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分析法制史选择重点版六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6)

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习题卷6)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180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下列关于明朝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 主婚权属于祖父母、父母,嫁娶违律的,独坐主婚者A)七出仍是丈夫休妻的理由,义绝不再成为婚烟解除的条件B)婚烟缔结须有婚书和聘礼,同姓、同宗无服亲及良贱不得为婚C)继承采取“嫡庶无别,诸子均分”的原则,承认奸生子的继承权答案:B解析:2.[单选题]汉朝对三人以上无故群饮者,处以什么惩罚A)与罪犯判处同等刑罚B)罚金四两C)罪至大辟答案:B解析:3.[单选题]清朝创立的发遣刑,其适用的对象是()。
A . 犯强盗罪的民人A)犯杀伤罪的军人B)犯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C)犯徒罪以下的旗人答案:C解析:4.[单选题]秦朝将审讯效果分为“上”“下”“败”三类,其中指采用恐吓手段审讯却没有查清案情为A)上B)下C)败答案:C解析:5.[单选题]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往来的主要形式是()A)市舶司B)榷场C)互市D)一口通商答案:B解析:两宋时期在西北沿边及淮水流域设置“榷场",与辽、金、西夏进行贸易。
6.[单选题]清雍正时颁行的《大清律集解》将康熙年间颁行的条例编为()A)原例B)钦定例C)则例D)增例为“原例'',康熙年间所颁条例编为“增例",雍正本朝新颁行的例则定名为“钦定例",并在凡例中规定了它们的适用顺序,即“刑官遇事引断,由钦定例而增例、而原例、而正律"。
7.[单选题]唐朝,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称为()A)律B)令C)格D)式答案:C解析:格的法律地位常比律高,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
8.[单选题]颁布《盗贼重法》的朝代是()。
A)宋朝B)元朝C)明朝D)清朝答案:A解析:9.[单选题]日本学者把唐律誉为()A)“东方法制史枢轴”B)“西方法制史枢轴”C)“中方法制史枢轴”D)“西东方法制史枢轴”答案:A解析:鉴于唐朝在东南亚的影响,世界学术界对唐律评价很高,其中日本学者把唐律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
2019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精选考点:六杀、六赃与保辜

2019年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精选考点:六杀、六赃与
保辜
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
《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因为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明清律典中有“六赃图”的附配。
3.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法制史考试要点

中国法制史1、六礼:是西周婚姻制度的一部分,西周的婚姻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所谓六礼,实际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纳采”,即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方家长;“纳征”,即向女方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亲迎”,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
六礼的有关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制度完全是买卖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妇女完全是家长用钱财进行买卖交易的一种商品。
2、圜土: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类似于今天的监视居住。
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五刑标准的相对较轻的罪犯,因其关押在圜土之中而得名。
西周的圜土之制有长短不等的刑期规定,最短一年,最长三年,能够改过自新者,期满予以释放。
3、三宥:西周有三宥之法的规定“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不识:愚民(普通百姓,区别于士)无所识,对所做的事情缺乏判断能力。
此条偏重于行为人身份。
过失:类似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遗忘:类似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4、三赦: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老旄:70岁以上的老人。
幼弱:7岁一下的儿童。
此类人主观控制能力较弱,协调性差。
蠢愚:精神智力上存在障碍的人。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 法制史(一)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法制史(一)一、单项选择题(xx年)6.《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以下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不准确的?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表达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开展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答案及解析:D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故D不准确。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经验的根底上制定的。
故A准确。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平安、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故B准确。
《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根底。
故C准确。
7.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以下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为哪一项错误的?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那么、债、物权、亲属、继承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C.《大清民律草案》的根本思路表达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神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答案及解析:D 《大清民律草案》共分总那么、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故A正确。
其中,总那么、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照德、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那么。
故B正确。
而亲属、继承两编那么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存了许多封建法律的精神。
