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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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的通知局属各有关单位:鉴于建设项目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施工和测量等因素使得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土地房屋实测面积值与批准面积存在差值,为妥善处理此类问题,根据2003年9月3日局重大业务会审会议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七日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面积确认和超面积处理意见一、批准面积的认定(一)土地批准面积认定建设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以政府用地批准文件(或红线图)确定的建设用地面积为批准面积值认定;已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确认的用地面积值认定。

(二)房屋批准面积认定1、属出让用地的,以土地利用处开具的地价缴交证明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如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大于已缴交地价的面积,在补交差额地价后给予认定。

2、属划拨用地的,如容积率不超过2的,以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容积率超过2的,应先补办增容手续。

3、属城镇私房的,按城建(规划)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认定。

二、面积差值处理意见(一)土地面积差值处理意见1、政府用地批文红线图标有四至角点坐标的,按批准界线认定。

如属建筑主体超占红线的,应先补办规划和用地调整手续后,再依实际调整的界线和面积确认;如建筑主体虽未超出红线但其围墙等附属物超占红线的,可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承诺在国家建设需要或相邻方提出权利要求时,自行负责无偿拆除整改,退回批准红线内,按红线批文批准界线和面积确认。

厦门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与房产面积登记及地价收取对应关

厦门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与房产面积登记及地价收取对应关
按规定计算相应的建筑面积
按建筑面积计容
按规定计算相应的建筑面积;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
按计容建筑面积收取地价
15.机械立体停车库
在建筑物中以结构楼板划分若干层次的机械立体停车库,其层高小于2.2米的部分。
不计建筑面积
不计容
不计建筑面积;不办理产权
不收取地价
说明:
1.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尚不明确的,由厦门市规划委员会与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按层建筑面积1倍计容
按单层计建筑面积,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
按计容建筑面积收取地价
1、层高大于8.9米的,以此类推。
2、公共建筑空间部位不受层高及面积限制。
3、非公共建筑空间部位按相关规范不受上述层高及面积限制时,应在建筑施工图中标示说明。
7.1.24.5米<层高≤6.7(4.5+2.2)米,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
厦门市计容建筑面积计算与房产面积登记及地价收取对应关系表
建筑空间及判定条件
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房产面积计算及登记方式
地价计收方式
备 注
1.架空空间
1.1 住宅类
1.1.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1)土地性质为住宅;2)位于建筑底层(地面首层);3)地上层数大于7层(含7层);4)区分所有权的住宅房屋或非区分所有权的外口公寓;5)满足住宅类公共开放架空空间条件
6.13.2米≤层高≤4.2米
按单层计建筑面积
按层建筑面积1倍计容
按单层计建筑面积,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
按计容建筑面积收取地价
1、层高大于8.6米的,以此类推。
2、公共建筑空间部位(如:门厅、大堂、中庭、内廊等,下同)不受层高及面积限制。

厦门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厦门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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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38号局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局重新修订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按本规则修改挂牌出让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七年十一月一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规则一、总则1、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组织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工作。

2、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厦门市土地矿产资源交易市场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受理机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土地管理部门承担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三、竞买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出让公告为准)。

2、申请参加竞买者,必须提交竞买申请文件和竞买保证金。

3、竞买人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

联合竞买的,需提交联合竞买承诺书。

若联合竞得后不得将地块分割。

联合竞买的各成员应为竞买及竞得后的行为对外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四、资格审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授权受理机构对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竞买资格:(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二)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三)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四)未提交足额保证金的;(五)竞买申请人在厦门通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土地尚有到期应缴地价款及相应违约金而未履行支付义务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5]140号【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布日期】2005.04.29【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宣布失效(原因:现执行厦府办[2008]26号文件)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05]140号)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超出缴费面积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这部分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统称为增容地价。

第三条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建设用地涉及增容地价,由各分局负责征收。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局备案。

第四条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权籍登记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权籍登记机构实测建筑面积认定通知书为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
【发文字号】厦国土房[2006]272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8.18
【实施日期】2006.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
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6〕27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经营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项目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市场的公平、公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根据厦府办[2006]166号《关于清理和规范经营性项目增加容积率的意见》,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营性用地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以完全出让方式取得、建成后可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商业、住宅、办公、旅馆用地项目(私房除外),不包括工业仓储用地。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房改[2004]7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29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8号
2004.06.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0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企业职工支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2004]10号
2004.06.11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1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统建房补足全部产权及旧经济适用住房重新配售的计价办法
厦房改[2004]9号
2004.06.18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房改房维修基金提取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07号
2004.08.04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5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5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房改字[1996]10号
1996.11.12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6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1997年《厦门市超标准住房价格标准(商品房指导价)》、《厦门市超标准住房租金标准(商品房租金指导价)》的通知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3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288号
2004.11.03
部份条款需调整、修订
34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采取网上办理房改房维修基金资金拨付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4]310号
2004.12.01
厦房改[1999]031号厦财综[1999]045号

房屋测绘标准

房屋测绘标准

关于印发《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定》的通知(厦国土房〔2007〕484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为完善和加强农村土地房屋测绘的技术管理,统一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业务的技术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房产测绘规范》和《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在总结我市2003年以来在翔安、海沧、集美、同安农村土地房屋成片测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闽南地区农村建筑物规划设计的特点制定了《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定》,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ΟΟ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厦门市农村土地房屋测绘技术规定1、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和对象1.1适用范围: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地区,国有农林场地区可参照执行。

