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弹劾制度之比较
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

美国国会弹劾权对我国人大弹劾制度立法的启示【摘要】:弹劾权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止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滥用职权的重要制约手段。
美国国会的弹劾权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对英国弹劾制度和北美殖民地弹劾实践予以继承和发展的产物。
美国二百多年来的弹劾实践赋予了弹劾权丰富的内涵,起到重要的历史作用。
文章通过对美国的弹劾制度的介绍以期能对我国的弹劾制度的立法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弹劾美国国会美国政治中国人大立法弹劾制度是指美国国会对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等国家行政、司法高级官员的严重犯罪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审判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现代美国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
本文在考察美国国会的弹劾制度的基础上,拟对构建我国人大弹劾制度模式做一初步探讨。
一、美国国会弹劾权的宪法根据及其历史渊源美国的弹劾制度可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
当时英国议会的组织形态、会议程序、议事规则和政治职能已基本确定,议会取得了立法、税收、批评和监督政府等权力。
同时,议会与王权的斗争也日趋激烈。
由于英国传统中国王被认为不可能犯错误,因此议会只能通过弹劾那些犯有破坏法律罪或执行国王不受欢迎的命令的国工的宠臣和亲信予以制裁的手段,使之对议会负责,并制止国王的擅权专制行为。
18世纪末,随着英国君主立宪政体和责任内阁制的确立,国家权力重心从国王转向议会。
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投票推翻内阁。
弹劾制度逐渐在英国销声匿迹。
然而弹劾制度的精神一一“把弹劾视为立法机构手中驾御政府中行政公仆的缰绳”,已深入人心。
随着英国移民大量迁往北美殖民地,弹劾机制在北美大陆生根发芽起来。
殖民地各州议会将之与殖民地的特点从以及各自现实需要相结合,把弹劾作为殖民地议会与以英王和英国议会为代表的宗主国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将弹劾的对象仅限于犯有过错的公职人员。
美国独立后,弹劾作为独立革命传统的一部分,载入北美13州中8个州的新宪法或法典。
美国宪法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一切文职官员因叛逆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及行为不检罪而遭弹劾并被判定有罪时应予撤职。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比较美国和英国政治体制的异同点
美国:国会是立法机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拥有国家元首的实权,有权组织政府;政府不对议会负责,但对总统负责;联邦法院拥有司法权。
英国:议会是立法机构;国家元首由国王担任,并无实权;政府由议会产生,政府大臣包括首相,都必须是议会成员,政府对议会负责;法官由大法官和首相推荐,行政任命,行使司法权。
相同点:分权、制衡。
相异点:
(1)美国总统是拥有实权的国家元首,英国国王是没有实权的国家元首。
(2)美国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英国政府必须对议会负责。
1994年葆拉·科尔宾·琼斯起诉克林顿对其进行“性骚扰”,并指控白宫前实习员:莫妮卡·莱温斯基曾与克林顿有染,克林顿均予以否认,琼斯败诉。
但1998年8月17日,克林顿向全国发表电视讲话,承认他和莱温斯基有“不适当”的关系,并承认他和莱温斯基的关系是错误的。
不过他强调自己“在任何时候都没有要求任何人撒谎、隐藏和销毁证据或做任何其他违法的事情”。
1、面对这个问题,联邦法院能做什么?
宣布总统违宪,予以调查,向国会递交调查报告
2、国会面对联邦法院提交的报告会怎么做?
