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7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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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PingAnInsurance

平安附加驾乘人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平安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投保对象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的人员均可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车辆期间,每次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免赔额后,按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对于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010年第一季度十大理赔案件

2010年第一季度十大理赔案件

理赔知识宣导(三)——理赔E化服务[1/4]
理赔E化服务功能简介
• 理赔E化服务功能
– (1)网络理赔报案功能:通过E行销系统业务员可24小时动态了解理赔
进展情况、理赔结论与理赔金额,透明化的理赔过程可以使业务员第一时 间将理赔进展反馈客户,从而大幅提升客户的理赔良好感受度。
– (2)理赔进度查询:通过E行销系统业务员可24小时动态了解理赔进展
区域
哈尔滨 哈尔滨 哈尔滨 哈尔滨 哈尔滨 哈尔滨 鸡西 伊春 齐齐哈尔 哈尔滨
险种
金彩人生、金玉满堂 智盈人生 智盈人生、平安全福、 平安康泰 常青树 智盈人生、富贵人生 智盈人生、无忧意外 智盈人生、附加意外08 智盈人生 平安鑫盛 平安康泰
赔付金额
214.13万 56.08万 33.61万 29.73万 27.29万 25万 20万 20万 18万 17.20万
改造产品
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524
理赔知识宣导(二)——新医疗险[2/3]
条款要点 — 528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
• • 销售对象 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 责任要点: (1)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给付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 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且给付的金额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按社保取得医 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 (2)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实际身份与购买险种不符),按上述医疗费用超过 100元部分的80%给付,且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上述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补 偿后的余额的80% 。 • •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仍享有社保 / 公费医疗保障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MIN(实际 费用— 100,实际费用— 已取得补偿,给付限额) 若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享有社保 / 公费医疗保障的:意外医疗保险金 =MIN[(实际 费用-100)*80%,(实际费用-已取得补偿)*80%,给付限额]

建议书_卢宝新_2012-01-31

建议书_卢宝新_2012-01-3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公司”,“集团”)于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是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至今已发展成为融保险、银行、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一体的整合、紧密、多元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

公司为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两地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2318和601318。

中国平安的企业使命是:对股东负责,资产增值,稳定回报;对客户负责,服务至上,诚信保障;对员工负责,生涯规划,安居乐业;对社会负责,回馈社会,建设国家。

中国平安倡导以价值最大化为导向,以追求卓越为过程,做品德高尚和有价值的人,形成了“诚实、信任、进取、成就”的个人价值观,和“团结、活力、学习、创新”的团队价值观。

集团贯彻“竞争、激励、淘汰”三大机制,执行“差异、专业、领先、长远”的经营理念。

中国平安的愿景是以保险、银行、投资三大业务为支柱,谋求企业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为企业各相关利益主体创造持续增长的价值,成为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集团和百年老店。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重要成员。

从规模保费来衡量,是目前国内第二大寿险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首开国内个人寿险营销之先河,凭籍先进的体制、优秀的经营理念、富有魅力的企业文化培养和建设了专业化内外勤队伍。

目前拥有个险、银保、电销等三大销售渠道,产品体系清晰完整,涵盖从传统的储蓄型、保障型产品,到非传统的分红型、投资型产品,为客户提供“一个帐户、多个产品、一站式服务”,与客户充分分享中国平安综合金融优势。

中国平安人寿还引进多名海内外资深保险专家进入管理高层,实现了将国际管理经验和本土实际情况的有机契合,保持和增强了在销售(包括E行销)、精算、产品、品牌、培训、后援及IT等诸多领域的优势地位。

目前,中国平安人寿在国内共设有35家分公司,超过2000个营业网点,服务网络遍布全国。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 1.6条 ❖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 2.4条 ❖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 4.3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第 6 条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 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5.基本条款5.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2 职业类别变更6.释义6.1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6.2 现金价值 6.3 认可医院 6.4 合理医疗费用 6.5 住院 6.6 高风险运动 6.7《职业分类表》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效力 1.5 合同内容变更1.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7 合同终止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和保证续保 3.3 险种转换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附加(2014)A款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合同。

