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规定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本所的文书档案,实行专人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司法部和旗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所的业务档案和上级文件材料等要严格按照不同类型、年度和受理档案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立卷、登记、编号、归档管理。
三、案件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一个月内立卷,用线装订后移交,档案员应对移交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退给承办人重新整理。
四、档案员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登记,载明移交日期,卷宗名称,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
五、涉及国家机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卷列为密卷,在卷宗右上角加盖密封章。
密卷一般不得借阅或调阅,特殊情况时须经所长或者旗局批准,无论是借阅或者是调阅都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六、档案员必须遵守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定期检查和清点,做好防损、防潮、防火措施。
不得私借或向他人泄露
档案内容,不得私自销毁档案。
七、凡超过5年短期的保管期限或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报旗局批准销毁。
八、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时,应在所长的监督下,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所在社会管理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所的工作内容繁重,需要进行大量的文件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而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于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二、目的1. 确保司法所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及时的使用。
2. 提高司法所档案管理的效率。
3. 保证司法所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司法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责任1. 司法所所长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指导其实施。
2. 司法所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所长汇报工作情况。
五、档案的分类和整理1. 司法所档案分为行政档案和业务档案两类。
行政档案包括党建档案、行政管理档案和人事档案等,业务档案包括案件档案和法律文书等。
2. 司法所档案应按照时间、文件种类、单位和个人等进行分类,每个分类要有明确的编号和命名规则。
3. 档案应定期整理和清理,确保档案的秩序和完整性。
六、档案的保管和借阅1. 司法所档案应有专门的存放室,并配备适当的柜子、架子和保管设备。
2. 存放室应干燥、通风、防尘,并保持恒定的温度和湿度。
3. 档案借阅需填写借阅登记表,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借阅。
4. 档案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如有延期需向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同意。
七、档案的利用和查询1. 档案的利用应有明确的目的和权限,严禁私自利用档案。
2. 档案的查询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方式,查询申请需填写查询申请表,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
八、档案的保密和销毁1. 司法所档案的保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许可严禁向外泄露档案信息。
2. 档案的销毁应有明确的程序和方式,销毁前需进行密封和备案,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销毁。
九、档案的保存时间1. 司法所档案的保存时间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根据不同档案的性质和重要级别确定保存时间。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室内的档案资料,要按门类和载体进行科学的分类、排列、编号、柜架要排列有序;
2、查阅、利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查阅只限于在档案室内阅读,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档案内容;
3、档案室要认真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虫、防鼠、防高温等,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4、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扫整理,不得存放与档案管理工作无关的杂物;
5、档案人员下班时要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档案室周围要灭绝火源现象,档案室内严禁吸烟;
6、档案管理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要轻拿轻放、严防揉搓、挤塞或撕裂档案资料,以减少档案机械磨损;
7、建立和完善全宗卷,做好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等日常的登记、统计工作;
8、要提高警惕,做好保卫保密工作,严防发生任何盗窃破坏档案资料的事件。
区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区法院档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区法院档案管理工作,保障法院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档案管理制度适用于区法院内所有档案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法院档案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保密、规范、科学、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区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岗位设置,明确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区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六条区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系统,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七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指导,确保档案管理工作扎实开展。
第八条区法院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宣传和培训,提高全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和归档第九条区法院应当制定档案分类和归档规定,按照档案的种类、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归档。
第十条区法院应当对所收集到的卷宗、文书、材料等档案进行详细的登记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区法院应当对涉密档案进行特别管理,建立保密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区法院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规定档案的利用流程和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区法院应当建立档案借阅制度,规定档案的借阅流程和要求,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合理借阅。