弹劾
你所知道的美国总统还有哪些,你最欣赏其中的哪一位?为什么?请查阅资料,为他写一个小传。
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美国国父——华盛顿
美国第三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者之一——杰弗逊
美国最伟大的总统之一——林肯
美国历史上惟一四届连任的总统——罗斯福。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弹劾程序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司法制度中的弹劾程序对我国的启示篇一: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简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康燕来源:《学理论·中》20XX年第11期摘要: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非常明显,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如: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刑事案件认罪程序简化审,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执行证人出庭制度;提高司法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司法公开。
关键词: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公正;效率;司法公信力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XX)32-0085-0220XX年3月9日至29日,笔者参加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高级检察官代表团,赴美国就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学习、考察、交流。
21天内,先后前往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检察官协会、旧金山高等法院、加州第二上诉法院、加州检察长办公室、阿灵顿地区法院、阿灵顿检察长办公室、费尔法克斯郡法院、马里兰州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普林克斯、霍夫、吉尔逊&里昂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三立国际集团总部等单位,听取了曾经担任过检察长、高级法官、行政官员、律师的教授授课,和在任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部分管理人员进行了充分交流。
交流中,考察团简要介绍了我国的司法制度特别是检察制度,以及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得到了正面的宣传,理正了美国司法同仁对我们国家人权保障、司法公开、检察监督等方面的认识。
特别是有关美国同仁对我国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法律监督职能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和兴趣,也深感在美国同样存在法院判决不公乃至腐败等问题,也亟须司法改革,应该借鉴中国的检察制度强化司法监督。
同时,通过学习考察,感到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些地方优越性也非常明显,特别是在树立公平正义的绝对理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对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
一、提高对程序公正独立价值的认识,实现法律公正公正司法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将“公正”放在更加重要和突出位置。
弹劾制

西方宪政中的弹劾制弹劾是西方国家议会对政府官吏和法官犯罪或有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
弹劾制度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议会不仅弹劾大臣,而且还两次弹劾并废黜国王。
此后,没有一个英国国王敢于把个人权力置于议会之上。
在王权显赫的年代里,弹劾被认为是议会对付专制的、除战争之外的最强有力的武器。
在世界其他民族还苦于找不到一个对付王权独裁的时候,英国就已经利用弹劾这个工具制止了国王的专权,富有成效地保护着贵族进而也保护了千千万万普通人的权利和自由。
可以说,英国之所以能比较顺利地走上民主宪政之路,弹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继英国之后,弹劾作为监督政府和法官的一种手段,被其他国家的宪法普遍采用。
但由于各国宪政制度的历史背景、运作程序存在差异,决定了各国在实施这项制度时又有不同规定。
(一)弹劾对象。
在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议会可以通过不信任案的形式迫使内阁辞职,这比运用弹劾权要方便得多,因此,内阁制的议会多无须用旷时费事的弹劾手段。
英国议会自1805年以来就将该制度束之高阁;日本宪法也仅对法官有弹劾权的规定。
而在共和制国家,被弹劾的对象则相当广泛,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副总统、法官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都在弹劾的范围之内。
(二)弹劾标准。
在西方历史的演进中,弹劾标准并不确定,人们甚至认为一项可被弹劾的罪行就是在历史上的特定时刻由众议院中一个多数人所认为的罪行。
17世纪英国发生的弹劾案将弹劾标准由犯罪扩大到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及不称职,后来甚至将管理上的不善、做法上的不公道和行为上的不人道都列为弹劾的理由。
美国宪法第2条第4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到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至于什么是“重罪”和“轻罪”并无固定用法,根据该宪法被弹劾和定罪的第一位官员——联邦地方法院的约翰·皮克林法官因为嗜酒如命且患有精神病,但并没有犯罪,即是以不称职而遭到弹劾的。
部编版九上历史英美两国政体比较

军事
议会授权,首相执行
总统
