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体制改革与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X]20号)、《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1X]12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1X〕394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1X〕10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和部分利用下列资金新建、改扩建、续建、单纯购置的工程项目:(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建设资金;(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二)根本建设项目;(三)大型修缮项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三)严格执行根本建设程序,杜绝边立项、边审批、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产生;(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项目储备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打算,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审核汇总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纳入政府建设项目储备库。
县政府依据全县百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建设项目储备库当选取建设项目列入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

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及解决对策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主体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国有企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决策不科学。
国有企业在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层级过多、决策效率低下等问题。
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方法和评估体系,导致投资项目的选择不合理,风险评估不充分。
2. 管理体制不健全。
国有企业在项目管理方面往往存在管理体制不健全、职责不清晰、权责不对等问题。
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导致项目管理混乱、职责不到位,容易引发管理风险。
3. 信息化水平较低。
国有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低。
缺乏有效的信息化系统和数据分析能力,导致项目管理信息不及时、不准确,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审计监督不到位。
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导致项目管理中存在审计监督不到位、内部控制缺失等问题,增加了投资风险。
二、解决对策针对以上问题,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来改善投资项目管理现状:1. 完善投资决策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评估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市场调研、投资效益评价等,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减少投资项目的不确定性。
2. 健全管理体制和责任制度。
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体制,明确各级管理层的职责和权限,加强监管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优化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管理者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者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3. 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强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能力,实现及时、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管理信息。
开展信息化培训,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信息化水平,提高信息化系统的使用效果。
4. 加强审计监督。
建立健全的审计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深入了解项目的运作情况,发现和解决管理问题。
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减少内部风险和不正之风,提高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合规性。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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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深化投融资领域体制改革,投资监管制度、投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断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取得新进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日趋成熟。
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实践摸索的基础上,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方法,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取得巨大的进步。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问题;对策1审计视角看基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具体问题1.1重建设管理、轻后期管护一是项目未及时移交,管护主体不明确。
在工作中发现部分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并未及时进行资产移交,导致后期管护主体责任不明,一些基础设施严重损坏,建设资金未发挥效益。
如某市政公园工程审计时发现,一些造价不菲的小型雕塑,因建成后缺乏专人管护,已被人为破坏,地面铺装也存在一定损毁,部分名贵树木死亡或被盗窃,造成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二是管护责任未落实,管护经费无保障。
部分项目建成不久配套设施便受到严重损坏,如篮球场变成了晒谷场、绿地变成菜园、消防通道被占用、地下管道被堵塞,不但群众意见大,还形成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重建设、轻管理,加之管护经费得不到保障,导致项目建成却无法使用。
1.2重当期建设、轻统筹论证一是项目策划缺乏整体统筹。
部分项目只顾当期建设,未整体统筹谋划,导致项目还未完全建成投入使用,因不适应片区要求被损毁重建。
如某园区路网建设项目审计现场踏勘时三条支路已未见,经了解,该支路在完成路面结构层后因周边片区开发的需要,由其他单位将已修好的道路损毁拆除,导致建设资金浪费;二是项目建设缺乏系统性。
部分项目建设缺乏系统性思考,建设规模标准未考虑建设资金的平衡,导致半拉子工程和重复建设的出现。
对审计某市政道路时发现,刚建好的道路已“开膛破肚”,经了解,是由于该道路实施完成后才发现片区污水管网没配套,只好又将该道路再次进行半幅开挖来整治片区污水管网,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的同时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三是项目决策缺乏科学论证。
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

发改部门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介绍要点一、发改部门项目前期业务工作(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特点一是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比较多。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则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水土保持等等。
二是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比较多。
项目前期工作并非只涉及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发改、工信、国土、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消防、地震等相关部门。
三是项目前期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有互为前臵条件的情况。
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评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发改部门承担的前期工作。
重点是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承担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相关的前臵条件工作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投标审批核准。
(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国务院2004年7月发布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上述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发改部门需要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号

(七) 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各类企业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发展的项目;应诚信守法,维护公共利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的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一) 改革项目审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三) 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保持国家对全社会投资的积极引导和有效调控。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适时制定和调整信贷政策,引导中长期贷款的总量和投向。严格和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社会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八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投 资建设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 5 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 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015/3/16 11:3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1 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 以发布,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 年 5 月 14 日
