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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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29日黄石市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黄石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放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性资金包括:(一)按照政策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及偿债准备金等其它财政性资金;(二)上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筹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三)市直各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按照有关规定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其他公共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黄石市辖内并纳入本办法考核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以及今后在黄石市城区设立并从业满1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全面加强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的统一管理与调度,确保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二)公平、公正、公开。

将市级公共性资金全部纳入统筹管理范围,依据考核办法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新增中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新增存贷比和纳税增幅等指标按程序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市级公共性资金存款额度进行调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共性资金存款情况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廉租房补贴一、补贴对象及标准1.补贴对象:具有本地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且无自有住房的居民。

2.补贴标准: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水平等因素,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月300元、400元和500元。

二、补贴发放流程1.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需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社区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家庭指定的银行卡。

4.监督: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三、补贴资金来源1.财政拨款:市、区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补贴资金。

2.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助,共同帮助住房困难家庭。

四、宣传及培训1.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

2.培训: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熟悉政策,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五、实施保障1.政策保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2.资金保障: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让一个符合条件的家庭掉队。

3.人员保障:充实社区工作力量,提高工作效率。

六、后期评估1.数据收集:定期收集补贴发放情况,分析政策效果。

2.问题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用心去倾听群众的需求,用情去解决群众的困难。

我相信,只要我们共同努力,就一定能够让这项政策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的家庭,让他们在城市中拥有一个温馨的家。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

2024+2024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就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时刻,悄然展开。

让我们一起携手,为城市的美好明天努力!注意事项一:确保补贴申请的公正性解决办法: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申请者的资料进行细致核查,避免出现虚假申请的情况。

社区工作人员要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份申请进行实地调查,确保每一分补贴都发放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手中。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黄政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函〔2024〕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21日黄石市配售型保障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精神,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房管理,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售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以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下同]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和配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管理坚持市场运作、政府支持,企业主导、计划管理的原则。

筹集(建设)主体负责配售型保障房的筹集(建设)、配售。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房筹集(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保障房的计划下达、住房核查、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人社、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城管、税务、人行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保障房相关工作。

各城区政府及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调查汇总和辖区申请人资格审核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19•【字号】黄政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8〕22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规范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妥善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棚户区改造安置工作,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15号)《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和棚改征收相关政策及政策性住房清理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界定国有直管公房范围国有直管公房住房是指建国后政府通过没收、接管、社会主义改造以及财政投资新建等途径取得,委托房产部门代管的国有性质公房以及房产部门开展多种经营自建的自管住房。

2010年以后通过开发还建、棚改征收安置等方式新筹集的国有直管公房以及已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范畴内的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不再适用原国有直管公房管理政策(合计1234户)。

二、分类推进清理转换工作(一)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

对于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序列的原国有直管公房,应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配租准入审核制和市场租金、租金核减政策。

(二)稳步推进清理转换。

对已清理但未转换为公共租赁住房、也未纳入省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且未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的国有直管公房加快清理,实现原国有直管公房向公共租赁住房的完全转换。

1.对上述国有直管公房,原则上按照《黄石市国有住房清理转换工作实施方案》(黄办文〔2011〕26号)等规定进行管理。

在本市城区有他处住房且因家庭需要仍承租国有直管公房住房的,严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不得享受租金减免,也不得申报租赁补贴。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规〔2015〕1号黄州区人民政府,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白潭湖片区筹委会,市直有关部门:《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4日第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6日黄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冈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的统称,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市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可以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等方式实施。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应当事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到市场自行承租住房。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8〕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8〕4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发〔2018〕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1日黄石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实现全市困难职工与全市人民同步迈入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2017-2019年,每年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既要帮助解决眼前困难,又要帮助走上致富之路,确保建档立卡的困难职工家庭经过有关部门精准帮扶和制度保障后实现“两有五保障”(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到2020年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同步迈入小康社会。