平安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1101 版

平安个人寿险投保规则 201101 版

(201101版)目录1.0基本规则 (4)1.1保额、保费规则 4 1.2保险利益规则 4 1.3附加险规则 4 1.4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的倍数关系 5 1.5特殊人群投保规则 5 1.6职业加费规则7 1.7体检规则8 1.8财务与契调规则111.9荣誉业务员(收展员)特殊体检、契调、财务规则122.0寿险、重大疾病保险规则 (13)2.1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A/B(754/755) 13 2.2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76301) 13 2.3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06)13 2.4平安附加世纪天使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19)14 2.5平安金裕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948)14 2.6平安附加金裕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9)15 2.7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936),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39)15 2.8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937),平安附加鑫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0)16 2.9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938),平安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941)16 2.10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07)(916) 17 2.11平安钟爱一生(791)、附加钟爱一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07)(917) 182.12平安吉星送宝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960)183.0住院医疗保险规则 (19)3.1一般规则19 3.2附加险规则20 3.3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医疗保险(2007)(918)204.0意外险规则 (21)4.1一般规则21 4.2平安意外伤害保险(2008)(517) 21 4.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527/528)21 4.4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8)(520)22 4.5平安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180)22 4.6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保险(523)224.7平安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B(529/530)225.0非传统险规则 (22)5.1一般规则22 5.2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23 5.3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1)23 5.4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803) 235.5平安世纪天骄终身寿险(万能型)(823)23 5.6平安附加世纪天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24)24 5.7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886)24 5.8平安附加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84)25 5.9平安逸享人生养老年金保险(825)25 5.10平安附加逸享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826)26 5.11平安世纪才俊投资连结保险(881)26 5.12平安附加世纪才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80)275.13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B)2007(914/915)276.0外币版险种规则 (27)6.1一般规则27 6.2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3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4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 6.5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外币版)28附件1:名词释义与说明29 附件2:风险保额与基本保额倍数一览表30 附件3:险种基本信息一览表33 附件4:智盈人生、聚富年年与逸享人生最高基本保险金额与期交保险费倍数表37 附件5:世纪天使下调保费三级机构明细38 附件6:金裕人生差异化最低保费机构38 附件7:201101版投保规则与20091001版投保规则差异对照表40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投保规则(201101版)1.0基本规则1.1保额、保费规则1.1.1最低基本保额:●传统寿险、重疾险、意外险不低于10000元,且保额应为1000的整数倍;●鑫盛险、无忧意外险不低于30000元;●吉星送宝最低投保3份(每份基本保额1000元)。

8-4+PSTAR五星级服务(理赔)

8-4+PSTAR五星级服务(理赔)

出险及赔付情况: 出险及赔付情况:
被保人2010.2.5因为不小心摔伤以“鼻骨骨折”在第四 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治疗结束后申请理赔。依据《无优意外 医疗》险属于保险责任审核如下:
理赔案例——无忧意外医疗B 理赔案例——无忧意外医疗B案例
• 2010年10月20日投保:939险种/1W,健享人生B(522) 险种/0W/2份,528险种/1W,516险种/0W/3份,916险种 /0.1139W,无核保记录,无保全记录,历史理赔记录(0)次;
13:00-17: 13:00-17:00
目录
• 出险后及时报案
– – – – – – 报案期限 报案内容及注意事项 及时报案的重要意义 延迟报案的可能后果 及时报案可得到的理赔服务 报案方式
客户出险后业务员应做好理赔服务
及时办理理赔申请确保理赔时效 主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更好占领市场 理赔案例
客户出险后业务员应做好理赔服务
524-无忧意外医疗-小计
总计
100
0
3011
备注说明 (1): (2): 帐单号:930060188乙类:头孢米诺,鹿瓜多肽,自负15%,285元 帐单号:916172771乙类:头孢米诺,自负15%,97.2元
意外伤害医疗( 意外伤害医疗(A款)
王先生,2010年3月投保1万元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2010年8 月发生5000元意外医疗费用,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王先生获得的理赔金额分 别为多少?(王先生之前没有过发生理赔)
报案后客户可得到的理赔服务
• 报案后提醒:定点医院就诊、理赔所需资料; 报案后提醒:定点医院就诊、理赔所需资料; • 非定点医院提醒客户办理非定点医院申请手续; 非定点医院提醒客户办理非定点医院申请手续; • 提醒客户医保范围内用药; 提醒客户医保范围内用药; • 提醒客户及时办理安心延长申请手续; 提醒客户及时办理安心延长申请手续; • 对于需要及时出现场的案件及时提调,及时进行现场 对于需要及时出现场的案件及时提调, 查勘。由于延迟报案而增加的查勘费由被保险人承担; 查勘。由于延迟报案而增加的查勘费由被保险人承担; • 保单及险种有效性提示、除外责任提示; 保单及险种有效性提示、除外责任提示; • 理赔相关注意事项提示(但不包含能否得到理赔的提 理赔相关注意事项提示( 能否得到理赔需提交材料后由总公司理赔部审核)。 示,能否得到理赔需提交材料后由总公司理赔部审核)。