第十四条区法院应当建立档案处理规定,对损坏、遗失、涂改等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档案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章电子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区法院应当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规范电子档案的存储、传输和利用。
第十六条区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对电子档案进行密级和存储权限管理。
第十七条区法院应当建立电子档案备份制度,确保电子档案的备份安全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区法院应当建立电子档案使用审批制度,对电子档案的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十九条区法院应当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更新维护,保障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档案管理责任第二十条区法院应当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对各级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司法所档案室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室管理制度一、总则司法所档案室是司法所管理档案的部门,负责对司法所内各类档案进行管理、归档、借阅和销毁。
为了规范司法所档案室的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档案室设立一个主任和若干档案管理员,具体人数根据档案室的规模而定。
2. 主任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档案的整理、归档、借阅和销毁等。
3. 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室的具体操作工作,包括档案文件的整理、装订、分类和编目等。
三、档案管理1. 档案的整理司法所档案室应根据司法所的业务特点,对各类档案进行分类和整理。
档案应按照文件编号、日期、主题等进行分类,并进行归档处理。
2. 档案的归档档案室应按照统一的规范对档案进行归档处理,并做好档案的索引和标签工作。
对于机密档案,应加强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3. 档案的借阅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对于需要借阅档案的人员,应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过主任审批后方可借阅。
借阅者在借阅后应当妥善保管档案,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赔偿。
4. 档案的销毁档案室应定期对过期的档案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工作应当由主任和档案管理员共同参与,并做好销毁记录。
四、档案保管1. 档案室应配备适当的保管设施,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对于重要档案,应加强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2. 档案室应对档案的保管环境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室的环境符合档案保管要求,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3. 对于陈旧的档案,应进行定期翻转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五、档案培训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培训,包括档案管理知识、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符合司法所档案管理的实际需求。
2. 档案室应定期开展档案管理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全所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合作意识。
六、档案管理制度的监督与评估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意见。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档案是司法所工作的重要记录和凭证,对于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应对法律纠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分类司法所档案分为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声像档案和实物档案四大类。
1、文书档案:包括司法所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一般性文件材料。
2、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人民调解档案:包括调解申请书、受理登记表、调查记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
社区矫正档案:涵盖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矫正方案、监管记录、考核奖惩记录等。
安置帮教档案:包含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帮教计划、帮扶记录等。
法律援助档案:有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审批手续、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等相关资料。
法制宣传档案:包括宣传活动计划、宣传资料、活动记录、图片等。
3、声像档案:指反映司法所工作活动的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
4、实物档案:如司法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奖牌、锦旗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二、档案收集1、明确档案收集责任,司法所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本人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2、档案收集应遵循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确保材料的原始性和完整性。
3、对于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应及时收集,定期整理,防止遗漏和丢失。
三、档案整理1、按照档案分类要求,对收集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
2、整理档案时,应去除无关材料,对破损的材料进行修补,对字迹模糊或褪色的材料进行复制或修复。
3、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装订或装盒,确保档案的整齐美观。
四、档案保管1、设立专门的档案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2、严格限制非档案管理人员进入档案库房,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库房管理规定,不得在库房内吸烟、饮食、大声喧哗等。
司法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司法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司法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真实反映司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不得伪造、篡改档案。
(三)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的齐全、完整,不得遗漏重要档案材料。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档案安全防范,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司法执法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包括司法行政文书、执法文书、诉讼文书、信访文书等。
(二)业务档案:包括案件档案、法律援助档案、社区矫正档案、人民调解档案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
(四)电子档案:包括电子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信息等。
第五条档案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类别、年度、案件性质等进行分类。
