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16•【文号】海征稽〔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海征稽〔2018〕304号各直属海事局: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和减免(缓)征工作,我局组织修订了《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办法》及《细则》规定,进一步细化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减免(缓)征工作要求,做好辖区政策宣贯工作,确保政策执行统一。
二、请各单位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辖区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工作,对代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查。
清查委托代收协议,落实代收责任,对代收单位的港口建设费代收政策落实、代收流程、资金管理、票据及印章管理等方面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对于未按《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委托代收协议条款约定代收港口建设费的代收单位,要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终止代收业务等措施。
各单位清查后,请将拟取消代收资格的委托代收单位名单(含经核准后6个月内未开展实际代收业务的委托代收单位)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局。
三、请各单位根据《细则》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水转水运输货物的征收管理,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全面自查工作,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流程,有效解决目前港口建设费减免(缓)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查出问题立行立改,防范征管风险。
四、上述自查报告请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录》和《山东省罚款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发文字号】鲁政发[1992]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1992.03.17【实施日期】1992.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录》和《山东省罚款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1992年3月17日鲁政发〔1992〕28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目录》和《山东省罚款项目管理目录》(以下简称两个管理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公布施行。
现将有关部门通知如下:一、两个管理目录中所列项目,是对各市地和省直各部门上报的全部省管收费、罚款项目审核处理后,允许保留并继续执行的项目。
一九九一年底前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自定的收费、罚款项目,凡未进入两个管理目录的,一律废止或停止执行。
国家管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两个管理目录中所列项目的具体收费、罚款标准,分别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达。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据两个管理目录所列项目和标准,对执收执罚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和《罚款许可证》,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罚款票据,使用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三、市地和省直部门设立新的收费、罚款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办理。
凡超越审批权限自立的项目,视为非法项目,一律无效。
今后,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罚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审批,其中重大项目需报省政府审批。
未经批准,市地和省直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出台新的收费、罚款项目。
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好两个管理目录的实施,加强检查监督。
对允许继续执行的收费、罚款项目,要按规定收取;对已明令废止或停止执行的项目,都必须坚决停下来。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山东省罚款项目管理目录》(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一日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山东省养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0•【字号】日政办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四章预算管理第五章资产使用第六章资产处置第七章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第八章资产信息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九章资产报告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日照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管,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738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与评估、信息与绩效管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做到保值增值、产权清晰、账实一致,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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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意见(日政发[2007]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有资源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运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盘活存量国有资源和资产,增加国有资源和资产收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国有资源和资产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努力在更深层次、更大程度、更广领域搞好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加强国有资源和资产运营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一)总体要求。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正文:----------------------------------------------------------------------------------------------------------------------------------------------------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星泰2015年11月11日日照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政府权力、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或者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二)专项收入;(三)彩票公益金收入;(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五)罚没收入;(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项目分类管理、票款收缴分离、收入支出脱钩、综合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第五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机关,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统一管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其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等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大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与项目标准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与项目标准发文号:发布日期:2009-4-2(1)国际航线船舶马力小时0.25元/马力小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最低收费80元(2)国内航线船舶马力小时0.10元/马力小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最低收费20元2.回收船停泊待时费小时25元/小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3.围油栏费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12小时至24小时计1天,24小时至36小时计1.5天,36小时计2天,依此类推.(1)国际航线船舶米、天2元/米天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2)国内航线船舶米、天1元/米天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4.接收处理船舶含油污水作业费每吨15元/吨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最低收费60元5. 其它如另外租用船舶、雇用工作、技术人员等,按交通部已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文件依据:(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四、海岸电台无线电报、电话费海岸电台无线电报、无线电话收费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84)交海字227号《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邮电部、交通部[1985]邮部联字624号《关于调整国内公众船舶电报资费的通知》和邮电部[1989]电外字525号《关于调整国际、港澳台电讯资费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文件依据:(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五、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中,因船方申请,水上安全监督部门从事审核危险货物配载计划、危险货物现场监视、船舶明火作业审批、船舶安全检查复查、海事声明签证、监督员登轮答复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按实计收。
文件依据:(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9〕3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9〕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鲁政发〔2018〕27号)精神,努力打造一流口岸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口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落实海关总署相关部署。
