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科院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精)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苏机房改[2006]1号关于省级机关职工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发放基数调整操作程序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和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级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省级机关职工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住房补贴缴存、发放基数调整工作具体操作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调整标准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暂不变。
缴存基数按2004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核定,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算,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缴存比例仍执行18%。
各单位对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如有遗漏,一并调整并补缴。
3、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的租金补贴比例暂不变,基数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基数。
离退休职工也相应调整租金补贴的计发基数,其纳入计发基数的项目和新增幅度按相应政策规定办理。
二、调整操作步骤1、各单位自接到通知访日起到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职工缴存基数数据磁盘(数据磁盘中包含○1《2005年度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调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2《2005年度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3《2005年度省级机关逐月住房补贴计缴基数调整审批表》,○4《2005年度省级机关逐月住房补贴计缴基数调整清册》)。
2、各单位按要求填好公积金《审批表》和《调整清册》后,根据本单位性质分别报审报批(部委办厅局分别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审批,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报省级机关房改办审批)报批。
3、各单位将审批过的《审批表》和盖有单位公章的《调整清册》及与《调整清册》内容一致的数据磁盘于2006年6月16日前报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一种住房补贴政策。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地区实际情况而定的,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也有所不同。
下面将就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年限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要高于小城市或农村地区的标准。
此外,工作年限也是影响住房补贴标准的重要因素,工作年限越长,住房补贴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其次,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的发放是有一定条件的。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才能享受住房补贴。
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需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和管理制度,否则可能会影响住房补贴的发放。
再次,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而定的。
国家对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而定的,一般来说,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通货膨胀的影响,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也会相应进行调整。
最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的发放是由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发放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方能享受住房补贴。
同时,事业单位的管理部门也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发放,确保住房补贴的公平和公正。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区实际情况而定的,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的一种住房补贴政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享受住房补贴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情况,以便及时享受到最新的住房补贴政策。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机关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机关老职工一次
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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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
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机关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省级机关各单位:
省级机关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在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有少数单位没有全面发放到位。
为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发放进度,推动省级机关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高标准完成,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向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不以购房和离退休为前置条件,其他相关规定仍按以往政策执行。
各单位要准确理解和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利益。
二、各单位要全面梳理单位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开展情况,符合条件未发放到位的,应尽快办理。
三、自2020年起,使用财政资金单位补贴发放材料受理时间调整为半年一次,上半年发放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4月底,下半年发放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底。
四、各单位要从落实政策要求、维护群众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补贴发放工作。
要明确专人负责,摸
清发放对象底数,制订发放计划,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规定和流程做好材料审核和报审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7日
——结束——。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是指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给予职工的一种经济补贴。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是指事业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的具体金额或者比例标准。
在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下面将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标准制定的原则和具体标准等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相关政策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定的。
国家对事业单位住房补贴的政策一般都会有明确的文件和规定,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发放方式等。
因此,事业单位在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时,必须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不得违反国家规定。
其次,事业单位在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公平公正原则,即对于同等条件下的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应当一视同仁,不得搞特殊化。
其次是因地制宜原则,即根据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房价水平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住房补贴标准。
再次是合理适度原则,即住房补贴标准应当合理适度,不得过高或者过低。
最后是稳定可持续原则,即住房补贴标准应当稳定可持续,不得频繁调整,以免影响职工的生活稳定。
最后,具体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一般会根据当地的房价水平、职工的家庭情况、工龄和职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一般来说,大城市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会相对较高,因为大城市的房价普遍较高,职工的生活压力也较大。
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
另外,对于特殊群体,如单亲家庭、残疾职工等,事业单位也会根据其实际情况给予额外的住房补贴。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是事业单位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生活水平而制定的一种经济补贴标准。