(二)归档材料应当完整、齐全,不得缺件、破损。
(三)归档材料应当立卷、编号、登记,确保档案的可追溯性。
(四)归档材料应当符合档案立卷标准,便于查阅和利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司法执法档案的保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霉等要求。
(二)档案柜架应当安全、牢固,便于存放档案。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查档案,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四)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归还手续,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
第七条司法执法档案的利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档案利用应当经档案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办理借阅手续。
(三)档案利用者应当爱护档案,不得擅自复制、涂改、损坏档案。
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规范青海省基层司法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与业务的全面、准确、及时的记录、传递、保存并加强保密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青海省各级基层司法所的档案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机构青海省基层司法所设立档案管理机构,由所长、副所长及工作人员组成。
四、档案管理职责1、为依法行使职权、受理案件、公正裁判和执行判决提供依据;2、保存证据材料,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3、有组织地开展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交接、保存、借阅档案管理工作;4、负责档案的借阅、归还、鉴定、复印、销毁等工作;5、对涉及到国家、社会以及个人权益的档案应予以保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清理、归档和销毁。
五、档案的种类与内容1、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档案:案卷目录与资料登记表;手机和电脑物证收集材料;案发地点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犯罪嫌疑人、证人、被害人等情况的材料;起诉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文书。
2、民事诉讼案件档案:房产证、合同等案件的证据材料;诉讼资料、开庭笔录、调解协议等;仲裁书、判决、裁定等相关文书。
3、行政案件档案:行政处罚事项、处理文件及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等;行政诉讼起诉书、答辩状、证据材料、听证笔录等。
六、档案保存期限1、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资料应保存至长达十五年之久;2、民事案件资料和行政案件资料应保存至长达十年之久;3、不归档的行政处罚决定原件需保存一年;4、其它档案应根据情况具体分析确定保存期限。
七、档案保密措施1、对于涉及到国家、社会以及个人权益的档案应予以保密;2、对于保密文件复制时需要征得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必须标明密级;3、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在复制或公开前应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八、档案借阅与使用1、档案借阅必须符合规定的借阅目的并进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毁损档案资料;2、借阅机构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及完整性,并按时归还档案资料;3、档案借阅资料需经批准,借阅人员须有登记档案资料时限和目的,严禁外传档案信息;4、擅自借阅、抄袭、篡改、转让、泄露档案资料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一、引言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其档案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司法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档案的分类与归档及保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高司法所档案管理水平,确保司法所的工作顺利进行。
二、司法所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司法所的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良好的档案管理能够保证司法所的工作秩序,提高办案效率,便于查阅和调取所需文件,减少浪费时间和精力。
其次,档案是司法所工作的重要证据,加强档案管理能够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确保司法所的工作合法、公正。
此外,规范的档案管理还有利于提高司法所的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合法需求,提升司法所的形象和声誉。
三、档案管理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原则(1)法律性原则:档案管理必须依法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2)权责明确原则:对档案管理的职责和义务进行明确,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3)保密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的保密规定,加强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有关信息不被泄露。
(4)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各类档案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科学分类管理,便于档案的检索和利用。
(5)综合利用原则:积极推动档案的数字化、电子化,鼓励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综合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
2.基本要求(1)档案的组织性:建立档案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的档案管理体系。
(2)档案的完整性:建立健全的档案收集、编制和登记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性。
(3)档案的安全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灭失、损毁和被篡改。
(4)档案的检索性:建立便于档案检索的目录和索引体系,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
(5)档案的鉴定性:建立档案鉴定制度,确保档案的鉴定结果真实可靠,为司法活动提供有效支持。
四、档案的分类与归档司法所档案的分类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司法所是一个对社会起到监督和管理作用的重要机构,它的档案管理制度严重影响着司法所的运作效率和公正性。
良好的档案管理制度,能够保证司法所的工作顺畅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司法所工作的重要一环,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分析其重要性。
首先,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司法所的工作有据可查。
司法所在处理案件时,需要收集、整理和保存大量的案件相关证据和资料。
如果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这些证据和资料将会变得杂乱无章,难以找到和使用。
而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能够规范司法所的档案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
这不仅有利于司法所的工作流程,也减少了案件办理中的错误和疏忽。
其次,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所工作的效率。
在司法所日常工作中,往往需要频繁查阅档案资料。
如果档案管理混乱,档案资料难以找到,会严重影响工作效率。
而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档案资料的组织和分类清晰明确。
