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作者:唐静来源:《青年文学家》2014年第08期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1、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继承法的核心。
它不仅表现在非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上,就算是法定继承中的正当性,也存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拟制当中。
但是如果遗嘱人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人于不顾,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了。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特留份”的制度,即要求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份额,以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进行限制。
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首先是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1]另一个则是对共同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分为单纯共同遗嘱、相互共同遗嘱和牵连共同遗嘱,法律上只允许第一种共同遗嘱的订立,而禁止后两种的存在。
2、遗嘱自由限制的合理性2.1是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要求对于什么是自由,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就是指的意志的自由;而从美学和生存学的角度来说,自由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感受和体验,自由即是自由感。
自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最原始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自由。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告诉了我们绝对的自由并不可取,因为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人们之间更容易出现冲突,对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作者:范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自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但是遗嘱自由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继承法》及其他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合理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遗嘱自由,赋予遗嘱人遗嘱行为的主动权、遗嘱内容的确定权和遗嘱形式的选择权,这不仅贯彻了《民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养老育幼的有效实现。
但是现实社会中滥用遗嘱自由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法律及很多域外法律均对遗嘱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1.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其财产根据所立遗嘱发生转移,在其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权利和自由。
2.遗嘱自由的表现形式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行为自由包括遗嘱设立自由和遗嘱撤回自由。
遗嘱内容自由是指遗嘱人有权自己决定将财产转于何人、如何转移、转移多少。
遗嘱形式自由是指遗嘱人可自己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1.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该款的合理性在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受人利用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现代法意义上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遗嘱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然而本文所论述遗嘱自由与限制实际上仅限于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与限制。
本文拟通过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大陆现行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不足,并探求借鉴两大法系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以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
笔者在借鉴现有遗嘱自由与限制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文的写作特点有:第一,在写作方法上,比较法的研究手法基本贯穿全文,既有横向对比也有纵向对比。
第二,在遗嘱制度概述中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这个中心,介绍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并通过这一介绍分析遗嘱自由的涵义演变。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第一,笔者在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分别概括为富有弹性的限制模式和量化的限制模式。
第二,笔者赞同在以遗嘱自由原则为前提,限制遗嘱自由为必然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并主张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并行,同时引入判例法发挥公序良俗原则补充限制遗嘱自由的功能,以构建一个完善的遗嘱自由限制体系。
即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量化限制模式为主,借鉴英美法系弹性限制模式发挥其补充限制的作用。
本文约五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遗嘱继承制度。
在这部分中,笔者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了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揭示了遗嘱自由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涵义,即在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依附于身份继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嘱自由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处分自由,而是依附于身份的财产处分自由;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废除身份继承之后遗嘱自由才独立成为一种财产处分自由。
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规律也揭示了现代法之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重要涵义,即以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为出发。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作为遗嘱继承的根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继承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

一、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遗嘱自由原则的内容如下:1.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被继承人处分其遗产和其他身后事务的意思必须通过特定的方式表达出来,这就是遗嘱的形式。
2.指定遗嘱继承人及其继承份额的自由被继承人有权通过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
所谓遗嘱继承人,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