在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时,事业单位必须要遵循国家相关政策和一定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职工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确定。
希望各个事业单位能够合理制定住房补贴标准,真正为职工着想,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2016-2017年江苏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

2016-2017年江苏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现在买房如此困难,国家对我们低收入家庭有什么住房补贴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江苏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江苏购房补贴发放标准及领取方式如下(新政策)发改委官网8月3日刊文称要更好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建议未来因城施策加大调控力度,进一步去库存;可采取先租后售、与政府共有产权等方式促进居民购房”。
这一建议的提出对江苏楼市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房价或跌或涨?市场上还有多少房子可买?购房补贴会优先发向哪些地区?诸多问题摆在了普通百姓面前。
发改委为啥“力挺”房地产投资,强调“去库存”?总结2016年上半年全国固定投资额,发改委在《更好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中建议,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投资健康发展。
对此,南京房地产促进会秘书长张辉对交汇点记者表示,发改委“力挺”房地产投资,首先说明了房地产对于宏观经济的重要性。
张辉还发现,发改委对此次“建议”进行了一个“微妙”的修改,最初文中提到,去库存建议“发放购房补贴”,然而目前大家看到的其官网该文中,删除了关于发放购房补贴的建议。
对于此举,张辉推测,该部门是担心由此引发各方对于建议的误读,毕竟该“建议”对各地政府并不起强制效应,重在为房地产市场指明方向。
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5大举措中,交汇点记者留意到,其中4个举措,都是和“去库存”相关。
为什么会特别强调“去库存”?张辉解读认为,由此可见,去库存是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主基调,张辉预测,在此情况下,一二线城市调控政策的力度,基本会以降温为主。
放眼全国楼市行情,南京林业大学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孟祥远博士向交汇点记者分析说,由于政府前期出台的各种刺激政策,近几年全国楼市总体销售不错,不过从今年2、3月以来,国内楼市总体有下滑态势,部分地区库存大情况明显。
谈及发改委此次建议促进房地产投资,强调“去库存”,孟祥远解读,目前国内经济面临制造业、民间投资放缓等问题,所以需要拉动房产市场,刺激房产投资,尤其,对于房产库存量大的地区,政府可能会根据发改委的此次建议,多渠道的提供激励政策,降低购房门槛。
通知关于员工住房补贴发放安排

通知关于员工住房补贴发放安排
尊敬的各位员工:
根据公司相关政策和规定,为了更好地关心和支持员工的生活,
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公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进行住房补贴发放。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所有在职员工均可申请住房补贴,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
实习生。
二、补贴标准
全职员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XXX元。
兼职员工: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XXX元。
实习生:每月住房补贴标准为人民币XXX元。
三、申请流程
员工需填写《员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并在每月X日前提交至人
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将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X日前将审核结果通知申
请人。
四、发放时间
住房补贴将于每月X日发放至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请各位员工注意查收。
五、注意事项
请确保填写的申请表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情况将取消补贴资格。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贴标准或发放时间,请提前与人力资源部联系沟通。
本次住房补贴发放安排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细则请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希望各位员工积极申请住房补贴,享受公司提供的福利政策,同时也提高自身的生活品质。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联系。
谢谢!
此致
XXX公司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月X日。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根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关于省级机关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调整省级机关202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省级机关202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我院离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补贴对象:**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无房购商品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计发购房补贴;现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在新购商品房或退休时按规定的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
无房教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公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教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公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教职工。
(依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发放拟分两批解决,第一批解决退休教工和**年H月30日前已在我院工作的在职职工;第二批解决**年11月30日以后进入我院的在职人员中应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的人员;引进人才的住房补贴,按学院人才引进政策执行。
补贴方式:对**年11月30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实行学院直接一次性现金发放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依据《关于省级机关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补贴面积标准及补贴额一般教职工、初级职称75平米(建筑面积,下同)科级干部、中级职称90平米处级干部、副高职称110平米正高职称120平米厅局级干部135平米目前按职工**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认定计发购房补贴。
(依据《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学院商业学校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贴额为:20**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和此前购商品房的在职职工为:补贴建筑面积X720元/平方米。
关于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流程的说明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申请住房补贴说明根据苏工职院〔2008〕37号《关于教职工医药费等福利费用报销的规定(修订)》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经2012年10月15日院务会和2013年12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教职工购房补贴”规定如下:一、教职工购房补贴规定1.补贴对象: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
2.享受补贴面积:正高职称为135平方,副高职称为110平方,中级职称为90平方,其余的为75平方。
3.补贴金额:实际享受面积(应享受补贴面积—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400元+实际享受面积×工龄(算至1992年底)×7.12元。
4.凡当年新购房的教职工可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到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综合管理科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并与学院签订关于享受购房补贴的借支协议。
5.凡工龄满25年的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无需购房,可直接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不满25年工龄的教职工又未新购房的,待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6.已按上述规定办理购房补贴的教职工,在职称晋升后,可办理补贴差额的申请手续。
7.外地调入教职工申请购房补贴交验材料中另需递交本人及配偶住房情况核查证明材料。
8. 根据2013年12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学院引进的人才根据协议已经享受过一次性补贴,因此2012年7月后引进的人才不再享受教职工住房补贴,2012年7月以前引进的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在本人主动申请的前提下可以给予教职工住房补贴。
