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报告--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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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

论遗嘱自由原则之限制作者:唐静来源:《青年文学家》2014年第08期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遗嘱自由;合理性[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4)-08--011、遗嘱自由限制的内容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是继承法的核心。

它不仅表现在非法定继承的遗嘱继承与遗赠上,就算是法定继承中的正当性,也存在于被继承人的意思拟制当中。

但是如果遗嘱人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予他人,而置自己的配偶、子女等亲人于不顾,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了。

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很多国家都在立法中规定了“特留份”的制度,即要求遗嘱人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份额,以对遗嘱人的遗嘱自由权进行限制。

我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首先是关于“特留份”的规定。

[1]另一个则是对共同遗嘱的限制,共同遗嘱分为单纯共同遗嘱、相互共同遗嘱和牵连共同遗嘱,法律上只允许第一种共同遗嘱的订立,而禁止后两种的存在。

2、遗嘱自由限制的合理性2.1是法律对自由的限制的要求对于什么是自由,站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认识。

比如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说,自由就是指的意志的自由;而从美学和生存学的角度来说,自由本质上就是一种对自由的感受和体验,自由即是自由感。

自由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最原始的欲望,人人都渴望自由。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告诉了我们绝对的自由并不可取,因为在绝对自由的状态下,人们之间更容易出现冲突,对社会发展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

探析遗嘱意思自由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

探析遗嘱意思自由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探析遗嘱意思自由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广东理正明律师事务所 吴悦滨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继承制度愈加关注与重视。

这是因为在转移家庭财产时,具有财产延续作用的是继承制度,同时这也是充分表达立遗嘱人意思自由的重要制度。

2020年制定的全新《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也有了全新规定,遗嘱形式条文规定也愈加繁多。

遗嘱形式的规定是对遗嘱准确性作出保障的有利元素,但同时也是约束法律调控作用的影响因素。

本文主要以遗嘱意思自由为探究视角,分析其对遗嘱形式限制的矫正,以期助力我国社会有序运转。

关键词:遗嘱;意思自由;遗嘱形式限制;矫正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44-0125-0002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严格以《民法典》为准则。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明确指出,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中指出,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也指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1]。

这些规定,被人们称为自愿原则或意思自由。

与此同时,在《民法典》中也有明确规定:民事活动的原则理念,是等价有偿、公平、自愿、诚实信用。

《民法典》与其他法规最大的区别,是将“自愿”进行了独立。

这种形式上的独立,充分展现了民法私法属性的贯彻落实,更展现了对自由的尊重。

一、家庭财产转移的关键途径是继承家庭发生财产转移行为的关键途径是继承,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家庭财产类型,例如,不动产权、债权、个人收藏品、知识产权、股权等等。

这些形式多样的财产类型,已经成为了发生继承行为时的主要财产。

其次,立遗嘱人的年龄随着继承需求正呈现年轻化趋势。

由此可见,设立遗嘱逐渐成了处分家庭主要财产的普遍途径。

我国2019年公布的《遗嘱库白皮书》相关数据显示:立遗嘱人群年龄正日益趋向年轻化。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作者:范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

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自由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思得以实现,但是遗嘱自由也给现实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继承法》及其他法律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且该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合理性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遗嘱自由,赋予遗嘱人遗嘱行为的主动权、遗嘱内容的确定权和遗嘱形式的选择权,这不仅贯彻了《民法》中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更有利于养老育幼的有效实现。

但是现实社会中滥用遗嘱自由而损害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乃至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现象层出不穷。

因此,我国法律及很多域外法律均对遗嘱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

一、遗嘱自由的涵义及其表现形式1.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财产,让其财产根据所立遗嘱发生转移,在其死亡之后发生效力的权利和自由。

2.遗嘱自由的表现形式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和遗嘱形式自由。

遗嘱行为自由包括遗嘱设立自由和遗嘱撤回自由。

遗嘱内容自由是指遗嘱人有权自己决定将财产转于何人、如何转移、转移多少。

遗嘱形式自由是指遗嘱人可自己选择所立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二、遗嘱自由的限制及其合理性1.遗嘱人遗嘱能力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该款的合理性在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准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避免因受人利用而处分财产造成损失。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及撤销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权利的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本文从遗嘱自由制度的演变出发,借鉴各大陆法系关于遗嘱制度的演变与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进而提出我國遗嘱自由及限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及限制的构建一、引言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实践过程中,遗嘱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极影响。

过分的自由不仅会造成社会贫富悬殊,而且这种个人意志的表现有时会违背社会公德,挑战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在鼓励遗嘱自由的同时必需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确发挥遗嘱继承对现代法制的效力。

过度的自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市民伦理沦陷,因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在现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

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

比如,在美国,凡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

2.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遗嘱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Law Study on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作者: 杨环;陶钟太朗
作者机构: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出版物刊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8-42页
主题词: 遗嘱自由;限制;公序良俗
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

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

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摘要]现实中遗嘱自由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家庭道德,危害安定。

同时我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少,由此暴露出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遗嘱自由滥用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

文章主要通过揭示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比较和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从而寻求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这对于我国保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ﻭ[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平衡ﻭﻭ引言ﻭ随着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在不断变化着。

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使原本美满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使血浓于水的亲人转化为怒目相对的仇人,这不得不使我们陷入思考中,因为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已经不是单个行为,它还与维持家庭、体现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ﻭﻭ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嘱案引发了大家的议论热潮,在此案中被继承人黄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赠与和其同居多年的第三者张某,最后XX在反复审理案件、听取意见后,以民法中的应该尊重公德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此案一判,群众对于XX区XX和XX市中级XX的判决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公平正义,同时还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破坏家庭和混浊风气的小三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XX之所以如此判案,是迫于的巨大压力和盲目的呼声,顾虑了太多道德标准,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威严。

