不得在毗邻区内行使排他的管辖权。
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沿海国为了自己实际利益的需要,希望将其某些权利扩大到领海之外的一定区域。
沿海国在毗邻区的权利只包括某些事项,并且不包括毗邻区的天空。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中有1/2是与领海重叠,实际上毗连区的宽度是12海里。
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宽度为12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由于毗连区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沿海国不得在毗连区内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属地管辖权。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权利只及于一些特定的事项。
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制定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有权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中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四节:大陆架大陆架的概念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延伸到大陆坡为止的一段比较平坦的海底区域。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如果全部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则确定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适当照顾了宽大陆架国家的利益。
沿海国在超过200海里部分开发石油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收入应与国际社会分享。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固有性、专属性、是主权权利、区别于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是沿海国却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
这一权利是专属的。
所谓的主权权利是指: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的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在200海里的范围以内,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及水域上空应使用《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的规定(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者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
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则使用公海制度。
沿海国在其大陆架的主要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第五节: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在这一海域中,沿海国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其管辖权。
它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希望扩大对其沿海自然资源权利的要求。
专属经济区是一种既不同于领海,又有别于公海,而介乎于两者之间的一种新的制度。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也不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主权权利。
1、对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还是非生物资源)有主权权利,以及对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有主权权利;但这种主权不等于领土主权。
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享有管辖权;(管辖权:登临逮捕走司法程序,并尽快通知船旗国,针对非法捕鱼不得采取监禁甚至处罚)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他国权利):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这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中明显保留着公海制度的痕迹。
公海部分的规定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专属经济区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以内是一个重叠的区域,沿海国的权利也有重叠。
不同:1、依据不同。
大陆架是自然形成的事实依据,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主张(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不是根据事实本身所存在的权利,而沿海国必须宣布建立其专属经济区并说明其宽度),否则仍是公海;(我国还未颁布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法)2、范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