”二、执行依据:1.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苏府〔1999〕1号《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3.苏工职院〔2008〕37号《关于教职工医药费等福利费用报销的规定(修订)》4.2012年10月15日院务会《会议纪要》5.2013年12月2日院长办公会议决议三、申请审批流程住房补贴每年申请办理一次,11月1日起接受申请,年底前完成有关审批手续,次年发放。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住房保障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3年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根据《江苏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苏财综〔2022〕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苏政办发〔2023〕20号),现将2023年度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补助资金合计6亿元,其中: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15310万元,棚户区改造8590万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32500万元,督查激励3600万元,收入列2023年度“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分别列2023年度“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和“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二、督查激励奖补地区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2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苏政办发〔2023〕20号)明确的10 个市县(区),奖补标准为:对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激励地区每个设区市奖补300 万元,每个县(市、区)奖补200 万元,对老旧小区改造激励地区每个设区市奖补500 万元。
督查激励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三、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同有关部门及时将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2022江苏退休住房补贴政策
2022江苏退休住房补贴政策如果⾃⼰在江苏这个地⽅的话,那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应当还是很不错的,如果⾃⼰要退休了的话,那么这个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规定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江苏退休住房补贴政策住房补贴的资⾦来源主要有三⼤块:⼀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是单位售房资⾦;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次性补贴和按⽉补贴等三种形式。
1、⼀次性补贴⽅式,主要针对⽆房的⽼职⼯,在职⼯购房时⼀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次性补贴⽅式,按⼀般职⼯住房⾯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部与⼀般职⼯因住房补贴⾯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次性发放。
3、按⽉补贴⽅式,主要针对新职⼯,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计发。
住房补贴如何计算1、按⽉补贴:按⽉补贴额=职⼯当⽉标准⼯资×年度⽉购房补贴系数。
其中标准⼯资为基础⼯资、职务⼯资、级别⼯资和⼯龄⼯资之和,年度⽉购房的补贴系数为0.66。
2、⼀次性补贴:⼀次性发放房补贴额=(职⼯1998年⽉均标准⼯资×1999年度⽉购房补贴系数×职⼯1998年底前的⼯作⽉之和)⼗(1999年年度⼯龄补贴额×职⼯建⽴往房公积⾦制度前的⼯龄×职⼯购房补贴建筑⾯积标准)。
其中年度⼯龄补贴额为13元。
3、差额补贴:差额补贴额=(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龄补贴额×建⽴住房公积⾦前的⼯龄)×差额⾯积。
其中年度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差额⾯积=职⼯住房⾯积标准—现住房建筑⾯积。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于建房、购房的资⾦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或⼀次性地发给职⼯,再由职⼯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式解决⾃⼰的住房问题。
2009年11⽉,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次性或按⽉计⼊职⼯个⼈所在的住房公积⾦管理中⼼专⽤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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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科院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苏机房改[2000]21号)、《关于省级机关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机房改[2001]4号)和《关于调整江苏省省级机关2003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机房改[20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离退休人员中无房及住房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2、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中无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去世的无房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4、已领过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发放。
二、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1.根据苏机房改[2000]21号等文件精神,本院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如下表。
职级厅级处级科级一般干部职
工
购房补贴
面积标准
135米2 110米2 90米2 75米2
2.对上表的说明:
(1)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住房补贴;
(2)研究员、副研究员等高级技术职务比照处级、助理研究员等中级技术职务比照科级享受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3)职工行政职级、技术职务的界定,以1998年11月30日为界,以人事部门核定的为准;
(4)1998年11月30日前离退休的职工,按离退休时确认的行政级别或技术职务确定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三、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认定
1.所谓无房,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以省房改主管部门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
2.所谓住房面积未达标,是指夫妇双方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的集资建房及以省房改主管部门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租住的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职工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3.对上述住房面积的说明:
(1)已购公房和集资建房以产权证上的面积(包括公用公摊面积)为准;
(2)已购公房和集资建房产权证未领取的,参见同套型住房的房产证面积;
(3)可出售公房的面积以测绘的为准;
(4)租住公有住房面积为租赁证上的使用面积乘以相应的系数,即:可出售成套住房乘以1.4、不可出售成套住房乘以1.3、平房乘以1.1;
(5)租住外单位(部队)产权的住房,若无租赁证,以外单位(部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面积为准。
(6)职工以市场价承租现租住房,现承租房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
四、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与计算公式
1.住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工龄补贴;
2.购房补贴(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元)×补贴面积(米2);
3.工龄补贴(元)=8.16(元/米2×1992年前的实际工龄×补贴面积(米2;
4.各类型职工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发放标准如下:
凡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包括法定退休年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720元,其他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1000元。
五、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离、退休职工和工作年限满25年(含25年)的在职职工,一次性发放,发放方式由本院财务部门决定。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本院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
如遇购房职工期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本院,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六、一次性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次性住房补贴专项资金按照省有关政策申报解决。
七、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程序
1.职工申请。
拟申领职工向本院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院住房管理人员和纪检人员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一),编制《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
二),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连同审核后的表四等相关材料,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核批准后,再报省财政厅审批。
八、其它
1.本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2.本院房产、财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关档案和会计帐册,记录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借支等情况。
3.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