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杨环;陶钟太朗
【期刊名称】《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22)004
【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总页数】5页(P38-42)
【作者】杨环;陶钟太朗
【作者单位】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5
【相关文献】
1.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J], 陈浩
2.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J], 母剑侠;张丽平
3.中国的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J], 邓连文
4.浅析我国遗嘱自由与限制 [J], 林进生;
5.论特留份制度与遗嘱自由的限制 [J], 杨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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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王彪【摘要】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belongs to on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succession law, and has been universally adopted by the legislation of various countries'private law.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uccession law, it is not only to adhere to its freedom principle , but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to it. It is supposed to establish special agencies to manage related matters, at the same time learn from foreign special share system to set up our socialism special shar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those who break the family harmony and violate social public morality and public order, they should be banned to get a bequest property. Therefore,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will develop with some limits so as to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and limit of testament.%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私法立法所普遍采用。
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

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针对个人财产分配所做的书面安排,以便在其去世后使其财产得以合理分配。
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继承问题,除了符合个人意愿外,还应考虑到公共利益的角度。
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遗嘱继承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受到继承权保护的同时,个人遗嘱的自由也应受到尊重。
然而,有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分配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遗嘱者偏袒某个继承人,使得其他继承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遗嘱中存在过度慷慨、过度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个人意愿和公共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遗产继承的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国家对遗嘱中的遗产继承进行了限制。
例如,设立了法定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比例和范围,确保合理的财产分配。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强制继承制度,禁止遗嘱中的过度偏袒或剥夺继承人的行为。
三、遗产继承与公益事业除了对个人继承权进行限制外,遗产继承也可以成为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很多遗嘱者在遗嘱中留下一部分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以给予社会更多的帮助。
这种方式既能兼顾遗嘱者的个人意愿,又能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四、遗嘱中的公共利益安排为了平衡遗嘱继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对遗嘱中的公共利益安排作出了规定。
例如,设立了遗嘱辅助制度,遗嘱辅助人可以向遗嘱法院申请,要求变更遗嘱中偏袒某一继承人的规定,以保护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对遗产继承进行审查的机制,以确保遗嘱中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五、加强遗产规划的重要性为了避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在撰写遗嘱之前应加强遗产规划。
遗产规划是指通过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计划,合理安排遗产的流转,以实现个人意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通过咨询专业人士,如遗产规划师或律师,个人可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遗产规划方案。
结语在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及撤销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权利的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本文从遗嘱自由制度的演变出发,借鉴各大陆法系关于遗嘱制度的演变与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进而提出我國遗嘱自由及限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及限制的构建一、引言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实践过程中,遗嘱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极影响。
过分的自由不仅会造成社会贫富悬殊,而且这种个人意志的表现有时会违背社会公德,挑战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在鼓励遗嘱自由的同时必需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确发挥遗嘱继承对现代法制的效力。
过度的自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市民伦理沦陷,因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在现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
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
比如,在美国,凡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
2.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遗嘱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摘要]现实中遗嘱自由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家庭道德,危害安定。
同时我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少,由此暴露出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遗嘱自由滥用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
文章主要通过揭示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比较和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从而寻求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这对于我国保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ﻭ[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平衡ﻭﻭ引言ﻭ随着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在不断变化着。
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使原本美满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使血浓于水的亲人转化为怒目相对的仇人,这不得不使我们陷入思考中,因为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已经不是单个行为,它还与维持家庭、体现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ﻭﻭ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嘱案引发了大家的议论热潮,在此案中被继承人黄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赠与和其同居多年的第三者张某,最后XX在反复审理案件、听取意见后,以民法中的应该尊重公德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此案一判,群众对于XX区XX和XX市中级XX的判决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公平正义,同时还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破坏家庭和混浊风气的小三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XX之所以如此判案,是迫于的巨大压力和盲目的呼声,顾虑了太多道德标准,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威严。