属于国务院核准权限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意见出具项目核准 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第二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强化自我约束,制定并严格遵守内部《工作规则》,明确 受理申请、要件审查、委托评估、征求行业审查意见、内部会签、限时办结、信息公开等办 事规则,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 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专家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受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开展评估或者参与专家评议过程中,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 项目核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撤 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 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 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 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照 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4 日起施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19 号令)同时废止。
浅谈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方法的改革与发展
经济管理浅谈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方法的改革与发展侯庆华 威海蓝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摘要: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体制的变革,改变经济环境,而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必须改变自己的经营方式。
即我国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为适应经济体制的发展,需优化企业各方面的管理体制,包括日常经营、投资项目的管理等,并遵循国家颁布的投资管理条例,以解决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国企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政府干预;投资项目评估体系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4-0051-02引言本文是以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体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发展。
对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分析,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是,投资利益与风险为正比,随着投入金额的增加,最后的收益也会增加,但其也伴随着很大的风险,所以,国企需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对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进行调整,以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
一、国企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不足1.总公司的发展战略没有全面落实总公司负责的工作是,根据企业所在的经济环境与基本情况,制定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目标,设计发展方案,但因为企业一直处于动态发展的过程,战略目标的实现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经常因为时间不足,或是对经济发展的形式没有准确的预估,导致方案与实际实施情况存在差异,需要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我国国企具有的特点是,企业规模较大,很多业务的经营都与国家直接相关,与国家利益挂钩,特别是负责新能源研发、资源发掘的企业,均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包括政治、经济、社会职能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同时,国家会从宏观的角度控制经济,以让经济稳定增长,而这不可避免的会对企业的运营进行干预,即国企制定发展战略后,需根据国家政策与经济条例的颁布,或是为满足经济发展提出的要求,对已定的规划做出调整,这会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投资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阻碍[1]。
(完整word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船山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1、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设资金;2、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附加等;3、借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和外国政府的赠款;4、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5、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质量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五条区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协调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住建、国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二)项目建议书;(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初步设计;(五)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六)开工报告;(七)组织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八)后评价.以上程序可由综合管理部门视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简阳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
公 立 卫 生 院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存
在 的 问 题
1 督 力 量 不 足 据 相 关 规 定 . . 监 根 作 为 主 管 部 门 的 县 级 卫 生 局 f 下 统 以 称 “ 生 局 ” 应 对 公 立 卫 生 院 的 国 有 卫 )
少 ” 的 现 状 最 直 接 的 表 象 就 是 已 经 报 废 多 年 的 医 疗 设 备
仍挂 在账 上 . 形成 了账 实不 相符 的现象 。
5处置 不够规 范 随着 医疗水 平 的不断 提高 , 备 的不 . 设
断更 新 . 换代 闲置 的资 产进一 步增 多 . 大部 分卫 生 院都存 在 部分 不需 用或 未使用 的固定 资产 . 个别 单位 出于 利益 考虑 .
外 .对 被 核 算 单 位 的 固 定 资产 管 理
仅 限 于 账 页 之 上 . 日 常 管 理 无 法 到 位 . 成 了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不 够 严 密 的 形 现象 。
二、 解决 问题 的几 点建 议
1卫 生 局 结 合 公 立 卫 生 院 固 定 资 产 的 特 点 . 一 建 立 . 统
关部 门审 批就 自行处 理 了 .而 医疗管 理 中心 和卫生 局 因为 不 能掌握 固定资 产动 态情 况 . 督 管理无 从 谈起 。 监
・
4 ・ 2
理 中心 的委 派会 计甚 至 没有 相 关增 加 固定 资 产 的手 续 . 无
法对 固定资 产增 加进行 核算 固定资 产账 物不衔 接 .有账
无物 . 有物 无账 的现 象时有 发生 . 在 固定 资产核 算不 尽全 存
面 的 现 象
软件 和 内部 专用 网络 . 立 固定资 产 的共 享 电子账 册 . 固 建 对 定 资产严 格登 记 编号建 卡 、 落实 管理 具体 责任人 : 各卫 生院 专 管员 做 好 固定 资产 购 人 、 用 、 使 报废 、 处置 等 环节 的交 接 登 记手续 : 固定 资产 的增 减变动 . 专管员 应及 时 到医疗 管理 中心报账 : 财会 人员应 起 到 日常 的监 督作 用 , 实行 真正 意义 上 的会计 监管 3强化 卫 生 系统 固定 资产 管理 意识 建 立 以 院长 为核 . 心, 以专 管员 为 依托 . 以使 用 人 员具 体 负责 , 财务 人 员 日常 监管 . 以全员 参 与为 目标 的固定 资产 管理模 式 订立 固定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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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体制改革与项目管理投资处副处长沙振华首先感谢人教处和培训中心给我提供这次机会,就我省投资体制改革与项目管理工作同大家进行交流,此次讲座共分四个部分:一是简要介绍一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主要精神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二是改革后项目管理工作程序;三是日常工作中重点类型项目运作程序;四是项目管理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主要精神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一)《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主要精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是于2004年7月16日印发执行的,作为附件,同时还印发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1、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
是将社会资金更有效地引入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将市场机制运用到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从而实现全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2、基本出发点。
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行政企分开,确立企业在投资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1—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3、主要内容。