修订民律的根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故C正确。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2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腐败统治随即迅速崩溃。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中国古代最早的成文法典是:A. 汉谟拉比法典B. 秦律C. 唐律疏议D. 法经2. 秦朝实行的法律制度是:A. 法家思想B. 儒家思想C. 道家思想D. 墨家思想3. 汉朝时期,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A. 九章律B. 汉律C. 唐律D. 宋律4. 唐朝时期,法律体系的名称是:A. 九章律B. 唐律疏议C. 宋律D. 大明律5. 宋朝时期,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A. 宋律B. 大明律C. 唐律疏议D. 九章律6. 明朝时期,法律体系的名称是:A. 大明律B. 唐律疏议C. 宋律D. 九章律7. 清朝时期,法律体系的名称是:A. 大清律例B. 大明律C. 宋律D. 唐律疏议8. 中国古代的“五刑”指的是:A. 笞、杖、徙、流、死B. 笞、杖、徒、流、死C. 笞、杖、徒、徙、死D. 笞、杖、徒、流、死9.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第一部近代法律是:A. 大清律例B. 大清民律C. 大清刑法D. 大清新律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颁布于:A. 1949年B. 1954年C. 1956年D. 1978年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11. 中国古代的“三法司”指的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秦朝的法律制度以________为主导思想。
13. 唐朝时期,法律体系的编纂者是________。
14. 宋朝时期,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律是________。
15. 明朝时期,法律体系的编纂者是________。
16. 清朝末年,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第一部近代法律是________。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8. 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特点。
19. 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

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秦代的罪名(1)危害皇权罪。
如谋反;泄露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
盗窃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盗,秦代还有共盗、群盗之分:共盗指五人以上共同盗窃;群盗则是指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
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苟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他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
此外,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其主要有:①“见知不举”罪。
如《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代****令规定,“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以古非今者,族。
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律文中规定: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如《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法律答问》中的“逋事”与“乏徭”等逃避徭役罪;《秦律杂抄》中的逃避赋税罪等。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等。
唐律中的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段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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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会同三法司官员审录囚徒 清代秋审、朝审即渊源于此(六)审判制度:会审制度【三九大热朝】【分析】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表现在创设了一套对疑难、重大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审录的会审制度。
明朝的会审主要包括下列几种:I 第一,三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明继承唐“三司推事"制,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三法司长 '官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或已判决令五军都 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都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奏闻皇帝,其他 依律判决。
英宗时命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 伯,在吏部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 成制度。
第三,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 。
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至 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 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在京师由大理寺主持,在地方则由布政使和巡按御 史主持。
审录孢围很广,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之第四,热审。
即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会同三法司会审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 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
热审始于成祖永乐二年丨 1404 年),是在暑热天气来 临前决遣和清理在押未决犯及对现监囚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分析】清政权入关以前,处于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过程中。
皇太极统治时期,奉行"参汉酌金" 的基本国策。
入关后采取"以汉治汉"的策略,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的立法指导思想。
即一方面以代表着汉族法制的明朝法律为蓝本,另一方面又根据时代需要,斟酌吸收满 族固有的习惯法,开创一代法制。
以《大明律》为模范制定的《大清律例》和仿照《大明会典》制定的《大清 会典》、各部院则例,都体现了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思想。
(二)《大清律例》【分析】《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丨 1740 年)正式颁行天下。
此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 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
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的修订,终至完备成熟。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的"附例“予以增修。
(三)《大清会典》【分析】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 先后编制了 《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 上,《大清会典》详细记载清朝各级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遵循"以典为 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
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 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最后一部《光绪会典》增设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机构和权限,体现了近 代行政体制的变化。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古代行 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四)则例此外,有些机关内部还有关于办事、规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 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
