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28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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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解读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解读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解读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最新解读3月28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

根据上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三次审议稿在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配套标准、学校周边规划建设要求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三次审议稿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同时拟规定,规划建设1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3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8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此外,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保障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三次审议稿拟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三次审议稿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要求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政府可以将其录入不诚信企业名单。

【解读】记者4月1日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备受关注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获批,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万人以上居民区应配置初中中小学、幼儿园是儿童学习成长的关键场所。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有效管理和合理规划长沙市的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发展的质量和水平,长沙市制定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指导城市规划工作的进行。

一、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经济发展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

编制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广大市民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城市规划编制应包括长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两个层面,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划定用地范围和用途,合理安排建筑物的布局和高度,确保城市用地的合理利用。

禁止违法扩大占用农用地和无序建设。

三、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充分考虑建筑的适应性、功能性和美观性。

建筑设计应当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注重环境保护,强调节能减排。

四、市容环境管理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公共空间的规划和管理,包括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

市容环境管理应注重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城市的舒适度和美观性。

市容环境管理还应注重垃圾分类和处理,保持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五、交通规划与管理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根据城市的建设规模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道路网络、交通设施和公共交通系统。

交通规划与管理应注重交通的安全性、高效性和便利性,同时注重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

六、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注重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环境质量的改善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保护规划与管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和评估系统,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七、综合管理与监督城市规划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包括规划的审核和评估、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参与等方面。

综合管理与监督应强化制度建设和法制监管,确保规划实施的顺利进行。

通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可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城市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关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及产权移交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划拨、产权移交以及办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提供,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时,根据《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按每千居民有40名适龄幼儿入园和生均净用地面积15平方米的标准计算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模,并在规划条件书中明确。

最小用地规模的配套幼儿园净用地面积不低于1800平方米。

配套幼儿园不足4个班的,可不划拨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镇小区居住人口数量按以下方式测算:湘江路以东、三一大道以南、东二环线以西、南二环线以北之间的区域按10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其他区域按120平方米/户和3.2人/户测算居住人口数量。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条件书的要求划拨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中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配套幼儿园配建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按国家居住区相关规范以及《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审查配套幼儿园规划方案,并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划条件核实配套幼儿园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实配套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配套幼儿园配建情况做好核费收费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通告为了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保持校园内外良好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冲击学校,寻衅闹事,侮辱、殴打师生员工,破坏教学设施,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二、严禁非教学实验人员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未经学校许可,机动车辆不准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不准鸣放高音喇叭,严禁在校园内练习机动车驾驶。

三、严禁在高校围墙外侧100米、中小学校正门外侧200米范围内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录像室、歌舞厅、卡拉OK厅和其他影响教学环境的文化娱乐场所。

四、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20米范围内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

五、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侧50米范围内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各学校不得在校区内乱搭乱建违法违章建筑。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进行劝告、制止,要求整改。

对拒不整改者,由公安、城管、规划、工商、文化、环保、卫生防疫等部门组织清理整顿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二日。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规划修改论证报告

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成果阶段)建设单位:湖南北城棚户区改造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单位: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时间:2012年06月长沙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证书编号:[建]城规编第(101189)地址:长沙市曙光中路177号邮编:410007院长:张柏总工程师:何勰规划副总工程师:张云香所负责人:易云项目负责人:陈凤平设计:陈凤平校核:郑智刚审核:易云开福寺及周边地段控规油铺街地块D-04-01/02、D-06-01/02规划修改论证报告目录第一部分说明书1、项目基本情况..........................................................................................................................1.1区位...................................................................................................................................1.2用地权属 .........................................................................................................................1.3用地现状 .........................................................................................................................2、原控规及上层次规划、相关规划要求 ............................................................................2.1原控规成果.....................................................................................................................2.2原控规成果勘误............................................................................................................2.3上层次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3、修改要求、理由及依据........................................................................................................3.1修改依据 .........................................................................................................................3.2修改要求 .........................................................................................................................3.3修改原因 .........................................................................................................................4、调整论证...................................................................................................................................4.1常住人口计算 ................................................................................................................4.2公共服务影响论证 .......................................................................................................4.3道路交通影响论证 .......................................................................................................4.4生态环境影响论证 .......................................................................................................4.5历史文化保护影响论证 ..............................................................................................4.5空间景观影响论证 .......................................................................................................4.6市政设施论证 ................................................................................................................5对已实施项目影响 ..........................................................................................................6、概念性规划方案印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正文:---------------------------------------------------------------------------------------------------------------------------------------------------- 长沙市关于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的暂行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1993年8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用地作出如下规定:一、市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我市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的要求,合理布局,配套建设、逐步实施。

二、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设置、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批准后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四、新区开发的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配套的幼儿园、小学建设必须与建设的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幼儿园、小学建设费用纳入综合开发费,由开发单位兴建,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必须有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后其产权和有关资料移交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配套的中学建设用地,由建设开发单位无偿提供,其建设资金在教育附加收入中安排,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教职工的住宅用地,由建设部门按优惠价提供。

住宅由教育部门自建。

五、旧城改造应配套改扩建好该地区原有中小学、幼儿园。

旧城改造涉及的中小学改扩建工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改扩建方案。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共15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长沙县、望城县行政区域内已纳入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或委托所在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实行委托管理的,其重要规划须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

市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广泛宣传城市规划,并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批准部门】8;817;81701;【批准日期】2004.09.28【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8【实施日期】1997.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的补充规定为了加强规划管理,统一规划许可审批标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下称《技术规定》)未明确的内容以及概念易模糊、产生歧义的条文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无单独建设条件和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整合周边用地。

(新增-修改《国土与规划协同工作会议纪要》长规纪[2009]186号)第二条多个控规地块组合的项目,各地块规划指标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用地范围内部总量平衡。

(新增)第三条居住或商住用地的容积率一般不得小于1.0。

(新增-修改《规划审查规定(试行)》长规发[2008]93号第十九条)第四条工业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绿地率不高于15%,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新增-摘录《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第五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两栋建筑间距值内插建的情况除外)。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二))第六条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注:①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②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③表中“间距”为建筑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④建筑间最近点距离在建筑间距Ⅰ、Ⅱ、Ⅲ类区分别为0.5S、0.6S、0.7S。

(新增-修改《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第十条(四))第七条高层建筑,临城市规划道路为建筑主朝向且建筑主体直接落地的(无裙房),退让规划道路可按《技术规定》要求减少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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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7年4月30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 004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中小学
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

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

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

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
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

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

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 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

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四)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配套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六条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竣工资料应同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校舍及场地不得擅自出租、转让,不得擅自将教学用房改作他用,不得在校园内新建教职工家属住宅以及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执行和维护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擅自改变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部门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建设配套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侵占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土地管理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8日实施日期:1997年06月04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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