4-人身保险及产品基础知识(2015年12月版)

4-人身保险及产品基础知识(2015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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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宣传材料的要求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 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 • 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 • 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 债收益等进行片面比较 • 不得将本公司产品与其它公司的相关产品进 行片面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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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现有主要人寿保险产品
红利(来源于利差益、死 差益和费差益)
随保费交纳、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 率变化而变化 设立单独账户结算,并规定了最低保 证利率
收益
费用收取
-------------
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 手续费、退保费用
13
二、分红保险知识介绍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的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 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 品。主要形态包括:
一般可保意外 除不可保意外伤害、特约保意外伤害以外,均属一般可保 伤害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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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种类
• 按实施方式分
A、自愿(平等协商)
• 按保险风险分 A、普通意外伤害保险 • 按保险期限分 A、一年期 • 按险种结构分 A、单纯意外伤害保险 B、极短期
• 每年都要将分红业务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分红方案上 报保监会,并向保单持有人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客户 红利的分配情况。 23
(2)要求披露信息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 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 保险单信息,包括保险产品名称、保险单编号、保险单 生效日、投保人姓名、被保险人姓名、报告期间等
目前,我公司采用的是利差和死差分红。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险种简称:少儿长期意外 险种代码:1168阅 读 指 引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及意外身故保障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儿子小王(0周岁)投保了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2560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王先生自己。

小王20周岁时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因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小王伤残,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对应的给付比例40%)。

后小王因乘坐公共汽车发生交通意外身故。

本例中王先生既为投保人也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被保险人及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 领取人 给付金额 意外伤残保险金 儿子小王 40万×40%=16万元 自驾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儿子小王 40万×40%=16万元 意外身故保险金 王先生 40万-16万=24万元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王先生40万-16万=24万元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少儿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条目,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3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见下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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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简称:意外医疗 A 险种代码:527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0]30 号,2010 年 3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 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见 7.1) 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 人。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2)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 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64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已 健康出院的婴儿。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见 7.3)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申请 续保,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附加险合同: 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 起,每 5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按续 保时年龄、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但若于保 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自动不再接
3.5
诉讼时效

4.1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支付。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 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7.18)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本附加险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 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承担 保险责任。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 险费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 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4.3
保险费率调整

5.1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9)。 如果您与我们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同时包含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且您申请解除该 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则必须申请将本附加险合同同时解除。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保险对象 1.4 投保年龄 1.5 犹豫期 1.6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保险费率调整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 变更 6.3 险种转换 6.4 效力终止 6.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释义 7.1 社会医疗保险 7.2 周岁 7.3 有效身份证件 7.4 意外伤害 7.5 毒品 7.6 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7.8 无有效行驶证 7.9 机动车 7.10 医疗事故 7.11 非处方药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医院 7.1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7.19 净保险费 费率表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2、2.3、3.2、6.1 请留意条款所称医院的特定含义………………………………………………………… 7.17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在某些情况下本附加险合同应当进行险种转换,请您注意…………………………… 6.3 本附加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1.6 费用型医疗险是适用补偿原则的………………………………………………………… 2.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6.4
3.3
保险金申请
意 外 伤 害 医疗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医院(见 7.17)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 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 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 款 ,对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 A ) 合同”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您有退保的权利……………………………………………………………………………5.1来自2.3责任免除
滑翔伞、探险(见 7.14) 、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 、特技表演(见 7.16) 、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受益人 保险事故通知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 应在 3 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在申请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年度保险金额为限。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 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 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5)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7) ,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见 7.8)的机动车(见 7.9)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 类型) ; (9)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10)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7.11)不在此限; (11)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2) 、跳伞、攀岩(见 7.13) 、蹦极、驾驶滑翔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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