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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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项目管理办法

维修项目系指公司为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对公司的各种设备、设施、房屋、场地、仪器仪表及机动车辆进行修理、维护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为了加强公司维修项目的管理,规范其运行方式,使其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有效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维修项目的申报及确立

公司的各种维修项目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经公司生产制造部确认后再实施。

第一条公司各单位需对本单位的各种设备、设施、房屋、场地、仪器仪表、机动车辆等进行委外修理时,必须事先由单位向公司生产制造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二条维修项目的申报分为办理请/维修通知单或专题报告两种形式。

请托服务由请托单位填报请/维修通知单,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生产制造部按修理费预算安排,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公司直接管理的维修项目,由公司生产制造部下达工作令后,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条对于公司各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出现突发性项目,在征得生产制造部及公司领导同意后,可采用先实施后办理相关手续的办法进行。

维修费用的流程管理

第四条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统称为维修费。维修费由公司制造部统一管理,并按照公司当年确定的费用额度进行分解下达考核。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在计划费用内的项目实施后,其费用进入单位当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第六条列入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生产制造部按预算下达工作令,相关单位签定技术协议,承办单位签定经济合同后方能实施。所发生的费用进入受益单位当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房屋、设施、场地及动力管网的维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制造部后,根据各单位的费用安排计划实施。对于超过本单位季度费用的项目,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制造部打专题报告,经生产制造部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产制造部下达工作令并组织实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手续,经生产制造部

领导审核后,财务处办理挂帐或付款手续。费用进入使用单位当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需大修但未列入当年设备大修计划的机动设备,由使用单位向生产制造部打专题报告,经生产制造部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产制造部组织实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手续,经生产制造部领导审核后,财务处办理挂帐或付款手续,维修费用进入使用单位当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需维修的计量仪器仪表,经生产制造部领导及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生产制造部组织实施。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手续,经生产制造部领导审核后,财务处办理挂帐或付款手续,费用进入使用单位当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中。

第十条所属公司各单位的机动车辆需维修,由各单位办理请托交生产制造部,经生产制造部领导批准后,在公司指定维修点维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关手续,经生产制造部领导审核后,财务处办理挂帐或付款手续。

维修项目过程管理及验收

第十一条所有维修项目,由公司生产制造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对承制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管,并在项目完工后,组织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维修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本着“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凡参与验收的单位,都必须在项目验收合格证书上签字认可,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应包括项目的工作内容、质量状态、验收结论等相关内容。

维修项目的协议、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设备、仪器仪表维修项目,由生产制造部或技术质量部门与承制单位签定技术协议,经价格审核员审价、生产制造部签定合同后,方能实施。

第十五条对于房屋、场地、设施项目,凡维修费用预算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生产制造部组织签定协议,经价格审核员审价、生产制造部签定合同后,方能实施。

第十六条凡维修费用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议)标,并签订相应的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维修项目所有的协议、合同统一由承办单位留底保存、备案。

有关规定及说明

第十八条公司所有的维修项目必须纳入统一管理,未经生产制造部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得私自进行。以保证公司维修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维修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全部转入受益单位当期生产成本中,并纳入考核。列入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进入受益单位当期生产成本中,公司在季度、年度对单位考核时可单列,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维修费用实行季考核,年结算的方式。公司对指标未完成的单位在季度考核时,其超支部分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扣减。全年结算时,若指标完成,其扣减工资总额按90%返还单位;若全年费用指标未完成,其扣减部分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各承办单位应按月将所管项目费用的支出情况报生产制造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生产制造部,本办法与公司相关办法抵触时,以公司相关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制:郑代斌审核:杨勋批准:傅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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