二、工作对象解困脱困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六类: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由于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城镇职工家庭;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扣除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费用支出后,家庭实际收入达到或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职工家庭;五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纳入解困脱困范畴;六是针对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1•【字号】黄石政规[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20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黄石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考核办法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五年内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三年之内完成”的精神,市委、政府提出了“三年基本完成棚户区改造、完成公共租赁房房源筹集任务和形成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体系,达到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全部实物配租,基本解决''新生代''、'' 夹心层''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下,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坚持、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先后被住建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列为“全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城市”、“开发性金融支持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是全国唯一获此殊荣的城市。

抢抓试点机遇,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目标,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必须举全市之力,形成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政府部门形成合力,城区政府属地主抓,社会、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齐抓共建、克难攻坚的体制,将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目标责任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按“双迎”抓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工作机制,通过制定任务书、进度表,将责任分解到县(市)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运用媒体公示和对单位工作评价、干部任用考核挂钩等方法,强力推进。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创新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分类补贴机制研究——以全国首创城市黄石市为例

建部 等 7 门联合制定发布 的《 于加快 发展公共 租赁 部 关 住房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 为《 ( 指导 意见》 指 出 , 通 ) 要
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 建立更 为广泛 的城 镇居 民住 房保障体系 , 而 切 实解 决 城 市 中低 收入 家庭 住 房 困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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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贴资金按 照租赁对象 的实际情 况 , 可从廉 租住 房 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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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在分类 补贴工作 若 存在 滥 用职 权 、 私舞 弊 、 徇 索贿 受 贿的, 要依法依 纪追 究 责任 , 以确 保分 类补 贴 能切实 发 挥住房保 障的作用 。
二 、黄 石市 创 新 型 公 共 租 赁 房 分 类 补 贴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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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黄石政规〔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

租金收取与补贴发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的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条件及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和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其所属的认证、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按若干片区提出片区市场租金参考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交缴,由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市财政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六条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第三章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第七条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批制,每年审批一次。

租赁公租房家庭的租赁补贴起步阶段按季度发放,未租赁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按年度发放。

以后逐步实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符合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其租赁补贴标准与租赁片区市场租金对应分为若干档。

第九条租赁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条为缓解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交租的压力,对这两类家庭按先申请补贴、后交纳租金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申请租赁补贴:
(一)因征收(拆迁)领取货币补偿金额超过上年度全市人均(按征收时家庭同住人口核定)可支配收入5倍以上的;
(二)家庭成员拥有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非营运车辆的;
(三)家庭成员开办企业,注册资本超过10万元的;
(四)特殊情形限制申请补贴的:
1.前三年内发生过骗取住房保障情形(租赁补贴资金和公租房)的,再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连续不满两年的;
2.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原有私有住房超过当年保障面积标准,因离婚判决或转让,造成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满两年的。

(五)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经审核成立的;
(六)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属于以下范围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规定方式申请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新就业和无房职工按照《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申请住房货币补贴;
(二)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市人才办的有关规定申请;
(三)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的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四)企业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三条第十二条(二)、(三)所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租赁补贴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承租人身份证明;
(二)承租人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障缴交清单;
(三)所在单位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
(四)所在单位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入住公租房的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90%发放补贴;
城市低收入家庭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80%发放补贴;
市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黄石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士家属、伤残军人家庭等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40%发放补贴;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保障面积片区市场租金的30%发放补贴。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住房补贴标准。

第四章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经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委托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支取实行申请、审批制。

补贴资金划入个人帐户后,个人可查询帐户余额,未经审批不能支取使用。

第十七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租赁补贴资金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委托银行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公司的租金帐户,用于抵交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以现金方式交纳。

第十八条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补贴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无房家庭可凭租赁合同(协议)和所在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被承租房屋所有权人可凭支取通知单支取承租人的租赁补贴资金,用于支付部分租金;
(二)未达标家庭租赁补贴实行个人专户管理,凭改造、维修、购买自住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支取;
(三)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又不再申请公租房的家庭,三年后可支取其个人补贴专户资金余额,用于改善住房。

第十九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租赁补贴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混合型和社会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参照本细则执行,租金由产权人或委托管理单位收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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