重点把握“一条红线”、抓住“四个重点”。
把握“一条红线”,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加强宏观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不可或缺,相辅相成。
抓住“四个重点”,就是紧紧围绕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等四个重要环节,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就是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取消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就是明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
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就是强调中长期规划的重要性,要“先定规划,后批项目”,主要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信息发布和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方向,调整和优化重大投资结构,抑制无序竞争和盲目重复建设,防止经济大起大落,实现对全社会投资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
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就是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和投资建设市场的监管;建立并完善分工制衡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加强审计、稽查、监查、公众和社会的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实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2—度,强调要按程序、科学地进行决策。
(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按照全国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的统一部署,为保证我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本着承前启后、平稳过渡、提高效率、加强服务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全省投资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方案已经省领导批准实施。
1、新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进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支持和引导企业投资。
为此,制定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等4个关键性配套文件。
其中,前两个办法于2005年4月18日省政府正式发布实施(冀政[2005]32号);后两个文件于2004年11月22日开始试行。
4个办法的实施,彻底改革了以往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实行审批的项目管理制度,以此为标志,新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新制度按项目性质对企业法人核发统一印制的《核准证》或《备案证》,并实行年审。
同时,为了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网上备案确认的要求,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工作质量的“双提”工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服务,从2006年4月1日起,对属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权限的项目实行了网上备案。
2、积极推行代建制。
我省是探索代建制管理模式较早的省份之一。
早在2001年8月就成立了河北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3—心,主要职能是:受省政府委托,作为建设期间的法人,负责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实施“交钥匙工程”;并于2003年发布实施了《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几年来,省本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大都实施“代建制”,实行“交钥匙”工程。
项目建设实现规范化运作,严把项目概算、项目质量、项目进度三道关口,有效克服了建、管、用“三同体”和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率,探索有效代建制方式。
最近,我们在总结几年来代建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仍委托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对一般公益性项目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的两种代建方式并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思路,研究起草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实施意见》,对包括代建制的范围、方式,代建单位的选择,代建过程的职责划分,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以及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监管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明确。
这样,既克服了目前机构建制和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需要的问题,又引入了通过招标形式选择代建单位的竞争机制。
目前,《实施意见》已上报省政府。
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得到进一步完善。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管好用好政府投资。
为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健全投资决策机制,规范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程序和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对项目实行全过程规范管理,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等3个—4—配套文件,目前,正在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年内出台。
上述制度和办法的实施,将使政府投资行为和项目建设进一步得到规范管理。
4、项目投资监管不断加强。
为了加强和改善对企业投资的宏观监控,我省建立了投资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将省、市、县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一纳入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库,实现了项目信息共享,有效克服了“越权批项目”现象。
通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对各类投资活动和项目建设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全省投资动态、趋势和项目建设情况,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引导投资方向。
通过信息共享,与有关部门配合协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各种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维护了固定资产投资秩序。
(三)投资体制改革下步工作1、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一是结合国家调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及陆续发布的行业准入标准,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配套措施;二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化手段切实加强为企业服务。
在继续完善网上备案的同时,做好咨询、答疑和信息发布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朝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三是抓好备案核准项目的年审工作。
加大年审制度的宣传力度,确保平稳开展项目年审工作;四是抓好节能审查工作,节能审查是我们系统一项长期工作,可以提高到战略角度来重视。
2、管好用好政府投资。
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强资金监管,提高投资效益。
同时,逐步推行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
我们已经起草了《河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3、改革建设实施方式,全面推行代建制。
在总结我省近年来—5—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建设实施方式,拟采取重大非经营性项目委托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会同使用单位组织代建,一般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的模式。
力争年内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本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
4、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监测评价体系。
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加强对各类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管理,并完善企业投资诚信制度;探索建立投资统计审核评价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分析、准确判断的投资评价体系,强化对引导社会投资的宏观调控。
二、改革后项目管理工作程序这次改革将以往单一的项目审批制按项目资金来源改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不同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管理,我们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需审批的项目,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中规定的《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需核准的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进行核准;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进行备案。
下面,我重点讲一下这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界限、主要内容及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6—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