政府首脑
首相
总统
权力中心
议会
总统
确立标志
1689年《权利法案》
《1787年宪法》
确立方式
立法
代议制的核心
议会
最主要的作用
资产阶级通过议会的设置掌握国家的主要权力立法权,以限制君主或总统对行政权的滥用,并通过立法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立法下Βιβλιοθήκη 院(议会)国会司法
上议院(议会)
最高法院和各级联邦法院
行政
首相和内阁
国家元首、议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内阁)由议会选举中的多数党产生,对议会负责。
1、政府由当选总统组织,政府对总统负责。
2、总统行使权力时,对议会不负政策上的责任,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反宪法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
3、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国家元首地位和职权
国王,虚位,没有实权
总统,有实权,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军队
(3)政府(责任内阁)掌握行政大权,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
1、特征:分权与制衡
2、表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权力之间制约达到平衡。
①立法权归于国会(参议院、众议院)
②行政权归于总统。
③司法权归于联邦法院。
政府产生办法
由议会产生,关键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
当选总统组织政府,关键在总统选举中获胜
部编版九上历史世界近代史上英美两国政体的比较
代议制:人民选举代表组成议会,议员通过议会形式上代表民意行使国家权力。
对比
英国
美国1787
代议制的特点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总统制共和制
英美两国弹劾制度之比较

立起弹劾制度, 并延续至今, 如美国、 法国、 德国、 日本等国。
一
施政 纲领 、 针政 策或某 项 重大行政 行 为违背 宪法 和法律 , 方 议会 通过 不信 任程序 对其 加 以纠正 , 使之符 合宪 法和法 律 。 二是 内阁
申请 、 资金 ;2 滥用 职权 :3 读职 :4 侵犯 和蔑视 国会特权 使用 () () ()
等。
英 国的 弹劾转 变 为现在 的 不信任 投票 后 ,使用 范围 比 以前 宽, 包括 了内阁 的施政纲领 、 方钊‘ 政策等 , 而美 国的高级 官员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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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美 两 国弹劾制 度 之 比较
胡映雪
摘 要 弹劾 是 西方 国家维护 宪政 制度和 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一项 重要 制度 : 弹劾 产生 于英 国 , 来 又被很 多 国家效仿 ; 国 后 美 和英国由于政体不同, 他们的弹劾制( 不信任投票) 在针对的对象、 受到弹劾的行为、 弹劾的程序、 弹劾的结果都有 区别; 弹
一
出, 并没有 明文规 定那 些行 为应 受到弹 劾 , 是按照英 国 的惯例 都
,
对维护 西方 国家的宪 政制度 , 障公 民的权 利和 自由, 保 防止权 在处理 , 英 国第一例 弹劾 案 , 17 年 的拉 蒂默案 。这 一年 , 如 即 36
力 的滥 用和腐 化 方面发 挥着重 要作 用 。现代 意义 上 的弹劾 制则 英 国下 院集体上 诉 , 告王 室总管 拉蒂 默从事 羊毛 走私 贸易 , 控 向
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

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作者:肖继王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2期摘要英国、法国、美国作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都采用议会代议制形式,但因各自政体的差异,因而议会的组成及特点都有着极大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议会制都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本文通过对英、美、法三国议会制度的比较,对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议会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中图分类号:D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60-02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在行使国家权力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英国、法国、美国作为当今西方政治大国的典范,同样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同样采用议会代议制形式,但因各自政体的差异,因而议会制度的本质,议会的组成及特点都有着极大的差异,议会的作用在英、美、法三个国家中也是逐渐被削弱。
分析英、美、法的议会制度,主要有以下的区别:一、英、美、法议会的起源和发展英国。
从14世纪中叶开始,在等级会议内部形成了贵族、高级教士与骑士、城市平民两大利益集团,并逐渐分化为贵族院和平民院,形成具有封建色彩的两院制等级议会。
资产阶级性质的两院制在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才逐步形成。
1689年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至上”的资本主义议会制原则,这就使两院制议会在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英国最终确立。
法国的两院制也是由封建等级会议演变而来的,法国社会等级分为僧侣、贵族和市民三等。
自1795年以来,法国议会一直实行两院制。
1958年10月4日宪法的正式公布生效,标志着一个近乎完美的或可以称之为理性的议会制度的诞生。
美国。
十八世纪中叶,费城会议上弗吉尼亚州代表提交的法案,提出只建立一个国会,遭到了其它各小州的反对,而康涅狄克州提议采取两院制,一个是联邦议会,一个是众议院,众议院按各州人口的比例,由人民选举。