1.2适用对象:我市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居民住宅和村镇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国有农林场国有土地上的职工住宅和场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可参照执行。

2、作业依据2.1《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17986.1—2000(简称《规范1》)。

2.2《房产测量规范第2单元:房产图图式》GB/T17986.2—2000(简称《规范2》)。

2.3《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厦国土房[2003]277号(简称《细则》)。

2.4《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1001—93(简称《规程》)。

2.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简称《城规》)。

2.6《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1003—95(简称《标准》)。

2.7《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1002—95(简称《规定》)2.8《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2.9本《技术规定》,(简称《规定》)。

2.10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对新问题、新情况的实时处理意见。

3、已有资料及其利用3.1现有1:1000地形图及矢量化数据资料。

3.2历年来已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书,可作为工作利用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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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1总则1.1为加强我市的房产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 /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可参照执行。

1.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产面积测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权籍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各区房产面积测算的日常管理,并对各区的房产面积测算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1.4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

1.5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

1.6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两级。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

房产面积的精度要求精度等级限差中误差适用范围一级一般地区的房屋二级隐蔽区域毗连不规则的房屋注:S为房产面积,平方米(M2)2一般规定2.1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走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2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3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属人(或称产权主,下同)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2.4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权属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2.5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过程面积取至0.001平方米,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2.6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3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3.1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层、贴面等外墙保护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等)。

3.2单产权的房屋、独立幢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3.3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3.4成套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

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半墙面积归入共有建筑面积。

连体别墅不属于成套房屋的范畴,可分割成独立的产权单元房屋。

3.5成套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其它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体厚度确定。

地下室外围墙厚可按审定的设计图纸墙厚计算建筑面积。

3.6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厚度计算。

栏杆、矮墙等维护结构的不视为主墙。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4房屋建筑面积测算4.1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4.1.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4.1.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及楼梯间、电梯间等,其层高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4.1.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通往回廊(或夹层、跃层)的室内楼梯,不论梯位是否在回廊(或夹层、跃层)范围内,该梯均按楼层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1.4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4.1.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设备用房等以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6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有两根以上柱),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不论是否突出墙外)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2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层高在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20.4.1.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的,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4.1.16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架空层(包括技术转换层、结构转换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7底层杂物间、储藏室、车库等层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1.18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4.2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4.2.1除第4.3.6款外的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其中无围护结构的底层无柱走廊廊道形成台面高出地坪0.15米且廊道和上盖宽度均在1.20米以上的,按上盖和台面宽度较小者的外沿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2两面、三面临墙且无柱的门斗,其上盖宽度在1.2米以上,若上盖水平投影面积未超过外墙线及外墙延长线所围成的面积,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若上盖水平投影面积超过外墙线及外墙延长线所围成的面积,则按后者面积的一半计算。

独立柱的门廊、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3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其上盖面积必须大于阳台、挑廊面积的二分之一,按其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4属永久性结构、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2.6与房屋相连的室外有顶盖无柱的永久性装卸货平台,按平台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3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4.3.1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结构转换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底层杂物间、车库等。

.4.3.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挂在墙体上的装饰性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房屋内的采光通风天井等。

4.3.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道,或无上盖的阳台、挑廊。

若架空通道、消防通道、阳台、挑廊与其上盖相距三个层高以上,均视为无上盖。

4.3.4房屋的天面、挑台、公共晒台、露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4.3.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4.3.6骑楼、过街楼的底层及各种道、路、街、巷或停车场所、绿化带等两侧底层走廊作为公共开放或公众通行的部分,不论廊道是否有柱、维护结构,廊道是否与外地面有高差、是否有退用地红线;也不论廊道外是否有人行道、消防通道等。

4.3.7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斜坡道、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4.3.8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和层高不足2.20米的房屋。

4.3.9独立烟囱,室外和屋顶的各种休闲亭、休闲长廊,各种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地下或地上水池、化粪池等。

4.3.10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4.3.11与房屋相连的台面低于0.15米或廊道宽度不足1.2米或上盖宽度不足1.20米的底层无柱走廊;有上盖无走道的绿化廊。

4.3.12房屋内的回形楼梯,其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二层以上的中空部分。

4.3.13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4.3.14上盖投影面积小于阳台、廊道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二分之一的阳台、廊道。

斜坡式人行或车行通道等无顶的建筑。

4.3.15上层阳台或吊楼等在公共晒台上的投影部分。

4.3.16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4.3.17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5共有建筑面积测算5.1共有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5.1.1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5.1.1.1商品房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要分割的,应具有经公证的分割协议,并在销售时告知买受人;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在本细则第5.4条的范围内,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5.1.1.2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5.1.1.3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5.1.2无产权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5.2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按相关建筑面积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按下式计算:δSi=K×Si K=ΣδSi/ΣSi 式中:K-为面积分摊系数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单位:平方米(M2);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单位:平方米(M2);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M2);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单位:平方米(M2)。

5.3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5.3.1幢共有建筑面积;5.3.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5.3.3层共有建筑面积;5.3.4其它共有建筑面积5.4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5.4.1共有建筑面积的一般内容:幢内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室外楼梯、垃圾道、变配电室、设备房、公共门厅、门廊、门斗、过道、地下室公共设施用房、值班警卫室等,以及其它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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