司法人员可以迅速找到需要的档案,减少时间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还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所处理案件时,需要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断。
而这些事实和证据多保存在档案资料中。
如果档案管理混乱,档案资料容易丢失或被篡改,就会影响司法所的公正性。
而通过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能够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也可以保护司法所自身的声誉和公信力。
此外,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还能够为司法所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分析和统计,可以了解案件类型、数量和处理方式等信息,为司法所的改进提供科学依据。
这样的数据支持能够帮助司法所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状况,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的来说,司法所档案管理制度在司法所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确保司法所工作有据可查,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司法所的发展提供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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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工作档案规范化管理规定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台帐是司法所工作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备条件。
为推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使工作台帐进一步规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日常工作台帐(一)司法所要建立健全日记制度。
即各司法所必须坚持每天记录应当完成和将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以及一些工作思路(见附件一《工作日志》)。
(二)司法所要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且每星期不少于1次记录。
政治学习主要是针对党支部、党小组以及党员参加支部和小组的活动和理论学习且应做相关记录。
(见附件二《政治业务学习记录本》)。
业务学习主要是针对司法所九项业务工作的专业知识方面的学习,同时包括司法助理员个人自学以及参加各级司法行政系统的培训学习,并应做相关笔记。
(三)司法所要建立日常业务工作总结制度。
即通过省基层工作平台报送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统计报表(必须留存纸质报表)。
及时撰写和报送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措施以及半年、全年工作总结,且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分析合理并应留存档案。
二、业务档案(一)人民调解工作台帐人民调解工作台帐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它包含组织机构、接待工作、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程序、完善规范的调解卷宗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调解信息(市局与《安徽市场报》联合推出的“司法传真”栏目信息)的收集整理也应纳入台帐的记录内容。
其基本要求是:基本内容统一,整理装订统一;要做到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与台帐中所制定的相关制度保持统一,即所制定的相关工作制度都要有原始材料来反映。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有:⑴目录;⑵成立或调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选定组成人员,落款加盖印章);⑶本辖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图;⑷成立或调整××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文件或材料(落款加盖印章)。
2、工作制度和流程方面,可参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具体应有:⑴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务、人民调解员以及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⑵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制度,如:受理、调解、协议的制定及履行制度、回访和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等制度;⑶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见附件三)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①当事人主动申请的: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登记→调查取证→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回访;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的: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登记→调查取证→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回访。
3、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可参照皖司通[2003]14号《关于印发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民间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见附件四);对于简易纠纷,不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只需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附件五)即可[或填写“调解纠纷登记簿”也可],不必再填写其他调解文书,所有调解委员会受理的纠纷都要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调解卷宗应有:⑴卷宗: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
其中“卷宗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
“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
⑵目录:标明卷宗内的材料顺序。
⑶调解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
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可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人民调解委员会。
⑷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
其中“纠纷类别”栏按民间肌肤恩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
“编号”栏按民间纠纷受理时间顺序依次填写“NO×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
⑸调查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
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
“参加人”栏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好记录人。
“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⑹调解笔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的文字记录。
其中“参加人”栏指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邀请、协助开展调解工作的人员。
调解笔录应客观、真实、整洁、简练。