3.遗赠的自由遗赠也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方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遗赠给除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任何人。
遗赠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
4.设定遗嘱负担的自由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附加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在其遗嘱中要求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将其遗产指定特定的用途,只要所附义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不能只接受权利,不承担义务。
该规定也体现了对遗嘱人意愿的保护。
5.变更和撤销遗嘱的自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对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而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了所设的遗嘱。
二、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吗继承遗嘱可以约定继承人不得处分遗产。
遗嘱是根据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订立的有自主决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的《民法典》关于遗嘱自由的范围虽然很宽,但我国继承法所允许的遗嘱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从宏观角度而言,遗嘱自由必须受宪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约束,不得与之抵触,并不得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即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然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
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
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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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嘱 自由不得 违反 我 国《 法通 则》 七条 年 4月 1 二 遗 民 第 8日立 下遗 嘱将 自己财产 的全 部遗 赠 给 “ 朋 “ 民事活动 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得 损 害社会 公 共利 友” 张学英 。2 0 年 4月 2 01 0日将这 份遗嘱在 泸州 市的
益 , 坏 国 家经 济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破 扰 的规 定 , 即 公证 处进行 了公证 。黄永 彬于 20 年 4月 2 01 2日去世 。
如何妥善解 决这些 问题 ,急待我们 对遗 嘱 自由进行必 来 选 择 只 会 增 加 法 律 的 风 险与 成 本 .而 法 律 的 适 用 目 要 、 当的限制。 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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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之一就 是尽量 降低风 险 。对 “ 公序 良俗 ” 的适 用 的尴 尬 已在 现实生 活 中充分 暴露 出来 。现 引一典型 案例予
第 1 第 3期 2卷
21 0 0年 7月
江 西行政 学 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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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 2 NO. 1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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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遗 嘱 自 由 的 限 制
[ 键 词 ] 嘱 自由 ; 关 遗 继承 法 ; 留 识 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 8 6 6 (0 00 — 0 3 0 10 — 4 3 2 1 )3 0 3 — 4
有 学 者 认 为遗 嘱 自由具 体 包 括 “ 嘱 的行 动 自 由 、 我们 常说 的公 序 良俗 。 遗
不 得 违 反 。 同 时 也 不 能 与 其 它 部 门 法 , 刑 法 相 抵 触 。 女 人 张 学 英 相 识 并 于 19 如 9 6年 租 房 以 “ 妻 ” 义 同居 。 夫 名 这 一 条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是 无 争 议 的 。
20 0 1年 2月 , 永彬 得 知 自己患肝 癌晚 期 , 于 2 0 黄 便 01
承 办理 ” 即 “ 儿 的预 留份 ” 定 。 , 胎 规
这两条是我 国所 特有的 ,体现 了社会主义国家对
法官直接 引用《 民法 通则》 七条 , 为黄永 彬 的 老弱病残者及 胎儿的特别关注 与抚恤 ,具有存在 的价 第 认
遗嘱违反 了公序 良俗 ,故无效 。但法律并无具 体规定 值与意义 。但仔细研读这 两条 , 我们 会发现我 国《 继承 “ 公序 良俗 ” 的内容 , 在广 大群众 中也没有 一个统 一 的 法》 必 留份 ” “ 留份 ” 的“ 、预 的适用 标准 比较 苛刻 , 体 具 标准 。因此因说理不充分遭到各方 的批评 。但 以违反 操作上存在困难。 “ 公序 良俗” 作为限制遗嘱 自由的标准在具体 案例 中适 1 法律 适用必留份 的 高标 准实质上 架空 了许 多需 .
而且 规定 遗 嘱 继 承 效 力 高 于 法 定 继 承效 力 。更 为重 要 旦法官引用 就会面 临许多理念 的决择 , 如 , 譬 法律 与道 的是 , 嘱 自 由 已深 人 人 心 , 广 泛 的群 众 基 础 。我 国 德如何定 位与权衡 , 遗 有 原则 与规定 的具体适用 。这 些连学 现 实 生 活 中 出现 的 问题 更 多 的 是 对 遗 嘱 自 由 的滥 用 . 者都不 能完全 把握 的命 题让长期从 事实务工 作 的法 官
遗 嘱 内 容 自由 、 嘱 形 式 自 由 ” 我 国 法 律 严 格 保 护 遗 遗 ,
这 一 规 定 赋 予 了法 官极 大 的 自由裁 量 权 ,很 难 具
嘱 自由, 继承法 》 在《 中明文规 定 了“ 遗嘱继承 与遗赠 ” , 体把握 。因为它始终 徘徊在法律与道德的边缘 , 而且一
陈 长 明
( 南工 业大 学 法 学 院 , 南 株 洲 湖 湖 420 ) 10 8
[ 摘 要 ] 国 法律 严格 保 护 遗 嘱 自由 , 嘱 自由在 民众 中 已有 一 定 基 础 , 在 现 实生 活 中存 在 不 少对 遗 嘱 滥 用 我 遗 但 的现 象, 因此 , 对我 国现 有 的遗 嘱 自由制 度 进行 恰 当的 限 制 , 成 为我 们 研 究 的一 大课 题 。 就
四川省 泸州市 的黄永彬 与蒋伦芳 于 16 9 3年结婚 ,
法, 其它任何法律制度与规定都 不得 与宪法相抵触。婚 婚 后一 直未 生育 故抱 养一 子 ( 黄勇 , 现年 3 岁 ) 两人 1 , 姻法 、 继承 法是遗 嘱 自由所赖 以存 在 的法 律基础 , 自然 感情 基础十分脆 弱 。19 94年 , 黄永彬与 比其小 2 岁 的 2
[ 收稿 日期 ]00 0 — 0 21—33 [ 作者简介 ] 陈长明 (9 3 ) 男, 南茶陵人 , 南工业大学副教授 , 16 一 , 湖 湖 高级律 师 , 究方向为 民商法。 研
一
3 3—
后张学英持遗 嘱向蒋 伦芳要求 分得财产未果 ,便 向纳 要 的遗 产 份 额 ” 即 对 “ 无 ” 员 的 “ 留份 ” 定 , , 双 人 必 规 不 溪 区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 被法 院以违反 “ 公序 良俗 ” 驳 得 违反 《 继承法》 第二十八务 “ 遗产分割 时, 当保 留胎 应 回, 张学英不服 , 向四川 省泸州 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上 儿 的 继 承 份 额 。 胎 儿 是 死 体 的 , 留 的 份 额 按 照 法 定 继 I 保 诉亦被 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 回。 2案例评析。 .
、
我 国 现 行 法律 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性 规 定
( ) 嘱 自 由不得 违 反 宪 法 、 姻 法 、 一 遗 婚 继承 法 等 法 以说 明 与 论 述 。 律法规。
1 情 简介 : 川 泸 州遗 赠 案 。 . 案 四
这一 条是毫无 疑问的 ,因为宪法是我 国的根本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