英国、美国、法国政治制度比较(中英文对照版)

一、英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
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
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
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
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
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
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
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
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
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
二、美国政治体制的模式及特点美国的政治体制是一个总统制的国家,在其早期的权力构架中,并没有政党的因素,只是在后来政治角逐中,政党不断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主要特点是:1、总统候选人由政党推荐产生,总统在全国由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间接选举产生,当选总统并不一定是得到绝对选票多者,而是为获得选举人票更多者。
总统还是行政首脑,直接控制着行政机构,并且还是三军总司令。
2、美国的政党体制相当松散,政党存在的意义更多的是作为各类选举的工具,选举之后,政党作为一种组织体系作用相当微弱,所以它是一种典型的“选举党”。
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它不同于西欧国家的两党制,它不是以意识形态划分的,而是按照区域和利益集团来划分,两党从本质上讲都是代表不同资产阶级利益的政党。
3、美国的国会即众议院、参议院议员一般由政党推荐参选,由全民投票直接选举产生,拥有立法权。
4、美国的总统尽管名义上是所在党的领袖,但当选后更多的是以“全民总统”的面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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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弹劾(不信任投票)的行为
由于英国的弹劾案都发生在1376年至1806年之间,在此期
间内发生的弹劾案都是下院针对贵族或高级官员的不法行为提
出,并没有明文规定那些行为应受到弹劾,都是按照英国的惯例
在处理,如英国第一例弹劾案,即1376年的拉蒂默案。
这一年,
英国下院集体上诉,控告王室总管拉蒂默从事羊毛走私贸易,向
国王提供高利贷借款,并对英国在欧洲大陆上的领土布列塔尼两
座重要城堡的丢失负有直接责任。
四、弹劾(不信任投票)的结果
如果被弹劾者经上院或其他法定机关确定其被弹劾行为不
存在,或者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存在者,审理机关应宣告其无罪。
此
时,被弹劾者当然可以继续履行其法定职务,这一点两个国家都
相同。
如果被宣告罪名成立,两国的做法就有差异了。
如果不信任案在下议院一旦通过,政府要么辞职要么解散议
会重新进行选举。
根据英国宪法惯例,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
信任投票或者否决政府的重要法案(如财政法案),内阁必须总辞
职。
不信任投票是一把既对着政府又同时对着议会本身的双刃
剑,因为议会下院在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时,要承担由
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政府解散的风险。
当然,英国的两党制
使议会和内阁保持了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政府的地位,
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
除非
执政党本身产生了重大分歧,或执政党的议员在下院丧失了多数
议席,否则议会是不可能对政府进行不信任投票的。
也就是说,
议会的不信任程序只有在上述“非常”时期才能启动并奏效。
然
而,英国议会对弹劾当事人的处罚更带有刑事判决的性质,处罚
方式包括处死、流放、监禁、罚款、没收财产、剥夺公民权利、不受
法律保护等等。
一旦被控罪行成立,当事人就要受到处死、流放、
监禁、罚款等严厉惩罚。
在美国,当参议院经审理认定被弹劾者有罪时,除对被弹劾
者予以撤职,或进一步剥夺其以后担任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
任职位或有酬金的职位的资格以外,不能对其进行刑事审判。
美
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被弹劾者经参议院判定为有罪时必须
罢免其职务。
对此总统无权颁发赦免令(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但是参议院却不一定要剥夺被弹劾者的任职资格,是否剥夺参议
院可以自由决定。
正因为参议院的判决仅限于撤职及剥夺任职
资格,所以经弹劾被定罪者仍然可以依普通司法程序被起诉、审
讯、判决和惩罚(第一条第三款第七项)。
五、西方国家弹劾的实践
从西方国家弹劾制的历史实践来看,英国除在弹劾制度创立
的几百年中成功地实施过多次弹劾外,自1806年以来就不曾用
过,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的精神已融入到其责任内阁制中,
由不信任投票取代了弹劾。
在19世纪,英国议会通过对政府的
不信任案投票也只发生过4例。
美国自1789年宪法生效以来,
共有14名联邦官员受到众议院的起诉,13人受到参议院的审讯。
13人中,法官9人(其中1人为大法官)、参议员1人,总统2人、
部长1人。
参议院的审理结果是:9名法官中,4人被审判有罪而
被免职,5人被宣布无罪;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对参议员的起诉;
2名总统(安德鲁。
约翰逊和克林顿)和1名陆军部长被宣告无
罪。
法国只有1972年对篷皮杜政府的弹劾获得了必要的多数通
过,自1958年至1979年的24次弹劾案中,成功率仅为4%。
金灿荥.试析美国国会的监督功能.教学与研究.2003(2).68
.
王敏.宪政视野中的弹劾制.人大研究.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