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 起着重要作用。
(五)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蒙回苗湘西,藏藏台理藩】【分析】清王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了巩固辽阔的疆域,以理藩院作为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 机构,加强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司法管辖。
清政府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 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回疆则例》《苗汉杂居章程》《湘苗事宜》《西 宁青海番夷成例》《钦定西藏章程》《西藏禁约十二事》《台湾善后事宜》,等等。
这些法律体现了少数民族 的风俗民情,具有因族、因俗、因地制宜的特点,有些法律开始带有临时性质,在实行中因其有利于清朝统罾 治,遂成定律。
二、刑事立法(一)充军、发遣、刺字,分为、 (四千里) 五等,号为“五军"。
清朝为 各府编制了 "五军道里表",详细规定该俯罪犯应充军的地方。
人,情节轻微的,还有机会 放还。
《大请律例》规定的发遣罪名有 134 项之多。
在刺字刑的适用方面,清朝律例扩充了其适用范围,发冢(盗墓)、逃囚等罪也附加刺字。
(二)死刑制度,即宣判后立即执行斩、 绞,以 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的惩罚决不待时。
监候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是对那些构成死罪,但并非罪大 恶极,可以先行拘押,待秋审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罪犯可有免死减刑的机会。
清代死刑有残酷化 的趋势,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被运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较明代有所发展。
明朝适用凌迟 刑的律和例共计 13 条,清朝除全部继承外,又增加了劫囚、发冢、谋杀人等 9 条 13 罪,行刑方式也更加残 酷。
枭首在清朝最初只适用于凌迟重犯,后来广泛施用于江洋大盗、爬城行劫、粮船水手行劫等犯罪。
戮尸 是对凌迟和枭首的一种补充,凡被判处凌迟和枭首的罪犯在执行之前已经死亡的,对罪犯的尸体施以此刑。
(三)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简答】职,但实权操 于满官之手。
汉官'‘相随画诺,不复可否”。
为保证满洲贵族控制要害部门, 清在任官制度上创制了分族 ’'官缺”制度,不同的官缺只能由不同民族的人出任或补授。
凡 补任。
规定:旗人犯 罪有"以枷号代刑”的特权,流、徒刑之罪,旗人可免予发配、劳役和坐牢;次死一等的充军,旗人可仅以带重 枷示众几十天来替代;即使杂犯死罪者,亦可以折易枷号(仅真犯死罪不能折枷)。
此外,还有一些适用于 旗人的特殊规定,如当斩立决者,旗人可减为斩监候;当刺字者,旗人只刺臂而不刺面。
旗人案件由特定机 关审理。
一般旗人由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宗室贵族由宗人府审理,民事案由户部现审处审 理。
满人在地方涉讼,虽可以由州县审理,但州县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将证据和审判意见转送满人审 判机关处理。
满人如需监禁,也不入普通监所。
贵族宗室入宗人府空房,一般旗人入内务府人土地作为私产。
为防止旗地旗产散失,清廷多次申令禁止汉人典买旗地。
仅乾隆时期就三次定例禁止典买旗 地,并对有无典买旗地之事进行清查。
在清查中自首者,由官府给价回赎;隐匿不首者,一旦查出,业主售主 7 均照隐匿官田律治罪,失察长官也严加议处。
对于旗人房产也是如此。
嘉庆十九年(1814 年)定例,“旗地 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违者治罪。
(四)文字狱【分析】为了扑灭汉族士大夫的反清意识和压制明末以来萌发的反专制主义思潮,清朝大力加强思 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突出的表现就是大兴文字狱。
以语言文字定罪,前代已有之,但似清朝大规模、有 计划、有步骤兴造文字狱的,则为历史上所仅见。
清朝虽然未曾制定一条文字语言犯罪的条例,绝大多数文 字狱都比照“谋大逆”判罪,一案构成,往往全家遭诛甚至灭族。
总括顺、康、雍、乾四朝,迭兴文字狱百余 起,往往一字一语锻炼成狱, 在"告讦频起,士民畏惧”的恐怖气氛中,知识分子只得埋首书斋,清初一度颇 具生气的学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 风,逐渐为繁琐的考据之学所代替。
文字狱是古代以言罪人传统的恶性发展,也是君主专制主 义膨胀的结果,遏制了思想文化学术的发展。
三、民事立法(一)民事主体的变化【简答】【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反抗,清朝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具体表现为: '‘匠籍”,子孙相继强制服役,匠户没有人身自由,脱籍者将 受严惩。
清初废除了这种制度,以雇募工匠代之,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了一定保障。
关系,法律 地位与雇主显著不平等。
雇工人侵犯雇主及其期亲要加等处罚,而雇主侵犯雇工人则比照“凡人相犯”减 罪三等。
清朝因此多次修订条例。
乾隆五十三年丨 1788 年)定例:“若农民佃户雇请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 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 人’利断。
”可见自乾隆末叶"乐户",河南的“丐户’’,浙江的 "惰户”,广东的“置户",豁除贱籍,除贱为良,一同编入甲户,不得借端欺凌。
此外,还陆续将江南的“丐户",徽州的“伴当'’,宁国府的"世仆”等,开豁为良,三代以后子孙准许应试科考。
(二)债权制度的发展中期此制有 了较大改变,主要内容包括:当契约无需经过官府加盖官印和缴纳契税,也无需到官府过割赋税。
第二, 契载统以 。
明律对此没有规定。
请《户部则例》规定:“民人典当田房,为率,限满听赎。
”若约定年限超过十年,即认定为买卖契约,必须缴纳契税。
若十年后出典人无力回赎, “听典主执业转典”。
第三,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
关于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宋元以来的法律均无规定, 清乾隆十 二年(1747 年)定例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总体而言,清代债权立法简单实用,但与民间惯例常有冲突,因而有时并未得到很好实施。
(三)继承制度长子为法 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嫡长子者立嫡长孙,以下依照嫡次子、嫡次孙、庶长子、十年庶长孙、庶次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
若立嫡违反法定顺序,杖八十,以示宗法继承的严异姓亲属,但须双方生父、族长以及该管参佐领出甘结,送户部备案。
立继人须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
独子兼祧是清朝的独创,民间俗称"两房合一子”,即一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
乾隆四十三年丨1778 年)定例列入《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立嫡子违法"门:“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四、经济立法【自己看】(一)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分析】清朝实行海禁政策,起初是出于政治和军事目的,即为镇压沿海抗清力量。
顺治时便颁布“禁海令”,规定"寸板不得下海"。
随后又三度颁行“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致使四千里海岸线人烟绝迹。
收复台湾后,海禁一度有所放宽,沿海对外贸易也一度蓬勃兴盛起来。
但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再度严申海禁,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前。
清朝廷陆续在《大清律例》中增订了‘三十佘条条例,对海上各种贸易实施严厉的监控。
譬如,凡将金银、车马、牛只、军需、铁器、绸缎、铜钱等物品私自下海货卖者,均杖一百。
将船只卖与外国,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
甚至规定,船只出洋,须十船编为厂甲,取具连环保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