就笔者个人而言,对于本案的判决却有另一种思考: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是否还与当今的相适应,是否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更多的限制,从而取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呢?一、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ﻭ从遗嘱的概念来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中对于遗嘱形式、遗嘱内容及对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作为一个极为抽象的民法原则,它的应用尚无确定的判断标准,经常会出现相似的案例不同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以一起遗赠案(张学芳诉蒋伦芳案)为视角,重点阐述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文章的第一部分是导论,引入案例,通过具体的案情回顾、案件的判决结果提出相关问题;第二部分是公序良俗原则和遗嘱自由的相关阐述,简要介绍了公序良俗的概念、功能,并对其在国内外的发展作了简单比较;及阐述了遗嘱自由的概念、发展,并分析总结了中国关于遗嘱自由相关法律的落后;第三部份是探讨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通过立场不同的各方激烈辨论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问题以及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由这些问题充分反映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冲突;第四部分分别列举了德国、日本和台湾的相似案件的案情、判决结果,通过其他地区的司法实践,来了解公序良俗原则在国外的适用情况;第五部分以我国的制度实践为视角展开,着重探讨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形和具体适用的规则,在文章最后着眼于对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设计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应用对象的限制、案件指导机制等制度保障。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作者:贾浩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15期《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式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法学界将公序良俗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部分。
从一般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
”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且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梁慧星先生人认为,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概念比法秩序概念的外延更宽。
除现行法秩序外,还应包括作为现行法秩序的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
在公共秩序的内涵中不能一味的强调秩序,组成整个公共社会的是人,人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对人主观能动性的指引。
善良风俗的内涵是道德层面的,王泽鉴先生将其界定为“一般道德”系指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其目的并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而在于不使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性的工具。
崔文星先生认为其内涵不同于一般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对善良风俗的一般违背不应认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才具有违法性。
何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这就是善良风俗所应该约束的行为。
确定这种行为,应该兼顾一般利益上的公共秩序和个人的意志。
康德对其有着经典的表述:“我从来也不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去行动,除非我也能够意愿我自己的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
”因此,善良风俗所蕴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的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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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作者:薛凤凤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
【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仅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绝对的遗嘱自由会使立遗嘱人任性、冲动,在遗产的分配上出现极端不公平。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必留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
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一出生,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际上亦属于“必留份”制度的范围。
除此两种情形之外,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
相比之下,其他各国都有限制遗嘱自由的强制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继通过立法或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权力来限制遗嘱自由。
如英国1938年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1952年的《无遗嘱继承条例》规定,当遗嘱安排不恰当时,法院有权改变遗嘱人的意思,给予生存配偶(甚至是离婚的配偶)、未成年的儿子、未出嫁的女儿、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生活费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实行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时,必须为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处分部分遗产。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享有特留份,且为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二分之一。
我国澳门和台湾也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香港则实行“遗嘱供养”以此来限制遗嘱自由。
因此,相较之下,可以说我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相对较少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给予被继承人的血亲属、配偶的“必要遗产份额”较少的国家。
这与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的总趋势相去甚远。
才引发遗嘱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间的不断冲突。
泸州遗赠案,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遗嘱人黄某的公证遗嘱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由于其把遗产全部赠与其情人的行为与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冲突,以致认定其遗嘱无效。
三、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平衡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不断冲突,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方法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这样不仅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要对遗嘱自由作进一步的限制,只有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平衡其冲突。
我国应学习借鉴“特留份”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具体说来,可以扩大“必留份”继承人的范围,例如可以扩大到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同时可以将必留份额限定在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这样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了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要严格把握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是道德化的法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所以,限制其适用,可以更好的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律具体条款软化的情况出现。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如身份证件的买卖契约;二是违反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三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如开设妓院;四是射倖行为,如赌博,但经政府特许的例外;五是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六是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对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七是暴利行为等。
尽管如此,也难以一一列举所有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因此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具体确定。
综上,只有对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自由的条款进行完善,同时严格谨慎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避免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而更好的维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
[2]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2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