就笔者个人而言,对于本案的判决却有另一种思考: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是否还与当今的相适应,是否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更多的限制,从而取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呢?一、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ﻭ从遗嘱的概念来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中对于遗嘱形式、遗嘱内容及对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遗嘱问题研究报告

民法遗嘱问题研究报告

民法遗嘱问题研究报告民法遗嘱问题研究报告1.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财富的传承问题越来越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遗嘱成为一种有效的财产传承方式。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遇到民法遗嘱相关的问题。

为了深入研究民法遗嘱问题,本文将分析现行民法遗嘱制度的重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的改进方向,以期为完善遗嘱法律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2. 现行民法遗嘱制度的重要性遗嘱是财产人根据法律规定,在自己死后对财产进行处置的一种行为。

遗嘱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财产传承规划遗嘱可以帮助财产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分配,确保自己的遗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传承。

这对于维护财产人的个人意愿和权益,以及保护家族财产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2 避免家庭纠纷遗嘱的存在可以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

通过明确的遗嘱规定,可以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和矛盾,维护家庭和睦。

2.3 促进社会稳定遗嘱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

合理的财产传承规则可以为社会提供制度保障,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维护社会秩序。

3. 现行民法遗嘱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遗嘱制度在财产传承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3.1 遗嘱的合法性难以确定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确定遗嘱的合法性是一个难题。

一方面,法院在审查遗嘱合法性时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空间;另一方面,遗嘱的起草、认证程序较为复杂,容易导致争议。

3.2 遗嘱执行难度较大遗嘱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执行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

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也会给财产传承带来不确定性。

3.3 遗嘱制度宣传不到位由于对遗嘱制度的宣传不到位,很多人对遗嘱的相关知识了解不足,存在依赖传统习俗的情况。

这导致了遗嘱制度的应用程度较低,限制了其在财产传承中的发挥作用。

4. 改进方向与建议为了解决现行民法遗嘱制度存在的问题,提高遗嘱在财产传承中的效力和适用性,有几点改进的方向和建议:4.1 简化遗嘱制度程序应通过简化遗嘱制度的程序,减少遗嘱认证的时间和成本,提高遗嘱的可执行性。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

遗嘱自由及限制研究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遗嘱自由原则是现代继承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也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

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必须对其加以合理地限制。

这既符合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也符合私法的实质,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个人权利,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继承法律规定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也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损害近亲属继承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我国立法也不例外。

我国继承法肯定了公民的遗嘱自由,公民可以订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立遗嘱时要为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等来限制公民的遗嘱自由。

一、遗嘱自由的现实意义1.有利于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全面保护实行遗嘱自由,可以使财产所有者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充分地体现自己的意志。

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也是财产继承不可避免的根本原因。

公民以遗嘱的形式处分自己的遗产,是私法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充分表现,最能体现公民生前的愿望,是公民按个人意志行使其所有权的直接体现。

遗嘱自由不仅保护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权利,而且还将保护延伸到死后,所以实行遗嘱自由是对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全面彻底的保护。

2.有利于充分发挥家庭职能的作用由于继承与婚姻家庭之间天然的联系,继承事实上在维护家庭职能发挥上功不可没。

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改变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使遗嘱人可以把自己全部或较多财产留给未成年子女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还可以促进晚辈继承人孝敬老人,共同承担供养老人,养育子女,抚助幼小弟妹的义务,从而促进家庭职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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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学生姓名:XXXX 学号:2XXXXXXX
专业:法学XX班
设计(论文)题目:论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指导教师:
2009年 2 月 18日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指导教师意见:
论文选题能够联系实际,论文结构基本合理,对选题相关文献收集较为全面,文献综述能够反映出对该问题有一定的探究,研究方法适当,符合毕业论文开题要求,同意开题。

指导教师:白龙
2009年2月26日
所在学科审查意见:
学科负责人:
2009年月日
摘要
“四川泸州遗赠案”及“杭州百万遗赠案”引起了社会舆论和法学界对限制遗嘱自由的激烈争论。

遗嘱自由原则是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上的体现,现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

其法理基础是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从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过程看,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纵观各国继承立法,通常采用外部限制即公序良俗原则,和内部限制即特留份制度两种方法来限制遗嘱自由。

而我国现行法律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仅有《民法通则》中笼统的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存在很多缺陷及漏洞。

我国应确立继承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并在实践中合理适用该原则,同时从制度层面构建我国的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特留份继承法
Abstract
“Sichuan Luzhou Devise Case” and “Hangzhou Devise Case” have become a highly debatable issue. The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also sparked heated controversy by law circles. As the reflection of the rule autonomy of the will in Inheritance law, freedom of testa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rinciple in the inheritance law of every country. The basis of legal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system is disposal power of property right. Author analyzing the origin of the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it is practically significant to restrict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Across inheritance legislation in the world, external limitation ( principle of customs in Inheritance law ) and internal limitation ( legal portion ) are used to limit freedom of testament system by main states’ legislative system.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in the present inheritance law of China is too excessive, while ambiguous principle of customs in civil law and certain heirdom in Inheritance law have numerous defects. The legislature should establish the limitation of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by the principle of customs in China, and use it properly in cases. In the meantime, the legislature should carry out an advanced legal portion in china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institutions.
Key words: freedom of testament; principle of customs; legal portion; inheritanc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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