根据海关总署、青岛海关部署要求,做好进出口环节相关监管证件取消及验核、货物监管“查检合一”、简化检验检疫作业等工作,在全市所有旅检、邮件、快件及跨境电商监管作业场所全面实现“查检合一”。
在常规稽查、保税核查和保税货物监管等执法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作业模式。
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不断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
(牵头单位:日照海关)二、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
需在进出口环节验核的监管证件,所涉及市直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要优化办理程序,通过相关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开办理流程,承诺办理时限。
2020年年底前,除特殊情况外,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办理。
(牵头单位:市口岸办;责任单位:日照海关、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日照海事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贸促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
深化进出境船舶联合登临检查。
海关直接使用相关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根据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进程,推动关铁信息共享,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
(牵头单位:日照海事局;责任单位:日照海关、日照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岚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四、优化海关税收征管模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计发[1995]41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计发[1995]4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fd35b461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14.png)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计发(1995)415号1995年4月10日)为加强海洋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经商财政部主管部门同意,我局制定了《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洋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直属海洋事业单位及其由国家海洋局代管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三条海洋局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在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首长的领导下,将单位财务的收支计划,财务规章制度,和一切财务收支活动,由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收、审计、物价、银行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之间的矛盾,合理安排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单位全部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遵守并维护财政纪律;根据国家事业发展方针,上级批准的经费预算,编制本单位各项经费的预算分配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资金,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计划;经常分析预算、计划的执行情况,积极地开展财务分析与经济预测,正确及时地反映单位的经济情况,参与本单位的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坚持少花钱多办事,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国有资产的完好;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积极开辟财源,组织收入,努力提高事业经费的自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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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版本号:1.3 文件编号:SDMSA-RZXZ-0706
日照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的管理,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杜绝乱收费行为,做到规范计收、应征不漏,及时、足额地上缴规费,根据国家及山东海事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船舶港务费、港务监督管理费等规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征管原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务处为局规费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局的收费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性费实行专户管理的原则,收取的规费应及时、足额的缴存规费收入专户。
并按规定于每月2日、12日、22日足额上缴山东海事局规费收入专户。
第六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缓征各项规费。
第七条各收费点必须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执收人员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及物价、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费收规定
第八条船舶港务费的收取。
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每净吨(马力)按0.71元计征;航行国内航线的船舶,每净吨(马力)按0.25元计征。
(一)船舶每进港一次或出港一次,均以船舶净吨(无净吨按总吨,无总吨按载重吨)为单位(拖轮按马力)计征。
(二)船舶无净吨、总吨和载重吨,按500吨计。
船舶有大、小吨位的,一律按大吨位计征。
不足1吨或1马力的按1吨或1马力计征。
(三)进入我国领海作业的外轮,分别缴纳进口、出口船舶港务费;多用途船舶按到港实际用途计征。
(四)从事经营性水上、水下施工的工程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分别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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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1.3 文件编号:SDMSA-RZXZ-0706 规定费率计征船舶港务费。
(五)泥驳船和耙吸船每三十天(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为进出港各一次,按规定费率计征船舶港务费。
(六)对进港未卸货,换单后原船又驶往其他港口的船舶,应分别计征进口和出口港务费。
(七)从事拖带业务的拖轮,按马力计收船舶港务费。
拖轮拖带的驳船如有装卸货行为,再按驳船的净吨加收船舶港务费。
(八)进、出港口的旅游船舶,应征收船舶港务费。
第九条对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执行国防、公安、消防、海关水上监督、防洪、抢险任务和测量、水文、检疫、医疗、环保、科学勘探、体育活动的船舶,对港口进出航道进行整治、维护的船舶。
(二)避难、遇难、施救船舶。
(三)进港船舶无卸货、下客行为,出港船舶无装货、上客行为的。
(四)进口或出口的船舶客、货运收入在船舶港务费两倍以下并执有证明者。
以上免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如改变用途从事经营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船舶港务费。
第十条港务监督管理费的收取。
按交通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交财发〔1992〕395号)、及交通部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交函财〔2001〕375号)执行。
第四章征收规则
第十一条船舶港务费内部划分的征收规则:以办理船舶进、出签证或进、出手续为依据,即由办理进、出签证或进、出手续的部门负责征收。
装卸行为要以船舶是否在全局管辖范围内装卸货物为依据,而不能仅以是否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装卸货物为依据。
对于在两部门之间移动的船舶,办理进口签证或进口手续的部门负责征收进口船舶港务费;办理出口签证或出口手续的部门负责征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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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1.3 文件编号:SDMSA-RZXZ-0706 船舶港务费。
各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避免出现漏征、重征现象。
第十二条为加强规费的监督制约机制,港务费票据及管理费票据由各海事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具,港务监督管理费征收部门须建立台帐逐笔登记,以备检查。
每笔收费业务须两人经手,一人制单,一人审核。
第十三条票据的填写必须严格按照《日照海事局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加盖收费专用章。
第十四条属于与代理公司结算的规费,应在船舶离港后10日内向代理公司结算完毕。
指挥中心、东港海事处、奎山海事处及执法支队应于每周二将开具的票据交财务处,财务处每周四与代理公司结算。
岚山海事处可自行与代理公司结算。
贻误结算的,按漏收处理。
第十五条各海事处及相关业务部门到财务处解缴现金时,应将票据交会计,将现金交出纳,不得将现金和票据交同一人。
第十六条对各海事处及相关业务部门上缴的现金票据,财务处会计要逐笔与票据注销清单核对,合计金额数必须与所交现金数相符。
第十七条财务处收款后,应于当日存入规费收入专户,并按山东海事局规定及时、足额地解缴山东海事局。
第五章费征奖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偷漏、截留、挪用、贪污及越权减、免、缓征规费的行为,检举事实一经落实,对检举人按举报额的10%进行奖励。
受理举报的部门要为检举人保密。
对检举人的奖励由受理部门制单,局长审批,受理部门代领,财务处采取记事不记名操作。
第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越权减、免、缓征规费;
(二)少收、漏收、乱收、不收规费;
(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截留挪用贪污规费,设帐外帐、“小金库”;
(四)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当事人及其部门领导须写出书面检查,根据情节轻重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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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号:1.3 文件编号:SDMSA-RZXZ-0706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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