⑺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调、互谅互让,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其中“编号”栏按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先后顺序填写(“×年(调)字第×号”)“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的全部当事人,并按括号内要求事项详细填写。
“纠纷简要情况”栏应记明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协议”栏应载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调解协议书”必须由纠纷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并明确填写日期。
⑻回访记录: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的文字记录。
其中“回访情况“栏可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成功或调解不成的民间纠纷原则上应在该纠纷调结后的一个月内立卷归档,对于简易纠纷,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但应将该纠纷登记表复制一份,立卷归档。
其中《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应单独装订,每年一册。
4、各乡镇(街道)的村(居)调解委员会应填报《排查纠纷登记表》(见附件六),并于每月5日前报其所属的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收集汇总后填写登记表并以月为单位整理归档。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帐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以其为依托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台帐,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组织机构建设方面,应有:⑴成立或调整××乡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或材料;⑵各村(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员的名单和简明登记表。
2、工作制度方面,司法所应当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月例会制度、预测预报制度、排查制度、归口管理制度、受理登记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分流制度、联调移送制度、分级调处反馈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首问负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以及领导值班接待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
3、工作流程:接待受理→分流处理→调查核实→组织调解→签订协议→结案归档→跟踪回访。
4、工作档案管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档案应包含以下几点:⑴调解网络组成人员名册;⑵例会记录本(即附件二);⑶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簿(单);⑷矛盾纠纷调解的卷宗;⑸其他相关材料。
(三)、社区矫正工作档案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方式之一,其工作台帐和矫正对象卷宗记载是社区矫正开展情况的直接体现,也是司法所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工作档案的完备与否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
它主要包括日常工作台帐和矫正对象卷宗档案。
具体内容如下:1、工作台帐:⑴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人员名录和联系方式;⑵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⑶社区矫正工作制度;⑷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总结;⑸学习培训、工作例会、重要活动记录;⑹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2、矫正对象卷宗档案:矫正对象卷宗档案统一使用A4纸,要有封皮、目录,内容包括:⑴确定其为社区矫正对象及其矫正期限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准予监外执行通知书、假释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等);⑵社区矫正责令书、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⑶社区矫正宣告书、志愿者帮教协议书、社区矫正监督协议书、公益劳动协议书;⑷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簿(含矫正方案及措施);⑸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综合记载簿(日常矫正工作记录、奖惩、请销假、迁居等);⑹社区矫正对象等级评定材料;⑺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解矫材料;⑻其它存档的材料;⑼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或矫正终止相关材料。
(四)、安置帮教工作台帐安置帮教工作具有动态管理的特性,只有及时掌握列管对象的变化情况,才能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因此,在省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全省性的安置帮教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做到乡镇(街道)设置组织机构类、工作业务类、帮教对象类三种台帐,具体如下:1、组织机构类,应有:⑴三级(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安置帮教网络建立健全的文件或材料;⑵帮教小组或帮教工作人员(包括志愿者)花名册。
2、工作业务类,司法所应做到:⑴每月释放人员,在接到县区司法局或直接收到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在3日内通知村(居)委会及家属;⑵五年内刑满释放和3年内解除劳教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住址、去向、表现等基本情况);⑶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住址、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⑷对于那些改造表现不好的,有可能重新危害社会的刑解人员,特别是青少年,实行重点帮教;⑸有关的统计报表;⑹召集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并记录(即附件二);⑺安置帮教工作各项制度或措施落实到位;⑻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七):收到县区司法局通知书→登记造册→3日内通知所在村(居)委会及家属→刑释解教人员出监(所)10日内到司法所报到→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定期见面和谈话,开展帮教活动。
对于未到原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或未回原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县区司法局和公安局报告并互相通报。
3、帮教对象类,就是安置帮教一人一档工作台帐。
具体依次如下:⑴卷宗(封面):起止时间指帮教工作的起止时间。
对于重点对象需在“备注”栏中注明;⑵一般对象:①目录;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③刑释解教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④司法所帮教通知书(见附件八);⑤帮教协议书,需三份;(见附件九);⑥至少两个月一次帮教小组成员的谈话记录和帮教活动记录;⑦其他与帮教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有关的记录。
⑶重点对象:①目录;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和《罪犯出监(所)鉴定表》;③刑释解教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④针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特点、家庭情况等特性制定的具体帮教措施;⑤司法所帮教通知书(见附件九);⑥帮教协议书,需三份;(见附件十);⑦至少1个月两次帮教小组成员的谈话记录和帮教活动记录;⑧其他与帮教安置刑释解教人员有关的记录。